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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8:00:30  浏览:81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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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 60 号


  《沈阳市城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8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李英杰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沈阳市城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车辆管理,规范道路车辆通行秩序,提高通行效率,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建界内从事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五条 下列车辆不得在城市道路上通行:
  (一)三轮人力车;
  (二)两轮、独轮手推车;
  (三)畜力车;
  (四)与国家规定标准不相符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五)链轨式机械车辆;
  (六)三轮及三轮以上电瓶车;
  (七)燃油助力车。
  第六条 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下列车辆采取限制时间、限制路线或者限制区域通行:
  (一)摩托车;
  (二)三轮汽车;
  (三)货运车辆。
  第七条 接送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学生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校车”标识。接送学生车辆的行驶时间和行驶线路应当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接送学生的车辆在接送学生时可以借用公交车和出租车专用道通行,并可以在公交车站、出租车乘降站停靠上、下乘员。
  第八条 中型、大型客车乘员载人在10人以上时可以借用公交车道行驶,但单行路公交车道除外。
  第九条 出租车未载客时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但在划有公交车专用道的道路上,未载客出租车应当在与公交车道相临左侧车道行驶。
  其他机动车辆右转弯时,除在距前方右转弯处50米时可以借用公交车和出租车道转弯外,不得占用公交车和出租车专用车道。
  第十条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第十一条 车辆停放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公交车、出租车以外,禁止其他车辆在公交站点、出租车乘降站停车;
  (二)机动车在停车泊位里停放,车头应当朝道路方向或者按箭头指示停放;
  (三)在准许临时停车的城市道路上,机动车应当按行驶方向停放;
  (四)在城市道路主干道两侧,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停放架,非机动车应当入架停放;在没有设置非机动车停放架的道路上,非机动车应当按序停放,且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交通技术监控设施记录的违反道路通行的机动车辆,向社会公布,供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车主查询。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罚款;违反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的,处1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元罚款:
  (一)驾驶摩托车、三轮汽车、货运车辆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
  (二)不按规定在相应车道行驶或者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三)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行驶的;
  (四)不在规定地点停放机动车并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被交通技术监控设施记录3次以上拒不接受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辆,直至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完毕为止。
  第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车主擅自对车牌做技术处理或者安装非法装置等妨碍交通技术监控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责任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防止和纠正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中的错误或者不当行为。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称摩托车不包括按规定喷涂统一标识的行政机关执行公务摩托车。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30日公布施行的沈阳市人民政府第21号令《沈阳市摩托车道路交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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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产品分类界定问题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部分产品分类界定问题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3]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我局陆续收到一些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对部分产品进行分类界定的请示。经研究,现将这些产品的分类界定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用红外线人体测温仪: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二、医用臭氧空气消毒机:用于医院空气消毒,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

  三、医用紫外线灭菌灯:用于医院空气灭菌,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

  四、抗菌口罩衬: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五、热敷灵(贴):用于改善微循环,促进血液循环,防止组织缺氧,缓解局部器官、组织的疼痛,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六、手术辅助钛夹:用于腹腔手术时支持腔内组织,手术后取出。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

  七、医用空气过滤装置:用于吸附空气中的病毒和细菌,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八、注射器(针)破坏器: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九、无菌管路连接器:采用高频辐射加热方法使两个无菌管路实施无菌连接,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磁性缝针计数板:用于缝针计数及放置手术刀片,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十一、无影灯手柄罩: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二、磁性寻针器:用于搜集遗落在地面上的缝针和刀片,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十三、手术辅巾: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四、电刀清洁片: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五、医用担架床、病人推车、医用送药车: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六、一次性使用输液器用药液注射件:属生产输液器的配件,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上述凡界定为医疗器械的产品,从2004年2月1日起凭证生产和上市销售。

  特此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国内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国内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的通知

(民办函〔2004〕148号 2004年7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适应我国电子政务的发展需要,保障《婚姻登记条例》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提高婚姻登记信息化水平,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民政部信息中心及北京中软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共同研制开发了“国内婚姻登记信息系统”软件。

该软件操作简便、功能齐全,符合民政部信息化管理的数据标准和《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以及新版婚姻登记证的各项操作及打印要求。考虑到数据汇总和将来婚姻登记全国联网的发展趋势,“国内婚姻登记信息系统”软件分为单机版和网络版两种版本,既可解决网络条件好的地方一步到位实现全省(市)联网操作与管理,也适用尚不具备联网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单机操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应对本地区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作出总体规划,积极创造条件,全面提升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尚未开发使用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也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选择购买适合本地的软件。

“国内婚姻登记信息系统”软件的基本功能及购买方式见附件。

附件:

关于“国内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的说明

为适应电子政务发展要求,进一步提高婚姻登记信息化水平,受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民政部信息中心委托,北京中软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按照民政部的要求,在民政部涉外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基础上开发了“国内婚姻登记信息系统”软件。具体说明如下:

一、该软件的特点

1.该软件按照《婚姻登记条例》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操作流程符合条例及规范的要求;同时按照2004年7月1日将于全国实施的新版婚姻登记证格式设计了打印模块,并可以进行格式调整以确保证件的打印质量。

2.该软件包含婚姻登记、信息查询、档案管理和综合统计等功能,便于婚姻登记机关查询信息、出具婚姻登记情况证明。

3.符合民政部《民政业务数据共享与交换》行业标准的要求,便于今后部省级系统的对接。

4.具有在线升级功能,可以在保留原版本软件及数据资源的情况下进行软件升级,适应婚姻登记方面不断出现的新要求。

5.操作简便、界面美观、功能强大,登记人员通过系统可以完成个性化定制、业务受理、审查、打印、无效输入、申请人婚姻状况查询、历史数据录入、存储备份、统计及档案管理等所有婚姻登记业务工作,同时系统还支持申请人照片上传并打印的功能,满足不同的个性需求;系统软件网络版还可实现婚姻业务的在线预约、受理、审查及联网查询等功能。

6.根据各地婚姻登记工作的实际情况,同时考虑到婚姻登记数据汇总和将来婚姻登记全国联网的趋势,“国内婚姻登记信息系统”软件分为单机版和网络版两种版本以适应不同的需求,既可解决有网络条件的地方一步到位实行全省(市)联网操作与管理,同时也适用尚不具备联网条件的地方单机操作。软件可装在笔记本电脑等移动设备上,供基层婚姻登记机关开展移动登记业务。

二、价格及服务

单机版:(¥100元/套,含邮寄费)①软件本身带有操作说明,一般登记员均可按照说明安装与操作。②单机版是适应国内公民婚姻登记需要,从涉外婚姻登记信息系统改进而来,其操作与涉外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基本相同。③为适应广大基层婚姻登记机关的经济情况,只收成本费,所以单机版不含培训等其他服务内容。如需提供培训等相关服务,可以以省或市为单位直接与销售单位另行洽谈相关培训服务事宜。④款到后5日内,销售单位将软件及发票一同发出。

网络版:(¥30000元/套)①由销售方负责系统的安装调试及一次免费授课培训服务(负责授课费用,交通和住宿费由购买方提供),同时通过热线电话提供技术支持;②如需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由购买方与销售方另行签订具体合同。

三、购买方式

可采用邮购或直接来京提取等多种购买方式

销售单位:北京中软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联系人:左宁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55号中软大厦3号楼3层

邮政编码:100081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海淀支行农科院分理处

账号:060435012014006548 行号/交换号:435

联系电话:010-51527666转8086 13501283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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