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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甘肃舟曲灾区药品医疗器械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3:16:26  浏览:96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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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甘肃舟曲灾区药品医疗器械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甘肃舟曲灾区药品医疗器械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电[2010]11号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日,甘肃舟曲发生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为切实做好救灾药品、医疗器械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证灾区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请你局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切实加强应急值守,密切关注灾害情况,全面加强灾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监管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灾药品、医疗器械的供应和调拨工作。

  二、请及时了解灾区药品、医疗器械需求情况,掌握受赠药品、医疗器械有关情况,包括产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进口口岸等,做好受赠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验收、检验、分发、记录等工作。
  要按照国家局《关于加强抗震救灾捐赠药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市〔2008〕321号)的要求,做好对甘肃舟曲灾区捐赠药品的监管工作。

  三、加大灾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力度。重点加强受灾群众集中供餐点、医疗点供餐处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管,防止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鼓励和支持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按照灾区需求,捐赠药品、医疗器械,并监督做好捐赠工作。捐赠的药品、医疗器械应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抗震救灾捐赠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电〔2010〕7号)的要求。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救灾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等救灾常用药品,充分发挥快检技术的作用,加大救灾药品、医疗器械的抽验力度。要严防假冒伪劣、过期失效的药品、医疗器械流入灾区,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从重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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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王某诉房产局不履行法律职责案引起的思考
——房屋登记主要证据被撤销后登记行为该不该撤销

[问题提示]
房屋登记所依据的的主要证据公证书已经被依法撤销, 该房屋登记行为该不该撤销?怎样撤销?
[案例提示]
本案为原告王某诉被告某市房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原告王某因要求被告某市房产管理局撤销对位于西陵区木桥街15号的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行为,因赵某与位于西陵区木桥街15号的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行为有厉害关系,法院依法通知赵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经查,上述房屋转移登记行为的主要证据——公证书已经被公证机关依法撤销,原告向被告提出了撤销转移登记申请无果,原告请求法院法院判决被告撤销对该房屋的转移登记行为。经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应该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履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职责。本案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情况下,审理法院进行了有利于化解行政争议的尝试,向被告提出了司法建议,让被告自己撤销上述登记行为。被告采纳了法院建议,撤销了对西陵区木桥街15号的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化解了行政争议,消除了官民矛盾,取得了最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情]
原告王某。
被告某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宜昌市献福路32号。
第三人赵某
第三人赵某父亲于1998年9月15日登记结婚。在赵某父亲死亡后,宜昌市公证处根据第三人赵某提供的证明材料,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2009)宜证字第5012号《继承权公证书》,上述公证书认定赵某父亲死亡时其全部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赵某,其遗产由赵某继承。2009年12月29日,第三人向被告市房产局提出房屋转移登记申请,提供的主要证据为《继承权公证书》,被告根据第三人提供的材料,于当日将所有权人为赵某父亲位于西陵区木桥街15号房屋转移登记至第三人赵某名下,2010年4月19日,原告王某提供相关证据,向宜昌市公证处提出撤销公证申请,宜昌市公证处于2010年5月18日撤销了上述公证书。2010年8月24日,原告王某以公证书被撤销为由,向被告提出撤销上述转移登记的申请,被告没有针对原告的申请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原告王某与赵某父亲于1998年9月15日登记结婚。
由王某诉房产局不履行法律职责案引起的思考
王某提出撤销转移登记申请后,被告某市房产管理局有根据原告申请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职责。本案争议焦点为,(2009)宜证字第5012号《继承权公证书》被撤销后,被告是否应该依据原告的申请,将位于西陵区木桥街15号的房屋转移登记撤销。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王某与赵某父亲于1998年9月15日登记结婚,依据法律规定,赵某父亲死亡时其全部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第三人赵某和原告王某,而上述公证书认定赵某父亲死亡时其全部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第三人赵某,其遗产由赵某继承,遗漏了第一顺序继承人王某,故上述公证书部分内容与事实不符,内容是虚假的,为此,2010年5月18日,宜昌市公证处作出撤销上述《继承权公证书》决定。建设部令168号《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但房屋权利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在上述公证书被撤销后,被告作出转移登记的主要证据也是关键证据已不存在,被告应该根据原告王某提出的撤销上述转移登记申请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辩称,如果原告所诉属实,应该依据《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首先解决以房屋登记行为为基础的继承权争议问题,再解决行政争议。《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笔者认为,本案不属上述规定的情形,被告辩称观点不能成立。关于第三人赵某称西陵区木桥街15号的房屋系死者赵某父亲与原告结婚前购买,不属本案审查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应该对原告提出的撤销西陵区木桥街15号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本案还涉及以下问题值得探讨。
1、本案是否需要通知赵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本案是原告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不作为案件一般不需要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但本案赵宏文等人与本案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厉害关系,通知赵宏文等三人参加诉讼才能查明案件事实。且可以给本案提供原告和第三人和解提供平台,以化解行政争议,故合议庭决定通知赵滨阳、赵宏文、赵宏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不通知上述三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也不违反法规定,因为被告就原告申请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述三人和原告均有权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不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
2、本案原告提出的撤销西陵区木桥街15号房屋转移登记申请后,被告是否应该撤销西陵区木桥街15号房屋转移登记具体行政行为?目前存在二钟观点,一种是部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律师观点,他们认为,根据建设部令168号《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但房屋权利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只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申请人有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而本案是公证机关作出决定撤销了公证书。公证机关不是行政机关,故被告不能撤销主动撤销上述房屋转移登记行为,只有法院判决后,即取得司法机关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被告才能撤销上述房屋转移登记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原告王某与赵某父亲于1998年9月15日登记结婚的结婚证,就是行政机关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其充分证明赵某父亲死亡时其全部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赵某和原告,其遗产应该由赵某和原告继承,结婚证已经证明了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故被告应该根据原告的申请,撤销西陵区木桥街15号房屋转移登记。这与建设部令168号《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并不矛盾。另本案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个关键证据公证书已经被撤销,被告作出的西陵区木桥街15号房屋转移登记具体行政行为已经没有证据支持,被告被告应该对原告提出的撤销西陵区木桥街15号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怎样充分发挥司法建议的作用问题。本院在审理本案时发现,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以非法手段获取了房屋登记,在此情况下,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了审查,并排除了合理怀疑,房屋登记行政机关无过错,此后,房屋登记的主要证据公证书已经被撤销,但如果判决结案,行政机关确实要承担败诉结果。通常司法建议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以预防纠纷和犯罪的发生为目的,针对案件中有关单位和管理部门在制度上、工作上所存在的问题,建议他们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进行科学管理,提出改进和完善管理工作的建议”。笔者认为,对行政审判而言,司法建议应该征对案件新情况,发挥新作用。本院针对本案情况,高度重视人民法院司法建议的重要作用,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给被告发出了司法建议,并建立和完善了落实反馈机制,化解了行政争议,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本案司法建议就原告诉讼请求是否合理进行了透彻分析。从法律、法理以及案件的事实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证。为被告行使行政职权决定撤销0284562号房产证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达到了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解决行政争议,实现公平正义的目的。怎样进一步发挥司法建议作用是值得探讨的问题。目前,行政机关在行政过程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但不可否认行政过程确实存在法律空白。例,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的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的行政诉讼案件,如果被告罚款数额有失公正,但不足于被撤销,法院可以建议被告就罚款额在其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同意原告免交部分罚款,或减少部分罚款。被告以司法建议为依据,同意原告免交部分罚款或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最后以原告撤诉结案。实践证明,司法建议是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有效方法。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要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必须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应该从办好每一个案件出发,着眼于解决行政争议,并预防和减少类似问题的发生,对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行政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司法建议的形式,向被告——行政机关提出,更有利于化解行政争议,更能体现民生,实现“两个效果”的统一。



编写人: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向建军
联系电话:6736940 18972005929
2013年1月5日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发〔201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二○一一年九月十七日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老龄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制定本规划。
  一、背景
  (一)“十一五”期间取得的主要成就。
  “十一五”时期是老龄事业快速发展的五年。养老保障体系逐步完善,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全覆盖,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连续五年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实现了省级统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开始试点并逐步扩大范围。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全覆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稳步提高。老年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逐步建立,城乡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支持政策逐步形成。老龄服务体系建设扎实推进,在城市深入开展并逐步向农村延伸,养老服务机构和老年活动设施建设取得较大进步。老年教育、文化、体育事业较快发展,老年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全社会老龄意识明显增强,敬老爱老助老社会氛围日益浓厚,老年人权益得到较好保障。老龄领域的科学研究、国际交流与合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广大老年群众坚持老有所为,积极参与经济社会建设和公益活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十二五”时期老龄事业面临的形势。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老龄事业发展的重要机遇期。
  长期以来,党和政府十分关心老年群众,不断采取积极措施,推动老龄事业发展进步,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为老龄事业持续发展奠定了很好的基础。但是,在快速发展的老龄化进程中,老龄事业和老龄工作相对滞后的矛盾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尚不完善,公益性老龄服务设施、服务网络建设滞后,老龄服务市场发育不全、供给不足,老年社会管理工作相对薄弱,侵犯老年人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对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解决。
  “十二五”时期,随着第一个老年人口增长高峰到来,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将进一步加快。从2011年到2015年,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将由1.78亿增加到2.21亿,平均每年增加老年人860万;老年人口比重将由13.3%增加到16%,平均每年递增0.54个百分点。老龄化进程与家庭小型化、空巢化相伴随,与经济社会转型期的矛盾相交织,社会养老保障和养老服务的需求将急剧增加。未来20年,我国人口老龄化日益加重,到2030年全国老年人口规模将会翻一番,老龄事业发展任重道远。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发展老龄事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利用当前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抚养比较低的有利时机,着力解决老龄工作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从物质、精神、服务、政策、制度和体制机制等方面打好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基础。
  二、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人口老龄化新形势,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建立健全老龄战略规划体系、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老年健康支持体系、老龄服务体系、老年宜居环境体系和老年群众工作体系,服务经济社会改革发展大局,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工作目标,让广大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主要发展目标。
  ——建立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体系基本框架,制定实施老龄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初步实现全国老年人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
  ——健全老年人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65岁及以上老年人开展健康管理服务,普遍建立健康档案。
  ——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基本健全,全国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0张。
  ——全面推行城乡建设涉老工程技术标准规范、无障碍设施改造和新建小区老龄设施配套建设规划标准。
  ——增加老年文化、教育和体育健身活动设施,进一步扩大各级各类老年大学(学校)办学规模。
  ——加强老年社会管理工作。各地成立老龄工作委员会,80%以上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服务对象,基层老龄协会覆盖面达到80%以上,老年志愿者数量达到老年人口的10%以上。
  (三)基本原则。
  1.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宏伟目标,确立老龄事业在改革发展大局中的重要地位,促进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2.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把着力解决当前的突出矛盾和应对人口老龄化长期挑战紧密联系,注重体制机制创新和法规制度建设,统筹兼顾,综合施策,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3.政府引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发展老龄服务业。加强政策指导、资金支持、市场培育和监督管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上的基础性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老龄事业发展。
  4.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充分发挥家庭和社区功能,着力巩固家庭养老地位,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构建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创建中国特色的新型养老模式。
  5.统筹协调与分类指导相结合。注重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加大对农村和中西部地区的政策支持力度,资源配置向基层、特别是农村和中西部地区倾斜。充分发挥各地优势和群众的创造性,因地制宜地开展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
  6.道德规范与法律约束相结合。广泛开展孝亲敬老道德教育,加强老龄法制工作,为老龄工作和老龄事业的全面发展提供动力和保证。
  三、主要任务
  (一)老年社会保障。
  1.加快推进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完善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面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逐步推进城乡养老保障制度有效衔接,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随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因素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正常机制。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发挥商业保险补充性作用。
  2.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及保障水平,减轻老年人等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提高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和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全面推进门诊统筹。做好各项制度间的衔接,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加快实现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和医疗费用异地就医结算。全面推进基本医疗费用即时结算,改革付费方式。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完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3.加大老年社会救助力度。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着力解决贫困老年人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完善临时救助制度,保障因灾因病等支出性生活困难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4.完善老年社会福利制度。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社会福利的发展模式,发展适度普惠型的老年社会福利事业,研究制定政府为特殊困难老年人群购买服务的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老年人优待办法,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各种形式的照顾和优先、优待服务,逐步提高老年人的社会福利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和家庭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二)老年医疗卫生保健。
  1.推进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网点和队伍建设。将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各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加强老年病医院、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和综合医院老年病科建设,有条件的三级综合医院应当设立老年病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老年人医疗、护理、卫生保健、健康监测等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康复护理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开展老年人卫生服务的能力。
  2.开展老年疾病预防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为辖区内65岁及以上老年人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健康档案。组织老年人定期进行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开展体格检查,及时发现健康风险因素,促进老年疾病早发现、早诊断和早治疗。开展老年疾病防控知识的宣传,做好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的健康指导和综合干预。
  3.发展老年保健事业。广泛开展老年健康教育,普及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运动健身和心理健康意识。注重老年精神关怀和心理慰藉,提供疾病预防、心理健康、自我保健及伤害预防、自救等健康指导和心理健康指导服务,重点关注高龄、空巢、患病等老年人的心理健康状况。鼓励为老年人家庭成员提供专项培训和支持,充分发挥家庭成员的精神关爱和心理支持作用。老年性痴呆、抑郁等精神疾病的早期识别率达到40%。
  (三)老年家庭建设。
  1.改善老年人居住条件。引导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2.完善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完善老年人口户籍迁移管理政策,为老年人随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健全家庭养老保障和照料服务扶持政策,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落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政策,建立奖励扶助金动态调整机制。
  3.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强化尊老敬老道德建设,提倡亲情互助,营造温馨和谐的家庭氛围,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努力建设老年温馨家庭,提高老年人居家养老的幸福指数。
  (四)老龄服务。
  1.重点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和社区(村)三级服务网络,城市街道和社区基本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全覆盖;80%以上的乡镇和5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老龄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做好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培育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中介组织,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鼓励社会服务企业发挥自身优势,开发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创新服务模式。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并将养老服务特别是居家老年护理服务作为重点发展任务。积极拓展居家养老服务领域,实现从基本生活照料向医疗健康、辅具配置、精神慰藉、法律服务、紧急救援等方面延伸。
  2.大力发展社区照料服务。把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星光老年之家、互助式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等社区养老设施,纳入小区配套建设规划。本着就近、就便和实用的原则,开展全托、日托、临托等多种形式的老年社区照料服务。
  3.统筹发展机构养老服务。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加大财政投入和社会筹资力度,推进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建设。积极推进养老机构运营机制改革与完善,探索多元化、社会化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模式。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行管理。“十二五”期间,新增各类养老床位342万张。
  4.优先发展护理康复服务。在规划、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中,加强老年护理院和康复医疗机构建设。政府重点投资兴建和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具有长期医疗护理、康复促进、临终关怀等功能的养老机构。根据《护理院基本标准》加强规范管理。地(市)级以上城市至少要有一所专业性养老护理机构。研究探索老年人长期护理制度,鼓励、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长期护理保险业务。
  5.切实加强养老服务行业监管。进一步完善养老机构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养老机构准入、退出与监管制度,做好养老机构登记注册和日常检查、监督管理工作。寄宿制养老机构等关系老年人安全和健康的重要场所,要列入消防安全和卫生许可制度重点管理范围。
  (五)老年人生活环境。
  1.加快老年活动场所和便利化设施建设。在城乡规划建设中,充分考虑老年人需求,加强街道、社区“老年人生活圈”配套设施建设,着力改善老年人的生活环境。通过新建和资源整合,缓解老年生活基础设施不足的矛盾。利用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空间,开辟老年人运动健身场所。
  2.完善涉老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体系和实施监督制度。按照适应老龄化的要求,对现行老龄设施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全面梳理、审定、修订和完善,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加强技术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形成有效规范的约束机制。
  3.加快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突出高龄和失能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环境的无障碍改造,推行无障碍进社区、进家庭。加快对居住小区、园林绿地、道路、建筑物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设施无障碍改造步伐,方便老年人出行和参与社会生活。研究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继续开展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创建工作。
  4.推动建设老年友好型城市和老年宜居社区。创新老年型社会新思维,树立老年友好环境建设和家庭发展的新理念。研究编制建设老年友好型城市、老年宜居社区指南,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六)老龄产业。
  1.完善老龄产业政策。把老龄产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国家扶持行业目录。研究制定、落实引导和扶持老龄产业发展的信贷、投资等支持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投入老龄产业。引导老年人合理消费,培育壮大老年用品消费市场。
  2.促进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开发。重视康复辅具、电子呼救等老年特需产品的研究开发。拓展适合老年人多样化需求的特色护理、家庭服务、健身休养、文化娱乐、金融理财等服务项目。培育一批生产老年用品、用具和提供老年服务的龙头企业,打造一批老龄产业知名品牌。
  3.加强老年旅游服务工作。积极开发符合老年需求、适合老年人年龄特点的旅游产品。完善旅游景区、宾馆饭店、旅游道路的老年服务设施建设。完善针对老年人旅游的导游讲解、线路安排等特色服务。规范老年人旅游服务市场秩序。
  4.引导老龄产业健康发展。研究制定老年产品用品质量标准,加强老龄产业市场监督管理。发挥老龄产业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积极作用,加强信息服务和行业自律。疏通老龄产业发展融资渠道。
  (七)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1.加强老年教育工作。创新老年教育体制机制,探索老年教育新模式,丰富教学内容。加大对老年大学(学校)建设的财政投入,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发展老年教育,扩大各级各类老年大学办学规模。充分发挥党支部、基层自治组织和老年群众组织的作用,做好新形势下老年思想教育工作。
  2.加强老年文化工作。加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完善城市社区文化设施。鼓励创作老年题材的文艺作品,增加老年公共文化产品供给。鼓励和支持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积极开设专栏,加大老年文化传播和老龄工作宣传力度。支持老年群众组织开展各种文化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3.加强老年体育健身工作。在城乡建设、旧城改造和社区建设中,要安排老年体育健身活动场所。加强老年体育组织建设,积极组织老年人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经常参加体育健身的老年人达到50%以上。举办第二届全国老年人体育健身大会。
  4.扩大老年人社会参与。注重开发老年人力资源,支持老年人以适当方式参与经济发展和社会公益活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9号),健全政策措施,搭建服务平台,支持广大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更好地发挥作用。重视发挥老年人在社区服务、关心教育下一代、调解邻里纠纷和家庭矛盾、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不断探索“老有所为”的新形式,积极做好“银龄行动”组织工作,广泛开展老年志愿服务活动,老年志愿者数量达到老年人口的10%以上。
  (八)老年社会管理。
  1.加强基层老龄工作机构和老年群众组织建设。各地要建立老龄工作委员会,城乡社区(村、居)要健全老龄工作机制。加强基层老年协会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积极作用。“十二五”期间,成立老年协会的城镇社区达到95%以上,农村社区(行政村)达到80%以上。
  2.做好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利用社区资源面向全体老年人开展服务,切实把为离退休老年人服务工作纳入社区服务范围。推进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高效、优质的服务。“十二五”期末,纳入社区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比例达到80%以上。
  (九)老年人权益保障。
  1.加强老龄法制建设。推进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化进程,做好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工作,开展执法检查和普法教育,提高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化水平。
  2.健全老年维权机制。弘扬孝亲敬老美德,促进家庭和睦、代际和顺。加强弱势老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把高龄、孤独、空巢、失能和行为能力不健全的老年人列为社会维权服务重点对象。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检查、监督,维护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与生命尊严,杜绝歧视、虐待老年人现象。
  3.做好老年人法律服务工作。拓展老年人维权法律援助渠道,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重点在涉及老年人医疗、保险、救助、赡养、住房、婚姻等方面,为老年人提供及时、便利、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加大对侵害老年人权益案件的处理力度,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4.加强青少年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教育。在义务教育中,增加孝亲敬老教育内容,开展形式多样的尊老敬老社会实践活动,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环境。
  (十)老龄科研。
  1.抓好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制定国家老龄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做好老年人生活状况追踪调查,开展区域性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工作,为制定老龄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2.加强老龄学科教育和专业人才培养。按照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重点发展领域,统筹部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设置,培养技能型、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做好人力资源支撑,服务老龄事业发展。
  3.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老龄事业信息化协同推进机制,建立老龄信息采集、分析数据平台,健全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跟踪监测系统。
  (十一)老龄国际交流与合作。
  广泛开展双边、多边国际交流,增进相互了解。积极发挥我国在国际老龄领域的重要影响,深化国际合作。密切跟踪联合国大会老龄问题工作组对建构老年人权利国际保护机制的动向,积极发挥作用,引导相关进程朝有利方向发展。积极研究借鉴国外应对人口老龄化理念和经验,做好联合国人口基金第七周期老龄项目。完成《国际老龄行动计划》在中国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老龄问题,加强老龄工作。把发展老龄事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时解决老龄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健全党政主导、老龄委协调、部门尽责、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大老龄工作格局。
  (二)加大改革创新力度。
  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在体制机制、政策制度、工作思路和发展模式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围绕涉老社会保障制度的配套衔接、老龄事业投入机制、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老龄服务市场准入与日常监管、民办养老机构扶持政策、社区养老服务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老龄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比较突出的矛盾和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逐步完善政策法规制度,创新体制机制。
  (三)建立多元长效投入机制。
  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老龄工作实际,多渠道筹资,不断加大老龄事业投入。进一步完善实施促进老龄事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政策引导与体制创新并重,调动社会资本投入老龄事业的积极性。大力发展老龄慈善事业。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老龄工作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加快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特别是养老护理员、老龄产业管理人员的培养。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组织开展养老护理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资格认证工作。有条件的普通高校和职业学校,在相关专业开设老年学、老年护理学、老年心理学等课程。大力发展为老服务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工作者队伍。
  (五)建立监督检查评估机制。
  本规划由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执行,2015年对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