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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五届全国自制教具评选结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8:25:56  浏览:82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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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五届全国自制教具评选结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五届全国自制教具评选结果的通知


2000-11-03

教基厅[2000]17号


第五届全国自制教具评选表彰活动在各地层层评选推荐的基础上,于2000年9月17日至22日在北京举行。9月22日上午召开了表彰大会,教育部党组成员、部长助理章新胜同志出席了表彰大会为获奖者颁奖,并观看了自制教具展览。
本届评选表彰活动是在落实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江泽民总书记《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的新形势和背景下举行的。通过评选活动,反映出广大教师中蕴藏着极大的自制教具的积极性和丰富的经验。自制教具作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教学教法改革、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一个重要的载体,要给予充分重视,并建立完善的机制加以推广。
本届评选活动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评选表彰的范围进一步拓宽,评选表彰的总量进一步扩大。和上一届相比,获奖作品的数量和质量都有提高,出现了一批方向对头、立意新颖、构思巧妙、制作容易、节省经费、使用方便、易于推广、适合教学需要的好作品,代表了我国自制教具的发展水平。
第二,出现了一些应用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纳米材料等技术水平较高的作品。
第三,参评作品体现了第三次全教会重要的理念,出现一些有利于培养创新思维、探索精神并有学生参与制作的作品,这是自制教具今后的重要方向。
第四,从本届评选参评作品的制作水平看,工艺性比以前有所长进,质量也有较大的提高,为进一步转化为产品创造了条件。
通过开展自制教具活动,涌现出一批优秀的自制教具能手。其中既有经验丰富,不断创新,成绩斐然的老将;也有初露头角、身手不凡的青年教师。在他们身上充分体现出创新的活力和教学改革的信心与决心。这是一支不可忽视的队伍,应该加以支持和鼓励,使他们成为各地开展自制教具的种子选手,教育教学改革的骨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35个参评单位选送了666件参评作品。按照有关评选的条件和办法,在阅读材料、实验观察和询问后,经评委的评议,最后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出不同等次的获奖作品。其中一等奖31项,占4.7%;二等奖68项,占10.2%;三等奖142项,占21.3%,提名奖425项,占63.8%。根据团体记分办法,通过评选,河北省、北京市、吉林省分别获得团体第一、第二、第三名。
希望各地教育部门再接再厉,把开展自制教具活动作为培养师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措施来抓,继续积极组织和大力支持自制教具活动,为进一步落实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科教兴国战略,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促进我国教学仪器事业的发展做好工作,为将在2003年或2004年举办的第六届全国自制教具评选做好准备。

第五届全国自制教具评选获奖名单

  团体奖:
    第一名 河北省  一等奖:5件,二等奖:7件,三等奖:7件
    第二名 北京市  一等奖:3件,二等奖:4件,三等奖:6件
    第三名 吉林省  一等奖:3件,二等奖:4件,三等奖:5件

  一等奖: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制作者

1
压力对化学平衡的影响演示仪
北京教育学院石景山分院
白福秦、何静



2
简易单片机学习器
北京青少年科技馆
朱骐

3
走进计算机-计算机工作原理演示
北京西城区青少年科技馆
胥筱汀

4
青蛙变态发育模拟演示器
河北安国市职业教育中心
李秀云、王宝山、程志清、郑选群

5
多功能电热切割机
河北保定南市区六一小学
许斯朴

6
小口瓶系列标本
河北昌黎县靖安镇陈庄子完全小学
陈广福

7
瓶塞、瓶盖开启器
河北唐山市62中
崔民树、陈国忠

8
二氧化氮与一氧化氮的制取和性质演示仪
河北唐山市车轴山中学
贾艳芹、鲍福顺

9
行程演示器
山西临县歧道乡康家塔学校
李绳锁

10
磁悬式气体反冲仪
山西太谷师范附小
崔永茂

11
摆的认识演示箱
吉林省舒兰市舒郊中心校
吕德福、徐德文

12
可变真空度放电管
吉林省松原教育学院
王维佳

13
灯泡系列教具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三合乡大房村小学
赵云飞

14
模块组合教具
上海风华中学
陈开云、朱国英

15
外置便携式多功能微机物理实验图示仪
上海市南洋中学
奚天敬

16
太阳能电池板多功能演示器
上海市彭浦新村第一小学
王衍庆

17
楞次定律与变压器原理演示装置
浙江杭州艮山中学
金明、陈欢庆

18
汽车驱动轮、从动轮摩擦力方向演示仪
浙江磐安县安文镇中学
傅忠余

19
演示及分组化学实验防毒装置
浙江温岭中学
董庆湘

20
心血管瓣膜模型及血循环演示器
安徽蚌埠铁路中学
郭士安

21
安培力演示器
安徽无为县第一中学
陈修云

22
液体表面张力演示仪
江西省奉新县第一中学
谢祥援、邓新华、帅胜友

23
无毒害托里拆利实验演示器
河南三门峡市第五中学
黄克治

24
高中立体几何多能可变折叠式教(学)具
河南郑州十二中
黄汉声、富国宝

25
气体性质定律仪
广西柳州市铁路第二中学
肖毅

26
地理平面图像动态演示器
重庆市第十中学
马昭恺

27
动量守恒演示器
深圳市布心中学
刘赐兰

28
恒力牵引仪
深圳市华侨城中学
方兴

29
“红外寻的”演示枪
深圳市华侨城中学
方兴

30
单摆式向心力演示器
厦门市第一中学
李丹、黄建通

31
大气压力实验器
大连市旅顺口区登峰小学
张予红



  二等奖: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制作者

1
赤道坐标系模拟地球运行仪
北京朝阳区教育研究中心
方展江

2
学生研究鼠妇活动观察套盒
北京第十三中学分校
张应春

3
微型智能机器人演示教具
北京青少年科技馆
林鹏、皮德义

4
电子起电机
北京石景山区八角第二小学
朱国平

5
液体内部压强只与深度有关而与液体质量无关演示器
天津市广夏中学、天津市普通教育技术装备处
朱抚民、闫焕龙

6
内压式氯化铜溶液电解器
天津市宁河县师范学校、宁河县芦台五中
王克华、阚文广

7
叶绿体结构及光合作用过程演示仪
河北沧州市二中
宗树玲、何俊华

8
太阳能热水器原理演示器
河北冀州市文教局仪器站
张敬常、黄寿鸿、

孙洪杰

9
凸透镜成像性质演示器
河北乐亭县汤家河高中
周玉忠

10
固液分离法晶体熔化系列实验器
河北省华北石油中等职业学校附属中学
刘琰、耿永喜

11
电磁作用和共振实验装置
河北石家庄24中
张士峰、赵辉

12
便携式大气压强演示仪
河北石家庄市第五棉纺织厂学校
蒋学刚、周树民、

王永章

13
激光几何光学演示箱
河北唐山市开滦十二中学
王永利、张立然

14
数学教学屏
山西运城市解州中学
曲百友

15
电解质、非电解质及其溶液导电性演示器
内蒙古包头四中
吕清、杨德龙

16
竖笛指法演示板
辽宁鞍山市铁西区新陶小学
王立博、姜慧芬、

王福晨、李长英

17
气体液化演示瓶
辽宁锦州市黑山县大虎山镇初中
何长江、罗敏艳

18
防护林带作用演示器
吉林省蛟河市18中学
魏举忠

19
电机原理说明器
吉林省前郭县套浩太乡中学
刘文白、揣玉林

20
识调板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瑞光小学
李静

21
组合式力学平台
吉林省吉林市16中学
王兆军

22
摩擦实验演示仪
黑龙江省绥化市七中
吴庆柏

23
轮轴和轮轴应用演示仪
陕西西安交大附属小学
杨茹勤

24
透明骨胳染色系列标本
陕西西安市八十五中学
雷桂珍

25
原电池原理演示仪
上海市曹杨中学
沈祖翼

26
竹、筒组合活动器
上海市崇明庙镇中心小学
施斌、陆佩忠

27
地磁场测试仪
上海市建虹中学
李上果、杨介信

28
多功能地球仪
上海市七宝中学
吴纪舫

29
简易声级计
上海市铜川学校
舒聪海

30
饮料瓶系列实验
江苏淮阴市教研室
王育华、陈浩、

魏谦、谌枚东、

仝振化、杨根付

31
磁场对电流的作用力演示器
江苏省徐州市务本高级中学
张鸿岳

32
弹簧共振演示仪
江苏省镇江四中
潘阿顺、高彭道

33
调压式贮气桶
江苏铜山县大庙镇中心中学
李为才

34
CCD演示显微镜及其实验
江苏吴江市盛泽中学
孙雪山

35
高灵敏渗透压演示器
浙江杭州艮山中学
郭晟、陈欢庆

36
超重失重演示器
浙江湖州中学
顾慧波

37
新型电解制氧器
福建省罗源县第一中学
张耀星、陈丹

38
内力作用下动量守恒演示器
福建省莆田二中
姚国钦、陈扬芳、程兆敏

39
超重和失重演示仪
江西乐平中学
张鸿林

40
半导体激光光路演示仪
江西省九江市教研室
梁玉祥、熊亚浔

41
双受精作用演示仪
山东莱阳师范学校
左霄虹、王德强、张明东、禹阿丽



42
雨量遥浏仪
山东莱州市莱州镇北流完小
初海庭、李永伟、张月芝、董延玲、王友良

43
正余弦曲线演示仪
山东枣庄市第八中学
李修新、庞宝柱、苗璜芝

44
饮料瓶自制教具系列
湖北省广水市教研室
沈新家

45
儿童服装拼板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水塔小学
齐云

46
化学实验装置图组合教具、学具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祁家湾中学
吴腊生

47
乖豆豆活动计算板
湖南省蔗陵市黄沙学区黄沙完全小学
文其林

48
即时速度演示仪
广东惠州市第三中学
姜南飞

49
浮力显示缸
广东梅州兴宁市第一小学
梁平儿

50
铜与硝酸反应演示装置的改进
广东南海师范
黄先碧、招业葵

51
声波演示器
广东省南海市大沥奇槎小学
吴福林

52
中国古代科技(水力机械)演示器
广东珠海市拱北中学
赵立林、梁国基、黄庆纯、粱富、

于果

53
TS一03型智能模拟量分析仪
广西南宁市逸夫小学
陆俊达

54
可控蒸气爆炸器
四川省宜宾市二中
凌受仁

55
小学自然电知识系列教具
重庆市巴南区鱼洞第四小学
朱朝全

56
噪声的危害与控制演示仪
重庆市北碚区实验中学
邹心泉

57
数学教学多用作图规
重庆市大足县万古中学
彭开柏

58
多功能光学演示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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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10号



《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业经1998年7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李述



一九九八年九月四日



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充分利用城市土地,合理确定城市建筑的日照间距,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活动涉及日照间距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被遮挡建筑物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保证日照间距:

(一)住宅;

(二)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疗养院的病房,老年人公益性专用住宅(以下统称长日照建筑);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涉及日照的建筑物。

前款中被遮挡建筑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考虑日照间距:

(一)临时建筑、违法建筑以及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的建筑物;

(二)建筑物集中设置楼梯间和辅助房间较多一侧及山墙、设窗山墙(以下统称非主要采光面);

(三)建筑物短边与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建筑物(以下统称非高层建筑物)短边相对的。

第四条 遮挡建筑物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考虑其对住宅和长日照建筑的日照遮档:

(一)距离住宅和长日照建筑外墙面6米以外的烟囱或者12米以外的水塔;

(二)高出建筑物顶面的,宽度不超过1 2米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水箱间以及凸出外墙面不超过1.5米的楼梯间等;

(三)位于住宅和长日照建筑主要采光面正向以外的建筑物。

(四)在尚未按照城市规划建设和改造的区域内的危房,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原位置按照原高度、原面积翻建的建筑物。

(五)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标志性建筑物。

第五条 建筑日照间距依据日照间距系数和遮挡建筑物计算高度确定。

日照间距系数,是指日照间距与遮挡建筑物计算高度的比值。

遮挡建筑物计算高度,是指被遮档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至遮挡建筑物檐口顶面或者女儿墙顶面的垂直距离,但被遮挡建筑物底部为公共建筑的,计算高度应当减去公共建筑层高度。

第六条 不设挑檐的遮挡建筑物,日照间距为遮挡建筑物非主要采光面外墙面至被遮挡建筑物主要采光面外墙面之间的最小距离;设挑檐的遮挡建筑物,日照间距为遮挡建筑物非主要采光面挑檐外墙面的垂直投影至被遮挡建筑物主要采光面外边线之间的最小距离。

遮挡建筑物为住宅的,考虑设置阳台,其计算高度均按照设置女儿墙不小于0.9米高计算。

第七条 非高层遮挡建筑物的长边和短边与住宅或者长日照建筑主要采光面相对时,日照间距系数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住宅:新区开发,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97;旧区改造,包括居住区、小区和组团改造,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插建的建筑物应当充分考虑周围建筑环境,并且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7。

(二)长日照建筑: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和插建的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均不得小于2。

第八条 在临规划道路红线宽度20米以上(含20米)的道路建设非高层建筑物时,其建筑物的短边与住宅和长日照建筑的主要采光面相对时,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物短边处计算高度的0.75倍,遮挡建筑物短边宽度超过1-2米时,每增加1米,间距相应也增加1米,当遮挡建筑物短边的宽度超过20米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执行。

第九条 非高层遮挡建筑物的长边与被遮挡建筑物的短边相对的,间距不得小于被遮挡建筑物短边宽度。

第十条 新建被遮挡建筑物的短边与原有需要考虑日照建筑物的非主要采光面相对的,间距不得小于新建建筑物短边的宽度。

第十一条 在原有建筑物非主要采光面一侧建设住宅或者其他需要考虑日照间距的建筑物,其与原有建筑位置上规划拟建建筑物的日照间距按照本规定第七条执行,规划拟建建筑物为高层的,按照高层建筑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高层遮挡建筑物(遮挡建筑物建筑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4米)日照间距按照下表规定执行:

高层建筑日照间距表单位:米

D H

l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30
40.8

(48)
40.8

(48)
40.8

(48)
40.8

(48)
50
55
60
65

40
40.8

(48)
40.8

(48)
40.8

(48)
50
55
60
65
70

50
40.8

(48)
40.8

(48)
50
55
60
65
70
75

60
40.8

(48)
50
55
60
65
70
75
80

70
40.8

(48)
55
60
65
70
75
80
85

80
40.8

(48)
60
65
70
75
80
85
-90

90
40.8

(48)
65
70
75
80
85
90
95

100
40.8

(48)
70
75
80
85
90
95
100


注:表中H为遮挡高层建筑物的建筑高度。H超过100米时按照100米计算。

D为高层建筑物与被遮挡住宅或者长日照建筑的日照间距。

1为高层建筑物与被遮挡住宅或者长日照建筑主要采光面相对的高层建筑物外墙面的长度。

表中给出的高层建筑日照间距为H和1在10的整数倍情况下的数值,其他情况按D=(H+l)/2计算,结果值小于48米时.对长日照建筑和新区开发的住宅建筑,日照间距按48米计算。

表中数字40.8为高层建筑物在旧区改造中对住宅的最小日照间距;(48)为高层建筑物对长日照建筑和新区开发中的住宅的最小日照间距。

第十三条 并列布置高层建筑物时,相邻高层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单栋高层建筑物的长边长度(两栋高层建筑物长边不同时,以长边长度大的计算),并不得小于建筑高度的一半(按照两栋建筑物中高度大的计算);若两栋并列高层建筑物其中之一为住宅或者两栋都是住宅时,日照间距按照《高层建筑日照间距表》中的规定执行。

高层建筑物的裙房(高度小于24米),按照非高层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在规划道路红线宽度28米以上(含28米)的道路两侧沿街布置建筑物时,只考虑规划布局,不考虑与道路对侧建筑物的日照间距。

第十五条 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规划布置建筑物,除应当遵守本规定中的日照间距规定外,还必须符合消防、环保、人防、防灾、城市基础设施等专业规范对建筑间距的要求。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日照间距标准建设的建筑,除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保留的外,应当予以拆除。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本规定造成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长春市规划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6月6日长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长春市建筑间距和日照间距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提存若干法律问题初探

       冯兴吾 刘金海 杨仕田

  
内容摘要:提存是各国立法普遍确认的一项制度,我国《合同法》对此作了规定。提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债务纠纷的及时解决。本文认为提存应符合一定条件,并按法定的程序进行,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关键词:提存 条件 程序 效力

  提存是债务人向债权人以外的特定的机关交付合同标的物的行为,它能产生与合同履行一样的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效力。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实践中,人们对此在法律适用上仍有分歧。为此,本文拟就提存的有关问题作一初探。
  一、提存的发展
  提存作为法律制度有着漫长的历史,它起源于罗马法。在现代民法上,提存的理论已颇有发展,规定也日益具体、全面,但提存的目的与基本原则并未超出罗马法的范围。
  我国在20世纪50年代曾实行过提存,但通常都认为1981年12月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19条第4款关于定作方受领迟延的规定,是我国立法上最早关于提存的规定,即“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6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用后,用定作方的名义存入银行”。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对提存未作明确规定,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4条对提存作了概括性的规定,即“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对将履行的标的物向有关部门提存,应当认定债务已经履行”。
  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来,我国出现了以担保为目的的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另一种形式的提存,即担保提存,所谓担保提存是指国家有关机构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保证债的履行而交付的担保物或其替代物进行寄存、保管,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向提存人发还提存物或将提存物交给债权人作对价,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按提存合同将提存物交给债权人或依法作其他处理的民事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于1995年6月2日发布的《提存公证规则》,从公证机构如何办理提存公证的角度,详细规定了提存的原因、条件、程序、法律效力等问题。《合同法》第91条明确规定了提存对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事由之……,并以第101-104条规定了提存的原因、风险责任、法律后果等问题,为提存提供了基本的规范。
  二、提存机构的确定
  提存机构是由国家专门设立接受提存物而进行保管,并应债务人请求将提存物发还债权人的机构,提存机构应是提存的主体。在国外,提存机构的确定一般采取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法院在法定范围内指定。我国《合同法》虽然对提存机构未作明确规定,但本文认为,公证机构应为法定的提存机构。
  1、我国公证机构在50年代曾办理提存业务,目前已普遍开办此项业务,积累了很多的经验。
  实践证明,公证机构开展提存公证,有利于及时调整债权债务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社会资产的损失,有利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稳定社会民事、经济秩序。
  2、提存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非诉讼工作,由公证机构办理提存业务,与其职能相符合,也便于国家对非诉讼业务的统一管理。  
  1995年6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颁布《提存公证规则》,是第一部明确规定能产生消灭债务和担保债务履行法律效力的部门规章,除此之外,我国目前法律没有明确哪个部门是提存机构。国外立法也都明确公证机构具有办理提存公证并产生特殊的法律效力的规定。《意大利公证法》第62-A条:“除上面规定的登记簿外,公证处还应当建立一本提存登记簿,专门用来逐日登记在他面前达成的文书或司法机关决定而提存给他的钱款或物品价值。”《奥地利公证法》第1条:“公证人是由国家任命,具有依照本规定就法律上的意思表示法律行为及其 生的权利等事项制作、交付公证文书、保管当事人寄托的文书及接受向第三者交付或向业务所交纳金钱和有价证券等职权者。”
  三、提存的原因
  提存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特定的情况下,债务人才可以进行提存,具体地说提存的原因有以下: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迟延受领合同的履行标的。
  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债务人履行标的,是指债权人应当接受债务人的给付,也有条件接受债务人的标的物,但债权人拒不接受给付;或者没有其他的正当理由,虽然债权人构成了违约,但是债务人如不将合同标的物交付给债权人,债务人就无法从合同中解脱出来。
  2、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没有办法到履行地受领的,债务人可以依法对履行标的进行提存,使债得到消灭。提存并不是对债权人过错的处罚,而是通过提存的方式来终止合同关系,以保护债务人在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摆脱合同的约束力。
  3、债权人下落不明、地址不详或者失踪、死亡后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
  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可以用提存的方式进行。如果债权人下落不明,但其指定了代理人,或根据《民法通则》已被宣告为失踪人并由法院指定了财产管理人,则不能构成提存的原因。
  4、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提存条款的。
  既然合同中当事人已经约定了债务人可以用提存的方式来履行债务,自然在合同约定的条件成熟时,债务人的债务即消灭。
  值得探讨的问题是,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提存费用过高的怎么办?我国《合同法》第101条第2款规定:“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至于如何“依法”拍卖或变卖,法律未作明文规定。本文认为应该按照《提存公证规则》规定,在公证处在办理保全证据后,由债务人委托拍卖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在公证处的监督下拍卖。
  四、提存的程序
  提存应依下列程序:
  1、债务人应向债务履行地提存机构提交提存申请。
  申请要载明提存的原因、标的物、标的物受领人的基本情况等基本内容以及合同(协议)、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提存受领人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提存标的物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的明细表。此外,债务人应提交有关债务证据,以证明提存申请载明的提存物确系所负债务的标的物,还应提交债务人迟延或者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清偿的相关证据。对于债务人提交的提存申请及有关证据,提存机构应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办理提存。
  2、债务人提交提存物。
  债务人的提存请求经提存机构审查符合提存条件的,债务人应向提存机构或指定的保管人提交提存标的物,提存机构应予接受并妥善保管。
  提存机构应当验收提存标的物并登记存档。对不能提交的提存物,还应当到现场实地验收。验收时,提存申请人应当在场,公证员应制作验收笔录。经验收的提存标的物,公证机构应当采取封存、委托代管等必要保管措施。本文认为,验收笔录应当记录验收的时间、地点、方式、参加人员、物品的数量、种类、规格、价值以及存放地点、保管环境等内容。验收笔录应提交提存人核对。对难以验收的提存标的物,公证机构可予以证据保全,并在公证笔录和公证书上注明。对易腐易烂易燃易爆等物品,公证机构应当在保全证据后,由债权人依法取得价款。
  3、提存机构向债务人出具提存证书。
  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应当自提存之日起三日内出具提存公证书,提存之债自提存之日即告清偿。提存货币的,以现金、支票交付公证处的日期或提存款划入公证处提存帐户的日期为提存日期。提存的物品需要验收的,以公证处验收合格的日期为提存日期。提存的有价证券、提单、权利证书或无需验收的物品,以实际交付公证处的日期为提存日期。
  4、通知债权人受领提存物。
  在提存后,应将提存通知已书送达债权人,各国在立法时通常规定由债务人通知债权人,我国《合同法》第102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当然,《合同法》所规定的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只限于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的情况,在债权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应如何通知以及由谁通知,《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对此情况,国外立法一般都免除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如《法国民法典》第374条规定:“债务人应立即将提存通知债权人,如不可能为通知者,得免为通知。”本文认为,在债权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应由提存机构履行通知义务,提存机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之规定,采取适当的方式将提存通知送达债权人。《公证程序规则》第53条第1款规定:“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应以通知书或公告方式通知债权人在确定的期限内领取提存标的物。”本文认为,提存受领人不清或下落不明、地址不详或无法送达通知的,公证处自提存之日起60日内,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告应刊登在国家或债权人在国内住所地的法制日报上,公告应在一个月内在同一级刊物刊登三次。
  五、提取提存物的期限
  1、债权人在规定期间内,对提存机构要有交付提存物的请求权。
  债务人向提存机构提存合同的标的物后,债权人即有向提存机关请求提存物的权利。债权人依法向提存机构提取提存物,提存机构不得拒绝交付提存物。债权人向提存机构提交提取提存物请求时,应当向提存机构交付相应的有关债权文书。如果债权人不能提交相关的债权证明,提存机构有权拒绝其提取提存物。
  在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存履行标的后,提存权利为只有在向提存人履行完毕自己的债务后,才能请求提存机构向其交付提存物。如果债权人在向债务人履行到期债务之前,要求提存机构交付提存物的,提存机构有权拒绝。《合同法》第104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或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2、除斥期间届满,债权人丧失领取权,提存物归国家所有。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都有一定时间限制,该时间限制就其性质属除斥期间。我国《提存公证规则》第21条规定:“从提存之日起,超过20年无人受领的提存物,视为无主财产,在公证处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额上缴国库。”20年的领取时间显然过长,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因此,我国《合同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公证程序规则》第53条第3款规定:“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五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上交国库。”
  六、提存的效力
  提存涉及债务人、提存机构和债权人三方之间的关系,也就必然产生对债务人的法律效力、对债权人的法律效力以及对提存机构的法律效力。
  1、提存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债务消灭。
  提存使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提存须有合法原因,否则不发生提存效力。《合同法》第91条规定,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提存公证规则》第17条明确规定:“提存之债从提存之日即告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