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21:42:31  浏览:80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广东省汕头市人大常委会


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号)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已由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4月29日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2005年4月29日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的审计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管辖权限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行使审计监督职能。

市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专项审计机构,或者向有关单位派出审计工作机构。

第四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五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资格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六条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能所必需的经常性经费和专项经费,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由本级政府予以保障。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审计法律法规和审计纪律。

第二章 财政审计监督

第八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编制、预算调整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作出审计评价,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建议,督促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纠正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受本级政府委托,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重大问题整改情况的工作报告。

第三章 金融机构和企业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根据上级审计机关的授权,对下列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一)国有政策性银行;(二)国有商业银行;(三)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四)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负责对地方金融机构及其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以及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集体企业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资产出资不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地方金融机构和企业的国有资产经营及损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在国(境)外设立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机构,及其设立的下属企业和机构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对金融机构和企业财务收支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损益情况;(二)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及其分配、使用情况;(三)国有资产情况;(四)对外投资情况;(五)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六)依法缴纳税费情况;(七)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下列资产投资或者以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一)财政性资金;(二)政府融资;(三)社会公益性资金;(四)其他国有资产(资金)。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审计下列事项:(一)履行项目建设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情况;(二)资金来源、管理和使用情况;(三)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情况;(四)资产交付情况和投资效益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采购、供货、监理等单位与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制订审计项目计划,并告知有关部门和被审计单位。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如审计机关对本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应当以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果作为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列入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竣工决算编出后,应当书面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竣工财务结算手续。

审计机关应当在收齐决算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对建设周期较长、投资数额较大的建设项目,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的,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计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作出的竣工决算审计结果,应当作为项目竣工财务结算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依法作出的审计结果,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采购、供货、监理等与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各单位均具有约束力。

第五章 行政事业单位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与本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运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产兴办的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以下审计监督:〈p> (一)预算经费收支、结余和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二)各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事业性收入、生产经营收入的财务收支和管理情况;(三)国有资产使用和管理情况;(四)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的下属单位和财政性资金使用单位进行延伸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收益决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以下审计监督:(一)采购计划和预算编制情况;(二)采购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三)采购资金的筹集和划拨情况;(四)采购效益情况;(五)主管机关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采购人、使用单位、供应商等相关单位与政府采购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 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对下列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一)与本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主要负责人;(二)运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产兴办的国有及国有占控股地位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三)经授权对其他机关、团体的主要负责人。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政府指令审计机关组织实施,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由审计机关制订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主要负责人所在地区、部门、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分清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经济活动中应当负有的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并向本级政府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对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及所在单位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依法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作为考核、奖惩、任免、聘用有关人员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可以委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国有及国有资产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机关。

第七章 社会公益资产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下列社会保障(福利)基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一)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二)救灾、救济、扶贫等社会救济资金;(三)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四)其他社会保障(福利)基金、资金。

第三十三条 政府部门管理和政府委托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管理的社会捐赠资金及社会公益性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福利)基金、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社会公益性基金、资金进行审计,应当向本级政府提交审计结果报告。第三十五条经本级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对接受财政补贴的单位或者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财务收支审计监督。

第八章 效益、环境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本级各部门及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情况进行效益审计,并分析、评价和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关开展效益审计后应当作出审计判断,向本级政府提出效益审计报告。

效益审计报告可以作为政府决策及管理的参考依据,作为有关部门编制预算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单位进行环境审计,审查被审计单位在遵守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和履行环境管理责任方面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评价经济活动对环境的影响。

第九章 内部审计和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审计机关应当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机构从事的会计报表审计、验资、验证、资产评估、工程预结算、税务代理等业务出具的证明文件是否真实、合法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执业行为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结果。

第十章 审计机关权限和审计程序

第四十二条 财政、税务和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 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下列资料和有关情况:(一)被审计单位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账户的情况;(二)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会计资料;(三)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四)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的上述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四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开发、设计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软件,应当留有审计数据接口和必要的工作空间。已投入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没有设置符合标准的数据接口的,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机关要求的数据转换成能够读取的格式输出。

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中,需要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

第四十六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有权检查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计算机系统,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阻碍。

审计机关审计专项资金,可以延伸检查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与专项资金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

第四十七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与审计事项相关的问题进行审计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机关审计调查有关单位,应当出示审计机关审计调查通知书。

第四十八条 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和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的公款时,应当出示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查询通知书,有关金融机构应当协助执行,并提供证明材料。

第四十九条 审计人员收集的有关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审计证据应当由有关单位、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对其出具的审计证据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证据或者另附的材料上注明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原因和日期。拒绝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据仍可以作为审计证据。

第五十条 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有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严重违法嫌疑或者上级机关交办事项需要立即审计的,经市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在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同时实施审计。

第五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必要时,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对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责令其保持现状,有关部门应暂停办理资产转移批准手续;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五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审计机关的行为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三条 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或者协助执行的有关部门应当于九十日内执行完毕,并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对责任人通报批评,并向社会披露违纪问题。

第五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定期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并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 重大审计事项终结后,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公报、公告、政府网站、报纸、广播、电视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公布审计结果。

第五十六条 审计机关有权对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问题提出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监察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收到审计机关的移送处理书后,应当在二十日内通知审计机关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当将案件有关材料退还审计机关,并说明理由。

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司法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司法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将案件有关材料及时退回审计机关,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有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所列行为,审计机关认为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作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部门、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作出处理的单位或者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五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由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二)拒绝、拖延、阻碍审计或者调查的;(三)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及情况不真实、不完整的;(四)拒绝作出承诺或者作出虚假承诺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九条 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更换;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或者更换的,应当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审计机关发现开发、使用有舞弊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依法责令改正并可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条 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产生不良后果的;(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三 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纪行为的;(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六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劳动部关于印送全国劳动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会议纪要等文件的函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印送全国劳动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会议纪要等文件的函

1988年11月17日,劳动部

国家技术监督局:
根据你局关于《批复“全国劳动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成方案”函》(技监局标发〔88〕134号)。我部于一九八八年十月十四日至十六日在西安市召开了“全国劳动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现将会议纪要等文件送去,请审批。并请颁发技术委员会和秘书处的印章,以便尽快开展这方面的工作。

附一:全国劳动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会议纪要
全国劳动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一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一九八八年十月十四日至十六日在陕西省西安市召开。会议由劳动部李伯勇副部长主持,国家技术监督局张宗溪同志到会指导。与会代表经过充分地讨论和协商,就下述问题取得了一致意见。
一、通过了全国劳动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二十二名委员和二名顾问的名单(见附件三)。
二、原则同意《全国劳动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章程》的内容。责成秘书处根据大家的意见进行修改。送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后,作为本技委会的工作准则。
三、认真讨论了劳动定额标准化体系表。认为该体系表基本反映了劳动定额标准工作范围和主要内容。为各部门、地区技委会确定业务范围和制订工作规划提供了参考依据。经代表提议,在体系表的工作标准中增加了物资和地质两条标准内容。同时,代表们提出,为了使体系表更加完整,可将有关内容作为制订标准的课题进行深入研究。
四、会议原则同意向国家技术监督局报送的制订标准近期计划,并责成秘书处根据各行业提出的制、修订标准的计划。编制出全国劳动定额标准五年工作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
五、根据工作需要,代表们建议全国劳动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补增全国总工会和机械电子部等单位的人员。
六、明确了劳动定额标准工作的基本方向。大家认为开展新时期劳动定额标准工作的方向是努力实现四个转折,即抓宣传舆论工作,促进思想观念的转变;抓组织人员落实,实现劳动定额四级标准管理;抓劳动定额标准的订、用、管,实现定额工作的标准化;抓培训和学术研究,促进工作方法的转变。代表们纷纷表示会后要认真传达贯彻会议精神,以点带面,总结经验,把这项工作稳步推开。
七、会议认为,劳动定额标准工作是一项科学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全国劳动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成立是定额工作纳入国家标准化科学管理的良好开端,它对加强企业劳动定额标准化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深化劳动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附二:全国劳动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章程

一、总则
(一)为了推动全国劳动定额标准化工作的发展,将劳动定额标准纳入国家标准管理体系,使劳动定额标准工作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提高劳动定额标准水平,以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经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特成立“全国劳动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定额技委会),并根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二)定额技委会系技术工作组织,在劳动部领导下,国家技术监督局指导下,负责全国劳动定额标准化工作和国际劳动标准组织的国内对口工作。

二、工作任务
(一)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向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劳动部提出劳动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和措施建议。
(二)编制劳动定额标准体系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制订、修订劳动定额标准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三)根据批准的计划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本专业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及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四)承担审查、鉴定劳动定额标准化科研成果的工作。
(五)负责审核劳动定额国家标准,审查劳动定额专业标准以及复审已发布的劳动定额标准,提出修订、修改补充、废止或继续执行的意见。
(六)负责审批行业或地方成立的劳动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会并进行业务指导。
(七)负责本专业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的宣传贯彻、解释工作,收集对标准的反馈意见。
(八)承担国际劳动标准组织的国内对口技术工作。

三、组织机构
(一)定额技委会由委员三十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五人,秘书长一人,顾问若干人。由劳动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商定,从各部门和地方劳动部门、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中选聘,报国家技术监督局核发聘书。委员任期三年,如工作需要,可连聘连任。
(二)定额技委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是秘书处。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设专职工作人员三至五人,必要时,可设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三)定额技委会按行业、地区建立分会。分会的设置、业务范围、办事机构、人员组成等须经本会审批,报劳动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备案。分会委员由本会核发聘书。

分会的工作任务是:
1.组织制订、修订、复查本行业专业标准或本地区标准。
2.负责劳动定额标准的宣传、贯彻、解释和信息反馈等工作。
3.进行劳动定额标准化理论、方法和手段的研究,并向本会推荐本行业、本地区的研究成果。
4.负责搜集、总结、交流有关资料,促进劳动定额标准工作水平的提高。
本会及其分会根据工作需要均可设立临时性标准工作组。实施制订、修订标准的任务。标准工作组任务完成后,即行解散。

四、工作程序
(一)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和有关部门编制计划的要求,提出标准制、修订计划和现行标准复审计划的建议,国家标准计划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和有关部门。
(二)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和有关部门下达的标准化工作计划,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各分技术委员会或负责起草单位的制、修订标准工作。
(三)分技术委员会或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和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技术委员会委员(必要时可分送其他单位和个人)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为二至三个月。必要时可召开会议讨论。经过对所提意见综合分析,并对标准草案修改后,提出标准送审稿,报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四)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接到标准草案送审稿后。正式提交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进行审查。可以采取函审,也可以采用会审。审查标准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四分之三以上的委员同意。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附有不同观点的评论资料。审查标准草案的投票情况,应有书面材料。
(五)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由分技术委员会、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和对报批稿的要求,整理提出标准草案报批稿及其附件。
(六)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后送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审核:
1.标准报批稿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政策及审查结论;
2.标准报批稿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结论的正确性;
3.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编写质量及其完整性;
4.贯彻措施建议。
标准报批稿由主任委员审核定稿并签字后,国家标准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批发布;专业标准技术委员会审查,由劳动部与有关部门发布。
(七)技术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提前一个月通知会议日期和地点(可与标准审查会结合进行);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研究布置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会后写出书面材料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和有关部门。
(八)技术委员会平时工作联系以通讯为主,由秘书处与委员直接联系。

五、经 费
(一)本会经费来源:
1.国家技术监督局和有关部门对劳动定额标准化工作的补助费;
2.本会开展活动的业务收入;
3.其他收入。
(二)分会经费来源
1.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给予的标准化工作经费和科研经费;
2.分会开展活动的收入;
3.其他收入。
(三)技术委员会的经费主要用于:
1.技术委员会会议等活动经费;
2.资料费;
3.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补助费;
4.审稿、编写标准和编译标准的报酬费;
5.秘书处为完成技术委员会交办的工作所需的费用。
(四)秘书处应建立银行帐号指派人员管理技术委员会的经费。经费使用方案经技术委员会审定后,由秘书处具体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国家技术监督局和技术委员会提出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六、附 则
(一)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办理。
(二)本章程由本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三:全国劳动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名单
主 任:李伯勇 劳动部副部长
副主任:倪松新 劳动部劳动力管理和就业
司副司长
张用刚 体改委企业体制司副司长
李春田 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研
究所高级工程师
孙 桢 劳动部劳动科学研究所所

顾 问:悦光昭 劳动部特邀顾问、研究员
戴荷生 国家技术监督局总工程师
秘书长:任泽民 劳动部劳动力管理和就业
司处长
委 员:王宝金 机电部管理科学研究所高
级经济师
马桂芝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工
程师
刘 忱 能源部人事劳动司副司长
金 锋 北京市劳动局企业管理处
处长
李铁城 中国企业管理培训中心教

孙义敏 北京机械工业管理学院副
教授
国伟超 劳动部科技办公室负责人
许吉祥 纺织部生产司劳动处副处

唐■昌 轻工部经济调节司高级经
济师
董 靖 上海工业大学教授
翟宗周 铁道部劳动人事局定额处
代处长
刘杰三 劳动部工资司副司长
党晓捷 劳动部劳动科学研究所劳
动力研究室副主任
刘尊三 化工部劳资司司长
胡守文 冶金部人事司副司长
林生茂 航空航天工业部劳资司高
级工程师


商业冷藏库建设暂行技术规定

商业部


商业冷藏库建设暂行技术规定

(1977年1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商业冷库建设必须认真贯彻党的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执行独立自主,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
在设计过程中必须充分发动群众,实行工人、领导干部、技术人员三结合,深入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做到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反对贪大求洋,广泛吸收生产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技术革新和科研成果,力求做到技术先进,操作方便,适用安全,经济合理。
第二条 冷库的设计和施工在保证质量前提下,应力求节约,降低工程造价。根据需要和可能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结构、新材料。设备选型要注意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
第三条 选定库址应尽量做到不占或少占耕地,不拆迁或少拆迁民房。总平面布置应紧凑合理,节约用地,除设计任务书规定有扩建任务外,不应随意预留用地。
第四条 冷库的建设应力争尽先建成主库和必需的生产项目,尽早形成生产能力,发挥投资效益。
在原有冷库内扩建冷库时,应本着勤俭办企业的精神,挖掘原有生产设备和附属设施的潜力,全面考虑,统一安排,有可能利用的要尽量改造利用。
第五条 为了提高冷库装卸效能,降低劳动强度,逐步实现装卸运输作业机械化,冷库设计应考虑今后采用装卸运输机械设备的可能性。
第六条 在地震烈度为七度及七度以上地区建库时,冷库设计应根据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按不同烈度考虑抗震设防。
第七条 非生产性建筑设施,要发扬延安精神,艰苦朴素,不搞高标准。行政生活用房的建筑标准应按各省、市、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冷库规模及生产指标
第八条 冷库按使用性质划分为二类:
(一)生产性冷库:主要建设在距货源产地较近或货源集中地区,以减少长途调运损失,应配有相应的屠宰车间和冻结能力。
(二)分配性冷库:一般建设在城市或工矿消费区,专门贮藏经过冷冻加工的货物,以调节淡旺季,保证市场供应,必要时也可附设小量屠宰加工及冻结车间。
第九条 冷库按建设规模的划分:
国家计委规定一万吨以上(包括一万吨)的冷库属国家大中型项目,不足一万吨的冷库为地方项目。
屠宰车间按班宰能力划分为四级:
(一)一级屠宰车间:班宰生猪2000头及2000头以上
(二)二级屠宰车间:班宰生猪1000头
(三)三级屠宰车间:班宰生猪500头
(四)四级屠宰车间:班宰生猪300头
第十条 冷藏容量按堆货有效容积每立米按0.375吨计算。
在扩初设计中,冷库容量可按下列简化公式估算:
P=a×S×H×0.375
其中:P冷库容量,按吨计;
a面积系数,1000吨以下的冷库为0.7,1000吨以上的
冷库为0.73~0.75;
S库内建筑净面积,不扣柱子,按平方米计;
H堆货高度,按米计。
第十一条 屠宰车间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建库地区正常货源和产销情况,按现有上列四种班宰能力选定。生产性冷库的建设规模应根据货源情况和商品调出计划确定。分配性冷库的建设规模可根据供应人数的消费量,适当考虑将来发展,一般按冷库每年周转三次计算确定。
第十二条 为了便利冻肉装车外运,1,500吨以上的生产性冷库应配备适当的制冰能力和冰库。冰库容量一般可按10~20天制冰能力计算。1,500吨以下的冷库冻肉外运以冷藏汽车为主,一般不设制冰装置。
第十三条 冷库建库地点如靠近鲜蛋、水果产地,可根据需要与可能适当设置高温库(即±0℃库,下同)。
建设高温库时,为保证商品质量,可考虑设置商品整理间。

第三章 库 址 选 择
第十四条 库址选择是一项政治、经济、技术的综合性工作,库址选择合理,才能节省基建投资,加快建设速度,减少经营管理费用,降低产品成本。
库址选择工作必须走群众路线,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提出两个以上有建设条件的地点,通过技术经济综合比较(一次投资和经常生产费用),并会同有关单位讨论选定。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条件
(一)库址应考虑商品合理流向,选择在货源调入和商品调出交通运输比较方便的城镇附近。
(二)1500吨以上的冷库,运输主要是靠铁路,库址选择应靠近铁路接轨点,力求缩短线路长度。选择库址时应向交通运输部门了解修建专用线的可能性,并应取得可以接轨的证明。
(三)库址应尽量靠近公路,以缩短新建道路的长度。
第十六条 区域环境:
(一)冷库库址周围应有良好的卫生条件。选址时应结合当地城市建设远期发展规划,了解库址周围卫生环境,并应取得当地卫生部门的同意。
(二)库址应避开有污染的化工厂、水泥厂、煤厂、传染病院以及其他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臭气和对地下水有污染的工业企业。其卫生防护距离必须符合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
(三)库址应选择在工业区的上风地带,并宜位于污水处理场排出口的上游。
第十七条 地形、地质条件:
(一)选址时应对库址的地形、地质、洪水位、地下水位等情况进行调查和必要的勘探。
(二)库址选择应根据节约用地和不占良田的原则,因地制宜,尽可能利用瘠地、荒地、山地、坡地,不应片面强调平坦、方整。
(三)库址应位于地势较高地带,考虑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地面雨水能自流排出。
(四)库址应与城市规划的公路标高及现有的公路、铁路、河道、码头、水位等标高相适应,尽可能避免大填大挖,以减少地面土方工程。
(五)库址应有良好的地质条件,要求土质均匀,地下水位较低。多层冷库库址的耐力一般应不小于15吨/平方米。在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砂、地下矿藏、地震裂度八度以上的地震区,以及有可能遭受洪水淹没的地带,均不宜选为库址。
第十八条 水源:
冷库用水量较大,库址附近必须保证有充裕的水源,一般可取用江河水或深井水。500吨以下的冷库在无天然水源的情况下,也可采用自来水,但应根据库址其他条件经过技术经济综合比较后确定。
第十九条 电源:
冷库供电属于第二类负荷,需要有一个可靠性较好、电压为10或6千伏的外部电源;在特殊情况下,如遇35千伏电压电源时,尽可能一次变为0.4千伏。新建高压输电线路至电源接火点的距离应力求缩短。选址时应对当地的电源、供电量作深入了解,并应与当地电业部门联系,取得供电的证明。如果附近没有电源,需另选库址。除边远地区外,一般不考虑自己设发电设备供电。各类型冷库用电负荷参见表1。
表1 各类型冷库及屠宰车间用电负荷参考表
----------------------------------------------------------
冷 库 及 | 用 电 负 荷 (千瓦)
|----------------------------------------
屠宰车间能力 |冷 库|屠宰间|其 他| 合 计
----------------------------------------------------------
500吨冷库| | | |
| 170| 20| 10| 200
300头屠宰| | | |
----------------|--------|------|------|--------------
1000吨冷库| | | |
| 400| 65| 35| 500
500头屠宰| | | |
----------------|--------|------|------|--------------
1500吨冷库| | | |
| 500| 65| 35| 600
500头屠宰| | | |
----------------|--------|------|------|--------------
5000吨冷库| | | |
| 750|100| 50| 900
1000头屠宰| | | |
----------------|--------|------|------|--------------
10000吨冷库| | | |
|1800|140| 60|2000
2000头屠宰| | | |
----------------------------------------------------------
注:上列数量系按装机容量估算,仅供选择库址时参考。

第四章 总 平 面 布 置
第二十条 冷库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库址自然条件,结合城市近、远期规划,以及工艺流程、卫生防护等要求,在满足使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下,力求做到布置紧凑,流程合理,运输方便。
第二十一条 库区总平面布置的建筑系数,一般应控制在0.40左右。建筑系数的计算规定如下:
Z+I
建筑系数=—————×100 (%)

式中:G 库区占地面积;
Z 建筑物及构筑物占地面积;
I 露天堆场、操作场占地面积。
第二十二条 生产、生活建筑,力求避免不规则的建筑外形,有条件的应尽量合并修建,城市规划要求建楼房地区应修建楼房。
第二十三条 库区各建筑物应按使用性质和防护距离分区布置。厂区组成部分的分类参见表2。
表2 生产性冷库厂区建(构)筑物分类表
------------------------------------------------------------------------
类 别| 组 成 部 分
------|----------------------------------------------------------------
| 冷库、冻结间、机器房、制冰间、变配电间、工人休息室、烘衣更
生 |
| 衣室、铁路专用线、水塔、水池、冷却塔、机修间、洗衣间、仓库等。
产 |
| 候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工业油加工间、副产品加工间、食用油
类 |
| 加工间、熟食品加工间、化验室、锅炉房等。
------|----------------------------------------------------------------
原料类| 卸猪站台、验收分级栏、饲养栏、煮料间、饲料仓库等。
------|----------------------------------------------------------------
行 政| 办公室、医务室、食堂、浴室、集体宿舍等。
福利类|
------|----------------------------------------------------------------
其他类| 氨库、汽油库、汽车库、污水处理场等。
------------------------------------------------------------------------
注:分配性冷库分类可按上表除去有关屠宰部分的项目。
第二十四条 生产性冷库库区各建(构)筑物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结合实际情况,参照表3确定。
表3 生产性冷库库区各建(构)筑物卫生防护距离表
----------------------------------------------------------------
建 (构) 筑 物 名 称 | 最小距离(米)
----------------------------------------------------------------
冷库、熟食品车间~锅炉房、煤场 | 30
冷库、熟食品车间~饲养栏 | 50
屠宰车间、副产品处理车间~饲养栏 | 20
屠宰车间、副产品处理车间~锅炉房、煤场 | 20
冷库及各生产车间~污水处理场 | 150
冷库及各生产车间~急宰间、工业油加工间 | 100
各生产车间及行政福利建筑~氨库 | 30
行政福利区~饲养栏 | 70
----------------------------------------------------------------
注:1500吨以下的冷库不受以上限制。
第二十五条 生产性冷库的原料区、锅炉房、煤场、污水处理场应布置在冷库、各生产车间及行政福利区的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职工住宅区应尽量与库区分开建设,并宜布置在屠宰车间及饲养栏的上风地带。
第二十六条 库区铁路作业线应能满足货物装卸运输及车辆调度的要求。货物进出的主要汽车道路可作沥青或混凝土等路面,其余只作简易路面。
人行、货运道路应尽量避免与铁路专用线平面交叉。废品、废料、脏物的运出路线,要尽量与商品进出库的铁路、道路分开。
第二十七条 库区总平面竖向布置,应与库内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码头、上下水道等标高相适应。各建(构)筑物布置要尽量利用自然地形,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库区排水管线和场地标高应能满足污水、雨水的自流排泻。

第五章 建 筑
第二十八条 冷库建筑设计的基本要求:
(一)应满足生产工艺流程的要求,缩短管线,减少运距,方便设备安装和维修,并为今后采用装卸运输机械创造便利条件。
(二)应能满足隔热、防潮要求,避免冷桥,缩小建筑物外部围护结构的表面积,减少冷量损耗。
(三)结构简单,便于施工。
(四)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基冻鼓,保证库内结构物在低温高温环境下使用的安全性和耐久性。
第二十九条 为了节约用地,1500吨以下的冷库可采用单层建筑,1,500吨以上的一般应采用多层建筑。多层冷库层高不小于4.8米,单层冷库净高不小于5米,高温库净高不小于4米。
第三十条 在大中型冷库中,为了方便维修,可以考虑将冻结间移出库外单独建设;小型冷库及库址用地紧张的大中型冷库,也可将冻结间布置在库内。
第三十一条 多层冷库应避免高温、低温库房布置在同一楼层内。如需要设置高温库时,可根据库址条件将高温库房布置在地下层或顶层。单层冷库允许将高温和低温库房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但应分区合理布置。
第三十二条 冷库内一般不设内川堂。冷藏间内设的回笼间可以不做隔热处理。同温库房的楼层之间和间隔墙均不设隔热层。
第三十三条 冷库门应尽量直接开向常温川堂。库外常温川堂的宽度应能满足手推车运输作业的需要,1,500吨以上的冷库还应考虑今后发展机械化运输的可能。库外常温川堂宽度参见表4。
表4 库外常温川堂宽度参考表
--------------------------------------------------------------------
名 称| 净 宽 (米) | 备 注
--------------------------------------------------------------------
1500吨以上的冷库|5.00~6.00|
1500吨以下的冷库|3.50~4.50|
冻 结 间|3.50~4.00|每间冻结能力大于15吨
冻 结 间|3.00~3.50|每间冻结能力小于15吨
--------------------------------------------------------------------
第三十四条 冷库隔热材料的选用:
(一)冷库外墙、隔热内墙、屋顶阁楼层,目前仍采用松散稻壳为主要隔热材料,当掌握了必要的数据和较多的实践经验,通过技术经济比较,也可采用其他隔热材料,如聚苯乙稀泡沫塑料、膨胀珍珠岩、沥青玻璃棉、沥青矿碴棉、加气混凝土、泡沫混凝土等。
(二)多层冷库楼地面的隔热层,以采用软木板为主要隔热材料。也可以采用经过干燥处理的泡沫混凝土块或加气混凝土块用热沥青砌筑。
(三)冷库隔热层的厚度应根据隔热材料的物理性能,结合当地气温条件和库温要求经过计算确定。目前冷库常用的隔热层厚度参见表5。
表5 冷 库 隔 热 层: 厚 度 参 考 表
------------------------------------------------------------------------------
| |软 木|稻 壳|泡 沫
库房及围护结构的名称 | 室 温 | | |混凝土
| |(毫米)|(毫米)|(毫米)
------------------------------------------------------------------------------
冻结间的外墙 |--23℃ | 250| 600| 500
| | | |
低温冷藏间的外墙 |--18℃~--20℃| 200| 550| 400
| | |* |
高温冷藏间的外墙 |0℃~--4℃ | -- | 500| 250
| | | |
冻结间的分间墙 |--23℃ | 100| | 200
| | | |
冻结间或低温冷藏间的屋顶 |--23℃~--18℃| 300| 900| 600
| | | |
高温冷藏间的屋顶 |0℃~--4℃ | -- | 700| 400
| | | |
低温冷藏间与地下室高温冷藏间|--18℃~--0℃ | 200| -- |*400
之间的楼板 | | | |
| | | |
冻结间有加热装置的地坪 |--23℃ | 250|*900|*450
| | | |
低温冷藏间有加热装置的地坪 |--18℃ | 200|*900|*400
------------------------------------------------------------------------------
*系考虑构造上和使用长期上的需要。
第三十五条 为防止隔热层受潮失效,冷库围护结构应采取有效的隔汽防潮措施。一般要求如下:
(一)冷库外围护结构中应在温度较高的一侧设置隔汽层,防止库外空气和水蒸气的渗透。
(二)高温和低温之间的隔墙或楼板,应在隔热层温度较高的一侧设置隔汽层。
(三)楼地面隔热层的上面应设置防水层,防止施工操作用水的浸入。直接建造在地面上或架空的隔热地坪,还应在隔热层下面设防水或隔汽层,防止地下水及土壤水份的渗透。
(四)冷库地下室的外墙,应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防止地下水及地表潜水浸入库内。
(五)松散隔热层的内衬墙,尽可能采用钢筋混凝土预制板。
第三十六条 冷库铁路站台长度按同时装卸的车辆数量确定,参见表6。卸猪铁路月台长度为30米,按同时卸两节车考虑。
表6 冷库铁路站台长度
--------------------------------------------------------------------------
冷 库 规 模 |站台长度| 备 注
|(米) |
--------------------------------------------------------------------------
5000吨以上的冷库 | 216|按一小列机械保温车12节长度计算
5000吨以下至1500吨| 108|按一小列机械保温车的一半长度计算
以上的冷库 | |
--------------------------------------------------------------------------


冷库铁路站台和公路站台的宽度参见表7
表7 站 台 宽 度 参 考 表
----------------------------------------------------------------------
冷 库 规 模 | 铁 路 站 台 | 公 路 站 台 (米)
----------------------------------------------------------------------
1500吨以上的冷库 | 6~8 | 5~6
1500吨以下的冷库 | | 4~4.5
----------------------------------------------------------------------
第三十七条 各类型冷库均应在主体建筑的周围适当配置工人休息室、烘衣间、更衣室等附属房屋。
第三十八条 为冷库冻结间所配置的晾肉间,属不隔热的常温车间,也可与屠宰车间合并建造。

第六章 结 构
第三十九条 结构形式:
(一)冷库结构设计有条件时应采用预制装配式构件和机械化的施工方法,以减少劳动强度和木材消耗。
(二)1500吨以上的多层冷库采用现浇无梁楼盖时,屋盖也可采用无梁楼盖,以充分利用模板,加速施工进度。
(三)冷库内一般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除冻结间吊轨木梁及挡风板外,尽量不采用木结构。
(四)附属建筑尽量采用混合结构,屋面构件和檐沟做法力求形式和规格统一,便利施工。
第四十条 使用荷载
冷库楼面使用荷载标准参见表8。
表8 冷库楼面使用荷载标准
--------------------------------------------------------------
| | 标 准 荷 载
序 号| 库 房 名 称 |
| | (公斤/平方米)
--------------------------------------------------------------
1 |设有吊运轨道的冷却间或晾肉间| 1000
2 |设有吊运轨道的冻结间 | 1000
3 |不设吊运轨道的冷却间 | 1500
4 |不设吊运轨道的冻结间 | 1500
5 |高温冷藏间 | 1500
6 |低温冷藏间 | 2000
7 |副产品冷藏间 | 2000
8 |次品冷藏间 | 2000
9 |收货间、发货间 | 1500
10|川堂和走廊 | 1500
11|川堂和走廊的梁柱 | 1000
12|冰 库 | 900×h
13|楼 梯 间 | 400
14|一般屠宰加工车间 | 500
15|屠宰车间有大型设备的部分楼板| 1000
--------------------------------------------------------------
注:(1)3~12项荷载已考虑叉式码垛机运行荷载。
(2)在计算中可以不考虑间隔墙的荷载。
(3)楼面上如有机器或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资料计算。
(4)楼板下吊运轨道荷载按500公斤/平方米折算。
(5)单排顶排管按100公斤/平方米折算。
(6)当计算柱子及基础时,均按以上荷载的75~80%计算。
(7)h为冰块堆高度按米计算。
(8)油脂、冰蛋、罐头等专用冷库的使用荷载应按各商品容重及堆高计算。13第四十一条 构造要求:
(一)主库阁楼屋面宜做隔热层,减少外界气温对屋面伸缩的影响,并降低夏季阁楼内的空气温度。
(二)多层冷库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楼板收缩对墙角产生的应力,避免四角出现裂缝;并避免由于屋面伸缩引起外墙水平裂缝。
(三)单层冷库的屋盖允许支承在外墙上,但外墙应与内部结构完全脱开,并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冷库外墙的稳定性。
第四十二条 材料要求:
(一)冷库内部凡与冷空气接触及有冻融循环的部分,一律采用不低于400号的普通硅酸盐水泥,不得采用抗冻性差的水泥。
(二)冷库库房及川堂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时,混凝土标号不低于200号,每立米混凝土水泥用量不少于275公斤;冻结间部分混凝土标号不低于300号,每立米混凝土水泥用量不少于350公斤;要求水灰比不大于0.6,施工中应切实注意混凝土的密实度,并做好养护工作,防止出现裂缝。
(三)考虑钢材冷脆问题,冷库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受力钢筋不宜采用冷轧或冷拉钢筋,优先采用A3、16Mn等二种钢筋;采用其他品种钢筋时要求在使用温度下的冲击韧性aK>2.5公斤·米/平方厘米。
(四)冷库主体建筑采用的砖的标号,内墙应不低于100号,外墙应不低于75号,内墙用不低于50号的水泥砂浆砌筑,外墙用不低于25号的混合砂浆砌筑。

第七章 制 冷 工 艺
第四十三条 1500吨以上的冷库,氨蒸发温度一般不应超过三个温度。1500吨以下的冷库,氨蒸发温度允许二个温度。低温冷藏间库温一般采用—18℃;长期贮肉和专存鱼、禽的库房可低于—18℃;小型分配性冷库的低温冷藏间库温采用—15℃。快速制冰的冰库库温采用—10℃。为了保证操作安全,提高食品质量和节省劳动力,在制冷工艺设计中,可根据需要与可能,采用必要的自动控制装置。
第四十四条 氨压缩机的配置按冷库的热负荷计算确定,一般不设备用机器。选择压缩机时尽量选用较大的机器,以简化系统,便于操作;但机器总台数一般应不少于2台。
第四十五条 严寒地区为避免冬季冷凝温度过低,靠海边的冷库为避免台风中盐分的腐蚀,均不宜采用立式冷凝器。南方炎热地区采用淋水式冷凝器时应设置罩棚,减少太阳幅射热的影响。
第四十六条 高压贮液桶的容积:1500吨以下的冷库按压缩机每小时氨循环量的120%,1500吨以上的冷库按100%,5000吨以上的冷库按80%计算。
第四十七条 采用氨泵供液系统的冷库可不设排液桶,但循环贮液桶的容积应能容纳融霜排液下来的氨液量。
第四十八条 冰结间采用一次冻结,库温一般采用—23℃。专门冻禽、鱼、兔及分割肉的冻结间库温可低于—23℃。冻结时间按每昼夜一周转计算,有条件时也可采用一周半到二周转,以增加冻结能力。吊运轨道按180公斤/米计算。
第四十九条 冻结间的设计,应从加快冻结速度,节省设备投资,减少建筑面积,充分发挥设备效能,紧缩冷冻空间等方面考虑。
第五十条 冻结副产品、鱼、禽等盘装或包装商品时,可采用阁架式排管,配以有组织的吹风装置,以提高冻结效能。
第五十一条 一次冻结必需配以晾肉间。晾肉间的用途有三:1、使加工后白条肉在此适当滴水晾干;2、兼作分级用,避免两次推运;3、市销鲜肉在此暂存,避免表皮发粘变质。晾肉间应设置鼓风机,以加速热气、水汽的散发。
第五十二条 冷风机和墙、顶排管的冷却表面积应按热负荷计算确定,不应按建筑面积比例求得,采用氨泵供液系统时,可适当提高排管的k值。
第五十三条 墙、顶排管一般采用光滑管,1500吨以上的冷库有条件时也可采用翅片管。冰库一律采用光滑顶排管。
第五十四条 重力供液系统每一通路排管的长度不应超过120米,氨泵供液系统每一通路排管的长度不应超过300米。
第五十五条 各类型冷风机都应装备淋水及热氨两种融霜设施。冷风机下面应设钢板水盘。
第五十六条 贮存水备、蔬菜的高温冷藏间应设置更换新鲜空气的换气系统,贮存鲜蛋的小型冷库可以不设。

第八章 屠 宰 工 艺
第五十七条 屠宰车间以宰杀生猪加工成白条肉为主要任务。副产品在建库初期只搞以下四种:1、油脂加工成食用油;2、条件合格肉煮成熟肉;3、猪小肠加工为腌制肠衣半成品交有关单位统一精加工;4、病废猪及废弃物炼制成工业用油。
第五十八条 鬃毛、皮张一般不加工,只提供原料,或作皮张初腌处理。制药,血粉加工等综合利用项目在建库初期暂不搞,但一、二级屠宰车间在总平面设计中可预留扩建位置。
第五十九条 屠宰工艺的机械化:在三、四级规模较小的屠宰车间,以减轻笨重体力劳动为主,配以吊运轨道及刮毛机等简易设施;在一、二级规模较大的屠宰车间应考虑机械化操作及机械化传送,尽量采用国内先进的屠宰设备,以提高工作效率和产品质量。各级屠宰车间的工艺设备可参考表9选用。
表9 屠宰车间工艺设备参考表
--------------------------------------------------------------------------------
| |一级车间 |二级车间 |三级车间 |四级车间
车间名称| 设 备 名 称 |----------|----------|----------|------------
| |台|千 瓦|台|千 瓦|台|千 瓦|台|千 瓦
------------------------------|----------|----------|----------|------------
宰前饲养|饲料转送管道化 |1| 28|1| 28|--| -- |--| --
|急宰提升电葫芦 |1|0.8|1|0.8|1|0.8|1|0.8
| | |0.3| |0.3| |0.3| |0.3
|急宰劈半电据 |1|1.7|1|1.7|1|1.7|--| --
屠宰加工|自动麻电传送台 |1|2.2|1|2.2|--| -- |--| --
|扎脚传送台 |1|2.2|1|2.2|1|2.2|--| --
|倾斜式提升机 |--| -- |1|1.7|1|1.7|1|1.7
|箱形架空传送带 |1|2.8|--| -- |--| -- |--| --
|放血链式传送带 |--| -- |1|4.5|--| -- |--| --
|毛猪降落装置 |--| -- |1|2.8|--| -- |--| --
|浸烫机 |2|5.6|1|2.8|1|2.8|--| --
|刮毛机 |2| 15|1|7.5|1|7.5|1|7.5
|剥皮机 |1|1.7|1|1.7|--| -- |--| --
| | |0.6| |0.6| | | |
|圆盘式电锯 |1|7.0|--| -- |--| -- |--| --
|剥皮传送台 |1|3.0|--| -- |--| -- |--| --
|往复式电据 |--| -- |1|1.7|1|1.7|1|1.7
|内脏检验传送台 |1|1.7|1|1.7|--| -- |--| --
|整修线路传送带 |1|4.5|1|4.5|--| -- |--| --
|心肝肺分离机 |1|1.7|1|1.7|--| -- |--| --
|副产品清洗机 |2|3.4|1|1.7|1|1.7|1|1.7
|刮猪头毛机 |1|1.7|1|1.7|1|1.7|--| --
|猪头去骨机 |1|2.8|1|2.8|--| -- |--| --
|脾脏去油机 |1|1.7|--| -- |--| -- |--| --
|洗肚机 |1|1.7|1|1.7|--| -- |--| --
|扯小肠机 |1|1.7|1|1.7|--| -- |--| --
综合利用|排粪机 |1|1.7|1|1.7|--| -- |--| --
|刮粘膜机 |2|3.4|2|3.4|1|1.7|--| --
|食用油料提升电葫芦 |1|0.8|1|0.8|1|0.6|1|0.8
| | |0.3| |0.3| |0.3| |0.3
|工业用油料提升电葫芦|1|0.8|1|0.8|1|0.8|1|0.8
| | |0.3| |0.3| |0.3| |0.3
--------------------------------------------------------------------------------

第九章 电 气
第六十条 冷库供电属于第二级负荷,一般不设置备用电源,5000吨以上的冷库可由一回路专用线供电。
第六十一条 电力负荷可按库址全部动力及照明总容量的60~70%计算。电力负荷在360千伏安以上,在不影响氨压缩机起动条件下,应选用两台变压器为宜,以便淡旺季调节使用,在360千伏安以下可酌情选用。冷库自然功率因数较低,一般应装设静电电容器,以提高功率因数。
第六十二条 冷库为低温高湿房间,电气设备与线路应考虑防止潮湿锈蚀。具体要求如下:
(一)电动机:采用全封闭型
(二)动力设备:应将库内冷风机电动机的配电及起动设备装设于机房、月台群房、楼梯间等干燥房间内。
(三)照明灯具:低温冷藏间、冻结间和冷却间采用封闭型灯具,其它房间采用封闭型灯具或防水型灯。
(四)照明开关:采用磁质防水拉线开关和气密开关,或将一般开关装置于封闭的金属盒内。
(五)配电线路:采用橡胶绝缘线,聚氯乙烯、橡胶或铅护套电缆,也可采用软隔料管配线,即将橡胶绝缘线按预定长度穿入软塑料管内,类似塑料护套线,并用木板条衬垫敷设。上述橡胶绝缘线也可以采用具有耐寒性能的塑料绝缘线代替。
第六十三条 冷库采用稻壳及其它易燃隔热材料做隔墙时,导线穿过墙体处应采取防火措施。稻壳阁楼不应装置电气设备及敷设线路。
第六十四条 为了运转安全节约劳动力,除采用必要的安全保护装置及遥测温度装置外,还应配合制冷工艺在设计中逐步推广半自动化和全自动化操作系统。
第六十五条 防雷与接地:
(一)高层冷库及水塔等高耸建筑物,一般应作防雷保护措施。单层冷库可根据当地雷击情况及周围建筑物高度酌情考虑。
(二)库内潮湿场所电气设备外壳及金属支架应作接地或接零。

第十章 给 水 排 水
第六十六条 建设冷库必须有充裕的水源,主要用于冷却水。冷却用水的水质要求不堵塞,不腐蚀机器、设备和管道。蒸发式冷凝器用水、冲霜水和氨压缩机水套用水除上述要求外,并要求暂时硬度不大于15~20°(德国度)。屠宰用水应符合应用水标准。当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酌情处理。各类型冷库用水量参见表10。
表10 各类型冷库用水量参考表
----------------------------------------------------------------------------------------------
冷库规模| 冻结量 | 制冰量 |冰库容量| 冷却水量 |
| | | | | 其 它 用 水 量
(吨)|(吨/日)|(吨/日)| (吨)|(立米/时)|
----------------------------------------------------------------------------------------------
| | | | |
500| 15 | -- | -- | 70 |1.宰前饲养按12~25公升/头,
| | | | | 屠宰按200~250公升/头。
| | | | |
1000| 30 | 15 | 150| 199 |2.冲霜水量按冷风机翅片管面
| | | | | 积35~50公升/平米·时。
| | | | |
1500| 30 | 15 | 150| 206 |3.机器水套用水量按产品目录
| | | | | 规定采用。
| | | | |
5000| 60 | 15 | 150| 366 |4.生产和消防用水量按国家规
| | | | | 定标准采用。冷库的消防生
| | | | | 产类别按戍类考虑。
10000| 80 | 15 | 300| 496 |
| | | | |
----------------------------------------------------------------------------------------------
注:(1)上列冷却水量系按水经冷凝器后温度升高2℃计算;如采用循环供
水,补充水量按冷却构筑物型式不同为1~7%。
(2)冷库内一般不单独设置消火栓。
第六十七条 供水方法有三种:一次供水、循环供水及排污法供水。江河水量大,一般采用一次供水;深井水温低,但电费较大,一般可采用排污法;自来水费高,只能作循环水的补充水。供水方法以及冷却装置的采用,须通过一次投资和经常生产管理费用,结合气象条件、冷却效果等进行技术经济比较选定。
喷水池结构简单、投资少、施工管理方便,但冷却效果差、占地多,一般不宜采用。
冷却塔(包括机械鼓风冷却塔)应选择周围开敞,通风良好的位置安设。北方地区采用冷却塔时,应考虑冬季有一条不经冷却塔的循环供水管线。
第六十八条 冲霜水盘应用钢板制作,泻水口和下水道要流水通畅,不致冻堵,并应有防止跑冷的措施。
冲霜水阀要设置在操作方便的地方,冲霜配水要均匀。冲霜管在冲霜完毕后应能及时将水放净,以免管内存水冻堵。
冲霜上下水管通过冷库时要采取防止滴水和管内冻堵的措施。
第六十九条 冷却水、氨压缩机水套用水和冲霜水的进出水,可按各自水温、水质要求,相互利用。
冷库排出的废水和污水应根据当地卫生部门要求,经处理后供农田灌溉利用。

第十一章 采 暖 通 风
第七十条 供热采暖:
(一)机器房和设备间不得用明火采暖。
(二)附属建筑的采暖方式应与当地标准一致。
(三)生产性冷库可按屠宰车间需用蒸汽量配置适当台数的锅炉,以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一般情况下不设备用锅炉。各级屠宰车间需用蒸汽量参见表11。
表11 各级屠宰车间需用蒸汽量参考表
------------------------------------------------------------
屠宰车间级别|班宰能力(头/班)|生产用蒸汽量(公斤/时)
------------------------------------------------------------
1 级 | 2000 | 4000
2 级 | 1000 | 3000
3 级 | 500 | 2000
4 级 | 300 | 1000
------------------------------------------------------------
第七十一条 冷库地下土壤防冻措施:
(一)自然通风:当库房面积较小,库房宽度不超过24米,冷库周围又无其它建(构)筑物阻挡时可采用自然通风。风管应埋设在隔热地板下,风管内径0.2~0.3米,风管间距1~2米。风口通出墙外,并应在风口处装调节阀门,冬天应把风口堵严。
(二)机械通风:适用于库房面积较大,或室外冬季气温很低的地区。通风管埋设在隔热地板下,隔热地板传热系数不大于0.3仟卡/平方米·时·℃,隔热层上下均应作防潮层。风管间距1~2米,风管内径0.25~0.3米,风管内空气流速1~2米/秒。在严寒地区冬季应将空气加热后送入管内往复循环,以防地上土壤冻鼓。
(三)油管加热:适用于库房面积较小,室外冬季气温较低的地区。油管采用∮32~38蛇形无缝钢管,上绑散热钢筋网,一并捣在隔热地坪下的素混凝土垫层内。利用氨压缩机排气管热量将热油打入地下油管,往复循环加热,以防地下土壤冻鼓。
在浇捣混凝土垫层之前,要严格检查管路是否畅通,要求绝对不漏,并做好油管外表面防锈处理。
(四)架空地坪:适用于库房面积较大,库址地势较低和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
(五)除能进人的架空地坪外,应尽可能在冷库中部地坪的隔热层下面埋设测温装置,随时检查防冻措施的效果。
第七十二条 通风:
(一)机房通风换气尽量利用自然通风。当机房自然通风条件不良,如一面紧靠冷库,另一面为外墙时,则应考虑事故通风,按每小时七次换气量计算。
(二)高温库每间容量大于200吨时,库内通风按每昼夜二次换气量计算。
(三)送风及排风管通过库房、川堂或其他房间时,如管壁温度低于管内或管外空气露点温度,则应包隔热层处理,以防凝水结冰。
第七十三条 空气幕:
为防止库内外冷热空气对流,在冷库门上,特别是当冷库门直接开向常温川堂时,必须装设空气幕。

第十二章 其 他
第七十四条 本技术规定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妥和需要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交商业部设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