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斗争中加强党的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两个作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21:06:34  浏览:90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斗争中加强党的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两个作用”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斗争中加强党的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两个作用”的通知

部机关各司局及在京直属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

  在防治非典型肺炎这场严酷的斗争中,为了充分发挥部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简称“两个作用”),为夺取防治非典型肺炎攻坚战的胜利做出贡献,根据国家机关工委和部党组的要求,经研究,现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防治非典型肺炎已经成为各级党和政府组织所面临的重大挑战和严峻考验,是一项重大的任务。做好防治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到国家利益和我国国际形象。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共产党员应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的号召,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搞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中央关于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精神上来,以实际行动为夺取这场斗争的胜利做出贡献。

  二、各级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通知,在防治非典型肺炎这场特殊的斗争中,各级党组织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要求,认真组织广大党员开展向中日友好医院党组织、共产党员和广大医务工作者学习的活动(5月1日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下发了《关于开展向中日友好医院党组织、共产党员和广大医务工作者学习的通知》,并转发了卫生部党组的报告,附后)。要把防治非典型肺炎作为当前突出的重要任务,在思想上、组织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组织广大党员积极投身这场斗争,把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与做好水利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努力做到“两不误、两促进”,为本部门、本单位中心工作任务的完成提供坚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和组织保证。

  在防治非典型肺炎的斗争中,要大力营造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氛围,并作为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积极培养和树立本单位优秀共产党员的典型,利用报刊、简报、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发挥身边的先进人物的教育和示范作用,动员广大群众投入到防治非典型肺炎斗争中来,坚定信心,沉着应对,坚决打赢这场硬仗。

  三、共产党员要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斗争中,广大党员都要经受住考验,始终牢记共产党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义务,忠实履行共产党人的光荣职责,讲大局、讲党性、讲纪律、讲风格、讲奉献。遵纪守法,听从命令服从指挥,不信谣、不传谣,随时听从党的召唤,在危难时刻冲锋在前,勇挑重担,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以抗击非典型肺炎斗争的实际行动,为党旗增辉添彩,为群众作出表率。

  广大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全面正确地把握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带头积极宣传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和要求,引导干部职工坚定战胜非典型肺炎的信心和决心;带头以高昂的热情和大无畏的精神,积极投入到防治非典型肺炎斗争中去;带头维护大局,带头做好群众工作,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

  四、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当前,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要教育干部职工既要高度重视,又不要过度恐慌,对干部职工中出现的思想动态要随时了解和掌握,正确引导。要保持高度的政治警觉,警惕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借机造谣生事,严防西方敌对势力把我国非典型肺炎问题政治化。要关心群众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尤其注意解决群众的生活困难问题,及时排查并化解矛盾。如单位出现非典型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要满腔热忱,在千方百计进行医疗救治的同时,单位党组织要鼓励他们鼓起战胜疾病的勇气,形成关爱他们的氛围,使之树立生活的信心。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要发挥其贴近群众、贴近职工的优势,积极配合党组织做好思想工作和有关工作,广泛开展“献爱心、送温暖”活动。

  五、严肃党的纪律

  为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各项部署的及时有效的贯彻落实,按照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斗争中加强纪律性的通知》(国纪工发[2003]14号)的要求,今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中,凡对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有关部门制定和采取的关于防治工作的各项规定、措施贯彻不坚决、落实不得力的,违反防治工作法律法规、特别是不服从命令和指挥的,听信传播谣言和各种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隐瞒自身及家庭疫情的,要给予党纪处分;对擅离职守、临阵脱逃,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一律开除党籍。党员领导干部对防治工作不负责任,采取措施不力,而延误工作或对疫情推诿拖延,隐瞒不报或不如实上报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各级党组织要充分发挥纪检组织的职能作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反党纪的行为,坚决给予党纪处分,决不姑息和迁就。

  特此通知。

  附件:卫生部党组关于中日友好医院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斗争中充分发挥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情况的报告



二○○三年五月七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绥化市城区供热收费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政府


绥政发〔2008〕 51号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绥化市城区供热收费办法》的通知


北林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府2005年制定的《绥化市城区供热收费办法》经过两个取暖期的运行,对于稳定城区供热市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运行中,该办法与现实情况和上级规定存在不相符的地方。经多方讨论论证,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对城区供热收费办法特作如下修订:一、供暖车库一律按住宅收费标准(24.2元m2)收费。
二、有散热设施的阁楼,将高低于1.2米的不收费;净高1.2—2.1米之间收取半费;净高超 过2.1米的全额收费。
三、地下室比照阁楼收费办法收费。无散热设施的阁楼、地下室不收费。
四、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5日起执行。绥政发〔2008〕8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测办〔201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逐步建立健全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体系,我局组织制定了《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评价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评价标准(试行)

一、基本信用信息评价指标体系

评价项目 代码 具体内容 备注
单位基本信息
1-101 测绘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准确完整 单位基本信用信息不计分
1-102 法人代表、股东情况准确完整
1-103 测绘资质等级、编号、业务范围及有效期、初次取得测绘资质时间、资质升级时间等准确无误
1-104 单位性质、成立时间、组织机构代码准确无误
1-105 有与测绘资质等级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1-106 有与测绘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在职测绘专业技术人员
1-107 有与测绘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属本单位所有的仪器设备
1-108 有与测绘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办公场所



二、良好信用信息评价指标体系

评价项目 代码 具体内容 加分标准
一、测绘地理信息市场行为良好信息
2-101 单位取得测绘资质1年以上,且上一年度无不良信用信息 每年加1分,最高不超过3分(若上一年度出现不良记录,重新计算累计分值)
2-102 单位基本信用信息完整准确 1分
2-103 测绘成果质量合格,未发生应承担责任的质量纠纷 2分
2-104 单位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社会团体与测绘地理信息工作有关的表彰奖励 县(处)级表彰加0.5分/次,市(地、厅)级表彰加1分/次,省(部)级表彰加1.5分/次,国家级表彰加2分/次,最高不超过3分
2-105 测绘地理信息市场行为获得工商、银行、税务等部门授予的良好资信评级 资信等级存续期间,县级有关部门授予的加1分/项,市、地级有关部门授予的加2分/项,省级有关部门授予的加3分/项,国家级有关部门授予的加4分/项。最高不超过6分
2-106 获得测绘地理信息市场项目委托方的好评 0.5分/次,最高不超过5分



二、获奖信息 2-201 测绘地理信息科技项目获得科学技术进步奖 市(地、厅)级评奖加1-3分/项,省(部)级评奖加3-5分/项,国家级评奖加5-7分/项,最高不超过10分
2-202 获得测绘地理信息领域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评定的工程项目优秀奖 省级地方性社会团体评定的一、二、三等奖(金、银、铜奖)分别加1.5分、1分、0.5分/项;全国性社会团体评定的一、二、三等奖(金、银、铜奖)分别加2分、1.5分、1分/项,最高不超过3分
2-203 单位职工获得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能手称号或者单位在测绘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团体奖 省级竞赛获奖加0.5分/项;国家级竞赛获奖加1分/项,最高不超过3分
2-204 取得测绘地理信息领域相关产品专利权、著作权 0.3分/项,最高不超过2分
三、其他良好信息
2-301 积极配合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测绘资质巡查、测绘质量监督等各类监督检查 1分
2-302 按要求参加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测绘法宣传日、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等有关活动 0.5分/次,最高不超过2分
2-303 按时反馈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统计报表等文件 0.5分/次,最高不超过1分
2-304 为政府、公众提供防灾减灾、应急保障等测绘地理信息服务 1分/次,最高不超过3分
2-305 依法履行纳税等有关社会义务 1分
2-306 其他应予计分的良好信息 最高不超过3分,由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评分细则


三、不良信用信息评价指标体系

评价项目 代码 具体内容 扣分标准
一、一般不良行为信息 (一般不良行为是指单位在测绘活动、市场行为及遵守测绘行政管理秩序等方面存在问题,但未达到应受到行政处罚程度的行为) 3-101 未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每项每次扣3分

3-102 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测绘人员工资、补助等费用,未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3-103 在测绘生产中使用的仪器设备未按规定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超过检定有效期
3-104 测绘外业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3-105 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国家或省级基础测绘项目
3-106 未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3-107 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不齐全
3-108 未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履行测绘项目备案义务
3-109 未依法履行地图送审、备案义务
3-110 经审核批准的地图未按审查意见修改、未按规定报送备案样图或者未在地图上载明审图号


一、一般不良行为信息 (一般不良行为是指单位在测绘活动、市场行为及遵守测绘行政管理秩序等方面存在问题,但未达到应受到行政处罚程度的行为) 3-111 质量保证体系或质量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 每项每次扣3分
3-112 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执行不到位,存在失、泄密隐患
3-113 在测绘资质申请中出借或借用、盗用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仪器设备等资质申请所需材料
3-114 年度注册时被缓期注册
3-115 未执行测绘安全生产规定有关要求 每次扣5分
3-116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每项每次扣10分
3-117 违反合同法,未按约定时间、价款、数量、质量等履行测绘合同
3-118 存在恶性压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承接测绘地理信息项目
3-119 在测绘行政管理中提供虚假材料
3-120 未经批准进行涉军、涉密、涉外、涉网测绘活动
3-121 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检查结果不合格或者经鉴定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不合格


二、测绘行政处罚信息或重大不良行为信息
3-201 测绘行政处罚信息 警告 10分 发生涉军、涉密、涉外、涉网案件,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直接定为不合格等级。
3-202 罚款 小于1万元扣10分;1万至5万元扣15分;大于5万元扣20分
3-203 没收违法所得 小于3万元扣10分;3万至10万元扣15分;大于10万元扣20分
3-204 没收测绘成果 20分
3-205 责令停业整顿 20分
3-206 暂扣测绘资质证书 30分
3-207 降低测绘资质等级 40分
3-208 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直接定为不合格等级
3-209 受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政处罚 视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参照3-201至3-208项扣分标准,酌情扣分
3-210 情节严重、市场影响恶劣的违约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直接定为不合格等级
3-211 发生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3-212 连续两年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
3-213 伪造、变造测绘成果
3-214 发生侵权盗版行为
3-215 测绘单位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结果及强制执行信息 3-301 因与测绘有关的不良行为被提起诉讼,法院终审判决测绘单位承担责任或者履行义务的 根据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结果酌情扣10-20分
3-302 不履行与测绘有关的处罚、判决、裁定等,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加扣相应处罚扣分值的一半分
四、法律、法规认定的由其他部门执行的行政处罚信息 3-401 公安、工商、税务、国家安全、保密、新闻出版、通信等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视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参照3-201至3-208项扣分标准,扣相应分,其中发生涉军、涉密、涉外、涉网案件,情节严重的直接定为不合格等级
五、其他不良行为信息 3-501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视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酌情扣分,最高不超过3分,由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评分细则




四、信用等级评定

等级 信用分
A AAA 95≤信用分
AA 90≤信用分<95
A 80≤信用分<90
B B 70≤信用分<80
C C 60≤信用分<70
不合格 不合格 低于60

五、评价规则

1、信用信息主体的基础分为70分,有良好信用信息的予以加分,有不良信用信息的予以减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2、良好信用信息加分最高不超过30分。
3、因同一行为受到多种类型奖励或处罚的,按最高分值加减分,不累计。
4、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依据上一年度4月1日至本年3月31日期间积累的信用信息,对测绘资质单位进行一次信用评价,并于6月底前公布评价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