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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杭州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7:47:48  浏览:85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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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杭州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杭州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2〕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房管局拟订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二年五月二十日



杭州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实施办法

(市房管局二OO二年四月十六日)



  为全面提高我市的物业管理水平,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公平竞争,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根据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包括萧山区、余杭区)的住宅区、商住楼、写字楼等各类物业涉及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实施办法。
  二、杭州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各区物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投标人应持有市物业管理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持有外地物业管理部门企业资质及建设部资质的投标人,应经市物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参加杭州市的物业管理招投标项目。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一)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多层物业规划总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上,或高层物业规划总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或多层、高层混合物业规划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物业;
  (二)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具备招投标条件的现有居住区和其他物业;
  (三)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决定通过招投标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
  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实行物业管理招投标:
  (一)物业由建设或产权单位自用,设施设备完整独立的;
  (二)物业的使用在保密或安全方面有特别要求的;
  (三)外国政府、个人、国际金融机构等赠款建设,并且有明确要求的;
  (四)开发企业自建自管的物业获得过全国物业管理优秀示范小区(大厦)称号,且业主委员会不要求招投标的。
  六、物业未交付使用的,或新建物业的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物业管理的招标组织实施工作;业主委员会已成立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物业管理的招标组织实施工作。
  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招标活动,应经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七、新建物业的招投标工作,应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证之前完成。现有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应在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到期前1个月完成。
  八、招标人可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新建物业规划总建筑面积在8万平方米以上的,必须通过公开招投标办法选择物业管理公司。
  九、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客观、公正。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规划建设基本情况,包括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产权状况、共用设施设备情况、绿化状况及社区文娱设施等;
  (二)物业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三)物业管理资金来源和物业维修基金、物业管理用房;
  (四)投标书编制的依据和要求;
  (五)投标人的资质和条件;
  (六)组织解释招标文件及实地考察物业的时间、地点;
  (七)送达投标书的方式、地点及截止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
  (八)开标、评标的时间、地点;
  (九)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提前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提前向3个以上的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十一、招标人向投标单位发出的所有信息均应以书面形式发往所有投标单位,并报市物业管理部门备案。
  十二、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送到指定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开标时,应邀请公证机关参加。
  十三、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物业管理部门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学者以及业主、开发建设单位的代表组成。一个招投标项目60%以上的评委应从市物业管理部门建立的评委库中电脑随机抽取产生。
  评标委员会可以采取公开答辩的方式评标,对投标文件、现场答辩及企业信誉等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审,以综合评分最高者中标。
  十四、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签订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并报市物业管理部门备案。
  招标单位未经市物业管理部门同意无故拖延或拒绝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市物业管理部门应督促其签订,并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9条规定予以处罚。
  十五、开发建设单位向中标单位移交新建物业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足额移交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承担前期物业管理的相关费用。
  (二)达到《杭州市区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验收标准。
  十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物业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十七、招投标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的应视为无效招标:
  (一)招标人向投标单位或他人透露可能影响招投标公平竞争的情况的;
  (二)招、投标双方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行贿骗取中标,损害对方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行为的;
  (三)未经市物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不接受监督,擅自进行招投标的。
  十八、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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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0〕1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延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扎实推进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确保三年内基本实现全市城乡居民适龄人员养老保险全覆盖的目标,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率先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实施意见》(延市发〔2010〕29号)和《延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延政发〔2010〕1号)文件精神,制定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具体考核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考核内容

  

  第四条 按照中、省和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目标考核工作以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收缴、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重点。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一)养老保险扩面情况。本年度新增参保人数、新增缴费人数;本年度实际参保人数占应参保人数的比率(简称参保率)。

  (二)缴费情况。根据上年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结合本年度扩面、全市人均纯收入增长、缴费人数的变动等因素,确定本年度缴费额与年度缴费人数的比值。

  (三)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情况。养老金是否足额按月发放。

  (四)财政资金配套情况。县区级财政应承担养老保险基金补贴部分的到位情况。

  (五)管理情况。保险工作管理服务情况;领取养老金资格核查情况。

  (六)各项政策、业务操作及规范管理的执行情况。

  (七)市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三、考核办法

  

  第五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考核工作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底综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考核办法如下:

  (一)平时考核。平时考核工作由市财政局、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处对各县区每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收集、整理、审核、汇总,建立相应管理台账,并负责定期将有关情况报送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对各县区完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二)年终考核。年终综合考核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统一抽调人员,深入到县区、乡镇、村、户,采取听、查、问、访的形式,对各县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情况、缴费情况、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情况和基金补贴情况进行全面核查,考核小组根据核查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

  (三)综合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考核小组提出的初步意见,结合平时考核掌握的情况进行年度初评,初评结果报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最后综合评定。

  (四)评分标准。年度综合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标准,其中:领导重视8分,机构建设5分,宣传动员6分,参保缴费20分,待遇发放18分,基金管理18分,基础工作10分,统计工作8分,信息系统建设7分(具体评分标准见附表)。

  

四、奖惩办法

  

  第六条 对各县区完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目标任务的综合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区总体目标任务考核内容。

  第七条 对年终总评前3名和单项工作完成情况成绩特别突出的,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县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参加当年度目标考核的评优评先:

  (一)养老金不能按时足额发放;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低于80%;

  (三)县区级财政应承担基金补贴部分未能按规定到位;

  (四)未严格执行统一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造成基金流失等严重后果的;

  (五)引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或其他恶性突发性事件的。

  

五、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从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延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目标考核评分表

  

附件:
政办175附件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级财政支持农业产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府〔2007〕2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级财政支持农业产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本级财政支持农业产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三届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七年一月十日


海口市本级财政支持
农业产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财政支持农业产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本市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培育、生产、加工和流通等项目的个人、企业及其他组织申请市本级财政支持农业产业贷款贴息资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支持农业产业贷款贴息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本市财政政策目标,利用财政贴息的调控功能,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承贷人在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给予的财政补贴。
第四条 支持农业产业贷款贴息应当遵循“政府适当贴息,个人履约还本,金融机构自主放贷”的原则。
第五条 每年支持农业产业贷款贴息要符合市委、市政府当年制定的农业产业政策。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企业及其他组织可申请市本级财政支持农业产业贷款贴息资金:
(一)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的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其他组织;
(二)从事培育、研发和引进名、优、新品种以及农产品包装、储藏、加工和保鲜等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科研机构;
(三)从事农产品生产和加工,成员达60 户以上的经济合作组织;
(四)产品达到出岛、出口标准或年加工额达100 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及其他组织;
(五)生猪存栏量达2000 头以上的养猪专业户或5000 头以上的企业及其他组织;
(六)鸡、鸭存栏量达10 万只以上的禽类养殖专业户或鸡、鸭存栏量达30 万只以上的企业及其他组织;
(七)种猪存栏量达300 头以上的专业户或种猪存栏量达2000 头以上的企业及其他组织;
(八)年出苗量达200 万只以上的种禽场;
(九)种植示范基地面积达200 亩以上的个人或种植示范基地面积达500 亩以上的企业及其他组织;
(十)农产品年运销量达5000 吨以上的运销专业户或农产品年运销量达10000 吨以上的企业及其他组织;
(十一)养殖面积达10 亩以上的水产养殖专业户或养殖面积达50 亩以上的企业及其他组织;
(十二)造船载重达80 吨以上的个人或造船载重达100 吨以上的企业及其他组织;
(十三)其他符合市本级财政支持农业产业贷款贴息资金扶持条件的对象。
第七条 市本级财政支持农业产业贷款贴息按实际贷款额度和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的基准利率计算。金融机构实行贷款浮动利率的,浮动部分由贷款人自行承担。
第八条 个人可获得的市本级财政支持农业产业贷款年贴息资金不超过50 万元,企业及其他组织可获得的市本级财政支持农业产业贷款年贴息不超过100 万元。贴息期限为1 至3 年,同一个项目、同一个业主在同一个贴息期限内只能享受一次贷款贴息。
第九条 申请本级财政支持农业产业贷款贴息资金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本市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
(二)金融机构做出同意贷款意见后,申请人应持相关材料向市农业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支持农业产业贷款贴息手续;
(三)市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报市政府审批后予以实施。
第十条 支持农业产业贷款贴息实行半年申报制度,贷款利息由申请人先行支付,每半年终了后7 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凭金融机构提供的已付息凭证,向市农业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拨付贷款贴息资金,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予以拨付。
第十一条 支持农业产业贷款贴息资金纳入市级财政年度支出预算管理。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本级财政支持农业产业贷款贴息资金专户,每年市财政预算经市人大批准后,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年度预算的支持农业产业贷款贴息资金划拨到本级财政支持农业产业贷款贴息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市本级财政支持农业产业贷款贴息:
(一)申请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
(二)项目因故中止,申请人不另行实施新项目的;
(三)申请人对贷款贴息项目提前还贷的;
(四)申请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十三条 申请市本级财政支持农业产业贷款贴息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全部追回贴息资金并登记申请人的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 市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市本级财政支持农业产业贷款贴息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