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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商都友谊奖”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1:03:17  浏览:86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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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商都友谊奖”暂行规定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商都友谊奖”暂行规定的通知
郑政〔200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商都友谊奖”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二月四日





郑州市“商都友谊奖”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和表彰对郑州市作出突出贡献的国际友人和外国专家,扩大郑州市的影响,促进中外经济、科技、文教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对外国专家奖励办法》(外专发〔1990〕188号)的有关规定,设立“商都友谊奖”。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外国专家系应聘(邀)在我市政府机关、经济管理机构、科研机构、新闻、文化、教育以及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各类外国专家。

第三条 “商都友谊奖”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以必要的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专家,可以授予“商都友谊奖”:

(一)积极向我市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办法,填补某项空白或在解决技术、管理方面的关键问题上,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二)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提供关键技术,为项目的建成、投产、运行或管理等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为我市企业进步、科技攻关及高新技术发展提出重要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对我市发展规划、产业结构调整等城市宏观决策提出具有重要价值建议的;

(五)协助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我市对外经济贸易活动贡献突出的;

(六)向我市积极投资或引荐投资有显著成绩的;

(七)为发展我市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积极为我市培养人才,向我市捐赠具有重要价值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在教学、科研、出版、对外宣传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资助我市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

(十)为我市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获得过“商都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原则上不得再次申请。

第五条 专家聘请单位为所聘请外国专家申报“商都友谊奖”时,应填写《“商都友谊”奖申请表》,所填内容要真实,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外国专家局。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商都友谊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商都友谊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市外国专家局负责“商都友谊奖”评审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可视情况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审查评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评审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在未收到书面通知前,不得向外国专家透漏有关情况。

第九条 “商都友谊奖”由获奖证书、奖章和奖品组成,由市人民政府颁发。

“商都友谊奖”的颁发在征得外国专家本人同意后,选择适当时机,举行一定的仪式。不宜公开表彰的外国专家可以单独授奖。

第十条 “商都友谊奖”的奖品金额一般不超过一万元人民币。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可给予特殊奖励,其奖品金额视情况而定。

第十一条 “商都友谊奖”奖励费用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二条 对获奖的外国专家的宣传报道,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保护外国专家的安全和利益。

可以进行宣传报道的获奖外国专家及事迹,在宣传报道前应征得聘请单位和外国专家本人的同意,发稿前,应提交市外国专家局审核。

凡不宜公开身份和事迹的外国专家,不得公开宣传和报道。

第十三条 《商都友谊奖申请表》、获奖证书、奖章及奖品由市外国专家局统一制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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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引进人才智力的政策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委、市政府


青岛市引进人才智力的政策规定
市委、市政府



为广泛引进国内外人才智力,充实和加强本市科技力量,适应改革开放对人才的需求,促进本市科技、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竭诚欢迎国内外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高级工程技术人员、专家、学者、重要科技成果持有人和外经外贸人才及各种管理人才,以调动、定居、辞职、停薪留职、兼职、聘用等形式来本市工作。来本市工作的国内外人才既可以创办、联办经济实体、科研机构、承包、租赁企业,也
可以通过技术咨询、技术入股、合作研究、技术转让、国内外授权委托研究、短期讲学等形式服务。

二、来本市定居工作的国内外人才,根据所带可投产项目或有重大开发价值科技项目贡献大小的评估或预测,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安家补助费一至三万元人民币。

三、引进人才的住房可优先安排解决,作出贡献的由用人单位提供二居室或三居室住房一套;若自费购买住房,购房费由用人单位补贴20%。

四、引进人才具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贡献突出的,可低职高聘,也可破格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所在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已满的,由市主管部门专项解决。

五、引进人才所带项目或工作后以本人为主研制的项目投产后产生经济效益的,按《青岛市奖励研制应用科技成果贡献突出人才暂行办法》予以表彰奖励。

六、对从国外引进的本市急需并直接承担明确责任的关键人才,可高薪聘请或重金礼聘,其报酬双方面议。

七、对应聘来本市指导科研、设计、生产或担任顾问等短期工作的国内外科技专家、经济管理专家,其报酬由聘用单位一次性付给。

八、引进的国内人才,其配偶及按规定需随迁的子女可迁来本市;带进项目年增利税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可允许全家迁入本市落户。配偶及子女是农业户口,符合“农转非”条件的,优先办理;毕业博士或硕士研究生、高级技师及短缺人才、特殊人才,其配偶及子女是农业户口的,经
市人事局特批予以办理“农转非”手续,所需指标年终报市计委追补;年龄在四十周岁以下没有正式工作的配偶,可招收为全民或集体合同制工人,随迁子女入托入学优先就近解决;符合招工条件的待业子女可安排就业。

九、对引进的出国留学人员,尊重本人意愿来去自由,应聘可以是短期的或长期的,也可以来本市定居,路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十、重点引进的国内外高级人才允许随带助手一至二人,所带助手享受引进人才待遇。

十一、引进人才凡愿到乡镇企业或乡镇农业第一线工作的,全家户口可落到所在县级市(区)的城区,由用人单位在城区为其安排住房,劳动报酬及其他优惠条件由双方议定。

十二、辞职、辞退的人才应聘来本市工作的,经市人事局或市劳动局批准,其身份不变,工龄连续计算,凭市人事局或市劳动局的批准证明办理落户和粮食关系。

十三、对经市政府批准成建制迁入本市高科技工业园区的中科院、国防科工委、中央各部委所属的科研机构或高新技术开发机构,按科技人员占全体职工的比例减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科技人员占全体职工60%以上的,减收50%;科技人员占全体职工40%以上的,减收30%,
并享受本市同类机构的优惠待遇。

十四、外地区科技人员在本市内联单位、民办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任职满三年,已成为本市学科(技术)带头人或主要技术骨干的,本人自愿申请常住青岛的,经主管部门申报、市人事局会同市科委考核确认,由公安部门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外地区驻本市的独资企业、民间科研经济实体,根据其在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额和科技水平,给予一定的科技干部和高级技术工人调进指标,由上述单位提出申请,经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审查后,分别报市人事局、劳动局审批,并办理调进手续,由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十五、对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相应的试验室,配备科研设备和提供相应的研究经费。研究的项目属于我市科技、经济发展的攻关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或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新技术开发项目,由市科委、市计委、市经委给予优先安排。

十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2年9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请示》(晋国税所发)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提取管理费,不得加大比例向基层信用社提取或分摊管理费。县联社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不足使用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其差额部分,可向其直属营业部分摊,并准予其直属营业部
在税前扣除。



2000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