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印发广东省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00:32:32  浏览:89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印发广东省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35号
━━━━━━━━━━━━━━━━━━━
  印发广东省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广东省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交通厅。交通厅是主管公路和
水路交通行业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全省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督工作交由交通部统一管理。  
  2.将出租车管理职能交给地方各城市人民政府,由其自行确定管理部门。
  (二)转变的职能  
  1.除国家、省的重点和大中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原由交通厅直接
管理项目的评估等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承担。  
  2.除国家、省的重大科技项目外,原由交通厅直接管理的科技项目成果鉴
定、评审、评奖、推广等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承担。  
  3.解除与所属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不再管理企业。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交通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的政策、法规,拟订全省公路、水路交通行业
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全省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
监督实施。
  (三)组织实施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省际和省内跨市旅客运输管
理以及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负责政府拨款的公路建设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组织
实施国家、省重点和大中型公路、水路交通工程建设;协调或参与交通建设资金
的筹集,负责厅管交通资金的拨付和监管;负责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
监督和造价管理;负责公路(桥梁、隧道)通行费收费站(点)的管理;负责公
路、水路交通无线电管理。  
  (四)指导交通行业体制改革;对交通运输市场和交通基本建设市场实施监
督、管理和调控,维护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引导交通运输业优
化结构、协调发展;负责公路、水路有关交通战备工作。  
  (五)组织公路及其设施建设、维护,在“费改税”实施前负责公路规费稽
征;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运政管理;负责公路运输、营业性客货运输站(场)、
汽车维修、检测、汽车租赁、公路运输服务、搬运装卸业、机动车驾驶学校和驾
驶员培训的行业管理。  
  (六)组织水运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规费稽征;负责水路运输、水路运
输服务、内河救助打捞、船舶代理、外轮理货、引航、航道、港口及港航设施建
设使用岸线布局的行业管理。  
  (七)制订交通行业科技政策,组织重大交通科技项目攻关;指导、监督交
通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实施。  
  (八)组织、协调和参与管理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利用外资工作,开展对外
合作与交流工作。  
  (九)承办省人民政府和交通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交通厅设1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厅机关工作;起草重要报告和综合性文件;负责值班、文秘、督办、
政务信息、机要、保密、信访、档案和机关后勤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及指
导直属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有关重要会议和活动的组织。  
  (二)政策法规处  
  指导交通行业体制改革、结构调整、法制工作;负责组织拟订交通行业地方
性法规、规章的有关工作和重大政策的起草、立法规划计划和综合协调工作;负
责交通行政复议和执法监督工作;承办厅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综合规划处  
  拟订交通行业产业政策、投融资政策;拟订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规划
和有关计划;负责中央与地方联合投资、省投资以及利用外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和收费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后期评价工作;负责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的布局规划
及审批审查工作;负责交通行业统计、预测、信息引导工作;负责公路、水路交
通战备、救灾等综合管理工作。  
  (四)财务审计处  
  制订交通行业财务、审计规章制度和交通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办法并指导、
监督实施;管理交通经费、专项资金、预决算、外汇、信贷以及利用外资有关的
财务工作;负责厅管交通资金的拨付及使用监督;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内部
审计工作。  
  (五)基建处  
  负责交通基本建设综合工作;会同省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制订交通基建行业规
章、标准、规范、定额;组织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和交通大中型项目概算、预算、
初步设计审查和上报审批工作;组织国家、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的实施和质量管
理;会同省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维护交通行业基
本建设市场平等竞争秩序。  
  (六)公路运输管理处  
  拟订公路客货运输站(场)建设计划;组织实施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公路运
输;负责组织征收公路运输管理费并提出使用意见;负责交通公路稽查站的管理;
负责公路运政管理;负责跨省和省内跨市运输车辆的运力投放及线路的管理;负
责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负责公路客货运输、营业性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
辆维修、检测、汽车租赁、公路运输服务、搬运装卸业、机动车驾驶学校和驾驶
员培训的行业管理,维护公路运输行业平等竞争秩序。
  (七)水路运输管理处
  组织实施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水路运输;负责组织征收水路运输管理费并提
出使用意见;负责水路运政管理;负责跨省、跨市、涉外水运企业和船舶运力投
放及航线的管理;负责水路运输、港口、水路运输服务、船舶代理、外轮理货、
引航的行业管理,维护水路运输行业平等竞争秩序。
  (八)科技教育处  
  拟订交通行业科技、教育发展政策、规划和计划并指导实施,推进科研、教
育体制改革;组织重大交通科技项目攻关并促进成果推广;管理交通行业技术标
准、计量和规范工作;负责公路、水路交通无线电管理;指导交通行业中等教育
和成人教育以及职业技术教育工作。  
  (九)外经处  
  办理交通行业引进外资、合资、合作经营和直属单位引进先进技术设备等有
关业务;参与有关单位引进项目的立项研究;协助办理厅驻外机构有关业务工作;
开展对外交通合作与交流。  
  (十)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按规定管理直
属单位领导干部;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指导交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交通工种技
能鉴定、等级考核工作;管理国外智力、人才引进工作;为出国出境人员办理有
关报批业务。  
  (十一)监察室(与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厅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监察、纪检、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承办上
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事项;负责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务、统战、共青
团、工会、妇女、计划生育工作;组织直属单位政工干部职称评审工作;指导交
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四、人员编制  

  交通厅机关行政编制71名,事业编制35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
(不含纪检组长),总工程师1名,正副处长(主任)2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
副书记)。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全省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督工作交由交通部统一管理以后,原由省交通
厅及省港监局承担的船舶检验管理职能是否随交,须根据船检管理体制改革的要
求,由交通部与省政府另行商定。  
  (二)根据交通部与省政府签订的协议,引航管理职能与水上安全监督管理
职能分离后移交给地方港务管理机构,由省交通厅行使行业管理职能。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支持鼓励个体、私营和其它非国有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若干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省计委  省经贸委 省科技厅 省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省计委等部门关于支持鼓励个体、私营和其它非国有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黑政发〔2001〕27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计委、经贸委、科技厅、工商局制定的《关于支持鼓励个体、私营和其它非国有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若干规定》已于4月4日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予以公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于支持鼓励个体、私营和其它非国有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若干规定

省计委 省经贸委 省科技厅 省工商局
(二○○一年四月四日)



  一、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
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实施目标管理,引导其按照国家
  产业政策和全省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快速发展。
  二、实行开放式的行业投资准入政策。除关系国家安全和必须由
国家垄断的领域外,其余领域都允许个体、私营和其它非国有制经济
投资建设项目,并实行公平竞争。现阶段特别鼓励进入以下领域:
  (一)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参与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用高
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二)开发和经营农林牧渔业和农村服务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经
营,参与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三)参与建设和经营地方铁路、公路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
目。
  (四)开发城市和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
理、公共交通、道路、桥梁等公共服务项目。
  (五)兴办环保产业,参与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企业污染治理、
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环保项目投资。
  (六)兴办教育事业,特别是投资经营公办学校的后勤服务设施。
  (七)发展民营医疗卫生、文化、体育、旅游、社会福利及其它
公益事业。
  三、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对企业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建设
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一般基建项目,省计委不再审批,实行备案制;
对项目进口设备需要免税的省管限额内基建项目和其它确需审批或上
报审批的项目,最大限度减少审批环节,公开办事程序,实行限时服
务。
  四、按国家产业政策,给予基本建设项目进口设备减免征进口关
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
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和按照
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
增值税。
  五、鼓励个体、私营和其它非国有制企业参与投资高技术产业,
特别是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对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不分所有制形式均
予以支持,凡经过国家批准的高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资金方面以投
资入股等形式给予总投资20%的配套支持,其中国家10%、省和地市
各5%。
  六、在确定重点项目时,按照统一标准,把个体、私营和其
  它非国有制经济的投资项目纳入优选范围,并选择一批发展潜力
大的私营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七、积极支持个体、私营和其它非国有制企业利用国内外资金。
鼓励和帮助这些企业利用国外政府和商业银行贷款,组织这些企业的
项目同国企一样参与政府组织的国内外招商引资。支持国内有优势、
国外有市场的企业到境外投资。
  八、为个体、私营和其它非国有制企业提供项目信息、投资信息、
技术信息和政策信息。建立适应个体、私营和其它非国有制经济发展
不同阶段的项目库,定期举办项目信息发布会,公布新项目、新技术、
国家产业政策等信息,引导个体、私营和其它非国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九、将非国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工作纳入全省技术改造规划和管理,
为非国有企业营造更加宽松、优越的与国有企业公平竞争、同步发展
的环境。并积极向国家推荐非国有企业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点技
术改造项目,争取国家优惠政策支持。
  十、建立与非国有重点企业联系、跟踪制度。及时将国家、地方
有关技术改造的政策、法规和投资重点传达给企业,并为非国有企业
发展在政策咨询、投资导向和资金协调等方面提供系统、完善的服务。
  十一、简化非国有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程序。即省略项目立
项程序,直接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
造的项目,省略行业审查意见和专家论证意见;对利用
  自有资金进行技术引进、设备引进的项目,设备招标与否由企业
自主决定(国家指定必须招标的特定产品除外);省略项目初步设计、
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的审批。
  十二、有条件地对非国有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具体条件如下:
  (一)总资产3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在50%以下的非国有企
业。
  (二)项目必须是高科技项目,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省“十五”
期间工业结构调整规划。
  (三)对地方财政有较大贡献,连续3年上缴税金呈上升趋势,3
年上缴税金总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四)企业的银行信用等级必须达到“AA”级以上。
  十三、对非国有企业参与国有企业资产重组,盘活国有企业存量
资产进行技术改造的,在具备第十二条规定的具体条件基础上,可优
先给予贴息资金或注入资本金支持。
  十四、非国有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可享受进口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
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非国有企业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
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
备和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
口环节增值税。
  十五、非国有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购置国内设备可享受抵免企业所
得税的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非国有企业技术改
  造项目,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总额的40%,可从设备购置当年比上
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
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
增的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十六、民营科技企业在科技立项、成果鉴定、科技奖励等方面享
有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同等的待遇。
  十七、民营科技型企业可以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成果鉴定,
成果评定,可以参加省内设立的重大科技效益奖和振兴经济奖的评比,
对于其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在本省推广应用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
效益的,政府根据其效益大小给予奖励。
  十八、国家计划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自愿到民营科
技型企业工作的,可由用人单位直接与毕业生所在院校联系,经用人
单位和当地人事部门同意,报省毕业生分配调配部门批准,列入分配
计划,按有关规定办理派遣手续,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公职身份,并计
算工龄。
  十九、民营科技型企业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按照省人事
厅、省委统战部下发的黑人联字[1994]9号文件精神,可由民营科
技型企业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申报。
  二十、各级工商企业联合会要组织对民营科技型企业的法人代表
和比较有影响的实业家进行考核,优秀的可向当地党委统战部门推荐,
建议考虑作为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候选人,同
  时也可以安排为各级工商联领导机构的班子成员。
  二十一、省财政设立的支持乡镇企业发展资金,要有适当比例用
于民营科技型企业开发资源产业延伸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各地
市财政每年根据财力可从安排1—2%支持乡镇企业发展资金中拿出50
%转作扶持民营企业发展资金,重点用于扶持民营科技型企业,实行
有偿付费、短期周转、财产抵押和法律公证管理。
  二十二、民营科技型企业使用贷款投入高科技项目,并有利于我
省资源产业延伸的,同级财政可视财力状况,择优在一定时间内给予
适当比例的贴息扶持;用贷款新上资源产业延伸项目,其新增所得税,
同级财政可视情况,在3年内给予返还一部分或全部,用于企业归还
项目贷款。
  二十三、省财政拿出一定的资金支持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发展。
  民营科技型企业凡与资源产业龙头企业联营(参投、兼并)进行
资源延伸或为延伸配套以及开发高科技项目的,财政部门均可视财力
状况给予资金支持。
  二十四、民营科技型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
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
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二十五、新办民营科技型企业经营第一年所上交的流转税地方留
成部分,连同企业当年上交的所得税,一并全额返给企业;原有民营
科技型企业新上项目或开发新产品,凡是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的,亦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留给企业用于技术开发,不得挪
作它用。
  二十六、加快民营科技企业示范区的发展,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市
(行署)创办民营科技企业示范区(园区),并对区内的民营科技企
业给予重点立项支持。
  二十七、进一步完善省科技厅与重点民营科技企业联系制度。
  及时将国家、省与民营科技企业有关政策、法规和工作重点传递
到民营科技企业,为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提供政策咨询、资金协调、科
技开发和人才服务等方面服务。
  二十八、筹备开展“明星民营科技企业”活动,为民营科技企业
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树立形象。
  二十九、大力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
  (一)进一步拓宽个体私营经济经营领域。允许个体工商户、私
营企业生产经营除国家明令禁止以外的产品和商品。不允许在竞争性
行业用不正当手段搞独家经营或行业垄断。
  (二)积极引导和鼓励个体私营企业采取承包、租赁、参股、兼
并、购买等灵活多样方式参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通过盘活国有
资产存量,实现低成本扩张,营造竞争优势。在各级发展个体私营经
济主管机构设立个体私营企业参与国企改革接待处,为企业牵线搭桥、
跟踪服务。个体私营经济参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可以申请保留
原企业名称;原国有企业的专项审批手续和许可证,除国家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外,可继续有效。
  国驰名商标活动。对名优产品、著名和驰名商标予以重点保护,
积极推荐纳入东北三省和国家商标保护网络,列入“打假维权”的重
点保护企业,严厉打击假冒商标的违法行为。
  三十三、加大广告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非国有企业的广
告市场竞争意识。加强广告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的广告宣传活动,保
证广告宣传的真实性、合法性。组织聘请广告方面的专家、学者为非
国有企业在实施品牌战略、形象策划、产品营销等方面做好服务工作。
协调媒体单位对省级名优产品、国家级名优产品以及全省著名商标和
全国驰名商标在省级媒体进行广告宣传时,减低广告收费标准。
  三十四、积极为投资市场建设的非国有企业提供较为详实、准确
的市场建设、发展信息,尽力将其投资风险降到最低点。



关于印发阜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阜政办〔2008〕1号


关于印发阜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处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阜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

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阜阳市市直财政供给单位小汽车补充和更新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各种机动车辆处置。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处置,是指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机动车辆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的行为。

机动车辆处置形式包括无偿调出、报废、出售、更新等。

第三条 机动车辆处置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受理

1.机动车辆所有单位拟处置车辆,须向市政府或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车辆购置时间、购置途径、车辆状况、处置原因、处置形式等。申请应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或转报。

2.市财政部门根据机动车辆所有单位的车辆处置申请或更新机动车辆申请,研究提出处置意见报市政府或直接告之申请处置机动车辆单位。

(二)车辆收缴

1.无偿调出的车辆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办理资产转移和监交手续,车辆方可交接,并办理变更或转移登记等。

2.必须报废的车辆,由所有单位根据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报废告知单,向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废申请,市财政部门批复后,车辆所有单位应将报废车交付有资质的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并按《机动车登记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应当在市财政、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对报废的机动车进行拆解,严禁将报废车辆倒卖。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对报废的机动车辆应事先告知,不得拒绝提供相关信息。

3.直接交由财政部门处置的车辆,车辆所有单位须报送《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车辆收缴清单》,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车辆移交,并提供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违规、违章、年审及车辆主要零部件(发动机、车架等)更换情况。

4.更新车辆的单位必须在提取新车前,将旧车移交市财政部门。

5.涉案车辆由办案单位申请移交。

(三)中介选择

按照“资信好、服务优、费用低、效率高”的标准,由市财政部门通过公开竞标方式选定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

(四)评估确认

车辆有偿处置必须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车辆价值评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由市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五)市场交易

车辆拍卖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拍卖应以评估确认后的价值为底价,如交易价低于评估价的90%,须经财政部门同意。拍卖成交后,有关单位应协助拍卖机构和买车方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车辆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市财政部门应督促拍卖机构办理结案手续,及时收缴车辆拍卖款。

(六)资金管理

机动车辆处置资金由市财政专户管理。

(七)帐务处理

机动车辆处置单位应依据市财政局出具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车辆收缴清单》和《车辆处置批复》等文件资料,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

笫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财政、公安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机动车辆所有单位擅自处置机动车辆的,收缴处置收入,并依法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二)被处置的机动车辆有2次以上10次以下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机动车辆所有单位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第2次以后所有违法行为的处罚;

(三)被处置的机动车辆有10次以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未按规定定期进行车辆安全技术检验超过2次以上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由机动车辆所有单位补办检验手续,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第2次以后所有违法行为的处罚;

(四)报废车辆交付回收企业前,因人为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毁损或主要零部件被更换的,对车辆所有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责成相关责任人折价赔偿或恢复原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市监察、审计部门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处置进行监督。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市政府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