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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珠宝评估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0:15:57  浏览:90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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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珠宝评估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

财政部


注册珠宝评估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
财政部
财会(2001)1038号



为了加强对珠宝评估业的管理,规范珠宝评估运作行为,提高珠宝评估执业质量,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在珠宝评估岗位上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条件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报认定注册珠宝评估师。
(一)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无不良执业记录;
(二)大专以上学历;
(三)2001年6月30日前担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具有珠宝评估相关专业(珠宝鉴定、商贸、教学、研究等)工作经历十年以上;
(五)具有国家注册珠宝质检师资格或相当资格;
(六)参加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和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联合举办的珠宝首饰评估高级培训班,并通过理论和实践考试者;
(七)在珠宝首饰评估方面有特殊贡献者。
三、申报材料
申请认定注册珠宝评估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注册珠宝评估师执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样表附后);
(二)学历证书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四)国家注册珠宝质检师或相当资格的证书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五)参加珠宝首饰评估高级培训班证书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六)所在单位考核鉴定两份;
(七)与珠宝评估有关的业务工作总结两份。
四、认定组织
注册珠宝评估师资格认定工作由财政部注册珠宝评估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五、认定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珠宝评估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专业委员会(简称珠宝评估专委会)提出推荐名单。
(二)珠宝评估专委会对申报人员的资格进行初审,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三)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对初审名单进行资格复审,提出拟认定的人员名单,报领导小组评审认定。
(四)领导小组评审认定的注册珠宝评估师,由财政部颁发注册珠宝评估师证书。
六、认定时间
有关认定工作的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七、认定要求
(一)申报单位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做好审核和申报工作。
(二)凡是违反有关评估法规及在执行珠宝评估业务中有违纪行为者不得申报。
(三)申报单位应优先推荐具备申报条件且在第一线从事珠宝评估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附一:注册珠宝评估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李 勇(财政部部长助理)
副组长:张蓓莉(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主任)
刘 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
成 员:王子林(中联资产评估公司总经理、博士)
陈东升(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董事
长、经济学博士)
蔚长海(北京朔源玉石加工有限公司总经
理、中国工艺美术大师)
杨立信(国家宝石监测培训中心主任、博
士)
胡建新(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考试中心主
任)
骆小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中心主
任)
陈 华(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副研究员)
李 杰(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综合部主
任)
办公室主任:刘 萍(兼)
成 员:陈 华(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
中心副研究员)
李 杰(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综合部
主任)
韩立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综合部
副主任)

附二:注册珠宝评估师执业资格认定申请表

申 请 人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印制
填 表 说 明
1.本人学习和培训工作经历从高中以后开始填写。
2.呈报单位鉴定意见包括对申请人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和是否同意申报等方面的内容。
3.请将一寸免冠照片贴于贴照片处。
4.请认真填写本表,用五号宋体打印。纸不够,可另附。
5.本表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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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性别| |民 族| | |
|----|--------|--|------|----|------| |
|政治面貌| |籍贯| |出生年月| | |
|----|-----------|------|-----------| 贴 |
|文化程度| | 所学专业 | | 照 |
|----|-----------|------|-----------| 片 |
|毕业时间| |参加工作时间| | 处 |
|----|-----------|------|-----------| |
|职 称| | 职 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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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获资格和 | |
|相关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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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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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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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传 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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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主要工作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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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主要学习及培训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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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 间 | 学习及培训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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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主要业绩、著作论文、技术报告等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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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 | |
| 报 | |
| 单 | |
| 位 | |
| 鉴 | |
| 定 | |
| 意 | |
| 见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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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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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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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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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 | |
| 审 | |
| 单 | |
| 位 | |
| 意 | |
| 见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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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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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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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 | |
| 组 | |
| 意 | |
| 见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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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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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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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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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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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广电部


广播电影电视部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1992年5月18日,广播电影电视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构编制的管理,完善规章制度,维护编制纪律,逐步实现我部机构编制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构编制工作必须贯彻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逐步达到机构设置合理、功能完善、人员精干、效率提高的目的。
第三条 机构编制实行计划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机构序列、职务序列和编制使用范围,确定机构级别,规定领导职数,核定人员编制和人员结构比例。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机构的设置应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从事业需要和单位实际出发,制定科学、合理的方案。机构设置不搞上下对应,提倡一个机构,多项职能,严格控制机构增长。
第五条 部机关司局级机构的设置,按国家编委批准的广播电影电视部“三定”方案执行;部机关处级机构的设置,按部批准的各司局“三定”方案执行。
第六条 部属司局级单位,下设中层机构为正处级;部属正处级单位下设机构为正科级。
第七条 处级机构实行限额管理。各单位的处级机构数额,由部核定。核定后,处级机构的设置或调整,必须在核定的限额内进行。
第八条 部属单位的党群机构,依照上级党委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由人事司同有关部门协商,提出设置方案,报部审批。
第九条 临时性的工作任务,原则上不设置机构,确因工作需要非设不可的,人员编制由内部调剂解决,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及时撤销。
第十条 各单位集体性质企业的各类公司,一般不列为正式机构建制。

第三章 领导干部职数
第十一条 部机关司局级领导干部职数,按国家编委批准的广播电影电视部“三定”方案执行。处级领导干部职数,按部批准的“三定”方案执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职数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部属各院校领导干部职数,参照国家教委(87)教干字005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他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职数由部根据其工作任务、人员编制以及实际需要具体确定。
(二)各单位部、处(室)领导干部职数,每处(部、室)一般设正副职务各一人,编制不满五人的,可设处职一人,任务重、人数多(一般在12人以上)或编制人数较多、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处(部、室),可设正职一人,副职二人。
(三)科级领导干部职数,各科一般设正副科长各一人;人数少的可设一人;任务重、人数多的科可增设副职一人。
第十三条 部属企业单位的领导干部职数,参照第十二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总编辑、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助理等职位的设置,由部根据工作任务和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五条 干部职数一经确定,必须定岗、定位,不得易岗使用;职务与职位要对应,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设立职务名称;因工作需要,易岗使用领导职数,应经部人事司批准。

第四章 编制的分类使用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部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分别使用与其单位性质相同的编制类别。各类编制不得互相挪用。
第十七条 部机关人员的结构比例,应按广播电影电视部“三定”方案逐步理顺分工,明确职责,以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
第十八条 部属院校人员的结构比例,参照国家教委(85)教计字090号文件规定,并结合广播电影电视艺术院校的实际执行。
第十九条 部属科研、设计单位人员的结构比例,可参照《中国科学院科技人员、管理人员职务名称系列及设置比例暂行规定》(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35号文)执行。
第二十条 部属其他事业单位人员结构比例,由部根据其职责、任务和发展的需要审查确定。

第五章 审 批
第二十一条 部机关司局的设立、调整、合并、撤销及行政编制的核定,由部审定,报中央编委审批。
部机关处(室)的设立、调整、合并、撤销及司局间任务、机构、编制的调整,由人事司或部审批。
第二十二条 部属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更名改变隶属关系及事业编制的核定,由该单位主管机构正式行文申报,由部或中央编委审批。
第二十三条 部属事业单位二级机构的设立,由本单位提出方案,报人事司或部审批。各单位在批准的限额内,可自行对二级机构的名称和职能进行调整,报人事司备案。
第二十四条 部内其它业务部门批准设立的音像出版机构及各类专业公司等,凡列入处级机构管理的,均应事先经人事司审核后,报部审批。
部属单位或部门的二级机构,因工作需要,对外直接使用“广播电影电视部”领属名称的,应报部人事司核准。
第二十五条 部属企业单位对核定限额内的机构,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本着“精减效能”的原则进行调整。上级单位和部门不得要求企业设立对口机构和规定相应的人员编制与级别。企业内部新增机构的审批参照第二十四条执行。
第二十六条 申报机构编制应向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和论证材料。
(一)设置机构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
1、现有机构设置情况;
2、拟设或调整机构的理由和条件;
3、拟设机构的性质、主要任务、职责范围;
4、拟设机构的规范名称、建制级别和隶属关系;
5、拟设机构的人员编制、来源、领导职数;
6、拟设机构的资金来源和必要的设施情况。
(二)增加编制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
1、工作任务增加情况;
2、现有人数、结构、工作量等情况及本年度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数;
3、要求增加人员编制的数量及岗位职责、人员的来源;
4、增加编制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二十七条 新设单位要由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可行性论证,并写出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内容包括:(一)、新设置单位的地位、作用、职能;(二)、与现有机构(含其他部门)在职责任务上是否交叉、重复;(三)、人员编制计划和人员结构、来源;(四)、培训计划;(五)、经费来源;(六)、基建设施落实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务院规定,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分为全额拨款、差额补贴、经费自理三类。在申报编制时,应明确事业经费来源的类别。

第六章 管 理
第二十九条 机构编制管理的范围是:
(一)部机关和部属单位的司局级、处级机构的设立、调整。
(二)部机关和部属单位的司局级、处级领导干部职数。
(三)部机关和部属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以及人员的结构比例。
(四)直属企事业单位名称的确定与变更。
第三十条 部人事司归口管理机构编制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
(二)负责组织机构设立调整、人员编制总体方案的论证和制定;
(三)负责协调理顺机构间的关系,划分各部门职责范围、核定人员配备数额及其结构;
(四)拟定机构编制管理规章制度,逐步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
(五)办理机构编制的呈报、批转、批复等事宜;
(六)负责与国家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的联系工作;
(七)监督检查部机关、直属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及有关规定的执行,并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机构编制的管理实行集体研究、领导审批、人事部门行文批复的原则。其他部门不得行文批复机构和编制,不得以其他文件、会议纪要、领导讲话等方式确定机构和编制。
第三十二条 凡未经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批的机构、编制,一律无效。非国务院授权主管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的机构编制,只供参考,不准作为自行增设机构、扩大编制和增加领导干部职数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增加机构层次,提高机构级别,扩大人员编制,对审批设立的机构和编制要按职责、岗位分解,落实到各处、室、科,做到以编定岗,以岗定员。
第三十四条 部机关各有关职能管理机构要相互配合,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确保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其管理原则是:
(一)对于机构编制的调整,人事司应事先征求计财司及有关业务主管机构的意见。
(二)事业经费管理机构要根据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合理安排预算。
(三)劳资管理机构要在人员编制总额内,下达劳动计划,核定工资总额。
(四)各单位接收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出国留学生、军队转业干部和招聘、调进、吸收、录用干部或招收工人,均不得超出编制和当年下达的劳动计划。

第七章 监 督
第三十五条 部每年对各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通过报表形式,进行定期检查;通过实地考察,进行不定期抽查。监察机构要将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列为监察内容,发现问题及时向机构编制主管机构反映。
第三十六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凡超过规定职数任命干部或未批机构就任命干部的,应立即纠正,并责令恢复原来的级别和待遇。
(二)凡超过规定限额,未按程序审批,擅自增设机构或提高机构级别的,应责令有关单位改正并作出检查,同时给予批评。
(三)凡满编或超编单位未按规定审批程序或审批计划擅自调入人员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广播电影电视部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嘉峪关市加快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嘉峪关市加快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


嘉政办发(2004)47号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办发〔2003〕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任务,以深化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和不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质量为宗旨,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推进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促进劳动和社会保障职能向社区延伸,加快构建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要求,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力争在2004年底以前,将酒钢公司和市属企业退休人员以及长期居住我市的原行业统筹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实现社会化管理服务。
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范围和标准
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实行属地化管理。凡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退休人员均列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范围。原行业统筹单位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无论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哪一级社会保险统筹,社会化管理服务均由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管理。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标准是: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的档案及有关个人资料移交给其户口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管理。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社会化服务活动。
三、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形式
目前,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发展还不平衡,要按照“分类过渡,分步实施,平稳推进,逐步到位”的原则,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具体可采取以下形式:
(一)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基本形式是将企业退休人员纳入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与服务。即在街道和社区建立或确定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工作机构,直接接收和管理企业退休人员,并依托社区服务组织向他们提供各种服务。
(二)为了全力支持酒钢公司改革和建设,减轻酒钢公司的事务性负担,目前可先将酒钢公司2003年以后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移交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尽快建立管理服务机构,落实工作场地、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力争在2004年底以前将酒钢公司退休人员全部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
在具体工作中,要根据不同情况积极稳妥地开展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首先要启动破产企业、改制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并不断积累经验,逐步扩大到其他各类企业。
四、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
街道和社区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内容主要是:
(一)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二)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
(三)负责居住在本区域内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和日常管理工作,统一接收、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党组织关系。
(四)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帮助企业死亡退休人员的家属申请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
(五)建立和完善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和家庭基本情况数据库,建立退休人员档案卡,准确掌握本区域内退休人员增减情况,确保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
(六)组织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开展组织活动。
(七)组织本区域内退休人员开展各类学习和文体活动,及时了解和掌握退休人员健康和生活状况,对孤老、患病住院及特困退休人员进行走访慰问。
(八)建立退休人员基础台帐,及时准确上报各种报表。
(九)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其他服务事项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加快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建设
建立健全社区组织和加强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是实现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条件。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对社区建设的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并从以下方面进一步加强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的建设。
(一)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增设退休职工管理科,核定事业编制 4人(其中科级职数1名,从酒钢公司调入2名计算机专业人员,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调入1名),做为专门的工作机构,负责全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指导市属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开展工作。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统一、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对管理服务机构的指导和规范。同时,积极创造条件,指导各街道建立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库,逐步实现微机管理,并与养老保险网络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三)对于企业退休人员较为集中和日常事务较为繁重的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可在现有人员配备的基础上再增加1名事业编制人员,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现有人员基础上再增加1—2名专职管理人员(从下岗失业人员中聘用)。
(四)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由市级财政安排,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五)各街道和社区要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场所,保证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工作的正常开展。
(六)城区工作办公室要加强街道、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对街道、社区的组织领导,积极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六、继续落实企业在一定时期应当承担的责任
企业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社区管理后,企业应协助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和医疗费,继续由企业按原渠道支付;企业退休人员居住的住房,尚未实行房改的,管理和维修工作仍由企业负责。企业不得以社会化管理为由随意减少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企业现有的用于退休人员活动的场所、设施,要继续发挥作用,并向社会开放。
退休人员移交街道、社区管理时,企业统一按每名退休人员每年100元的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10年的管理服务费。对于已破产企业和确无缴费能力的特困企业移交时应缴纳的管理服务费由财政承担。收取的管理服务费主要用于档案管理、重病退休人员慰问、特困补助、老年活动、街道和社区服务所(站)补助等。所缴费用纳入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七、切实加强领导,共同做好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涉及到企业广大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企业深化改革和社会稳定。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做好这项工作。要督促落实各项工作措施,保障管理服务机构、人员和所需经费。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提出对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企业退休人员数据库建库和社会化管理人员业务培训计划,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要积极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将尚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尽快纳入。组织部门要加强街道社区党建工作,指导街道和社区党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组织活动,对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进行教育和管理。宣传部门和新闻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措施,积极引导和帮助企业退休人员转变观念,消除思想顾虑,争取社会各方面的充分理解和广泛支持。发展计划部门要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计划,提出本地发展社区服务业和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民政部门要制定加强社区建设、加快社区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的实施意见,将有特殊生活困难的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扶助范围,及时提供公益性养老服务,向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财政部门要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卫生部门要加快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为企业退休人员就近医疗提供方便。文化、体育部门要加快社区文体设施建设,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健身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等组织和机构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组织和指导社会志愿者队伍和其他社会公益组织,为企业退休人员特别是为高龄、孤寡、病残等生活困难的退休人员提供义务服务,并在维护企业退休人员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00四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