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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香港和澳门银行内地分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41:05  浏览:89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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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香港和澳门银行内地分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公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香港和澳门银行内地分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公告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以下均简称补充协议),现就香港和澳门银行内地分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事务公告如下:

自2004年11月1日起,申请办理代理保险业务的香港和澳门银行内地分行,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银监会派出机构自收到备案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做出书面回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四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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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商务局关于淮北市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


转发市商务局关于淮北市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秘〔2011〕54 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制定的《淮北市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淮北市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办法

市商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安徽省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公物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和其他特殊国有资产。

  第二条 凡是列入公开拍卖范围内的公物,都必须委托指定公物拍卖企业通过公开竞价方式进行拍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拍卖或内部处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商务局会同市工商局受市政府委托,负责从我市拍卖企业中指定公物拍卖企业。

  第四条 指定公物拍卖企业的管理规定、具体办法和公物拍卖企业名单,应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开方式和程序及时公开。

  第五条 指定公物拍卖企业,不对指定企业数量设限,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应全部予以指定。

  第六条 公物拍卖企业每年指定一次,指定有效期为1 年。期满前,企业应当在当年度的1 月1 日—15 日按申报程序重新进行申请。

  第七条 现有已被省、市人民政府指定为公物拍卖的企业,其公物拍卖有效期至2012 年2 月20 日止。已指定有效期的,可按指定的有效期执行,但从本办法下达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 年。

  第八条 申请全市性公物拍卖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拍卖企业取得《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或营业执照2 年以上,工商年检和商务部门组织的拍卖企业年度核查合格;

  (二)注册资本和所有者权益在200 万元以上(含200 万元),上一年度拍卖成交额超过2000 万元、拍卖场次超过3 次、没有亏损(利润为正数);

  (三)建立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拍卖业务档案保存完整,经营规范,信用良好,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无违法违规活动记录;

  (四)有4 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2 名是拍卖师;

  (五)有独立的拍卖大厅,面积不少于60 平方米;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指定全市性公物拍卖企业,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受理:受理全市性公物拍卖企业申请时间为每年度的1 月1 日—15 日。申请全市性公物拍卖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区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抄报县、区工商局。县、区商务局会同工商局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补正的全部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进行材料核实,并在《淮北市公物拍卖企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于1 月25 日前报送市商务局。

  (二)审查和公示:经市商务局审查,并征求市工商局意见,申请人符合全市性公物拍卖企业规定条件的,由市商务局在2 月7 日以前在门户网站进行为期7 天的公示。

  (三)指定并公布企业名单: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商务局会同市工商局组织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经市政府同意,由市商务局在2 月20 日以前作出指定全市性公物拍卖企业的书面决定,并同时在门户网站上公布企业名单及有效期。

  第十条 申请全市性公物拍卖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四份,其中县、区商务局和工商局留存一份):

  (一)淮北市公物拍卖企业申请表;

  (二)企业《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和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办公与拍卖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复印件;

  (四)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

  (五)工商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

  (六)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无违法违规活动记录的证明;

  (七)法定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八)上一年度拍卖成交统计表、上缴税收情况统计表(附每项业务的委托合同、拍卖会公告及成交确认书、税票,县、区商务局和工商局审核并在统计表上盖章确认)。

前款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企业应在复印件上盖章,并将原件提交县、区商务局和工商局经办人员核对,经办人员核对无误后应当在复印件上签章确认。

  第十一条 公物拍卖企业应当加强对公物拍卖工作的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第十二条 商务部门在拍卖企业年度核查中发现不再符合公物拍卖企业条件或在有效期内发现公物拍卖企业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作出书面撤销指定决定并予公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我市之前指定公物拍卖企业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特色商业街区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特色商业街区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2〕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特色商业街区命名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十月八日



济南市特色商业街区命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济南市特色商业街区的命名管理工作,推动商业街培育和发展,提升商业街品位及影响力,引导和扩大消费,打造城市服务业品牌,根据商务部《商业街管理技术规范》(SB/T10517-2009),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南市特色商业街区分为综合性商业街区和专业性商业街区。
  综合性商业街区是指历史悠久、区位优越、规模集聚、业态丰富、定位清晰、功能完善、品牌云集、管理健全、效益良好,处于商业中心地位,集购物、餐饮、休闲、娱乐、体验于一体,拥有主力店及众多国内外品牌店,集聚效益明显,具有较强辐射能力和较高知名度的商业街区。
  专业性商业街区是指某一类商品或服务经营面积,达到商业街区总经营面积60%以上,或拥有某一类专业经营店铺30个以上,汇集该类专业知名企业,具有高度专业化、集群化、规模化、品牌化和辐射力,依托相关产业度高,形成商业和产业互动发展,具有较强辐射能力的商业街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特色商业街区的命名。
  第四条 济南市特色商业街区由市政府命名,原则上每年组织1次。
  第五条 济南市特色商业街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本市特色商业街区建设发展的组织协调工作。市商务局组织成立评审委员会,负责特色商业街区的论证和评审。
  第六条 济南市特色商业街区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符合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
  (二)商业规模集聚,经营特色鲜明,业态结构合理,市场定位清晰,综合效益良好;拥有知名的地方特色、老字号店铺、龙头企业和国内外品牌商家,市场影响力和辐射力明显,对区域商业服务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三)综合功能完备,具有达标的公共服务性配套设施,与城市交通枢纽实现有机结合;
  (四)商家诚信经营和消费环境良好,人文环境优良,街区商会(协会)组织的行业自律作用突出,投诉、服务机制健全,能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高效、满意的服务;
  (五)基础设施完善,具有达标的消防、安全、卫生、治安、环保、节能、排烟、排污、排水、公厕、交通、停车、标识、指示、监控、垃圾、无障碍等设施和条件;
  (六)周边环境优化,建筑风格、空间布局与商业经营、街区功能、历史背景、地域文化相适应。在规划、建筑、设计、装修、亮化、店招、绿化、人文、休闲、景观、小品等方面独具特色;(七)商业街已开业运营1年(含)以上,主街区总长度大于150米(含),店铺数量达到30家(含)以上(餐饮类商业街可适当放宽);其中,经营面积在5万(含)平方米以上为大型商业街区,3万(含)—5万平方米为中型商业街区,1万(含)—3万平方米为小型商业街区。
  第七条 济南市特色商业街区命名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商务局根据市政府要求,组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申报;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申报;
  (三)市商务局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现场考查和评审,提出论证评审意见;
  (四)市商务局根据评审委员会论证评审意见,形成命名建议并向市政府报告;
  (五)市政府研究同意后,予以命名,并向社会公布。其中,综合性商业街区命名为“济南市著名商业街”;专业性商业街区命名为“济南市特色商业街”。
  第八条 济南市特色商业街区命名后,各县(市)、区应加强对特色商业街区的培育完善和日常监管,全面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打造特色鲜明的精品商业街区。
  第九条 市商务局应加强对济南市特色商业街区经营运行、培育发展和改造建设情况的检查,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市特色商业街区建设领导小组。
  第十条 被命名的济南市特色商业街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商务局组织评审委员会研究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同意后,撤销其命名:
  (一)因城市规划、拆迁等原因,必须进行整体搬迁和重新规划建设的;
  (二)商业聚集度降低,规模萎缩,不再具有行业龙头地位的;
  (三)经营特色弱化,主营行业与命名特色发生根本性变化的;
  (四)基础设施严重受损,经营管理混乱,经限期整改仍未达到规定条件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