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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今年春耕化肥生产供应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1:54:47  浏览:89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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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今年春耕化肥生产供应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农业部等


关于做好今年春耕化肥生产供应工作的通知

发改经贸[2008]5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农业厅(局)、商务主管部门、供销社、粮食局,各铁路局:

受国际市场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影响,去年四季度以来,我国化肥价格,特别是磷肥和钾肥价格大幅度上涨。加之去年冬季流通企业备肥较少,南方部分省份遭受雨雪冰冻灾害影响化肥减产,对今年春耕生产造成不利影响。今年以来,国务院采取一系列措施,支持化肥生产,增加化肥供给,提高粮食价格和对种粮农民补贴标准,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从化肥总量看,春耕期间化肥供应是有保证的,价格可以稳定在目前水平。但部分地区、个别品种供应有些偏紧。化肥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做好化肥供应工作对夺取今年粮食丰收,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经报请国务院批准,现将做好春耕化肥生产供应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努力增加化肥生产

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当前化肥生产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贵州、安徽、江西、云南等地磷肥、氮肥企业要抓住电网恢复供电的有利时机,开足马力增加化肥生产。中国磷肥工业协会要配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尽快把磷肥生产恢复到正常水平。各地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要组织好化肥生产用电、用气、用煤等原材料、燃料的供应工作。中石油、中石化和海洋石油总公司要保证化肥生产企业的天然气供应。有关煤炭企业要认真履行与化肥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确保化肥生产所需煤炭供应。

二、落实扶持化肥生产流通的优惠政策

要继续落实支持化肥生产、流通的政策。对化肥生产企业和进口化肥免征增值税。对化肥生产用电和天然气继续实行价格优惠。对化肥铁路运输继续实行优惠运价并免征铁路建设基金。

三、加强资源调度

东北三省供销合作社要组织企业加强磷肥采购。中国磷肥工业协会组织云南云天化、贵州宏福等磷肥企业将生产的磷酸二铵等磷复肥产品定向销售给“三北”地区,特别是东北地区。中农集团公司、中化化肥公司等企业要在5月底前向东北地区增加调入化肥数量。国家将动用救灾储备化肥30万吨支持南方受灾省份恢复农业生产,有关省发展改革委、中农集团公司切实做好救灾化肥的协调和供应工作。各地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督促化肥淡季商业储备承储企业,按照承储协议落实储备数量,并在用肥旺季到来前及时投放市场。

四、保障化肥运输

铁路部门要继续把化肥作为重点物资优先安排运输,全力满足春耕物资运输需要,特别是要组织抢运磷酸二铵等化肥以及磷矿石、无烟块煤等化肥原料的运输,重点安排春耕所需的磷复肥由云南、贵州等产区向东北、华北、西北等销区调运。各省供销社积极协助供销总社做好化肥铁路运输计划衔接工作。

五、严格控制化肥出口

我国化肥生产要立足于保障国内需要。要继续严格控制化肥和化肥原料 出口。化肥生产企业要顾全大局,增强责任意识,主动减少化肥出口数量。4月底之前不安排磷肥企业的出口化肥铁路运输。

六、稳定化肥价格

各大型尿素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不得突破国家规定的出厂价格上限销售。地方管理的化肥出厂价格要保持基本稳定,原则上春耕期间一律不得提高。生产企业由于硫磺、磷矿石等原料成本上升较多、确需调整价格的,要严格审核生产成本,严格控制调价幅度。要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磷酸二铵价格监管的通知》精神,加强磷酸二铵的价格监管。春耕期间,磷酸二铵出厂价格一般不得超过每吨4100元。未纳入价格管理范围的化肥出厂价格,要认真落实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制度,严格控制调价频率和调价幅度。要认真执行对化肥流通环节差率控制等措施,抑制化肥价格不合理上涨。

七、加强化肥价格、质量和市场监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统一部署,组织好化肥价格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有关企业不执行化肥生产用电、用气优惠价格政策以及使用优惠价格的电力、天然气生产化肥以外产品的行为;严肃查处化肥生产企业超过化肥上限出厂价格销售以及不履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程序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化肥经销企业不执行规定的进销差率、批零差率等违法行为。所有化肥生产企业都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组织化肥生产。各级农业、工商、质检部门要加强农资市场质量监管,集中力量开展农资打假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化肥、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对性质恶劣、屡查屡犯的价格违法案件以及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化肥、掺杂使假的案件,要严肃查处,公开曝光。

八、指导农民科学施肥

各级农业部门要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加强对农民的施肥指导与技术服务,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提高化肥使用效率。各级供销合作社、商务部门、化肥协会、大型化肥生产流通企业要加强农业技术服务,减少化肥不合理施用。目前北方地区磷酸二铵供应偏紧,要引导农民多使用其他低浓度磷肥品种和复混肥,减轻磷酸二铵供应压力。

九、促进农民售粮备耕

关内销区要充分利用国家补贴粳稻和大米运费的政策,加强东北地区稻谷的采购和调运。中储粮公司及有关地区分公司要切实组织好按最低收购价收购农民稻谷的工作。适时增加国家在东北地区临时存储玉米的收购数量。有关地区要组织农民抓紧交售,及时解决农民粮食变现问题,防止出现春季气温回升后坏粮。

十、加强对化肥供应工作的领导

化肥供应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经贸、财政、农业、商务、物价、工商、质检、供销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春耕化肥生产供应和市场管理工作。各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要组织好化肥总量平衡和生产、流通的运行协调工作,对化肥生产、流通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保证能源原料供应;财政部门要落实好对化肥的各项财税优惠政策和对种粮农民的补贴政策;农业部门要组织好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农业、工商、质检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切实加强化肥市场和质量监管;供销合作社要督促所属化肥流通企业发挥骨干作用,做好化肥供应工作;商务部门要组织好化肥流通配送,提高流通效率;铁路部门要做好运输调度,优先安排化肥及其原料的运输;物价部门要做好化肥价格监管工作;粮食部门、中储粮公司要做好粮食收购工作,方便农民卖粮变现;中石油、中石化、海洋石油总公司要保证化肥生产企业的天然气供应。对化肥生产流通中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及时向国务院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铁 道 部
农 业 部
商 务 部
供 销 总 社
国 家 粮 食 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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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计划劳力局关于刑满释放人员就业安置问题的意见

劳动人事部计划劳力局


劳动人事部计划劳力局关于刑满释放人员就业安置问题的意见
劳动人事部计划劳力局



原国家劳动总局一九八二年五月十日(82)劳总劳字29号《关于刑满释放人员就业安置问题的复函》发出之后,有些单位和职工群众来信,提出了一些问题,现综合答复如下:
一、一九八二年以前刑满释放的人员,现在能否按29号文件规定处理?一九八二年五月十日29号文件下达前释放的人员,仍按各地过去的规定处理;文件下达之后的刑满释放人员,可按29号文的答复处理。
二、职工犯罪被判刑,当时未明确开除公职,现在刑满释放,能否视作保留职工身份,由原单位安置工作?根据一九六三年十一月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内务部、劳动部关于刑满释放解除教管后能否回原单位就业及其批准权限问题给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人事监察厅
、劳动局的批复,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凡经人民法院判处徒刑或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职务自然撤销,不保留职工身份,不得回原单位安置。但个别因过失犯罪,曾由企业决定给予保留职工身份,并有正式手续的,可按29号文件规定回原单位安置工作,或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分配到其他
单位工作。



1982年12月18日
浅析租赁合同的效力

韩召峰


  租赁合同的效力体现为:
  (一)出租人的义务
  1.交付租赁物并在?期间保持租赁物使其符合约定用途;由于租赁合同为诺成合为为诺成性合同,无须将标的物交付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因此交付租赁物是出租人于租赁合同成立的一项债务。所谓将标租赁物,是指转移租赁物的占有于承租人,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将会。承租人不仅应使土的租赁物处于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而且于租赁关系存期间也庆保持租赁物的这咱适合于约定使用、收益的状态。
  2.维修租赁物的义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出舱人对租赁物有维修的义务。出租人的该项义务实际上是了出租人保持租赁物使其合于使用、收益状态义务的延伸。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间内维修。
  3.物的瑕疵义务
  出租人应担保所垢租赁掀能够为承租人依约正常使用、收益。如果租赁物有使承租人不能为正常使用、收益的瑕疵,出租人即应承担违约责任,承租人得解除合同或者请求减少租金。
  4.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出租人担保不因第三人对承租人主张权利而使承租人不能集约为使用、收益。如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可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二)承租人的义务
  1.依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在占有租赁物后,应当依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对使用租赁掀的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尴尬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作业为租赁物的占有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承租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222条。
  3.不作为义务;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不作为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不得随意对租赁物进行发送或在租赁物上增设他物;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对于租赁物所享有的租赁权,从权利属性上来讲,系属债权,因此,承租人只有在经过出舱人同的下,方可 对租赁进行改善或者进设他物,承租人未经了舱人同意,即对租赁掀进行发送或者埋设他物的,出舱可以要求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2)不得随意转租;所谓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了租赁合同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
  (三)租赁合同的特别效力
  1.承租人获取租赁物收益的权利;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掀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呈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225条。
  2.租赁权的特权化
  租赁合同本为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在早期民法上,承租人只能向出租人本人主张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租赁权不能对抗第三人。
  3.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所谓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房屋的权利。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