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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开展组建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4:25:44  浏览:93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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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开展组建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开展组建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各区县房地局、小区办:
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代表本物业区域全体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负责对区域内物业实施管理的组织。组建管委会是居住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各区县局要根据《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1994年第33号令)、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1995年第21号令)和市局1997年工作计划的安排,认真开展组建管委会的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组建管委会试点工作的领导。各区县房地局、小区办可在本区县的全国和本市优秀管理居住小区,或具备一定条件的居住小区及高档居住区中,选择2-3个小区进行试点,并根据试点小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组建管委会计划,报市小区办。
二、管委会应按下列要求组建:
(一)试点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应在区县房地局、小区办和小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成立管委会筹备组,制订组建管委会实施方案,起草管委会章程。
(二)筹备组应与产权人代表、使用人代表以及居委会代表协商,推荐管委会委员候选人。
管委会委员候选人应是道德品质好、责任心强、热心公益事业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产权人或产权人代表、使用人。
候选人是产权单位代表的,需经产权单位确认资格。
管委会委员人数一般以5-15人单数为宜,其中使用人不超过管委会委员总数的30%。
(三)筹备组应组织召开由全体产权人、使用人代表参加的第一次产权人大会,审议和通过管委会章程,选举管委会委员,组建管委会。
出席产权人大会的使用人代表不得超过产权人总数的30%。
产权人投票实行住宅房屋每一单元房一票;非住宅房屋每3000平方米一票,不足3000平方米的,每一产权证一票;使用人代表每人拥有一票投票权。
产权人总数超过200人的,可召开产权人代表大会。其中使用人代表不得超过产权人代表总数的30%。产权人代表,多层住宅楼可每幢楼选1-2位,高层楼可每幢楼选2-4位;独幢房屋实施物业管理的,可每层选2-3位代表。
产权人代表大会代表所拥有的投票权按本条第三款确定。
(四)召开管委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管委会主任。管委会主任必须是产权人或产权人代表。
(五)管委会选举产生后,由筹备组持以下文件到所在地区县小区办报批:
1.成立管委会的申请书;
2.管委会章程;
3.管委会委员名单及基本情况;
4.第一次产权人大会或产权人代表大会决议。
上述第1、第4两份文件应由管委会全体委员签字。
(六)区、县、小区办应在收齐筹备组报送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报市小区办备案。
(七)管委会经批准成立后,筹备组职能终止。
三、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二)审议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三)听取产权人、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四)审议批准物业管理企业制订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五)组织召开产权人大会或产权人代表大会。
(六)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开展各项工作。
四、开发建设单位在管委会组建前聘用物业管理企业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的,管委会组建后,应由管委会与物业管理企业重新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物业管理合同签订后,双方于15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区县小区办备案。
五、物业管理企业应为小区管委会解决适当的办公场所。管委会主任的津贴日常办公经费,暂由物业管理企业从其收入中支付。
六、各区县房地局、小区办要加强组建管委会工作的指导,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及时总结汇报试点工作情况,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全面开展组建管委会的工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与办公地址:
组织名称: 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
会);办公地址:
第二条 管委会是根据《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1994年第33号令)及《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1995年第21号令),为加强本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而自愿成立的管理组织。
第三条 管委会宗旨是代表和维护本物业全体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二章 产权人大会组织
第四条 产权人大会由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产权人、使用人代表组成。
(一)产权人投票实行住宅房屋每一单元房一票;非住宅房屋每3000平方米一票,不足3000平方米的,每一产权证一票。
使用人代表每人拥有一票投票权。
(二)产权人总数超过200人的,可召开产权人代表大会,其中使用人代表不得超过产权人代表总数的30%。
产权人代表大会代表的投票权按本条第(一)款确定。
(三)产权人大会应当有过半数产权人或产权人代表出席。
第五条 产权人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举、罢免管委会委员;
(二)制定、修改管委会章程和管理公约;
(三)审议、批准物业管理企业的年度预算;
(四)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管委会的产生及职责
第六条 管委会是由产权人大会选举产生,代表产权人行使物业管理权力的常设机构。
本会设委员 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 名。
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管委会主任必须是产权人或产权人代表人。
管委会可以聘任秘书一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秘书可以是,也可以不是本会委员。
第七条 管委会拥有下列权利:
1.每年至少召集和主持一次产权人大会,根据10%以上的产权人要求可召开特别会议;
2.采用公开招标或其他方式,聘请物业管理企业对本物业进行管理,并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3.审议批准物业管理企业的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及决算报告;
4.审议批准物业管理的收费标准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标准;
5.审议批准物业管理企业制定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6.检查、监督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规章制度的执行;
7.对任何破坏、损害本物业产权人利益的行为有制止和要求赔偿的权利;
8.对个别产权人、使用人违反管理公约或损害其他产权人、使用人合法利益的行为,可代表全体产权人提起诉讼。
前款的第2、3、4、5项规定的事项,必须经产权人大会通过。
第八条 管委会义务:
1.组织召开产权人大会;
2.执行产权人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3.贯彻执行并督促产权人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对住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4.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工作,及时反映产权人、使用人对物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5.管委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不得违反产权人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产权人公共利益。
第九条 管委会召集产权人大会可采取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第十条 管委会主任及其他管委会委员,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可获得适当津贴。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向管委会报送收支帐目,接受监督。管委会对帐务处理有疑问,可委托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四章 管委会会议
第十二条 管委会至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有半数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管委会特别会议。
第十三条 召开管委会会议,由召集人提前七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书面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并行使权利。
第十四条 管委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管委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政府有关部门、物业管理企业等单位人员列席。
第十五条 管委会决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六条 管委会秘书必须做好每次会议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签字后存档;涉及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应由与会的全体委员签字。

第五章 管委会委员
第十七条 管委会委员由产权人、使用人组成,人数为单数,以5-15人为宜。
第十八条 管委会委员应是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士。
第十九条 管委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管委会委员的增减、撤换,由管委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产权人大会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管委会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届产权人大会通过:
1.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2.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
3.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4.有其他不适宜担任管委会委员的原因。
第二十二条 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七日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管委会文件、资料、帐簿以及属于管委会的所有财物交还给管委会。
第二十三条 管委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参加管委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3.参与管委会有关事项的决策,拥有表决权;
4.对管委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二)义务:
1.遵守管委会章程;
2.执行管委会的决议,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工作;
3.参加管委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4.向管委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六章 管委会经费与办公用房
第二十四条 管委会的经费由物业管理经费中支出。
第二十五条 管委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产权人大会和管委会会议支出;有关人员的津贴;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
经费收支项目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管理,每季度向管委会汇报,每年度向产权人大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管委会的办公场所由物业管理企业提供。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管委会的解散与终止,依照产权人大会的决定或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解散或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产权人大会通过后生效。
制定和修改后的管委会章程,应报区(县)房地局备案。



1997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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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州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穗编字〔2001〕112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广州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三日 

广州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1〕4号),保留广州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交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戒毒收容管教工作职能交给市公安局。

(二)划入的职能

原由市政府办公厅承担的市老龄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转变的职能

将各类民政事业单位的服务培训和等级评定、福利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救灾救济捐赠款物接收的具体事务、婚姻、殡葬和退役士兵安置的咨询服务等工作,分别交给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或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承担。

(四)增加的职能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职能。

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职能。

3.社区建设职能。

4.民办福利机构执业资格审批职能。

5.涉外社会团体管理职能及全国性社会团体在穗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的管理职能。

6.涉外收养子女材料上报的审核职能。

(五)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1.保留审批的事项:(1)军人抚恤金发放;(2)市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服务许可证;(3)设立婚姻介绍所;(4)经营性公墓登记注册;(5)兴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6)生产、销售殡仪丧葬用品。   

2.保留核准的事项:(1)特殊人员骨灰存放;(2)追认革命烈士;(3)按政策规定为复员干部、农村退伍义务兵六种人、转业士官办理入户手续;(4)广州市涉外婚姻登记。

3.保留审核的事项:(1)评残条件及伤残抚恤;(2)收养登记;(3)广州市异地安置退伍士兵;(4)军队离退休干部进广州市安置;(5)军队离退伍干部及符合政策随迁人员办理入户手续;(6)兴建公墓(含经营性骨灰楼、骨灰塔陵);(7)利用外资兴建殡葬设施;(8)兴建殡仪馆、火葬场;(9)刊登经营性骨灰堂(楼)、公墓广告;(10)开办社会福利企业;(11)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1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4.合并的事项:(1)按政策规定农村退伍义务兵六种人办理入户手续;(2)按政策规定为转业士官办理入户手续。上述2项事项合并到“按政策规定为复员干部、农村退伍义务兵六种人、转业士官办理入户手续”。

5.转移的事项:遗体(骨灰)运输入出境,转移到市殡葬协会核准。

6.取消的事项:(1)社区服务证书;(2)军队离退干部享受厅局级医疗(速诊)的办理;(3)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自购、自建、搭建、维修私房。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民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草拟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二)负责全市性社会团体和跨区、县级市社会团体的登记和管理工作;指导市属区、县级市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市一级主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市属区、县级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四)负责拥军优属和烈士审批、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军队(含武警部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伍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军队落实政策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转业士官、退伍义务兵、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军供站、军休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

(六)负责社会福利工作,指导各类福利设施、福利事业单位、福利机构、福利生产企业和城市社区福利服务工作。

(七)组织、协调城乡救灾工作;负责救灾救济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管理;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   

(八)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措施,负责社区建设的统筹、协调工作。

(九)负责行政区划工作,研究和修订全市行政区域规划;负责区(县级市)、镇、街道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市际和区(县级市)界行政区域边界勘定和管理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

(十)负责婚姻登记和弃婴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婚姻登记、婚姻服务机构和婚姻介绍机构的管理工作;负责“三无”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指导各级收容遣送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老年人、孤儿、弃婴(童)、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

(十二)负责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社会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五)承办市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13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合署办公)

协助局领导协调和处理日常党务、政务工作;草拟全局性计划、总结、综合性文稿;负责局机关文秘、外事、信息、信访、档案、保密、接待、通讯和编志工作;负责组织党委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议和督办工作;负责对民政工作的政策调研、法规拟订和监督检查民政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负责局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办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负责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财务管理制度,检查监督民政事业经费、行政经费、预算外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指导区、县级市及局属单位开展计划、财务、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和物资及基建工作;负责财务开支计划、经费预算的制定和经济合同的签订;负责局的外经工作;负责局的房屋管理工作。   

(三)优抚处(挂广州市拥军优军、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负责拥军优属工作和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及军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办理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查、呈报和发证工作;指导优抚医疗事业单位、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民政部门管理的地方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扶持老区建设的工作。   

(四)社会福利救济处

参与拟订保障城镇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群体的社会福利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负责各类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和儿童送养管理工作;负责民办福利机构呈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接收、管理和发放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负责管理和领导全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农村五保户和敬老院工作;对老龄办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五)基层政权建设处

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实施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负责乡镇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的培训工作;组织行政区域边界勘界工作;调处边界争议,维护边界地区的社会稳定。

(六)社区建设处

负责制订全市社区建设规划和实施意见;指导全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服务工作;承担市社区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社区建设各项工作;负责培训社区工作者,指导社区义工组织和义工队伍建设,管理广州市义务工作者联合会;指导和管理市属区、县级市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和市社区服务信息系统,协调社区信息化工作。   

(七)社会事务处

负责办理全市涉外、华侨、港澳台居民的婚姻登记工作和指导全市居民、华侨、港澳居民结婚、离婚、复婚登记的管理工作;宣传贯彻《婚姻法》,保护合法婚姻和妇女儿童权益工作;负责对婚姻介绍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和指导收养登记管理和配合做好外国人在本市收养子女材料上报的审核工作;负责指导局属收容单位及区、县级市的收容遣送管理工作,配合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城市环境整治工作。   

(八)安置处(挂广州市人民政府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广州市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办公室牌子)

负责军队(含武警部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和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指导军用供应站、军休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九)民间组织管理处(挂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牌子)

负责草拟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和有关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等各项工作;依法查处其违法行为;指导、监督市属区、县级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和社团重大案件的查处。  

(十)人事处(挂保卫处、武装部牌子)

负责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调配、劳资、社保工作;负责局系统干部职工职称评审、培训教育、计划生育、考核、奖惩、公医工作;负责办理公务、因私出境人员政审、送审工作;负责系统内安全保卫、综合治理、人武工作;承担局系统三防工作和人防工程管理。

(十一)组织处(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局属基层单位的党建工作及所属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管理工作;负责局管理权限内干部和局属单位党政正、副职的培训、考核、任免、调配、奖惩工作;负责局机关的党建、侨务、统战工作和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机关党委的办事机构设在组织处。   

(十二)宣传处

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负责指导局系统单位开展思想教育,掌握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加强和改进基层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局党委学习中心组理论学习的组织准备工作,检查指导基层单位党委(支部)中心组学习,开展理论研讨;负责民政工作的宣传和组织全局新闻报道以及学习文件、宣传资料、报刊征订、发放工作;领导机关和指导属下单位的工、青、妇工作。   

(十三)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合署办公)

履行党章赋予纪委的三项任务和纪检监察工作的四项职能,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受理和查处局系统各类违纪案件;承担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工作;履行对局系统基建工程、福利资金、组织人事等事项的监督职责;检查指导基层单位的纪检、监督部门业务工作;负责对局本级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并对计划、预算、决算、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离退休干部管理处   贯彻上级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和用车等服务的安排;有组织有领导地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负责对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转发和传达有关文件;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事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8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党委书记1名,副书记(兼纪委书记)1名;正副处长(主任)26名。   单列行政编制1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13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7名。其中离退休干部管理处正副处长2名。

对《劳动协议书》的几点审查意见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1、虽然信用社内部管理上区分正式工、代办员和临时工,但只要信用社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在法律上三类人员法律地位相同,在信用社承担责任上没有区别。
  2、要求被聘人员缴纳岗位风险抵押金2000元,直接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定。
  3、第四条约定被聘人员因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伤亡信用社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条款是无效的,信用社并不能因为这样的约定而免除责任。
  4、信用社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后,一旦因工伤造成伤亡,信用社可能需要承担数万元的补偿金、抚恤金等款项。
  5、合同要求临时工提供担保人并约定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被法院认定无效,担保人依法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这样的约定无丝毫意义。
  6、合同对信用社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不明确,容易因此引发纠纷。
  7、合同第四条约定发放当月报酬后合同解除以及第八条未涉及经济补偿金,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金。
8、与临时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有利于保护被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但是一旦因工伤等原因发生纠纷,将对信用社不利。 (要伟200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