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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部分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违规办学问题的通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7:33:59  浏览:87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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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部分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违规办学问题的通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部分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违规办学问题的通报



教高[2005]3号

  为加强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以下简称试点高校)网络教育的规范管理和质量管理,我部从2001年起对试点高校网络教育学院实行了年报年检制度。2002年、2003年试点高校网络教育的年报年检工作反映,绝大部分试点高校都能按照有关文件的要求开展试点工作,并在办学模式、教学模式、技术模式、管理模式、教学资源建设、教学支持服务等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积累许多有益的经验。但是,少数试点高校在试点工作中不同程度地存在对校外学习中心监管不严,转移办学权,违规设点、违规招生等违规办学行为,违背有关试点工作文件精神。为了规范试点高校网络教育的办学行为,加强对网络高等教育的规范化管理,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我部对此类问题进行了严肃查处,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部分试点高校违规办学问题和处理情况

  试点高校网络教育2002年、2003年年报年检工作查实,有11所试点高校不同程度存在违规办学行为。2002年有1所试点高校由于对其设立的校外学习中心领导不力、监管不严,造成出现严重的违规设点和招生,转移部分办学权,部分考点考试作弊,办学规模失控等违规办学行为;有2所试点高校由于对校外学习中心管理不规范,出现点外设点和违规招生等违规办学行为;有2所试点高校由于招生管理工作不规范,出现招收全日制高中起点普通本专科学生等违规办学行为。2003年有1所试点高校由于招生管理工作不规范,在2002年违规招收全日制高中起点普通本专科学生,并在部分校外学习中心中转移办学权;有2所试点高校在多个未经审批的校外学习中心违规招生;有3所试点高校在个别未经审批的校外学习中心违规招生。针对上述违规办学情节的轻重,我部先后于去年初和今年初提出了处理意见,要求这些违规办学的试点高校进行分别为期三年、一年的整改,在整改期间停止全部或部分地区的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

  去年受到我部处理的5所试点高校的党政领导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针对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并落实了整改意见,规范了招生工作管理,加强了校外学习中心清理整顿,同时进一步加强了教学资源建设和教学支持服务,严格教学过程特别是考试工作管理,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今年初受到我部处理的6所试点高校亦在严肃认真地开展整改工作。

  二、汲取教训,加强对网络高等教育的规范化管理

  有关试点高校的违规办学行为在社会上造成的不良影响,不仅给学校的声誉带来了损失,也对整个现代远程教育的试点工作带来了负面影响。

  为了进一步巩固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所取得的成果,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保持现代远程教育持续、健康的发展,我部将坚持“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改革创新”的原则,积极推进网络教育的发展、改革与创新,不断建立健全发展网络教育的政策、法规,并更加严格地加强试点工作的质量管理和规范管理,对违规办学的行为决不姑息,一经查出,严肃处理。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也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特别要加强对属地内校外学习中心的监管,严格查处违规办学行为。各试点高校要站在构建终身学习体系和建立学习型社会的高度,积极推进网络教育的改革和创新,要汲取部分试点高校违规办学的教训,切实从严治教、规范办学,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所属校外学习中心的规范管理,杜绝各类违规事件发生。同时,要加强教学资源建设和教学支持服务,不断健全网络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确保网络教育的人才培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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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企业工会条例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企业工会条例



(2010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和企业工会适用本条例。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工会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企业工会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组织,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第四条 企业职工依法享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形式、就业期限等理由阻挠和限制。

企业工会代表和维护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接受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的监督。

第五条 企业工会与企业相互尊重支持,平等协商合作,团结和组织全体职工共谋企业发展,推动建设和谐企业。

企业应当依法支持职工组建和健全工会组织,为工会履行职责、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企业支持工会工作、工会组织健全、劳动关系和谐,是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评选荣誉称号的必要条件。

企业工会应当支持企业合法生产经营,教育激励职工关心企业发展,妥善协调企业劳动关系。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以及基层工会联合组织对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企业工会工作负有领导、指导、协调和监督的职责,为企业工会开展工作提供法律、政策、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支持企业工会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企业工会履行职责遇到困难时,有权提请上级工会予以帮助。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的机制,指导督促企业依法规范劳动用工,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支持地方总工会、企业工会依法开展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 企业工会组织

第八条 企业工会应当自企业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建,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逾期未组建工会的,依法收缴工会筹备金。

上级工会应当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并为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服务。

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加入工会,保障职工平等享有参加所在企业工会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建立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县以下区域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规模较小、人数较少的企业,职工可以按地域相近、行业相同的原则联合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

企业工会委员会具体产生办法按照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第十条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是企业工会的权力机构,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由企业工会委员会召集。

会员在二百人以下的企业工会应当召开会员大会。会员在二百人以上的企业可以召开会员大会,也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本届工会委员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是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对其负责,接受会员监督。在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或者决定下列事项: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上级工会有关决定、工作部署的措施;

(二)提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计划、总结和向上级工会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根据企业提议和需要,就涉及企业发展、协调劳动关系等重要事项提出建议;

(四)向企业提出保障职工权益等事项的重要建议;

(五)提出职工学习培训计划、奖励措施等建议,拟定会员活动管理制度;

(六)工会经费预算执行及重大财务支出情况;

(七)其他应当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工会可以设置专职工会主席。企业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人数,由企业工会与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必要时上级工会参与协调。

工会兼职工作人员的补贴由企业工会与企业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其企业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企业行政负责人、控股股东、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以及企业人力资源、财务部门的负责人,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上级工会发现工会主席候选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五条 上级工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的需要,经与企业协商,可以向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推荐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或者推荐工会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企业工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日常工作;

(二)密切与职工的联系,促进企业与职工的沟通,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帮助职工解决实际困难,努力为职工服务;

(三)参加企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有关生产经营重大问题的会议,代表职工和工会提出意见;

(四)以职工方首席代表身份,代表和组织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五)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六)代表和组织职工依法监督企业执行劳动安全卫生与环境等法律法规,要求纠正侵犯职工和工会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主持或者参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八)代表企业工会委员会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九)向上级工会反映企业工会工作重要情况;

(十)负责管理工会资产和经费。

第十七条 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依照法律规定自动延长。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非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第十八条 新任职的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当在一年内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岗位业务培训,企业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企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企业工会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进行审查监督,并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其任期与工会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条 企业工会依法设立女职工委员会或者选配女职工委员,其任期与工会委员会任期相同。女职工二百人以上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配备专职女职工工作人员。

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在企业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企业工会组织。因企业终止、兼并而导致该企业工会被撤销、合并的,应当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三章 企业工会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企业工会应当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基本职责,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参与民主管理、开展劳动法律法规监督、参与劳动争议调解以及帮助指导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等形式,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企业工会应当从本企业的实际出发,协助、推动企业依法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民主协商会、劳资对话会、职工议事会等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规范厂务公开、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二十四条 企业工会应当协助企业对职工进行知识与技能培训,鼓励职工为企业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组织开展岗位练兵、技术创新、劳动竞赛、推荐劳动模范等活动,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为企业健康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企业工会参与监督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劳动竞赛奖励资金的提取和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财政等部门应当支持企业工会开展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评选表彰活动,将符合条件的职工技术创新成果纳入科学技术奖评选范围。

第二十五条 企业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对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或者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企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并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六条 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与环境、女职工权益保护、福利待遇、工资调整机制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订立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

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可以代表职工与相关企业代表(组织)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企业和职工双方均有权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职工、企业工会认为需要与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由工会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后,及时向企业书面提出工资分配、调整机制以及支付方式等事项的集体协商要求,企业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以适当形式与企业工会进行充分协商。

企业工会应当督促企业建立和落实流动从业职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把流动从业职工工资纳入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内容。

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以及基层工会联合组织可以委派工作人员或者法律、财会等专业人员帮助、指导职工方进行协商。

第二十八条 企业工会应当监督企业落实国家有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制度,维护企业职工社会保障权益;对企业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者向上级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反映。

第二十九条 企业工会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与环境规章制度,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职工开展安全生产活动。

企业工会有权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与环境、职业病危害等事故以及严重危害职工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问题的调查,提出处理建议,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第三十条 企业工会及其依法建立的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对企业执行有关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与环境、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保险福利等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规定,工会应当向企业提出,必要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工会协助、督促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并参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企业内部调解不成,职工向地方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企业工会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帮助。

第三十二条 企业工会应当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和教育,引导职工通过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监察以及司法救济等渠道,表达利益诉求,合法、理性的解决劳动争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企业发生集体劳动争议以及停工、怠工事件,企业、企业工会、上级工会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共同做好各方面工作,及时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尽快恢复生产秩序。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对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派员到场参与协调处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建立法律顾问组织和工资集体协商指导组织,为企业、企业工会和职工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协调解决劳动争议等提供法律、政策、信息咨询服务和帮助。

第三十四条 企业、企业工会应当共同做好困难职工帮扶和职工心理疏导工作,组织开展适合本企业的文体活动,促进企业文化建设。

第三十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以及用工单位工会应当组织劳务派遣职工加入工会,参加民主管理,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 企业工会经费和资产

第三十六条 企业工会经费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其中企业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缴的经费和工会筹备金,按属地原则由地方总工会委托所在地税务部门依法收缴。

第三十七条 企业工会依法单独设立银行账户,自主管理和使用工会经费、会费。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会费全部用于会员活动支出。工会经费、会费不得用于非工会活动。

上级工会对企业工会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工会会同企业开展的劳动保护、劳动竞赛、技术创新、职工疗(休)养、困难职工补助、企业文化建设等费用。

第三十九条 企业工会合并、分立、撤销前,其财产、经费应当在上级工会指导下进行审计,并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工会合并的,其财产、经费归属合并后的工会所有;

(二)工会分立的,其财产、经费按照会员人数的比例分配;

(三)工会撤销的,其财产、经费由上级工会处置。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设立企业工会工作人员权益保障金,经费由本级工会承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企业工会提出意见后,企业不予纠正的,上级工会可以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向企业提出书面监督意见,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企业工会就工资分配、调整机制以及支付方式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企业工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企业、职工可以向上级工会反映,上级工会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纠正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并将纠正处理情况向企业、职工反馈。

第四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25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1997年8月5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乡镇企业工会条例》,1999年11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私营企业工会条例》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税发[2004]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切实做好《操作规程》的贯彻落实工作,并将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及时反馈给总局,以便于修改完善。
  附件:
  1.表证单书(HY01至HY17)(略)
  2.流程图(一至八)(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月十三日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


概 述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精神,规范全国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根据货物运输行业税收管理的特点,分为资格认定审验、发票管理、税款征收、数据采集传输四部分,包含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税收业务和县、市、省、总局四级税务机关的管理工作。主管税务机关业务由文书受理、发票管理、税款征收、税收管理四个岗位完成,县、市、省、总局四级税务机关的管理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和征管部门完成。各级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实行一人多岗或一岗多责。

第一章 主管税务机关

  1.1资格认定、审验
  1.1.1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
  1.1.1.1受理
  “受理”工作由文书受理岗位完成
  一、对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的单位,发放《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要求其如实填写并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
  (一)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五)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自有运输工具明细表及购买发票或行车证复印件;
  (七)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八)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收到纳税人报送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及附送资料后,经审核齐全无误的,受理并填开《税务文书领取单》(HY02)交纳税人;经审核不齐全或有错误的,退回纳税人,并告知其补齐或改正后重新报送。
  三、将《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及附送资料2日内(从受理之日计算,下同)传递给税收管理岗位。
  四、收到上一级地方税务局下发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HY03)及批复的相关资料后,2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同时收回《税务文书领取单》(HY02)。
  1.1.1.2审核
  “审核”工作由税收管理岗位完成
  一、收到文书受理岗位传递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审核其是否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
  (二)上一年度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
  (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年以上;
  (四)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五)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六)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上签署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报送上一级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上签署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退回文书受理岗位。
  三、收到上一级地方税务局下发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HY03)及批复的相关资料后,2日内传递给文书受理岗位。
  1.1.2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认定
  1.1.2.1受理
  “受理”工作由文书受理岗位完成
  一、对申请办理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的单位,发放《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HY04),要求其如实填写并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
  (一)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六)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收到中介机构报送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HY04)及附送资料后,经审核齐全无误的,受理并填开《税务文书领取单》(HY02)交中介机构;经审核不齐全或有错误的,退回纳税人,并告知其补齐或改正后重新报送。
  三、将《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HY04)及附送资料2日内传递给税收管理岗位。
  四、收到上一级地方税务局下发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HY05)及批复的相关资料后,2日内通知中介机构领取,同时收回《税务文书领取单》(HY02)。
  1.1.2.2审核
  “审核”工作由税收管理岗位完成
  一、收到文书受理岗位传递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HY04)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审核其是否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从事中介业务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
  (二)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年以上;
  (三)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四)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HY04)上签署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报送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HY04)上签署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退回文书受理岗位。
  三、收到上一级地方税务局下发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HY05)及批复的相关资料后,2日内传递给文书受理岗位。
  1.1.3自开票纳税人审验
  1.1.3.1自开票纳税人年审
  1.1.3.1.1受理
  “受理”工作由文书受理岗位完成
  一、对前来年审的纳税人发放《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要求其如实填写并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发票领购簿;
  (四)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五)年度财务报表;
  (六)自有运输工具变化情况;
  (七)《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HY03)
  (八)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收到纳税人报送的《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及附送资料后,经审核齐全无误的,受理并填开《税务文书领取单》(HY02)交纳税人;经审核不齐全或有错误的,退回纳税人,并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或改正后重新报送;未按时报送的将信息传递给税收管理岗位。
  三、将《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及附送资料2日内传递给税收管理岗位。
  四、收到批复的《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及相关资料后,2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同时收回《税务文书领取单》(HY02)。对被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告知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及有关证件。
  1.1.3.1.2审核
  “审核”工作由税收管理岗位完成
  一、收到文书受理岗位传递的《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审核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纳税人名称、经营地址、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开户银行及账号、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状况、联系电话等。
  (二)纳税情况。包括本年度实现的营业额、营业成本、应纳税额、实缴税额和欠缴税额等。
   (三)财务核算情况。包括会计人员配备、账簿设置、财务核算状况等。
  (四)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情况。包括货物运输业发票领购、使用、结存、保管、缴销及违章情况,自开发票电子信息的采集、报送情况等。
  二、审核后,在《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上签署审核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报送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三、收到批复的《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及相关资料后,2日内传递给文书受理岗位。
  1.1.3.2自开票纳税人日常审验
  “日常审验”工作由税收管理岗位完成
  一、对已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书面意见,并填制《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HY07)连同证明材料上报上一级地方税务局。
  (一)没有按地方税务局的要求正确核算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的;
  (二)不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正常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的;
  (三)有偷税、抗税行为的;
  (四)不能妥善保管、使用货物运输业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规定,对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业务都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六)违反规定,为其他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七)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收到批复的《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HY07)及相关资料后,对被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2日内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HY03),告知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及有关证件。
  1.1.4代开票中介机构审验
  1.1.4.1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
  1.1.4.1.1受理
  “受理”工作由文书受理岗位完成
  一、对前来年审的代开票中介机构发放《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要求其如实填写并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三)发票领购簿;
  (四)年度财务报表;
  (五)《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HY05);
  (六)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收到代开票中介机构报送的《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及附送资料后,经审核齐全无误的,受理并填开《税务文书领取单》(HY02)交代开票中介机构;经审核不齐全或有错误的,退回代开票中介机构,并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或改正后重新报送,未按时报送的将此信息传递给税收管理岗位。
  三、将《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及附送资料2日内传递给税收管理岗位。
  四、收到批复的《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及相关资料后,2日内通知代开票中介机构领取,同时收回《税务文书领取单》(HY02)。对被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的中介机构,告知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及有关证件。
  1.1.4.1.2审核
  “审核”工作由税收管理岗位完成
  一、收到文书受理岗位传递的《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审核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代开票中介机构名称、经营地址、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开户银行及账号、联系电话等。
  (二)代开发票及纳税情况。包括本年度代开发票金额、代征税额、解缴税额和欠缴税额,代开发票电子信息的采集、报送情况等。
  (三)财务核算情况。包括会计人员配备、账簿设置、财务核算状况等。
  (四)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情况。包括货物运输业发票领购、代开、结存、保管、缴销及违章情况。
  二、审核后,在《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上签署审核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报送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三、收到批复的《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及相关资料后,2日内传递给文书受理岗位。
  1.1.4.2代开票中介机构日常审验
  “日常审验”工作由税收管理岗位完成
  一、对已具有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的单位,一旦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取消其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的书面意见,并填制《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申请审核表》(HY09)连同证明材料上报上一级地方税务局。
  (一)没有按地方税务局的要求在代开发票同时代征税款的;
  (二)不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正常纳税申报、缴纳和解缴各项税款的;
  (三)有偷税、抗税行为的;
  (四)不能妥善保管、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规定,对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业务都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六)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收到批复的《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申请审核表》(HY09)及相关资料后,对被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的中介机构,2日内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HY05),告知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及有关证件。
  1.2发票管理
  “发票管理”所列各项工作由发票管理岗位完成
  1.2.1 发售发票
  (一)对申请领购发票的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中介机构,向其发放《发票领购单》(HY10),并要求其提供加盖“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中介机构”标识的《发票领购簿》(HY11)、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发票存根联。
  对首次领购发票的,要求其报送财务印章、开票人专章或中介机构开票人专章印模,并核定其用票种类(“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统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代开统一发票”)。
  (二)受理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中介机构的《发票领购单》(HY10)及其他资料,查验发票领购簿上是否加盖“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中介机构”标识及发票使用情况。
  (三)查验无误后,在《发票领购单》(HY10)上签章确认,将发票、《发票领购簿》(HY11)和《发票领购单》(HY10)交纳税人。
  1.2.2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一、对申请开具发票的代开票纳税人,要求其填写《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HY12),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货物运输合同;
  二、对代开票纳税人提供的证件和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在《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HY12)上签章确认,告知其持《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HY12)到税款征收岗位缴纳税款。
  三、查验代开票纳税人提供的完税凭证后,为其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代开统一发票”,加盖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将发票联、抵扣联和完税凭证交纳税人。
  四、发票整本使用完毕后,将存根联与《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HY12)、货物运输合同等相关资料一同归档。
  发票的领取、发放、保管、停止供应、恢复供应、收缴、核销、挂失、查验、工本费收取和违章处理等按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1.3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工作由税款征收岗位完成
  1.3.1 受理申报
  1.3.1.1自开票纳税人申报
  一、收到自开票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有关证件、资料后,审核其是否齐全。纳税申报表、有关证件、资料包括:
  (一)纳税申报表;
  (二)《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HY13)纸质文件和电子信息;
  (三)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四)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五)地方税务局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纳税人已报送申报表但相关资料报送不全的,受理申报并告知其补正。
  三、对《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HY13)电子信息进行审核校验,并传递给发票管理岗位(代开票人员)。经审核有错误的,责令自开票纳税人改正。
  1.3.1.2代开票纳税人申报
   一、收到代开票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有关证件、资料后,审核其是否齐全。纳税申报表、有关证件、资料包括:
  (一)纳税申报表;
  (二)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三)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四)地方税务局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纳税人已报送申报表但相关资料报送不全的,受理申报并告知其补正。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可实行简易申报,即按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和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即视同申报。
  1.3.2 征收税款
  1.3.2.1征收自开票纳税人税款
  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税款征收的有关规定办理。
  1.3.2.2征收代开票纳税人税款
  一、征收定额税款
  对代开票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税款征收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征收代开票税款
  根据《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HY12)上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按照规定的征收率,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所得税。
  三、清算
  按月或按季对代开票纳税人缴纳的定额税款和代开票税款进行清算。如代开票取得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大于定额,以开票时缴纳的税款为准,不再征收定额税款;如代开票取得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小于定额,则补缴定额与代开票取得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差额部分。
  1.3.2.3代开票中介机构解缴税款
  一、收到代开票中介机构报送的代征税款报告表、有关证件、资料后,审核其是否齐全。代征税款报告表、有关证件、资料包括:
  (一)代征税款报告表;
  (二)《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HY14)纸质文件和电子信息;
  (三)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四)与代征税款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五)地方税务局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 代开票中介机构已报送代征税款报告表但相关资料报送不全的,告知其补正。
  三、对《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HY14)电子信息进行审核校验,并传递给发票管理岗位(代开票人员)。经审核有错误的,责令代开票中介机构改正。
  1.4 信息采集传输
  1.4.1地方税务局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传输
  “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传输”工作由发票管理岗位(代开票人员)完成。
  一、发票管理岗位(代开票人员)根据开具的货物运输发票逐票填写《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HY15),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当日将清单信息采集到系统中并生成清单的电子信息。
  二、每月16日前,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汇总软件”将税款征收岗位传递的《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HY13)、《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HY14)和《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本岗位上月开具的发票信息,HY15)电子信息进行汇总,并报送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1.4.2国家税务局货物运输发票抵扣信息采集传输
  “货物运输发票抵扣信息采集传输”工作由税款征收岗位完成。
  每月16日前,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汇总软件”,将《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HY16)电子信息进行汇总,并报送上一级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第二章 县级税务机关

  2.1资格认定、审验
  2.1.1自开票纳税人审批
  “审批”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一、收到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如下处理:
  (一)经审核符合条件且由本级审批的:
  1.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上签署意见;
  2.填制《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HY03);
  3.在该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和《发票领购簿》(HY11)上加盖“自开票纳税人”确认专用章;
  4.将上述资料、证件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局;
  5.将营业执照复印件、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自有运输工具购买发票或行车证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存档。
  (二)经审核符合条件但由上级审批的,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一并上报市级地方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三)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退回主管地方税务局。
  二、收到市级地方税务局下发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HY03)及批复的相关资料后,2日内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局。
  2.1.2代开票中介机构审核
  “审核”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一、收到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HY04)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如下处理:
  (一)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HY04)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一并上报市级地方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二)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HY04)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退回主管地方税务局。
  二、收到市级地方税务局下发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HY05)及批复的相关资料后,2日内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局。
  2.1.3自开票纳税人审验
  2.1.3.1自开票纳税人年审
  “年审”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一、收到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的《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如下处理:
  (一)经审核合格且由本级批准的:
  1. 在《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上签署意见,并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HY03)及《发票领购簿》(HY11)上加贴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
  2.将上述证件及其他附送资料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局。
  (二)经审核合格但由上级批准的,在《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一并上报市级地方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三)经审核不合格且由本级批准的:
  1.暂缓通过年审,要求其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如需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局代开。
  2.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合格的按年审合格办理;整改不合格的:
  (1)在《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上签署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意见,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右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加盖“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专用章,并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2)将上述证件及其他附送资料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局。
  (四)经审核不合格但由上级批准的,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一并上报市级地方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二、收到市级地方税务局批复的《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及相关资料后,2日内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局。
  2.1.3.2自开票纳税人日常审验
  “日常审验”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一、收到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的《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HY07)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如下处理:
  (一)经审核属实且由本级批准的,在《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HY07)上签署意见后,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局。
  (二)经审核属实但由上级批准的,在《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HY07)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上报市级地方税务局。
  (三)经审核不属实的,在《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HY07)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局。
  二、收到市级地方税务局批复的《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HY07)及相关资料后,2日内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局。
  2.1.4代开票中介机构审验
  2.1.4.1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
  “年审”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一、收到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的《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二、审核后,在《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上签署年审合格或不合格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上报市级地方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三、收到市级地方税务局批复的《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及相关资料后,2日内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局。
  2.1.4.2代开票中介机构日常审验
  “日常审验”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一、收到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的《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申请审核表》(HY09)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如下处理:
  (一)经审核属实的,在《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申请审核表》(HY09)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上报市级地方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二)经审核不属实的,在《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申请审核表》(HY09)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局。
  二、收到市级地方税务局批复的《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申请审核表》(HY09)及相关资料后,2日内传递给下一级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岗位。
  2.2发票管理
  “发票管理”由征管部门完成
  发票领取、发放、保管、核销、检查等按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2.3数据汇总传输
  2.3.1地方税务局数据汇总传输
  “数据汇总传输”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通过《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汇总软件》等系统,汇总主管地方税务局上传的《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HY15)、《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HY13)和《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HY14),并进行审核校验,将汇总并审核校验后的电子信息按以下情况进行传递:
  一、实行县级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信息交换模式的,县级地税局于每月20日前将汇总的货物运输发票清单电子信息传递给同级国家税务局,同时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信息传递登记表》(HY17)上登记。
  二、实行市级或省级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信息交换模式的,县级地税局于每月18日前将汇总的货物运输发票清单电子信息上传市级地方税务局。
  2.3.2国家税务局数据汇总传输
  “数据汇总传输”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一、对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区县级交换信息的,区县级国家税务局收到地方税务局传递的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数据后,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信息传递登记表》(HY17)上登记。
  二、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汇总软件”,汇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运输发票抵扣信息。
  三、当月22日前,将收到的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数据和汇总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数据直接上传至省级国家税务局,并将该区县级税务局名称和上传时间等信息报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备查。

第三章 市级税务机关

  3.1资格认定、审验
  3.1.1自开票纳税人审批
  “审批”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一、收到县级地方税务局报送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如下处理:
  (一)经审核符合条件的:
  1.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上签署意见;
  2.填制《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HY03);
  3.在该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和《发票领购簿》(HY11)上加盖“自开票纳税人”确认专用章;
  4.将上述资料、证件传递给县级地方税务局;
  5.将营业执照复印件、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自有运输工具购买发票或行车证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存档。
  (二)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退回县级地方税务局。
  3.1.2代开票中介机构审核
  按照“2.1.2代开票中介机构审核”程序办理。
  3.1.3自开票纳税人审验
  3.1.3.1自开票纳税人年审
  “年审”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一、收到县级地方税务局报送的《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如下处理:
  (一)经审核合格的:
  1. 在《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上签署意见,并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HY03)及《发票领购簿》(HY11)上加贴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
  2.将上述证件及其他附送资料传递给县级地方税务局。
  (二)经审核不合格的:
  1.暂缓通过年审,要求其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如需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局代开。
  2.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合格的按年审合格办理;整改不合格的:
  (1)在《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上签署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意见,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右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加盖“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专用章,并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2)将上述证件及其他附送资料传递给县级地方税务局。
  3.1.3.2自开票纳税人日常审验
  “日常审验”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一、收到县级地方税务局报送的《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HY07)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如下处理:
  (一)经审核属实的,在《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HY07)上签署意见后,传递给县级地方税务局。
  (二)经审核不属实的,在《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HY07)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传递给县级地方税务局。
  3.1.4代开票中介机构审验
  3.1.4.1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
  按照“2.1.4.1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程序办理。
  3.1.4.2代开票中介机构日常审验
  按照“2.1.4.2代开票中介机构日常审验”程序办理。
  3.2发票管理
  “发票管理”由征管部门完成
  发票领取、发放、保管、核销、检查等按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3.3数据汇总传输
  3.3.1地方税务局数据汇总传输
  “数据汇总传输”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汇总县级地方税务局传递来的货物运输发票清单电子信息,并进行审核校验,将汇总并审核校验后的电子信息按以下情况进行传递:
  一、实行市级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信息交换模式的,市级地税局于每月22日前将汇总的货物运输发票清单电子信息传递给同级国家税务局。同时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信息传递登记表》(HY17)上登记。
  二、实行省级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信息交换模式的,市级地税局于每月20日前将汇总的货物运输发票清单电子信息上传省级地方税务局。
  3.3.2国家税务局数据传输
  “数据传输”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一、对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地市级交换信息的,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收到地方税务局传递的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数据后,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信息传递登记表》(HY17)上登记。
  二、将收到的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数据于当月22日前,直接上传至省级国家税务局。

第四章 省级税务机关

  4.1资格认定、审验
  4.1.1代开票中介机构审批
  “审批”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一、收到市级地方税务局报送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HY04)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如下处理:
  (一)经审核符合条件的:
  1.在《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HY04)上签署意见;
  2.填制《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HY05);
  3.在该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和《发票领购簿》(HY11)上加盖“代开票中介机构”确认专用章;
  4.将上述资料、证件传递给市级地方税务局;
  5.将营业执照复印件、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存档。
  (二)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HY04)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退回市级地方税务局。
  4.1.2代开票中介机构审验
  4.1.2.1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
  “年审”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一、收到县级地方税务局报送的《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如下处理:
  (一)经审核合格的:
  1. 在《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上签署意见,并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HY05)及《发票领购簿》(HY11)上加贴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合格标识。
  2.将上述证件及其他附送资料传递给市级地方税务局。
  (二)经审核不合格的:
  1.暂缓通过年审,要求其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为代开票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2.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合格的按年审合格办理;整改不合格的:
  (1)在《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上签署取消其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的意见,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右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加盖“已取消代开票中介方机构资格”专用章,并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
  (2)将上述证件及其他附送资料传递给市级地方税务局。
  4.1.2.2代开票中介机构日常审验
  “日常审验”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一、收到市级地方税务局报送的《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申请审核表》(HY09)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如下处理:
  (一)经审核属实的,在《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申请审核表》(HY09)上签署意见后,传递给市级地方税务局。
  (二)经审核不属实的,在《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申请审核表》(HY09)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传递给市级地方税务局。
  4.2发票检查
  “发票检查”由征管部门完成
   省级地方税务局不定期组织对本辖区范围内纳税人和下级地方税务局的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情况进行检查。
  4.3数据汇总传输
  4.3.1地方税务局数据汇总传输
  “数据汇总传输”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每月20日前,汇总市级地方税务局上传的货物运输发票清单电子信息,并进行审核校验,将汇总并审核校验后的电子信息传递同级国家税务局,同时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信息传递登记表》(HY17)上登记。
  4.3.2国家税务局数据汇总传输
  “数据汇总传输”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一、省级国家税务局收到地方税务局传递的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数据后,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信息传递登记表》(HY17)上登记。
  二、省级国家税务局于每月23日开始对省级地方税务局传递的数据和各地上传数据进行提取、清分,并将跨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HY16)和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数据上传国家税务总局。

第五章 国家税务总局

  数据比对
  “数据对比”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收到省级国家税务局传递的跨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HY16)和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数据,每月进行全国发票信息的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