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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试行人民币外汇挂牌汇价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7:51:26  浏览:81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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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试行人民币外汇挂牌汇价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试行人民币外汇挂牌汇价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管局的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将实行新的人民币外汇牌价管理制度,即每日只公布人民币对美元和港币的人民币外汇市场的汇率中间价,并以此作为每日各外汇指定银行制定挂牌汇价的基准;各外汇指定银行以此汇价为依据,参照国
际外汇市场美元对其它可兑换货币的市场交易价格,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汇价管理的问题的通知》(银传(1994)24号)中规定的浮动幅度内,报出本行每日人民币对美元、港币和其他可兑换货币的挂牌汇价。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新的人民币汇价管理办法,总行决定全行系统自1995年1月1日起,采用前一日下午制定汇价,当日按市场情况调整的方法制定全行统一的外汇牌价,现将执行办法通知如下:
一、我行将保持目前由总行每日统一制定全行系统对外挂牌汇价并下发的办法,其中美元和港币的中心汇价,按每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执行。
二、自1995年1月1日起,总行将以前一日伦敦外汇市场的开盘价(伦敦时间早晨8点,北京时间下午4点)为基准,统一制定其它可兑换货币对美元的中心汇率,套算出人民币汇价后,通过SWIFT系统电传发至各分行。
三、由于国际外汇市场汇率波动较大,按前一日伦敦市场开盘价制定的当日中心汇价有时会偏离当日实际市场价格较远。因此每日早8:30,总行将根据当日市场情况对前一日下午4:00所报汇价进行调整,并将调整后的汇价输入X.25网络,要求各分行早上8点至下午6点(
周末、节假日停开)及时开通X.25网络,随时自取信息,并按当地情况,对前一日晚上收到的汇价进行修正,对于尚未加入全行X.25网络的分行,要求尽快申请安装,未完成前,可向总行电传(221097)自行查询(叫通后,输入“AAAA”即可)。
四、当国际外汇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总行将及时对汇价做出调整并输入X.25网络,各分行可随时通过X.25网络调阅,及时了解总行的最新报价。
五、为保持全行报价的一致性和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一行一价、一日一价的报价原则,各分行必须严格执行总行制定的中心汇价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汇价浮动幅度。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汇价制定问题请向总行国际业务部资金处反映;有关汇价发送问题请向总行SWIFT部门联系。



1994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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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7〕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更好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现就做好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以下简称自行纳税申报工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2007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2007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即将开始,社会各方面十分关注,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做好2007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依法治税,巩固首次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成果,进一步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和完善税制等方面的重要意义。应当看到,做好2007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有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参与,广大纳税人的密切配合等诸多有利条件。同时,也要认识到,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有待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环境有待改善,征管基础工作有待夯实。面对这些困难和挑战,我们要高度重视,想方设法克服困难,化解不利因素,稳步有序地推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在巩固去年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成果的基础上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和要求,将去年自行纳税申报的各项后续工作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对2007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精心组织、早做准备。要在完成首次自行纳税申报数据归集、整理和录入的基础上,将有关数据充实到个人收入档案,完善档案管理工作,扩大个人收入建档管理的覆盖面;根据首次自行纳税申报的有关数据,分析归纳高收入个人的分布情况和特点,确定当地高收入人群集中的重点地区、高收入行业和单位,作为2007年度自行纳税申报的工作重点;根据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和首次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所掌握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确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但没有自行纳税申报的个人,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选择部分有宣传和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例在2007年11月底前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曝光,巩固首次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成果,推进2007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工作。
  三、抓住两个重点,扎实做好基础工作
  首次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实践表明,实行全员全额管理和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这两项基础工作,是做好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关键。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做好这两项基础性工作,狠抓落实,推动2007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有序进行。已经实现了全员全额管理的,要充分利用扣缴义务人的明细申报信息,提前筛选出应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人员,做到有的放矢。尚未实现全员全额管理或此项工作进展缓慢的,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97号)的要求,以信息化为手段,扩大全员全额管理范围。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10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7〕863号)的要求,尽快推广应用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特别是应将该系统尽早应用到年所得12万元以上人数较多的单位。
  四、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和措施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在认真总结首次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工作方案的通知》(国税函〔2006〕1132号)精神,以首次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实施方案、应急预案、工作规程和保密制度等制度办法为基础,借鉴首次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中好的做法、经验,在今年11月30日前制定出明年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应急预案、相关工作规程和保密制度等,形成一套完整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规程和制度,保障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稳步有序地进行。
  五、深入宣传和广泛提醒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申报
  开展广泛、持久、深入和有针对性的宣传工作,是做好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重要条件。各级地税机关应于今年10月上旬启动明年自行纳税申报宣传工作,根据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特点和要求,上下结合、内外结合,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个人所得税法宣传。
  宣传工作要分阶段进行,在不同的阶段确定不同的宣传内容和宣传重点。在申报期到来之前,广泛宣传、普及个人所得税法和自行纳税申报基础知识,使广大纳税人了解个人所得税政策、自行纳税申报要求以及自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方式;提醒纳税人及时获取、妥善保存各种收入凭据和纳税凭证;同时,要结合典型案例曝光,形成普遍教育和良好的自行纳税申报环境。从今年12月份起到自行纳税申报期结束,要将自行纳税申报的有关政策和程序继续编印宣传手册和例解,广为发放;要通过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网站、信函、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广告屏、扣缴义务人等渠道发布公益广告、自行纳税申报提示、如何获取宣传手册等信息。
  宣传要区分对象,掌握策略,要将各种宣传方式和手段形成合力。对高收入者集中的地区和单位要进行重点宣传,宣传的重点是自行纳税申报的相关规定、年所得计算口径及方法、填报纳税申报表方法、自行纳税申报程序以及如何取得收入和纳税凭据等。对广大纳税人,要反复提醒,广泛告知。要密切关注税务总局网站和中央有关媒体,保证各地宣传和税务总局宣传相结合,形成合力;既要正面引导、提醒,也要加强违法责任和后果的宣传;既要持之以恒地保证面上的宣传,又要有针对性地集中宣传。
  要做好内部人员的培训,保证宣传内容准确。各级地税机关应继续加强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工作人员、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和税收管理员的个人所得税业务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业务水平和能力,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保证对外宣传和解答问题的准确性。
  六、进一步完善措施,优化纳税服务
  各级地税机关要发扬首次自行纳税申报的优质服务作风,继续坚持“以微笑换成效,以工作换合作,以诚意换满意,以主动换互动,以耐心换真心”,不断完善措施,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设立专门咨询台、上门宣传辅导、召开政策宣讲会等要继续保留并加以完善;提供绿色申报通道、登门集中办理申报、提供网上申报、邮寄申报、委托申报等服务方式要继续坚持并加以完善。此外,要完善相应的保密措施,通过制定有关自行纳税申报信息的保密制度或保密办法,切实保护好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中与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有关的信息,打消纳税人的顾虑,注意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要通过税务机关的优质服务,消除纳税人对政策不理解的抱怨,解决纳税人对政策不熟悉的困惑,不断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的意识,为2007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营造良好环境。
  七、建立定期反馈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制度
  各省地税局所得税管理部门负责做好与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的沟通联系工作。在2008年1月份上报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的收入分析材料中,要专题报告本地区自行纳税申报相关准备工作开展情况。2008年申报期期间,每周五上午12时前报送《自行纳税申报情况统计表》;发生紧急情况要随时报告;向媒体公布自行纳税申报人数之前,要与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进行联系,把握宣传时机和策略;申报期结束后,2008年4月3日11时前报送最终申报数据。在申报期内,税务总局将继续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自行纳税申报情况通报制度。各级地税机关可根据有关要求和实际情况,建立本地区报送数据和情况通报制度。
  八、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目标考核
  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加强2007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组织领导,局领导要高度重视,将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作为2007年度工作的重要内容,抓早抓紧抓实。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要密切配合,自行纳税申报工作领导小组要成为长期的统一协调组织,办公室、税政、征管、信息中心、稽查、计统等各个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开展各项工作。要与有关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实现长期合作。对新闻宣传部门,要及早协调沟通,设计好宣传方案,分阶段地实施宣传规划;对邮政等部门,要与其配合完善邮寄申报方式,降低邮寄申报成本。
  各级地税机关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确定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任务和目标:一是2006年度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二是税务机关个人收入档案中锁定的当地高收入人群集中的重点地区、高收入行业和单位;三是本地区今年宏观经济形势、居民可支配收入、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证券市场和房地产市场情况、个人所得税收入增幅等分析、评估情况。工作任务和目标要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税务机关和工作人员,实行目标管理,纳入绩效考核,落实工作责任,确保2007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十月八日

深圳经济特区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经济特区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一日)


  《深圳经济特区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已于1997年6月12日经市政府二届六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在工程建设中全面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确保工程质量,改善城市环境,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 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区立项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深圳市规划国土、公安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及环境保护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市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企业可成立行业协会。

第二章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立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立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市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市主管部门批准其筹建:
1、企业设立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预拌混凝土搅拌站选址意见;
4、拟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证明文件;
5、市政府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人凭市主管部门的筹建批文到规划国土部门办理用地申请手续。不具备市主管部门的筹建批文规划国土部门不予受理用地申请。
(三)申请人凭规划国土部门的用地证明文件和其他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规划。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布点方案由市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建设规模、预拌混凝土需求量以及区域道路交通运输状况编制,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各站的供应区域宜在十至十五公里的半径范围内。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用地由市规划国土部门以协议方式批租。
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设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应经市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市主管部门颁发《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由市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三章 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应接受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质量监督。
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定期进行原材料质量检测和混凝土拌合物的各项性能检测,保证原材料和混凝土成品的质量。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使用散装水泥,特殊情况需要使用袋装水泥的,应报市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缴纳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混凝土总用量超过五百立方米或一次用量超过二十立方米的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不得在施工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
市主管部门可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调整强制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区域和工程项目范围,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建筑业企业应向市或区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属特种类型混凝土,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二)因道路狭窄等原因,预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三)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现场搅拌混凝土应符合有关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规定。
第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应保证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为预拌混凝土的运输、使用提供照明、水源设施和其他必要条件。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的结算办法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定。预拌混凝土的指导价格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月公布。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单位应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建筑业企业不得向不具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购买预拌混凝土。
第十九条 预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为工程特种车辆,由市主管部门开具证明,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工程特种车辆通行证。
第二十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和运输应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的要求。预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应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禁止随地冲洗运输车。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未取得市主管部门的筹建批文、《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证书》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而销售预拌混凝土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拒绝接受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和未遵守有关质量保证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出现质量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未经批准使用袋装水泥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批准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责令建筑业企业停止现场搅拌并按现场实际浇筑的混凝土量对其处以每立方米五十至一百元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向不具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购买预拌混凝土的,责令其停止购买使用,并按购买的混凝土量处以每立方米三十至五十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或区主管部门按职责作出,罚款全部上缴财政。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规定的市、区主管部门应作出的有关决定应在十五日内作出。当事人对市主管部门作出的有关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复议,对区主管部门的决定不服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申请复议。对
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市、区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