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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3:44:59  浏览:95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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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5]12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现将《苏州市蓝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苏州市蓝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规划与管理,确保河道工程安全运行,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促进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蓝线,是指河道规划控制线。蓝线管理范围包括两线之间的河道水域、沙洲、滩地、堤防、护堤地、岸线等河道管理范围,以及因河道整治、河道绿化、生态景观等需要而划定的规划保留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河道、县管河道、镇村河道应当划定蓝线。

第四条 市以及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蓝线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市河道管理机构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市区蓝线的日常管理。县级市、区河道管理机构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蓝线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规划编制蓝线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管河道的蓝线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县管河道、镇村河道的蓝线,由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第六条 蓝线一经划定,不得擅自进行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经有权部门同意。

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的工程,以及各类涉及河道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蓝线规划实施。

第七条 蓝线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定为规划保留区。

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确需建设的,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在蓝线管理范围内,因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确需填堵河道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等效等量原则进行补偿,就近兴建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补偿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九条 在蓝线管理范围内从事的各类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改建、扩建的各类与防洪排涝、河道整治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严格限制;

(二)城市内河道沿河建筑物应当符合城市建筑特色,河道保持原有的河网格局。

第十条 在蓝线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活动;

(二)破坏河网水系、从事与防洪排涝、水环境保护要求不相符合的活动;

(三)擅自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四)从事与蓝线规划要求不符的活动。

第十一条 对不符合蓝线规划要求,影响防洪抢险、除涝排水、引洪畅通、水环境保护以及影响城市河道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整改或者拆除。

第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蓝线的控制与管理,定期开展检查,并将监督管理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蓝线监督管理不力或者在已经划定的蓝线管理范围内违反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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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乡企贸洽会组委会2004年全国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经贸洽谈暨产品展销会甘肃·酒泉)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4〕5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乡企贸洽会组委会2004年全国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经贸洽谈暨产品展销会甘肃·酒泉)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直各有关部门:

  全国乡企贸洽会组委会制定的《2004年全国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经贸洽谈暨产品展销会(甘肃·酒泉)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4年全国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经贸洽谈暨产品展销会(甘肃·酒泉)实施方案
          (2004年全国乡企贸洽会组委会二○○四年四月五日)

  为进一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不断推动地区间的经济技术合作与文化交流,省政府与农业部商定于2004年7月在我省酒泉市举办全国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经贸洽谈暨产品展销会(甘肃·酒泉)(以下简称“乡企贸洽会”)。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目的和内容

  乡企贸洽会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深入贯彻“中央1号文件”精神,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为宗旨,以促进乡镇企业为主的农村二、三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为目的,以开放开发、招商引资,合作交流、科技创新,劳务合作、产品展销为主题,进一步加快乡镇企业发展,大力推进东、中部与西部地区的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乡企贸洽会的主要内容:招商引资、项目洽谈,产权转让、资产重组,技术交易、产业研讨,产品展示展销,省内外劳务合作。

  二、名称、时间、地点

  名称:2004年全国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经贸洽谈暨产品展销会(甘肃·酒泉)。

  主办单位:农业部、甘肃省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农业部乡镇企业局、甘肃省乡镇企业局、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

  协办单位: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科技厅、甘肃省工商联合会。

  时间:2004年7月18-20日。

  举办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三、参加人员

  (一)国家领导人,国家有关部委及部分省(区、市)领导;

  (二)各省(区、市)乡镇企业及各方面经贸代表,各省(区、市)工商界、企业界、民间商会、协会等组织代表,劳务合作组织代表;

  (三)港、澳、台客商代表,外商及外方代表;

  (四)甘肃省各市(州、地)参展团和企业界代表;

  (五)酒泉市友好城市、经济协作城市党政领导、经贸代表;

  (六)国内从事经济、社会、“三农”问题研究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及新闻界代表;

  (七)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代表。

  参会代表及宾客约8000—10000人。

  四、组织机构

  乡企贸洽会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及8个工作部,即综合秘书部、经贸洽谈部、展务展销部、劳务合作部、宣传文化部、环境建设部、旅游接待部、安全保卫部。各工作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从组委会组成单位和酒泉市相关部门抽调。8个工作部具体工作方案由各牵头单位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制定,并报经组委会办公室审定后,组织实施。具体工作方案要详细、具体、责任到人,并明确时间进度。

  五、有关经费问题

  乡企贸洽会所需经费主要由省政府统筹解决,不足部分由酒泉市承担。同时,为了做好2004年全国乡企贸洽会的筹展、招商等工作,省上将给各市(州、地)补助经费2万元。

  六、有关工作安排

  (一)签约项目准备工作。各市(州、地)要组织多层次、多方面的招商活动,与东部、中部等省(区、市)广泛开展招商引资、项目推介、劳务合作等。同时,要积极通过网络发布招商信息和项目。要拓展招商活动和劳务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尤其要扩大民间商会、协会间的合作,开辟新的合作渠道,促成一批合作项目。各级外办、台办、商务部门要积极协作、牵线搭桥,扩大与外商、港澳台客商的洽谈合作。各驻外办事处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协调衔接当地企业界、工商界和商会、协会与我省的经贸合作。省工商联要做好与东部省(市)工商联的联络协调工作,积极促成一批合作项目。各市(州、地)要在6月中旬前确定需签约的经贸合作和劳务合作项目,并报组委会经贸洽谈部、劳务合作部,以便组委会编辑招商项目册,统一安排洽谈签约等活动。要认真做好洽谈项目的统计汇总工作。

  (二)产品展示展销工作。本届乡企贸洽会,省上将组成统一的甘肃省乡镇企业展团参加产品展示展销,各市(州、地)要积极组织分团参加产品展示展销。展示展销活动要突出优势产业、强势企业,突出县域经济发展和示范园区建设,加大对省内名优特新产品的展示展销力度。省科技厅要牵头组织好省内外中小企业实用技术、农产品加工技术成果的展示和供需对接洽谈,做好“河西星火产业带”主题报告会的组织准备工作。各市(州、地)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劳务合作洽谈准备工作。要拓展劳务合作范围,积极收集东、中部省(区、市)及全省用工需求信息,重点掌握全省农村富余劳动力资源状况,通过网络发布劳务合作供求信息。各市(州、地)要在6月中旬前做好劳务合作项目的大会签约准备工作,通过组织全省性的对外劳务合作对接活动,逐步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务合作关系。劳务合作洽谈工作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各地劳务办做好人力资源信息的搜集、统计、对外发布和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的岗前培训、权益保障工作,组织好劳务合作洽谈和签约工作,做好劳务合作签约项目的统计汇总工作。

  (四)新闻宣传工作。要制定乡企贸洽会宣传方案,通过各种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积极组织企业通过广告、信息发布等形式,进行形象宣传和资源、项目、产品推介,对乡企贸洽会进行全方位的宣传报道。

  (五)城市环境整治和主会场、主展馆规划设计工作。酒泉市要集中力量开展市容市貌整治活动,搞好城市绿化、美化、亮化等工作。加强市区交通管理,确保市内道路交通畅通。要全面维修旅游景点设施,整顿规范宾馆、招待所经营行为,创造良好的会展环境。广泛征集意见,比选场馆设计方案。要加快施工进度,做好主会场、主展馆的布置与搭建工作,确保会展场馆如期安全地投入使用。

  (六)组团参会和宾客邀请工作。参会代表和宾客邀请工作要按照“统一计划、对口联络、分别邀请、统筹安排”的原则,由组委会办公室及有关方面提出计划,各有关方面负责实施。

  (七)安全保卫工作。要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检查,消除隐患,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八)主要筹备工作。4月30日前,做好农业部召开的乡企贸洽会预备会的准备工作,完成《2004年乡企贸洽会甘肃省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汇编》编印工作。

  5月20日前,乡企贸洽会组委会、酒泉市政府通过全国各省(区、市)主要媒体和网络发布乡企贸洽会信息,赴外邀请宾客;乡企贸洽会组委会向各省(区、市)乡镇企业系统发出邀请函,向国家有关部委,各省工商联、民间商会、协会,我省有关厅局、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发出邀请函。同时,完成乡企贸洽会开幕式实施方案和主会场设计方案,完成主展馆总体布置及甘肃省参展团展馆总体设计方案并报组委会审定。

  5月31日前,召开组委会第二次会议,检查筹备进展情况;审定乡企贸洽会主展馆、甘肃省展馆和大会开幕式实施方案和主会场设计方案。

  6月20日前,实地检查各工作部筹备进展情况,集中开展市容、市貌、环境卫生、交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乡企贸洽会宣传工作;确定接待宾馆。

  6月30日前,各市(州、地)完成产品展销组团工作;落实各省(区、市)组团情况及产品展销安排;上报各市(州、地)大会签约项目。

  7月6日,主展馆场馆清场,完成场地准备。

  7月8日,参展单位开始布展,组委会全面组织检查验收。

  7月16日前,主会场布置和各展馆布展完毕,大会开幕式准备就绪;召开组委会第三次会议。

  7月17日,进行预演预展。

  7月18日上午,举行乡企贸洽会开幕式和首场重点合同项目签约仪式。

  7月18—20日,开展项目洽谈及经贸项目、劳务项目签约、新闻发布、产品展销活动。

  七、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

  (一)免费为各省(区、市)和我省各市(州、地)代表团及参展大专院校、科研单位、重点技工学校提供1个标准展位。

  (二)免费为各代表团在住地提供1个洽谈室。

  (三)凡参加乡企贸洽会的外省车辆凭组委会统一发放的“通行证”,在甘肃省境内免收过路、过桥费。除违规车辆外,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拦车检查、扣留、罚款。

  (四)凡参会代表凭“代表证”、“出席证”,可在指定宾馆享受食宿优惠。

  (五)乡企贸洽会期间,对参展企业免收工商管理费、营业税、所得税。

  (六)乡企贸洽会期间,所签合同项目实行“一站式”服务,如相关资料完备,10日之内应办好相关手续。

  (七)乡企贸洽会闭会10日内,对在展厅未销售完的外地展销产品可协调其它场地继续销售,期间免收相关税费。

  (八)乡企贸洽会期间,在兰州中川机场、嘉峪关机场、鼎新机场、敦煌机场和酒泉、嘉峪关、敦煌火车站设立接待站,确保参会代表和宾客安全、方便、快捷往返。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关于印发《汕尾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汕尾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汕府[2007]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汕尾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与市法制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
二00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汕尾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市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以及行政执法部门对其内设行政执法机构、下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所实施的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验和评价的一种监督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考核适用本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对其内设行政执法机构、下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并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其上级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其上级部门反映情况。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分别由其上级部门和市人民政府进行评议考核。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由法制、监察、人事、财政、审计、编制等部门组成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构,其具体工作由市法制局负责。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构的成员,在对其所属部门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时,应当实行回避。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对执法目标的完成负全面责任;行政执法机关的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执法目标的完成负主管责任。
  第八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三)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四)适用执法依据是否准确、规范;
  (五)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六)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七)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八)行政执法案卷的质量情况;
  (九)行政执法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十)规范性文件制定、公布、备案审查和清理情况;
  (十一)行政执法的其他工作情况。
  第九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坚持日常检查与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行政执法部门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行政执法部门的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凡未被市评议考核机构列入年度考评对象的单位,由本单位进行自我考评,并将自我考评情况报送市法制局。
  (二)凡被市评议考核机构列入年度考评的单位,可按下列方式进行考评。
  1、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
  2、检查有关文件、资料及执法案卷;
  3、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
  4、检查行政执法行为被投诉的情况:
  5、现场检查行政执法情况;
  6、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卡、民意测评;
  7、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评议考核方式。
  第十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于每年第二季度制定出本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案,确定当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对象、内容、方法和评分标准,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由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构组织开展评议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成绩作为市人民政府评价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年度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分值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
  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中.对被评为优秀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中,对被评为不合格的行政执法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取消该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本年度的评优资格;对连续两年不合格的部门,按规定程序对行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给予诫勉。
  第十三条 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发生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视其情节,由有关部门按照《汕尾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公务员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违反行政监察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通报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市法制局备案。
  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市法制局备案。
  第十六 条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