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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互惠商标注册的换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5 06:11:13  浏览:82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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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互惠商标注册的换文

中国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互惠商标注册的换文


(签订日期1975年8月8日 生效日期1975年8月8日)
             (一)我方去文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致意。为了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间贸易的发展,两国政府的主管部门曾就两国间在互惠的基础上注册商标的问题进行了商谈。它们得到的原则结论是,订立一项允许一方国家的商标在对方国家批准的有效期内获得与对方国家国内商标同样程度的法律保护的协议,是符合两国利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兹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两国间就互惠注册商标达成下列协议:
  两国政府同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一方国家的贸易公司和企业可以在对方国家依照该国的法律申请商标注册并取得已注册的商标的专用权。
  本协议按照存在的状况,也适用于柏林(西)。
  本协议自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复照确认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印)
                     一九七五年八月八日于北京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荣幸地确认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一九七五年八月八日的照会,其内容如下: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荣幸地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照会的内容,同意上述照会和本照会成为两国政府间的协议,此项协议自本照会之日起生效。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
                            (印)
                       一九七五年八月八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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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大中专毕业生办法(试行)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府发〔2004〕16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大中专毕业生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九江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大中专毕业生办法(试行)》已于2004年8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九月一日



九江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大中专毕业生办法(试行)


 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选人、用人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
2、坚持在编制员额内进人“占编不上编” 的原则。
3、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4、坚持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原则。
5、坚持新进事业单位人员实行聘用制、人事代理制的原则。
6、坚持行政监管和群众监督的原则。
二、范围对象
1、全日制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
2、国家承认学历的非在职大中专毕业生。
3、市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其他具有同等学历的人事代理人员。
三、招聘程序
1、申报计划。一般在每年第一季度由用人的事业单位提出补充人员计划,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编制部门核准人员编制,市人事部门汇总,报请市政府审批后,由市人事部门下达专项用人计划。
2、发布招聘公告。各用人单位将招聘计划、应聘岗位、岗位说明、资格条件等信息报市人事部门审核后,予以公布。
3、组织报名。采取求职人员直接进入人才市场现场报名和人才网络接受报名相结合的办法。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不得有欺诈行为或采取其他方式谋取非法利益。
4、资格审查。由用人单位按照已公布的应聘岗位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对利用人才网络报名的应聘者,用人单位可以委托人才市场协助进行资格审查。
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5、素质测评。用人单位可以自行委托市人事部门的人才测评机构对应聘人员进行综合素质测评。主要测评应聘者的职业倾向、性格特征、发展潜能等因素,为单位用人提供参考依据。
6、笔试。按应聘者所报岗位采取分类闭卷考试。主要考察应聘人员所报岗位的专业基本理论知识。笔试组织工作,在人事部门的指导下,由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命题、统一阅卷,也可由主管部门会同市人事部门的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7、面试。按应聘人员笔试成绩分类划定面试入围分数线,按用人单位计划招聘人数1:3,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入围分数并列的,可同时参加面试。面试采取结构化方式进行。面试主要考察应聘者所报岗位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面试组织工作,在市人事部门指导下,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8、体检。按应聘者笔试和面试成绩总分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入围分数并列的按笔试成绩确定。因体检不合格产生的缺额则依次递补。
体检由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在市人事部门指定的市级医院组织实施,体检标准暂按《江西省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录用体检办法》执行。体检的医疗技术鉴定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受检医院负责。体检费用由参检人员负担。
9、考核。体检合格者由用人单位负责考核。主要考察应聘者的品德表现和现实表现。考核标准暂参照《江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执行,考核结论应当形成书面材料。
10、公示。用人单位按考核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并在发布招聘公告的公共媒体上公示5天。
11、办理手续。拟聘用人员公示后,到市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到编制部门办理应聘人员核编手续。
具有就业报到证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填写《九江市事业单位全日制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登记审批表》后,由市人事部门开具《九江市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介绍信》,应聘人员具有国家正式干部身份;国家承认学历的非在职大中专毕业生和其他非国家干部身份的同等学历的应聘人员填写《江西省国家承认学历非在职毕业生就业登记审批表》后,由市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开具《江西省国家承认学历非在职毕业生就业工作介绍信》,应聘人员按岗位确定身份。
12、办理聘用手续。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订试用合同,试用期一年,期满后考核合格的签订正式聘用合同一式五份(市人事部门、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应聘人员及人才交流中心各执一份),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根据工作需要,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签订一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办理续聘手续;考核不合格的,按合同规定予以解聘。解聘人员可进入人才市场重新择业。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
13、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应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后,由用人单位或有关部门将其人事档案转送市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管理并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已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了人事代理的除外)。人事代理费用,按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四、聘用人员待遇
具有就业报到证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在试用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见习期工资福利待遇。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享受相应毕业生转正定级工资福利待遇。国家承认学历非在职大中专毕业生在聘用的试用期及期满后聘用的工资福利待遇与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相同。其他聘用人员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确定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原工龄可连续计算(不含国有企业改制置换身份人员)。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的经费,按用人单位的原经费供给渠道解决。
五、组织管理
市人事部门要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政策指导,搞好协调,强化监管。各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坚持做到招聘计划公开、招聘政策公开、招聘程序公开、招聘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严肃处理。
监察机关对考试录用的全过程进行监察。
六、附 则
1、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依照市委 市政府九发(2004)12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2、本《试行办法》由市人事部门解释。
3、本《试行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4、各县(市、区、山)可参照执行。
附:
(1)《九江市事业单位招聘大中专毕业生计划申报表》
(2)《九江市事业单位全日制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登记审批表》
(3)《江西省国家承认学历非在职毕业生就业登记审批表》
(4)《九江市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介绍信》
(5)《江西省国家承认学历非在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介绍信》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玉政发〔2004〕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玉林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玉林市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和工作环境,增进市民身心健康,发挥园林绿化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玉林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园林绿化是指规划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地、园林植物和园林设施、园林小品、园林建筑等。
城市园林绿地包括: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游览绿地、单位附属绿地、街道绿地和广场。各级各类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灵)园均属城市园林范围。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城市建设资金中按比例安排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维护经费。
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园林绿化建设。
加强园林绿化科学知识和管理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和提高市民园林绿化意识和道德水平。
第五条 玉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辖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各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由各地人民政府(管委)指定的部门负责。
第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建设与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 植树造林、绿化、美化城市,是全体公民的光荣义务。各单位要认真搞好环境绿化、美化工作,充分发动和组织广大职工和居民参加植树、种草、栽花活动,爱护花草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检举各种损坏园林绿化的行为。
第八条 对植树造林、保护花草树木及园林绿化设施等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或所在单位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九条 凡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或个人,在义务植树时要按质按量保种保活。如植树出现死亡现象,则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负责补种成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城市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新建城市道路,必须按照标准安排绿化用地。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的性质、特点、规模和发展需要,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其绿化用地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为:
(一)新区不低于30%,旧区不低于25%。
(二)新区的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旧区扩建的主干道不低于15%,次干道不低于10%。
(三)城市园林绿化苗圃、花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
(四)新建医院、疗养院、学校不低于35%。
(五)新建有大气污染的建设项目不低于30%。
第十一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建设必须按照第十条规定留足绿化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达不到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绿化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需占用绿地搞建设的或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因特定条件限制无法达到本办法第十条标准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占用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
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委托具有绿化工程资质等级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其承担的业务范围不得超过自身资质证书的等级规定。
第十三条 绿化工程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经审定的绿化工程图纸文件进行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材、设备、构件、山石、植物等材料,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和住宅开发区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投资,应当包括配套绿化建设投资。其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验收。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绿化工程验收制度,基建工程结束后应进行绿化工程验收,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验收,如不合格,责令建设单位重新施工。若重新施工仍不合格,则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代为施工,以保证绿化工程质量,所需要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城市新建、扩建单位(包括开发区、工业区、居住区等)确因用地达不到第十条规定要求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作为城区园林绿化建设经费。

第三章 权属、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花草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凡是政府投资、社会集资或义务绿化种植的花草树木归国家所有;
(二)公园、街道绿化、广场、游园绿地、防护绿地或林地、规定的园林苗圃、花圃及近郊风景名胜区,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绿化规划、建设、管理,花草树木归国家所有;
(三)交通、水利、铁路等部门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的树林归国家所有;
(四)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居住区、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绿化,由该单位负责建设和管理,花草树木属该单位所有;
(五)私人在自己庭院种植的花草树木和由私人开办的苗圃、花圃由个人管理,归个人所有;
(六)标明重点保护的古树名木和稀有珍贵树木,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统一进行重点管理,分类养护,严禁砍伐或迁移。着生在园林绿化部门管理范围内的,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管理、养护;散生于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养护,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要爱护园林绿地的花草树木和园林绿化设施。不准剥树皮、折枝摘叶、采花摘果;不准在绿化树上挂广告、刻字打钉、悬挂什物、拴牲畜、搭棚架、拉钢筋等;严禁践踏草地,严禁破坏或偷窃绿化宣传牌、花木护架、护栏等各种园林绿化设施。
第十八条 禁止在行道树旁、绿化带、公共绿地倾倒垃圾、烧火、排放废气、泼倒或排放有损花草树木的饮食油腻等各类污水及其它毒物、堆放什物、停放车辆,乱搭乱盖及开展球类、野炊等破坏绿化的行为。
第十九条 严禁在风景林地、苗圃、花圃、绿化管理区等绿化用地内砍柴、放牧打鸟、取土、葬坟。
第二十条 严禁乱砍滥伐或者随便移植城市绿化树木。不论所有权属国家或者集体和个人,都要严加保护。确因建设或其他原因需砍伐或移植城市绿化树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及提出补栽计划或者其他补救措施,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组织砍伐或移植。
第二十一条 绿化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维护绿化设施,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完好。
第二十二条 城市各类新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中及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电力、电信、供水、交通等有关部门或个人因维护线路、管道及交通设施或其他原因需要修剪、移植、砍伐行道树及绿地树木,或需在行道树冠垂直投影范围、绿化用地内进行地下开挖的,须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规定标准向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交纳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在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派员指导下进行修剪、移植、砍伐、地下开挖。未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进行修剪、移植、砍伐树木和地下开挖。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公共绿地、街道绿化管护范围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和其它活动项目的,必须向绿化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在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从事经营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爱护公共绿地和街道绿化植物。
第二十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园林绿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或改作他用。
单位或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园林绿地,必须向绿化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的时间最长为半年,使用完毕后,必须恢复地形、地貌、园林设施和绿化植物原状。否则,按赔偿标准赔偿损失,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 城市广场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广场是指经绿化、亮化,公共设施配套齐全并具有一定规模,供市民游憩、娱乐、观赏的开放性场所。
城市广场管理区域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在城市广场的显著位置立牌公示。
第二十七条 进入城市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注意公共卫生、遵守社会公德和游园准则,自觉爱护城市广场内的花草树木和设施。
第二十八条 城市广场的喷泉和户外灯饰应按规定开放或开启。城市广场应保持设施完好并保证安全。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广场内绿化植被的管理和养护,保持环境整洁。
第二十九条 进入城市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广场内的社会治安秩序。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打架斗殴、酗酒、寻衅滋事或煽动闹事;
(二)看相算命或其他封建迷信活动;
(三)非法集会、游行;
(四)赌博或变相赌博;
(五)其他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条 进入城市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爱护绿地和绿化卫生设施,自觉保护广场环境整洁、和谐,自觉维护广场内的管理秩序。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害喷水设施、健身设施、电信设施、照明设施、公告栏、雕塑各类标志和其他公共设施,在建筑物、构筑物、雕塑或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划;
(二)吊挂、晾晒物品;
(三)携犬等宠物进入;
(四)捕捉、伤害广场鸽子;
(五)耍杂、卖艺,随地躺卧、露宿;
(六)在喷泉、水池中洗澡或洗涤、投掷物品等;
(七)店外经营、无证经营;
(八 )机动车、非机动车(童车、轮椅除外)擅自在广场内行驶或停放;
(九)其他影响广场面貌和妨碍广场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在广场内 从事下列活动,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文娱、体育等群众性活动,商业性活动;
(二)散发、悬挂标语、条幅、充气球等宣传品、广告;
(三)设置公共服务和经营设施;
(四)其他临时性使用广场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临时使用城市广场应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使用时间、期限、面积、目的、人数等;
(二)使用城市广场开展的活动含有宣传、文艺、体育、商业等内容的,应提交文化、体育、工商等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
(三)参加城市广场活动的人数超过二百人的,提交公安部门的审核意见;
(四)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条 经同意临时使用城市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范围开展活动。
临时使用广场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范围和有关标准支付场地使用费,所得费用全部上缴财政,专款用于城市广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三十四条 经同意临时使用城市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要求临时设置收集垃圾、废弃物的容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玉林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市所辖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