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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发放投资乐园卡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8:59:11  浏览:96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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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发放投资乐园卡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发放投资乐园卡试行办法的通知

宿政发〔2003〕1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发放“投资乐园卡”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宿迁市发放“投资乐园卡”试行办法

  为努力营造我市“亲商、安商、富商、便商、利商”的浓烈氛围,充分体现“诚信宿迁、投资乐园”的城市形象,本着强化人文关怀的原则,方便投资客商在宿迁生活工作,扩大我市对外知名度和吸引力,决定采取发放“投资乐园卡”的方式,以进一步提升软环境建设层次,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实现追赶型、跨越式发展,现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投资乐园卡”式样
  卡片统一参照银行卡式样制作,正面为持卡人照片、姓名、职务、编号、企业名称、使用期限,背面为使用须知。卡片分为绿红两种颜色,市外籍人员持绿卡,市内籍人员持红卡,绿卡和红卡持有人享受同等待遇。
  二、发放区域
  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宿城区、宿豫县。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特殊服务和优惠措施并试行。
  三、发放条件
  建市以来外来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企业、100万元以上的农业项目企业、1000万元以上的三产项目(其中:房地产项目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企业(投资大户);外来和市内用工300人以上的企业(用工大户);外来和市内上一年入库国税和地税总和在30万元以上的企业(纳税大户)。简称:“三户”。
  四、发放对象
  私营个体企业中,符合“三户”条件之一的企业中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1名,其中外商(指市外籍)企业中负责人可1―3名。
  五、特殊服务和优惠措施
  (一)政治民主
  1.在自愿的情况下,持卡人应邀可列席有关经济工作会议,了解经济工作政策。
  2.符合条件的持卡人,可推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
  3.在评选荣誉市民、劳动模范等各类先进时,可推荐为候选人。
  (二)人身与财产安全
  1.持卡人的固定住所,除涉及突发事件或重大案件外,不得随意检查。需要检查的,有关单位要向市软建办审报备案。
  2.持卡人需要提供人身或财产安全保护时,公安部门首先派员到现场,及时提供合法保护。
  (三)行政服务
  1.持卡人可以得到引商单位或投资项目所在地、招商服务机构提供的项目报批手续全程代办等跟踪服务。
  2.持卡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较大困难和问题时,可直接向市领导或所在地领导反映,并获得快速处理。
  (四)道路交通
  1.持卡人驾车或乘坐所在企业自备轿车发生交通违章或一般、轻微交通事故时,公安部门不予扣车扣证,依法以最便捷方式处理放行。
  2.市公安局为持卡人开辟出入境“绿色通道”。办理各类证件、签证随到随办,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持卡的中国公民因私赴台一律免费办理有关证件、手续,赴港澳进行商务活动的,实行按需申领。
  3.持卡人及其企业的自备轿车被电子警察抓拍处理时,费用减半收取。
  4.持卡人可凭有效国际驾照或港澳台地区驾照享受上门教学交通法规服务,并免费换发宿迁驾照。持卡人及其配偶、子女在本市驾照因被盗、丢失、损坏需补领时,享受即到即办免费服务。持卡人及其配偶、子女持外省市有效驾照档案,享受免考试、免费换发宿迁同类驾照待遇。持卡人及其配偶、子女驾照年审时,免收会员费,享受会员待遇。
  5.市交通局为持卡人开辟专门的客商缴费窗口,做到随到随办理,简化手续,缩短办理时间。公布服务热线电话,客商有要求,提供上门服务。
  6.在养路费稽查过程中,持卡人凭卡一律免于检查,立即放行。
  7.持卡人的自备轿车,可以凭卡每月限购一张收费站通行月票(150元/张),在果园收费站、双庄收费站、顺河收费站、宿新公路叶庄收费站通用。
  (五)医疗保健
  1.确定宿迁市人民医院、宿迁市疾控中心和市妇幼保健中心为持卡人的定点医疗、保健单位。定点单位为持卡人分别建立健康档案。
  2.由市疾控中心和市妇幼保健中心每年为持卡人免费体检一次,跟踪进行预防接种,并进行相关医疗保健知识的培训和咨询。
  3.在市人民医院设立“客商医疗服务部”。持卡人就医时由导医人员全程陪同,帮助办理门诊、急诊和住院等手续,优先安排专家、专科诊治,并开展预约服务。设立条件优越的病房,为持卡人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六)居留与子女入学
  1.持卡的外国人(含华侨、港澳台商、留学人员)可到市公安局免费办理自己、配偶及子女居留证和各类签证、证件。
  2.持卡的国内市外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可直接到县(区)公安机关治安(户证)部门办理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户口迁入、暂住、边境通行手续,免收一切证件工本费。
  3.“投资乐园卡”试行区内公办高中对持卡人子女入学可照顾30分录取。
  4.持卡人子女到实验小学、实验学校、宿迁中学就读时,需收“择校费”的,按规定费用的三分之二收取。
  (七)家居生活
  1.对持卡人要求安装有线电视的,随到随办相关手续,网内用户24小时内安装和开通电视节目信号。对居住地有线电视网内的持卡人安装有线电视的,按规定应当交纳的400元有线电视初装费,只收取100元材料费。对持卡人要求维修有线电视的,优先安排。小故障24小时内排除,大故障48小时内排除,特大故障72小时内排除。
  2.持卡人申请安装生活用水,只收取安装工人工资、材料费和税金,其他管理费、利润等全免。因突发性事故抢修停水时,电话通知持卡人。
  3.对实行计划生育的持卡人及时为其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服务,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及时为其提供江苏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4.持卡人自住房增容用电(8000瓦之内),办理“一户一表”,由市供电公司优先办理或派人上门服务,免收材料费以外的费用。
  (八)邮政通信
  1.持卡人申请安装自用固定电话,可优先选号,并免费赠送话机一部。在线路具备的地方,24小时内完成开通或移机工作。
  2.持卡人向宿迁电信公司申请上网,如条件具备,48小时内开通,免收接入费。
  3.为有邮政通信需求的客商免费安装信报箱,免收通邮服务登记费。
  (九)其他服务
  1.持卡人在市区国际饭店、嘉年华大酒店、万源宾馆、宿迁宾馆、金桥宾馆、中心大酒店和项里大酒店等7家星级旅游饭店住宿、餐饮,菜肴七折、住宿六五折(餐饮优惠不包括宾馆单独推出的特定促销项目、烟、酒和特价菜肴)。
  2.持卡人到市区旅游景点(马陵公园、宿北大战纪念馆、项里公园、黄河风光带、乾隆行宫、嶂山森林公园)参观游览,免购门票。
  六、申领、发放程序
  由企业或个人,带相关资料及一寸彩照两张,向市软建办提出申请,填写《宿迁市“投资乐园卡”申领表》。在园区的企业由园区负责初核,不在园区的企业由所在地软建办初核。初核后由市软建办集中将申领表送相关部门或单位复核,符合条件的由市软建办统一发放“投资乐园卡”。
  七、使用管理
  (一)“投资乐园卡”从2003年10月1日起试行使用,有效期为两年,两年后根据情况重新核发,两年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经审核后可及时增补。
  (二)“投资乐园卡”配印持卡人照片,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和复制,丢失后及时向市软建办申请补办。持卡人使用时要做到守法、文明、诚信。
  (三)市软建办负责“投资乐园卡”的制发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投资乐园卡”在试行区内的正常运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持卡人遇到特殊服务或优惠措施不落实的,可随时与相关机构联系,也可直接向市软建办反映(咨询投诉电话:4368110)。
  (四)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要广泛宣传,做到人人皆知,并严格遵照执行,凡阻挠“投资乐园卡”特殊服务和优惠措施贯彻落实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律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劳动局要配合市软建办认真做好“投资乐园卡”申领审核工作。
  (五)“投资乐园卡”特殊服务和优惠措施由市软建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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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坚决制止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刊播烟草广告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坚决制止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刊播烟草广告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为卷烟做广告”。为了贯彻《广告管理条例》精神,我局先后在《关于印发部分省市广告管理工作调研会会议文件的通知》(工商广字〔1991〕第184号)和《关于印发全国广告管理工作会议文件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2〕第94号)中,对制止利用四种媒介刊播烟草广告,进一步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近来发现有的地方,特别是一些大城市的有关单位,却违反规定刊播烟草广告,给社会带来严重不良影响。吸烟危害健康,目前国际上广泛宣传吸烟的害处,并采取各种禁烟措施
,烟草广告被列为国际性的禁止宣传内容。为了维护广告管理法规的严肃性,坚决制止非法刊播烟草广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申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刊播下列涉及烟草内容的广告:
1.冠以烟草商标名称的特约刊播栏(节)目、文艺演出和体育赛事预告等形式的广告;
2.前述形式的广告,虽不冠以烟草商标名称,但在画面、背景等处显示烟草产品或其商标,或不含有烟草产品或其商标,但属于烟草产品的创意广告;
3.在介绍烟草企业的广告中,介绍烟草产品或其商标;
4.关于烟草产品获得各种荣誉称号的祝贺广告。
烟草产品商标同时用于其它产品的,刊播其它产品广告时,必须标明该产品的名称,否则,视同烟草广告。
上述媒介以外的烟草广告,也要从严控制。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期刊社与国内外烟草企业或其广告代理人签订的烟草广告刊播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必须立即中止履行。
请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对当地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期刊社有无刊播烟草广告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违法刊播烟草广告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检查情况,请于今年八月十五日以前书面报送我局广告司。
本通知请转发各地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期刊社。今后凡发现继续违法刊播烟草广告的,必须依法从重处罚。



1992年7月29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2年9月25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环境优先、合理布局、有序开发、综合利用的原则。”



二、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删除第二款。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探矿权申请人应当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并具有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的资金能力。”



四、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需要延续勘查期限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延续。勘查期限可以延续2次,但因勘查取得重大突破确需延长勘查时间的,经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评估论证后,可以再延续1次。勘查期限每次延续不得超过2年。”



五、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在第一款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土地和森林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设置采矿权时应当委托具有环评资质的单位进行矿山环境风险评估。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不得设置采矿权。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新设采矿权和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的,应当书面征求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意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意见应当作为新设采矿权和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的重要依据。”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具有与申请开采矿种、开采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能力和技术人员。”



八、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七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矿山环境风险评估认为不适宜出让采矿权的。”



九、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删除第二款。



十、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七条,在第一款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土地和森林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一、删除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原则编制建筑用砂石土和其他矿种的采矿权设置方案,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让建筑用砂石土采矿权应当符合全省建筑用砂石土采矿权设置方案。”



十三、增加一章,作为第五章:



“第五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第六十三条 采矿权人应当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



“采矿权转让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义务同时转让,采矿权受让人应当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人灭失及历史遗留矿山,由矿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治理恢复。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土地、环保、农业、水务、林业等相关部门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标准,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六十四条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报请批准其采矿权的采矿登记机关批准。



“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涉及土地复垦的,应当包含土地复垦有关内容,不再另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及本省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第六十五条 采矿权人应当依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涉及土地复垦的,应当包含土地复垦费用,不再另行缴纳土地复垦费用。土地复垦费用缴纳标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统一规划、统筹实施。需要分阶段实施治理恢复的,应当根据开采进度确定阶段治理恢复的目标任务、实施方案、费用安排、实施期限等。



“第六十七条 禁止采用小混汞碾、小氰化池、小冶炼等严重污染环境的方法生产矿产品。



“禁止在河道、行洪的滩地或者岸坡堆放和贮存矿石、废碴和尾矿。



“禁止开采或者毁坏预留的安全矿柱、岩柱。



“第六十八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土地、环保、农业、水务、林业等相关部门及矿山所在地人民政府对其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按照义务履行情况返还相应额度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及利息。”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行政执法的监督,依法规范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违法开发行为,保护自然景观和地质环境。”



十五、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七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



“(三)依法先行登记保存与违法案件相关的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



“删除第四项。”



十六、将第六十八条改为第七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五项中的“50%以下”修改为“10%以上50%以下”;第二项中的“30%以下”修改为:“10%以上30%以下”;第三项修改为:“(三)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和限期改正,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七条:“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违法开发行为不力,自然景观和地质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予以问责。”



此外,对有关章的序号、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了相应调整、修改。



本决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