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企业招收职工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企业招收职工规定
(1998年6月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招收职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招收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企业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
企业招收下岗、失业职工,可享受国家和市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条 企业招收职工实行申报制度和用工备案制度。
第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企业招收职工进行统筹管理和指导监督。
第六条 企业招收职工应制定招工简章。
招工简章内容应包括:
(一)企业名称、住所、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招收的时间、条件、数量和地域范围;
(三)招收的职工所从事的工种、岗位;
(四)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 企业招收职工应持有关的证明文件和招工简章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如实申报。
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于收文之日起3 日内办结审核手续,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指明理由。当事人可以在收到不符合条件的通知之日起6 日内向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诉。
第八条 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将招工信息输入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计算机管理系统,一律公开对外发布。
企业通过其他途径发布招工信息的,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其招工信息不得与审核后的招工简章相违背,并须注明审核简章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名称。
第九条 企业招收职工应到职业介绍机构组织招收,职业介绍机构由企业自主确定。
第十条 企业招收下列人员,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招收未满16周岁的人员从事文艺工作、体育运动和特种工艺作业;
(二)从市外招收转户粮关系的人员;
(三)从农村招收转户粮关系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求职者应向企业出示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失业证(失业职工证)、学历证等有效证件。下岗职工,应提供下岗证。
第十二条 企业招收职工,应公布考核结果和录用人员名单,书面通知被招收人员本人。
第十三条 企业应于招收的职工报到后10日内,填写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重庆市企业招收职工登记表》和《重庆市企业招收职工花名册》,报企业所在地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企业应于招收的职工报到后30日内与劳动者本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企业招收下岗职工,应明确用工期间的工资报酬、保险福利待遇等权利义务关系。下岗职工要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先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六条 企业招收职工,禁止下列行为:
(一)招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招收已满1 6 周岁未满1 8 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三)招收妇女从事国家规定妇女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除国家规定妇女禁忌从事的工种或岗位外,以性别为由,拒绝招收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招收条件;
(五)以求职者缴纳报名费、风险金、保证金、集资费、股金或其他名目的费用为前提招收职工;
(六)扣留求职者的身份证或其他证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忌行为。
第十七条 企业违反规定招收职工,给求职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十八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四)项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纠正,限期未纠正的,处1 0 0 0 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三)项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按每招收1人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五)项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费用,并可处非法所得额1 至3 倍的罚款,但一次罚款最多不超过3 0 0 0 0 元。
第二十一条 企业招收职工的其他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违反本规定,干涉企业用工自主权,或不依法办理企业招工申报手续和乱收费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监察机关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收工勤人员,个体经济组织招收职工,参照本规定执行。
企业招收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港、澳、台及外国企业从本市招收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从市外或从农村招收不转户粮关系的人员,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渝国税发〔2005〕195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书面报告。
附件: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企业采集方式登记表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企业采集方式变更登记表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企业采集方式注销登记表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金税工程认证环节的工作效率,及时高效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以及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顺利推行和正常运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企业采集方式的通知》(国税函〔2003〕3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9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是指由纳税人通过扫描识别或键盘录入方式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以下简称抵扣联)票面上的明文信息和密文信息转化为电子信息,将电子信息通过互联网络或介质传输给国税机关,经国税机关防伪税控认证系统进行解密、认证,并将认证结果通过互联网络或介质及时回传给纳税人的一种认证方式。
第三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分为网上认证方式和介质认证方式。本办法适用于采用网上认证方式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网上认证的具体方式包括实时认证和批量认证两种。
实时认证,即对每份发票的数据扫描识别或手工录入后,立即提交网上认证系统进行认证。
批量认证,即完成多份发票扫描识别或手工录入后,一次性批量提交网上认证系统进行认证。
第四条 网上认证方式的推行工作由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统一领导,各区县(市)局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步组织实施。
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网上认证方式的推广和日常管理;计算机信息中心负责认证方式相关技术管理、数据管理及日常维护管理。
流转税管理部门与信息中心应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搞好网上认证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五条 重庆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网上认证方式软件及其技术服务单位,由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在国家税务总局测评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软件”开发商范围内选定,负责对纳税人网上认证系统的安装、调试、培训和日常技术维护工作。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六条 申请采用网上认证方式的纳税人,首先应与所选择的技术服务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并进行培训,在培训合格的当月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技术服务单位与纳税人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企业采集方式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1);
(四)用于储存密钥的介质,如软盘、U盘等。
纳税人经网上认证方式技术服务单位培训合格,并在主管税务机关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方可使用网上认证方式对抵扣联进行认证。
第七条 使用网上认证方式的纳税人,由各区县(市)局凭《登记表》在网上认证系统中进行开户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开户登记时,首先由主管税源管理部门对纳税人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并在《登记表》上签注意见后将有关资料交税政部门;税政部门审核无误在《登记表》上签注意见后,将《登记表》返主管税源管理部门、信息中心以及纳税人所属认证发票的办税服务厅(室),由所属认证发票的办税服务厅(室)办理网上认证开户登记。
纳税人所属认证发票的办税服务厅(室)认证岗位人员根据《登记表》资料在认证子系统“网上认证管理”菜单下对企业进行网上认证开户,并将开户生成的网络传输密钥文件(key.dat)下载并保存到纳税人介质中,由纳税人自行导入到客户端软件。纳税人对网络传输密钥必须妥善、安全保管。
第八条 变更登记。纳税人的纳税识别号、企业名称发生变更或丢失网络传输密钥时,应及时到主管税源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企业采集方式变更登记表》(以下简称《变更登记表》,见附件2),首先由主管税源管理部门对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并在《变更登记表》上签注意见后将有关资料交税政部门;税政部门审核无误,在《变更登记表》上签注意见后,将《变更登记表》返主管税源管理部门、信息中心以及纳税人所属认证发票的办税服务厅(室),由所属认证发票的办税服务厅(室)办理网上认证变更登记。
纳税人原税务登记证号、企业名称变更或丢失网络传输密钥的,认证岗位应将原纳税人开户登记信息在系统中注销后重新予以办理。
第九条 注销登记。纳税人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主管税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依法注销税务登记,终止纳税义务;
(二)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跨区县迁移;
(四)非正常户(包括走逃、失踪户)。
凡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主管税源管理部门应填制《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企业采集方式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登记表》,见附件3)报税政部门,税政部门审核无误签署意见后,将《注销登记表》返主管税源管理部门、信息中心以及纳税人所属认证发票的办税服务厅(室),由所属认证发票的办税服务厅(室)于2个工作日内注销企业开户信息及传输密钥。
第三章 抵扣联认证
第十条 实行网上认证方式的纳税人取得的抵扣联,应通过网上认证软件自行扫描,并将扫描形成的电子数据通过网络直接传输给国税机关服务器进行认证并返回认证结果。
纳税人由于抵扣联票面字迹清晰可辨但难以扫描识别,或者在扫描设备发生损坏的情况下,也可采用键盘录入方式,将抵扣联票面有关明文信息及84位密文信息在系统中进行手工录入,形成相应电子数据传输给税务机关服务器进行认证并返回认证结果。
第十一条 纳税人对第一次报送认证未通过的抵扣联,应根据抵扣联票面信息核对修改正确后重新报送认证。纳税人对认证未通过的抵扣联只能核对修改2次。
经2次修正重新报送的抵扣联电子数据仍未通过认证的,纳税人必须于2个工作日内携带抵扣联原件到所属认证发票的办税服务厅(室)认证。纳税人不得随意处置未通过认证发票抵扣联原件。
第十二条 如遇以下情况,纳税人持抵扣联原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一)由于网上认证软件或硬件设备损坏,在当月无法恢复使用网上认证方式对抵扣联进行认证的;
(二)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传输数据的;
(三)税务机关服务器系统故障无法进行网上认证的;
(四)纳税人网上认证未通过或属于抵扣联丢失的发票;
(五)税务机关要求持指定专用发票到税务机关认证的。
第十三条 采用网上认证方式的纳税人,必须自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将抵扣联电子数据报送税务机关认证,逾期不予认证,并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当月认证结果相符的抵扣联只能在当月申报抵扣。
纳税人当月未经认证、认证未通过或不符合抵扣规定的抵扣联,不得申报抵扣。
第十四条 认证岗位人员应每天对使用网上认证系统的纳税人的认证情况进行查询、监控,对认证未通过的发票,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在2个工作日内将抵扣联原件报送税务机关进行确认。
如纳税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有问题抵扣联送交的,由认证管理部门报区县(市)局税政部门同意后,暂停该纳税人使用网上认证系统。
对经确认属“认证不符”、“密文有误”、“失控发票”和“重复认证”的发票,由认证岗位人员按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认证岗位人员应于次月1日前为网上认证纳税人打印所属期认证的《认证结果通知书》。
纳税人每月完成网上认证工作后,应打印所属月份的《认证结果清单》留存备查,并按照打印的《认证结果清单》顺序与税务机关打印的《认证结果通知书》合并装订成册备查。
第四章 认证结果处理
第十六条 抵扣联认证结果分为:认证相符、认证不符(包括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重复认证、失控发票、密文有误和无法认证等。
第十七条 对认证结果的处理
(一)属于“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认证不符”中的“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密文与明文相比较,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发票,可按有关规定要求销货方重新开具。
(二)属于“密文有误”、“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失控发票”和“重复认证”的发票,认证岗位人员应及时按规定送交稽查部门查处。
第五章 技术服务管理
第十八条 技术服务单位应与纳税人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服务内容、违约责任等事项,并负责采用网上认证方式纳税人的培训、咨询和维护工作。
第十九条 技术服务单位应做好纳税人网上认证软件的操作、应用培训、安装、调试及技术维护工作。
第二十条 技术服务单位的服务行为规范应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市)局应做好对技术服务单位的监督工作,督促其不断提高培训、维护质量和水平。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技术服务单位存在严重的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市局书面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试行。
附件1: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
采集方式登记表
登
记
事
项
纳税人名称(盖章)
纳税人识别号
一般纳税人
认定日期
年 月 日
地址、电话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经办人
身份证号
经济性质
企业类型
主营业务
月平均认证发票数量
份
认证人员1姓名
身份证号
认证人员2姓名
身份证号
网上认证系统技术服务单位名称
公司(厂)申明:
我公司(厂)自愿申请运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企业采集方式(即网上认证方式),并严格按有关规定认证抵扣本公司(厂)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审签情况
经手人:
负责人: (章)
年 月 日
税政部门审签情况:
经手人:
负责人: (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六份,税源管理部门、所属认证办税服务厅(室)、税政部门、信息中心、纳税人、技术服务单位各一份。
附件2: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
采集方式变更登记表
纳税人名称(章): 税务登记识别号:
申请变更内容
变更项目
变更前
变更后
企业名称
税务登记号
主管税务机关审签情况:
经办人: 所长:
(章)
年 月 日
税政部门审签情况:
经办人: 科长:
(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六份,税源管理部门、所属认证办税服务厅(室)、税政部门、信息中心、纳税人、技术服务单位各一份。
附件3: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