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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当行政被告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6:03:59  浏览:95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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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当行政被告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工资司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当行政被告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工资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场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年来,一些地方反映,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向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起诉仲裁委员会,将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给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带来一些干扰。为此,我部办公厅于1998年4月14日致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请予明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当行政被告。今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电话答复我部办公厅:“你部《关于请明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当行政被告的函》收悉。经研究认为,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特此通知



199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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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20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1月23日



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积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实施综合整治,土壤环境保护取得积极进展。但我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仍不容乐观,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切实保护土壤环境,防治和减少土壤污染,现就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作出以下安排:
  一、工作目标
  到2015年,全面摸清我国土壤环境状况,建立严格的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制度,初步遏制土壤污染上升势头,确保全国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点位达标率不低于80%;建立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调查和例行监测制度,基本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对全国60%的耕地和服务人口50万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开展例行监测;全面提升土壤环境综合监管能力,初步控制被污染土地开发利用的环境风险,有序推进典型地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逐步建立土壤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力争到2020年,建成国家土壤环境保护体系,使全国土壤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控制新增土壤污染。加大环境执法和污染治理力度,确保企业达标排放;严格环境准入,防止新建项目对土壤造成新的污染。定期对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的工矿企业以及污水、垃圾、危险废物等处理设施周边土壤进行监测,造成污染的要限期予以治理。规范处理污水处理厂污泥,完善垃圾处理设施防渗措施,加强对非正规垃圾处理场所的综合整治。科学施用化肥,禁止使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严格控制稀土农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的管理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容器等废弃物回收制度。鼓励废弃农膜回收和综合利用。禁止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含重金属、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污水以及未经检验和安全处理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清淤底泥、尾矿等。
  (二)确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将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作为土壤环境保护的优先区域。在2014年年底前,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明确本行政区域内优先区域的范围和面积,并在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和污染源排查的基础上,划分土壤环境质量等级,建立相关数据库。禁止在优先区域内新建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煤炭、化工医药、铅蓄电池制造等项目。
  (三)强化被污染土壤的环境风险控制。开展耕地土壤环境监测和农产品质量检测,对已被污染的耕地实施分类管理,采取农艺调控、种植业结构调整、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措施,确保耕地安全利用;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地方人民政府应依法将其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已被污染地块改变用途或变更使用权人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土壤环境风险评估,并对土壤环境进行治理修复,未开展风险评估或土壤环境质量不能满足建设用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核发土地使用证和施工许可证。经评估认定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要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治理达标前不得用于住宅开发。以新增工业用地为重点,建立土壤环境强制调查评估与备案制度。
  (四)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以大中城市周边、重污染工矿企业、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周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废弃物堆存场地等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在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西南、中南、辽中南等地区,选择被污染地块集中分布的典型区域,实施土壤污染综合治理;有关地方要在2013年年底前完成综合治理方案的编制工作并开始实施。
  (五)提升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加强土壤环境监管队伍与执法能力建设。建立土壤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设置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国控点位,提高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加强全国土壤环境背景点建设。加快制定省级、地市级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土壤环境应急能力和预警体系。
  (六)加快土壤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实施土壤环境基础调查、耕地土壤环境保护、历史遗留工矿污染整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和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重点工程,具体项目由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组织实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参加的部际协调机制,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要尽快编制各自的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
  (二)健全投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逐步加大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投入力度,保障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经费。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督促企业落实土壤污染治理资金;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中央财政对土壤环境保护工程中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予以适当支持。
  (三)完善法规政策。研究起草土壤环境保护专门法规,制定农用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新增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被污染地块环境监管等管理办法。建立优先区域保护成效的评估和考核机制,制定并实施“以奖促保”政策。完善有利于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产业发展的税收、信贷、补贴等经济政策。研究制定土壤污染损害责任保险、鼓励有机肥生产和使用、废旧农膜回收加工利用等政策措施。
  (四)强化科技支撑。完善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制(修)订土壤环境质量、污染土壤风险评估、被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主要土壤污染物分析测试、土壤样品、肥料中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限量等标准;制订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和等级划分、被污染地块环境风险评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技术规范;研究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成效评估和考核技术规程。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基础和应用研究,适时启动实施重大科技专项。研发推广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技术和装备。
  (五)引导公众参与。完善土壤环境信息发布制度,通过热线电话、社会调查等多种方式了解公众意见和建议,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和支持土壤环境保护。制定实施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行动计划,结合世界环境日、地球日等活动,广泛宣传土壤环境保护相关科学知识和法规政策。将土壤环境保护相关内容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培训工作。可能对土壤造成污染的企业要加强对所用土地土壤环境质量的评估,主动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六)严格目标考核。建立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环境保护部要与各省级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任务和时间要求等,定期进行考核,结果向国务院报告。地方人民政府要与重点企业签订责任书,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要强化对考核结果的运用,对成绩突出的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给予表彰,对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进行问责。












关于推动实施2012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推动实施2012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实施已近2年,总体运行正常。截至2011年10月31日,全国共有13562家旅行社参加示范项目,统保率达63%。全国343个有旅行社的城市中,已有314个城市启动了示范项目。前阶段,国家旅游局协同项目参与各方在广泛征求意见和总结前两年项目运行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2012年度项目又进行了进一步优化,目前已完成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即将全面启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进一步发挥示范项目的作用
  示范项目是国家旅游局与中国保监会近年来开展“旅保合作”、提高旅行社风险管理和保险保障水平的重要举措。经过两年的运行,示范项目通过有责预付、无责垫付、巨灾“超赔”和调解处理等机制创新,妥善处置了较大以上旅游突发事件,减少了旅游者与旅行社的纠纷,较好地转移了旅行社风险,维护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了解旅行社责任保险在保护旅游者权益、转移旅行社风险、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的积极作用,以及示范项目的保障范围、运行机制,主动承担起推动实施示范项目的职责。要在总结前两年示范项目经验的基础上,周密部署,通过下发文件、召开会议、推动行业协会参与、组织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向旅行社介绍2011年度统保示范项目的运行情况、典型案例以及2012年统保示范项目的产生过程、项目特点等内容,积极引导旅行社投保,提高统保率,进一步发挥示范项目作用。
  二、加强指导,进一步提高示范项目运行水平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示范项目的指导。一是要强化联合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等组成的项目联合工作机制的作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培训等形式,加强沟通协调,及时解决项目推动和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二是要督促为项目提供服务的保险机构严格履约,加深对旅行社业的了解,不断提高人员素质,进一步做好协助投保、索赔和日常风险管控等经纪服务以及保险理赔工作,提高满意度;三是要指导各地调解处理中心和事故鉴定委员会的设立和日常运营,促进其提高专业能力和调解处理水平。
  三、加强研究,进一步用好行业风险数据
  各地要充分利用示范项目积累的风险数据和服务机构提出的风险管控建议,督促旅行社分析查找经营风险点和安全管理薄弱环节,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旅行社的安全管理,提高对游客的安全保障水平。
  各地要按照《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旅行社投保责任保险情况的检查,对未投保或未按规定投保的旅行社严格按照《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九条进行处理。在项目运行过程中,各地要加强信息沟通,积极参与并组织旅行社参与项目满意度调查和动态优化工作,及时反馈各方意见和建议,促进项目不断完善。
  附件:2012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情况介绍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

2012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情况介绍

  一、2011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总体运行情况
  (一)项目投保和理赔进展顺利
  截至10月31日,全国有效投保示范项目的旅行社共13563家,统保率达63%。其中内蒙古、宁夏、海南、青海和山西5省实现100%统保,广东、陕西、福建、湖南、贵州、天津、云南、山东8省统保率超过80%。项目已在25个省会城市(含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成立城市调处中心,共接到报案6320起,其中已结案773起,销案2005起,待销案558起,未结案件2984起,结案率为67.19%(不含治疗中案件)。赔款1,051.77万元,预估赔款近4000万。
  (二)项目总体得到行业认可
  国家旅游局组织的示范项目满意度调查显示,示范项目得到了各地旅行社、旅游部门的基本认可,对保险经纪服务、调处服务、保险服务的各项满意度调查评分均在7分以上。
  (三)联合工作机制发挥作用
  2011年,由国家旅游局、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共同组成的联合工作机构共召开1次联合领导小组会议,4次联合工作会议,10余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项目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全国已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省级联合工作机制,其中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召开了联合工作小组会议,从机制和制度建设上保障了当地统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2012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出台过程
  (一)广泛征求意见
  2011年7月中旬至8月底,为进一步优化统保示范产品,使其更好地满足旅行社的需求,国家旅游局通过召开座谈会和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对2011年度统保示范项目进行了动态评估,广泛听取各地旅游部门、旅行社及保险、法律等方面专家学者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2012年度统保示范项目方案。调研共涉及31个省、332个城市,近400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5000余家旅行社积极参与了调研的工作。
  (二)自下而上推荐代表组成集中代表团
  2011年8月29日至9月6日,为充分发挥旅行社在保险产品、服务需求方面的主导作用,国家旅游局组织全国31个省级旅游部门自下而上推荐的56名在行业内有公信力、有影响力、作风正派、对旅行社责任保险有研究、有思考的旅行社代表与有关专家共同组成集中采购代表团,并通过自荐和投票选举的形式产生了谈判小组与保险机构进行直接谈判。
  (三)进行合同谈判
  2011年9月6日至8日,国家旅游局在北京组织召开了2012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经纪服务合同、保险合同谈判会议。谈判由中纪委驻国家旅游局纪检组、监察部驻国家旅游局监察局派员全程监督。
  经过3天的艰苦谈判,确定了统保示范项目经纪合同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和保险合同及提供服务的保险机构数量、服务地区和份额。经国家旅游局审核同意,于2011年10月31日与项目服务保险机构签署了2012-2013年度统保示范项目框架协议及保险经纪服务协议,确定2012-2013年度统保示范项目继续由江泰保险经纪公司提供保险经纪服务,由人保财险(份额46%)、太平洋财险(份额16%)、平安财险(份额11%)、太平财险(份额10%)、大地财险(份额9%)和国寿财险(份额8%)6家保险公司共同承保。
  三、2012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特点
  2012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在保障、费率基本维持不变的基础上进行了优化,责任更加明确,费率更趋合理,更强调服务考核,更加符合行业特点,贴近旅行社实际需求。
  (一)保障责任更加明确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对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包括接送团途中交通事故保障;二是财产损失增加对集中照管证件损毁的保障;三是旅程延误、旅行取消附加险增加恶劣天气、政治原因等情形;四是抚慰金附加险增加猝死情形赔付;五是公共责任限额由省级、全国限额统一为全国限额,不受省统保率50%限制,在一定条件下可突破全年累计责任限额;六是进一步明确、简化索赔单证,提高理赔效率等。
  (二)费率机制更加符合旅游行业特点
  在保费不变的前提下,根据行业特点对部分优惠因子进行了优化,一是将“地区人均可支配收入”调整因子变更为“旅行社业发展水平”调整因子,更贴近行业实际;二是统保率优惠因子增加5%(统保率95%以上)一档以调动各地统保积极性;三是各项附加险单独设立“赔付率”调整因子、“以往赔偿记录”调整因子,和基本险赔付率分开计算,更加科学合理等。
  (三)运行机制更加注重服务标准化和考核
  运行机制更注重对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的服务考核,通过多项措施制约、督促保险公司履行服务承诺。包括强化履约管理,对于考核结果不达标的出单保险公司,减少出单区域并扣减相应份额;要求保险公司开展理赔人员分省集中现场培训会,提高理赔服务水平;要求保险经纪公司进一步加强服务团队建设,强化风险管控服务,服务满意度如低于70%,将扣除30%的履约保证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