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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17:57  浏览:88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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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实施办法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令
第22号


《景德镇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实施办法》已经2002年1月4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爱民

二OO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景德镇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保证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与规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本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在 1万元以上的;
    (二)责令停产停业的;
    (三)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的;
    (四)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的;
    (五)限制人身自由的。
    第三条 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以下简称备案单位)应当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10日内依照下列程序报送备案:
    (一)备案单位为部门的,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二)备案单位为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依法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的行政处罚,应当报送备案的,由委托行政机关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报送备案。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的行政处罚应当报送备案的,由该组织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报送备案。备案单位按上述规定备案外,还应当同时报送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备案。
    第四条 备案单位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备案报告和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式二份,并附上有关的材料(统称备案件)。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备案件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审查的事项主要是: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是否正确;
    (五)使用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
    第七条 审查机构在对备案件的审查过程中,根据情况可以调阅备案单位的案卷材料,备案单位不得拒绝和拖延。
    第八条 审查机构在对备案件的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或者协助审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办理。
    第九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审查机构可以责成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限期纠正或者撤销。
    备案单位应当在接到审查机构的有关处理决定或者意见之日起30日内,将办理结果报告审查机构。
    第十条 对不按规定报送备案件或者无故不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依据《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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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穗编字〔2001〕120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六日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1〕4号),保留广州市环境保护局(简称市环保局)。市环保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组织和实施对环保产品制造质量监督职能交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环保局协助有关工作。

(二)转变的职能

将环境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的评估、筛选等技术性工作交给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三)增加的职能

1.对区、县级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提出意见。

2.开展环境质量预测,向社会发布环境质量日报和预报。

3.辐射环境、生态环境保护,流动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四)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1.保留审批的事项:(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2)排污许可证;(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4)危险废物转移。

2.保留核准的事项:(1)排污申报登记;(2)环保治理设施暂停运行或拆除;(3)危险废物经营上岗资格;(4)建筑工地噪声许可。

3.保留审核的事项:(1)进口废旧物再利用;(2)固体废物跨市(省)转移;(3)环境工程设计、施工资质(丙级);(4)在用机动车排气年度检测;(5)从事固体废物收集、储存处置的经营活动(新增加事项);(6)开发利用已关闭、闲置、拆除的固体废物填埋或者焚烧场(新增加事项)。

4.合并的事项:“排污口规范化”合并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5.取消的事项:(1)食品加工业、餐饮业废油脂经营资质证;(2)电镀厂申领电镀准产证;(3)环境保护工业产品质量认可;(4)绿色产品认证;(5)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6)环境保护咨询业务单位资质。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环保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拟订我市的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标准并组织检查实施。

(二)组织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负责对国家、省和市政府确定的我市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规划实施监督;参与编制本市可持续发展纲要。

(三)负责监督管理广州地区水体、大气、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等点源、面源污染及流动污染源(机动车、船、航空器)的污染防治工作,调查处理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四)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组织监督对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村、镇、场)建设。

(五)受市政府委托编制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并协调、指导各区、县级市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六)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组织环境影响评价;贯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防治“三同时”制度。

(七)组织、检查、指导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协同有关部门编制市级保护资金预算,并监督管理市级环境污染治理资金。

(八)负责拟订并监督实施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技术示范工程;负责全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工作及组织环境保护对外交流与合作。

(九)负责环境监理、监测、统计、信息管理等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及信息系统;组织环境质量指数预测预报;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十)受省环保部门委托,负责广州地区核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负责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的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

(十一)负责管理局直属单位;负责对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业务领导;协助区、县级市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

(十二)组织、指导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市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保局设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公文处理、保密、档案、秘书、财务、接待、督办、政务信息、后勤保障等行政事务性工作;负责综合性会议、行政会议及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组织全市环保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组织协调环境新闻网络;发布全市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和环境统计公报。

(二)规划与计划处

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可持续发展规划;拟订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对重大经济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城镇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事项;管理环境信息系统;负责全市环境统计及综合分析工作;组织编制环保计划,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呈批排污许可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级环境保护资金预算,监督管理污染治理资金使用;归口管理环境保护项目利用外资工作;监督实施环保目标责任制和环境综合整治及定量考核工作。

(三)科技与法规处

组织拟订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标准;组织开展环保政策和重大环境问题调研;组织拟订实施本市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计划;审核环境工程设计、施工资质(丙级);协调环保科研和技术引进;组织重大环保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推广;组织开展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工作;负责环保涉外交流与合作;负责普法教育;归口管理全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和执法责任制工作;负责环保行政处罚、复议、诉讼及行政赔偿等法律事务;办理信访、投诉和人大、政协的议案、提案工作;指导区、县级市环保部门的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工作。

(四)水与固废污染控制处

组织实施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及环境监理、排污收费等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组织开展水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指导和协调跨区域的水环境污染治理;核准排污申报登记,环保治理设施暂停运行或拆除;负责呈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转移;核准危险废物经营上岗资格;审核进口废旧物再利用、固体废物跨省(市)转移;审核从事固体废物收集、储存、处置的经营活动和开发利用已关闭、闲置、拆除的固体废物填埋或者焚烧场;协调参与广州地区核安全、辐射污染防治及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五)大气噪声污染控制处

组织实施大气、环境噪声、流动源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组织开展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声环境功能区、烟尘控制区等达标工作;管理环境监测网,负责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质量指数预测预报;核准建筑工地噪声许可;组织编制新车污染物排放合格车型目录;组织机动车污染年检、道路抽检和对汽车较多的单位的车辆抽检等监督执法工作;协调发展清洁能源汽车;协调有关部门实施机动车、船禁鸣喇叭工作;审核机动车排气年度检测。

(六)建设管理与生态保护处

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自然生态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呈批;负责设在市“外经一条街”环保管理事务点的工作;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参与市建设规划用地审核工作;监督实施生态保护、自然保护区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对新建市级自然保护区组织评审,并向市政府提出审批建议;监督实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监督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

(七)组织人事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指导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劳资、外事、公费医疗、人事档案及安全保卫、计划生育等工作;协助听取对区、县级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免的意见;指导环境保护队伍建设,规划和组织环保系统在职人员的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和职称评定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建、组织、政治思想、宣传教育、统战、工、青、妇等工作;负责局系统的纪检、监察及内审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市以上环保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推荐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环保局机关行政编制45名。其中局长(兼党委书记)1名,副局长3名,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1名;总工程师1名;正副处长(主任)16名,专职纪委副书记1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5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3名。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复函
浙江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请示》(浙劳仲〔1995〕10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问题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有关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约定应符合上述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此类劳动争议应严格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问题
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但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不能由任何一方单独决定。只要约定内容不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且公平、合理、合乎实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将其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三、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
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
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合同期满
,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第(一)
项规定向职工索赔。



199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