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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瑞芬太尼、扎莱普隆等药品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8:44:19  浏览:90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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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瑞芬太尼、扎莱普隆等药品管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对瑞芬太尼、扎莱普隆等药品管理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3]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麻黄素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加强瑞芬太尼、扎莱普隆等药品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瑞芬太尼(Remifentanil)、舒芬太尼(Sufentanil)的原料药(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及其制剂按麻醉药品管理。
  盐酸瑞芬太尼注射液和枸橼酸舒芬太尼注射液已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上市。这两种药品由麻醉药品经营渠道经营,医疗机构凭《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到辖区内麻醉药品经营企业按规定购用。

  二、扎莱普隆(Zaleplon)、氯氟卓乙酯(Ethyl Loflazepate)、唑吡坦(Zolpidem)、羟基丁酸(Hydroxybutyric acid)的原料药(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及其制剂按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
  生产扎莱普隆、唑吡坦、羟基丁酸的药品生产企业应于2003年12月31日前在上述药品标签上加注精神药品标识,并在药品说明书[注意事项]中注明“本品按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内容。

  三、将氨酚氢可酮片(商品名:耐尔可,规格:重酒石酸氢可酮5mg和对乙酰氨基酚500mg)、氨酚羟考酮片(商品名:泰勒宁片,规格:盐酸羟考酮5mg和对乙酰氨基酚325mg)、氨酚羟考酮胶囊(商品名:泰勒宁胶囊,规格:盐酸羟考酮5mg和对乙酰氨基酚500mg)3种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制剂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

  四、根据联合国第46届麻醉药品委员会通过将安咪奈丁(Amineptine)列入《精神药物公约》管制的决议,以及二甲基安非他明(Dimethylamphetamine)的依赖性潜力和滥用情况,将这两种药品(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列为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

  五、鉴于去甲基麻黄素(Norephedrine)已列入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简称《1988年公约》)管制,以及甲基麻黄素(Methylephedrine)为制造二甲基安非他明的化学前体,为此,将去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素(包括其同分异构体和可能存在的盐)按《麻黄素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

  六、请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上述管理规定转发有关单位遵照执行。同时应加强对上述药品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对去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素应立即实行《购用证明》管理制度,并加强对其流通领域的监管。

  七、请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3年6月30日前将辖区内上述药品原料药及麻醉药品制剂2003年下半年追加生产计划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名单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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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需要改判无期徒刑的案件如何适用审判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需要改判无期徒刑的案件如何适用审判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2年4月8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需要改判无期徒刑的案件如何适用审判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1991)8号《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中级法院发现确有错误需要改判无期徒刑的案件如何适用审判程序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基层人民法院所作有期徒刑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级人民法院发现个别案件确有错误,认为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由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再由原基层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由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但是,为了维护判决的稳定性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加重原判被告人的刑罚,必须从严掌握,慎重处理。

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基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中级法院发现确有错误需要改判无期徒刑的案件如何适用审判程序问题的请示 川法研〔1991〕8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基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不上诉,检察机关不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级法院发现原审判决确有错误,需要改判无期徒刑,应如何适用审判程序的问题,我们在讨论中有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中级法院可以按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直接改判无期徒刑,所作判决是终审判决,被告不能上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属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基层法院由于认识上的原因未移送中级法院审理,判处了有期徒刑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中级法院发现原审判决确有错误,需要判处无期徒刑的,应当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由中级法院提作第一审,被告人对判决不服,可以提出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提出抗诉。
我们倾向于第二种意见,当否,请批复。
1991年2月5日


关于印发《盘锦市气象局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的通知

辽宁省盘锦市气象局


关于印发《盘锦市气象局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的通知
盘气发〔2005〕13号



各县气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盘锦市气象局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OO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盘锦市气象局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气象局《关于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辽气发〔2005〕26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部门要认真排除各类事故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

第三条 各部门要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摆放位置,严禁随意挪用或搬动。

第四条 各业务岗位值班人员(含节假日行政值班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⒈当面交接班,不允许电话交接班或擅离岗位。

⒉当班日禁止喝酒。

⒊严禁在值班室吸烟。

⒋严禁在值班室玩麻将和扑克。

⒌严禁在值班室和休班室用电炉子。

⒍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值班室或休班室。

⒎各休班室中的电褥子由当日使用人员用后负责切断电源。

第五条 雷电防护工作应遵守以下要求:

⒈定期检测雷电防护设备,至少每半年一次。

⒉及时维护检查避雷器具的可靠性,至少每季度一次。

⒊雷雨季节应及时提示有关人员做好防护工作。

第六条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应遵守以下规则:

⒈作业前驾驶人员应对车辆状态认真检查,如有问题严禁出车。

⒉火箭发射架应满足技术要求,严禁带病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⒊参加人工增雨现场实施作业的人员应持证上岗。

⒋弹药应存放于指定地点。

第七条 车辆管理规定

1.市区内公务用车,需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出车;防雷中心车辆在市区内出车需经防雷中心主任批准后方可出车。

2.盘锦市区外出车需经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出车。

3.副科长以上领导不允许驾驶公车。

4.司机应严格遵守驾驶员有关规定。

第八条 对违反上述有关条款造成责任事故的,将按有关规定追
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盘锦市气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