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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柏宁顿(中国)教育基金会首届“孺子牛金球奖”获得者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23:28  浏览:88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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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柏宁顿(中国)教育基金会首届“孺子牛金球奖”获得者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函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柏宁顿(中国)教育基金会首届“孺子牛金球奖”获得者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函
国税函发[1995]501号

1995-09-08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教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建议对香港柏宁顿(中国)教育基金会首届“孺子牛金球奖”获得者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函》(教外港[1995]39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香港柏宁顿(中国)教育基金会“孺子牛金球奖”是为了奖励内地长期从事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兢兢业业,在教书育人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教师。对此项奖励的评选,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了严格的评选办法。为了支持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对个人获得香港柏宁顿(中国)教育基金会首届“孺子牛金球奖”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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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发表建立战略伙伴关系10周年联合声明(全文)

中国等


中国-东盟发表建立战略伙伴关系10周年联合声明(全文)



  2013年10月9日,中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领导人在文莱斯里巴加湾市发表《纪念中国-东盟建立战略伙伴关系10周年联合声明》。联合声明全文如下:

  纪念中国-东盟建立战略伙伴关系10周年联合声明

  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的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于2013年10月9日相聚文莱斯里巴加湾市,举行第16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纪念中国—东盟建立战略伙伴关系10周年;

  忆及并致力于遵循东盟和中国领导人为培育东盟和中国之间的睦邻友好和互利合作,于2003年10月8日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签署的《中国—东盟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联合宣言》;

  认识到过去10年,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有力地促进了双方经济社会发展,并为地区和平、稳定和繁荣作出了重要贡献;

  欢迎庆祝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10周年,赞赏双方就此开展的一系列纪念活动,以富有意义的方式展现了中国与东盟之间充满生机活力的互利关系,包括2013年8月在北京举办的中国—东盟特别外长会、在曼谷举办的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10周年高层论坛,以及将于10月在中国举行的东盟经济部长路演等;

  重申中国继续支持东盟共同体建设、东盟互联互通、东盟团结和东盟在演变中的区域架构中发挥主导作用的重要性;

  赞赏中国在东盟对话伙伴中率先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率先与东盟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率先与东盟建成自贸区;

  重申《联合国宪章》、《东盟宪章》、《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在全球国家共同体中的东盟东同体巴厘宣言》(第三份《巴厘宣言》)、《东亚峰会互利关系原则宣言》(巴厘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及其他被广泛接受的继续指导中国—东盟对话关系和友好合作的国际法原则;

  进一步重申《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是一份里程碑式的文件,体现了东盟成员国和中国的共同承诺,即促进和平、稳定与互信,以及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平解决南海争议。

  欢迎以下方面取得的进展:落实2002年签署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中国和东盟于2012年发表《纪念〈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签署10周年联合声明》,2011年达成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后续指针,以及启动“南海行为准则”磋商;

  特此同意以下内容:

  一、我们致力于推进、加强和深化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维护共同利益,并将继续全面有效落实《〈中国—东盟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联合宣言〉行动计划(2011-2015)》,为中国—东盟关系未来10年取得更大成就而努力。

  二、中国重申,一个团结、繁荣、充满活力的东盟符合中国的战略利益。中国坚持把东盟作为周边外交的优先方向,坚持巩固与发展同东盟的战略伙伴关系,坚持通过和平方式和友好协商解决同有关东盟国家的分歧。

  三、东盟重申,中国的发展对本地区是重要机遇,东盟支持中国和平发展。东盟国家重申坚持一个中国政策。

  政治和安全合作

  四、我们致力于促进战略关系,保持高层密切交流与接触,双方同意探讨继续通过加强睦邻友好合作以深化政治互信。东盟国家注意到并赞赏中国提出的关于“中国—东盟国家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倡议。

  五、我们重申,根据国际法,尊重彼此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尊重不干涉别国内政原则,和平解决争议,不威胁使用或使用武力。

  六、我们同意深化和支持防务交流与安全合作,加强沟通协调,这将扩大中国与东盟的接触,增进相互理解,促进地区和平、稳定和繁荣。东盟注意到中国倡议适时在华举行中国—东盟防长非正式会议。

  七、中国坚定和完全支持东盟为实现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所作的努力,并愿早日签署《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议定书。

  八、为支持东盟共同体建设,中国愿向东盟及其相关机构提供发展援助。我们同意继续加强防灾救灾合作。中国愿与东盟灾害管理人道主义救援协调中心拓展交流与合作。

  九、我们强调共同维护南海和平稳定,确保海上安全,维护航行自由,根据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和平解决争议,加强海上合作,遵守《南海各方行为宣言》(DOC)和《纪念〈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签署10周年联合声明》中所述原则。我们重申我们的承诺和坚定决心,将全面有效落实《宣言》。鉴此,我们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朝着达成“南海行为准则”(COC)而努力。

  十、我们欢迎2013年9月14日至15日在中国苏州举行落实《宣言》第六次高官会和第九次联合工作组会取得的积极成果,包括加强海上务实合作以及就“准则”举行磋商。我们期待建立联系热线,以迅速应对海上局势,包括搜救遇难人员和船只。我们同意促进和建立信任,鼓励有关各方预防海上突发事件。我们将继续加强落实《宣言》,保持定期磋商,朝着《宣言》所确定的达成“准则”的目标而努力,以加强互信,维护地区和平、稳定和繁荣。

  经济合作

  十一、我们重申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在多边和区域贸易谈判中积极坚持这一立场。我们高度评价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为提升双方经贸关系发挥的积极作用,欢迎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版”倡议,包括改善市场条件和双方贸易差额,以及扩大《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范围和覆盖面。我们责成有关官员尽早就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版”展开讨论。

  十二、我们将共同作出努力,争取到2015年双方双向贸易额达到5000亿美元,到2020年达到1万亿美元,今后8年双向投资1500亿美元。

  十三、我们要共同努力,积极推进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谈判,根据2013年8月在文莱斯里巴加湾市举行的第一次RCEP部长会议通过的RCEP工作方案,确保谈判完成,以大力促进东亚经济一体化。

  十四、我们支持中国—东盟中心在促进双方贸易、投资和旅游便利化方面所做的工作,以实现2020年前双向贸易与投资目标。

  十五、我们重申2013年10月23日至25日东盟经济部长赴华路演的重要性,这将提升中国中央与地方政府官员及商界人士对双方合作的信心,充分利用中国—东盟强劲经济关系以及东盟经济一体化各种倡议所带来的机遇。

  十六、我们认为,中国—东盟博览会是双方经贸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平台,将继续支持并积极参加中国—东盟博览会。

  十七、我们将共同努力,特别是通过有效落实东盟一体化倡议(IAI)工作计划(2009—2015)和包括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GMS)、东盟湄公河流域发展合作(AMBDC)、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东盟东部增长区(BIMP-EAGA)在内的次区域合作,推动可持续发展,缩小东盟发展差距。我们同意实施澜沧江—湄公河航道二期整治项目。我们鼓励地方政府更多发挥优势,积极参与中国—东盟合作。中国愿与东盟国家探讨在边境地区设立跨境经济合作区。

  十八、我们将继续共同努力,加强金融合作,深化“清迈倡议多边化”合作,不断完善区域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和流动性支持措施。双方将进一步发挥中国—东盟银行联合体的作用。

  十九、东盟赞赏中国持续支持《东盟互联互通总体规划》的落实,以及通过中国—东盟互联互通合作委员会中方工作委员会和东盟互联互通协调委员会的积极接触,促进公路、铁路、航空和水路更好的互联互通。我们欢迎2013年9月2日在中国南宁举行中国—东盟交通部长特别会议。为缓解基础设施项目融资瓶颈,我们同意积极推进建设亚洲基础设施投融资平台。东盟赞赏中方设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倡议,以优先支持东盟互联互通项目。我们将推动泛亚铁路项目建设尽快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十、我们将根据2010年11月第九次中国—东盟交通部长会议上签署的《中国—东盟航空运输协议》,加强民用航空合作,以促进中国和东盟国家互联互通,支持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建设。

  二十一、我们支持为发展中国—东盟海洋合作伙伴关系所作的努力,包括用好中国—东盟海上合作基金,加强双方在港口互联互通、渔业、海洋科技、环境保护、航行安全、海上搜救、海洋文化等领域合作。我们同意加强中国与东盟海上执法机构间的对话交流,并考虑成立相应机制。

  二十二、我们将加强在环境、农业、信息与通信技术、人力资源开发、相互投资、湄公河流域开发、旅游、运输、能源领域的合作。我们将制订中国—东盟环保技术与产业合作框架,建立中国—东盟环保技术和产业交流合作示范基地。

  二十三、我们将共同努力实施中国—东盟科技伙伴计划,加强在技术转移、能力建设和创新等方面的合作,也包括中小企业间的合作。我们将探讨建立中国—东盟创新中心和中国—东盟科技创新政策研究中心,制订“中国—东盟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合作行动计划”。

  社会文化合作

  二十四、我们将密切合作,促进青年、文化、媒体、教育、旅游、社会发展、公共卫生、灾害管理等社会文化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支持中国—东盟思想库网络建设。

  二十五、我们一致同意将2014年确定为“中国—东盟文化交流年”。东盟赞赏中国决定自2014年起的未来3至5年向东盟成员国青年学生提供15000个政府奖学金名额。

  二十六、我们致力于支持中国—东盟中心的工作,通过文化交流、教育合作使之成为一个促进更好的理解、沟通与合作的平台。

  二十七、我们欢迎使用中国—东盟合作基金、中国—东盟投资合作基金和中国—东盟公共卫生合作基金,同意用好中国政府设立的亚洲区域合作专项资金,支持双方各领域合作和交流。

  地区及国际事务合作

  二十八、我们同意通过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加强区域经济合作,欢迎关于建立亚洲金融稳定体系、亚洲投融资合作体系和亚洲信用体系的合作倡议。

  二十九、中方再次承诺愿在东盟与中日韩(10+3)、东亚峰会(EAS)、东盟地区论坛(ARF)和东盟防长扩大会议(ADMM+)等东盟主导机制框架内,与东盟紧密合作,支持东亚共同体建设的长远目标。中方重申,继续支持东盟在不断演变的区域架构中发挥主导作用。

  三十、我们认识到,在当前全球经济形势下,应鼓励各国采取负责任的经济政策,保持全球经济复苏势头。

  三十一、我们将加强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尤其是在共同关心的问题上的沟通与合作。中国将继续支持东盟在联合国、二十国集团(G20)和亚太经合组织(APEC)中发挥更大作用。


分秒之争:一位消费者的维权之路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唐时华、童晓宁、赵丽琳


手机计费按秒还是按分?一场关于消费权益的诉讼由此展开,按分钟计费,是国家的明确规定,还是运营商的霸王条款?2007年,云南电视台法制栏目《与法同行》首播节目《分秒之争》讲述了一名消费者因为手机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整整大半年,昆明的消费者马涛都有点儿烦,因为从2006年8月份开始,他发现自己的手机话费都是以分钟来计算的,而通话时间不到1分钟也都按1分钟收了。马涛觉得这钱出得冤枉。带着这种疑惑,马涛向联通公司的有关人员就收费的依据进行了电话咨询,并要求联通公司出具明确的书面解释。马涛觉得,自己作为消费者,对手机收费情况享有知情权,特别是没打够1分钟也按1分钟计的这个问题,联通公司没能作出合理的解释,他认为这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一纸诉状,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告上了法庭。

2007年5月14号,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诉状中,原告马涛请求法院判令联通公司停止侵犯原告的知情权,并向原告明确说明收取手机有关信息费和手机通话时间在1秒至59秒之间都要按1分钟收取通话费的依据。

对于马涛的诉讼请求,被告方的代理人卜海泉认为,当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提供某些消费信息,经营者置之不理或者提供的答复不能达到消费者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说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但是如果马涛并没有要求经营者提供上述信息,而是仅仅因为自己不了解某些情况,就向法院起诉自己的知情权受到了侵犯,这无疑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从逻辑上也解释不通。

法庭上,双方围绕联通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问题展开了辩论。 马涛认为,原告从2003年起就与被告订立了电信服务合同关系,但令人遗憾的是,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原告曾经多次致电向被告询问有关收取信息费及其价格的依据,被告都未给予明确的书面答复。对于马涛的疑问,联通公司并不认可,联通公司认为。自己有完善的营业厅的客服系统,可以保障用户相应的知情权得到一个保护,不存在侵犯马涛的知情权问题。

法庭上,联通公司出示了国家计委1995年第946号文件,在这份文件里面,国家计委批复同意了联通公司的资费标准,其中就专门涉及到通话时间不满1分钟按1分钟计的内容。

法庭上,联通公司向马涛出示了相关收费依据,马涛也表示通过诉讼,自己已经知晓了按分钟收取的依据,自己的知情权已经得到了实现,按分还是按秒计费的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和思考,他打官司的目的已经达到了。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庭审过后,记者采访了当事双方。以下是双方当时颇有意思的一个采访记录: 杨艳(联通公司昆明分公司业务经理):目前呢我们国家的电信资费是有国家定价,国家的指导价以及市场指导价这三个因素决定的。其中呢,它主要是以国家定价和国家的指导价为主,市场调节价为辅。我们电信运营商实际上是在国家的物价部门以及通信管理局的规定的资费标准下进行资费调整。

马涛:根据现在这个通信营运商的技术含量,他已经可以达到以秒计费的这种技术水平,我认为他就应该可以按秒来计算消费者这个话费。

杨艳;那么按秒计费就技术上来说,应该是可以实现的。但是从经营的机构体制上来说,是否有这样的必要。

在联通公司看来,按秒计费的必要性值得考虑。可是马涛并不这样认为,因为这个非常有心的马涛,在2006年8月份去打话费清单的时候,发现一个重要问题。因为马涛自己在2006年8月份的一个话费清单,以秒计费和以分钟计费之间相差的比例是达到22%左右。就是当你的通话次数越多的时候,以秒计费与以分钟计费之间的差额将会越来越大。马涛认为按秒收费,自己的话费就会大大的降低,对这种看法,联通公司又是怎么看的呢?

联通公司认为,实际上降低计费单元,并不一定会降低收益,而且对计费来说是相当麻烦的一个事情。

据了解,长途电话早就实现了按每6秒计费,为什么市话不能按6秒来计呢?联通公司用了一句话来反问:“真正的实现以6秒计费,那么可能又会有消费者来问:1到5秒,为什么要按6秒来计费,这样的话实际上意义不是太大。”

但是马涛却不认同,他认为,如果每个人多收一元的话,一千万个的消费者就是一千万。下一步是不是会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将1分钟收费能不能改成按1秒钟来计费。 面对这样的矛盾,一直致力于反垄断法的研究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的教授齐虹丽是这样解释的:一个权利,以知为前提,如果消费者的知情权都得不到保障的话,其他权利就不可能得到保障了。我们国家,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电信条例》都做了一些规定。有了权利的规定,相应的义务又是什么呢?这方面规定得不是很协调。有了义务的规定,不履行义务又该如何处罚呢?这方面也没有衔接地非常好。

同样,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的副院长陈兴华教授认为,在我们许多的公共服务行业都涉及到在收费标准设计的时候有值得斟酌的地方。像停车费不满半小时按半小时收费;宾馆里边住房子,只要超过十二点就统统按半天收费,超过六点按一天收。这都是单方设定的收费标准。作为消费者来讲,我们对于向自己收费的情况,如果认为不合理的,有理由提出质疑。或者说,有理由说不。

近年来,针对消费权益起诉的案件在全国各地频频的出现,比如说,轰动一时的“春运涨价”问题、“高架路收费不合理”、昆明的某大学学生状告银行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的案件。这些案件在全国范围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也促进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此外,国家也开始逐步规范相关领域的收费,一些相关法规陆续出台。马涛状告联通公司这个案件虽然以调解的方式结案了,但是它给我们带来的思考却仍在继续:消费者如何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营者如何更好地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市场管理如何更加规范,法律法规如何更加完善,这都值得我们去进一步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