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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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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的暂行办法

江西省中共南昌市委 南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的暂行办法

2003.09.05 中共南昌市委 南昌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治的方针,进一步完善机关管理、监督机制,促进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改进作风,提高效能,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暂行规定》(洪发[2003]3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昌市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是按照一定程序,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的两种方式。
第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暂行规定》,但尚未达到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程度的,应视情节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
第四条 诫勉教育和效能诫,按照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对机关工作人员的诫勉教育,由其所在机关的机关效能投诉中心作出,并下达《诫勉教育书》。
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效能告诫,由其所在机关或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并下达《效能告诫书》。所在机关作出效能告诫后,应及时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机关效能建设暂行规定的行为,可直接给予或责成有关部门给予责任人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
第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后果的,应给予诫勉教育一次:
(一)不佩证,置牌上岗,经指出不改的;
(二)上班迟到、早退或有事外出不请假的,经指出不改的;
(三)首位接受询问的机关工作人员,不向管理服务对象告知经办处室及联系电话的;
(四)本人因故外出,没有委托他人代办本人业务,或虽委托他人代办但受委托人不代办其业务的;
(五) 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或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但不能及时办理的事项未出具回执的;
(六)在规定时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就所办事项提出办理意见的;
(七)不允许管理服务对象查询与自身利益相关且不涉及保密内容的事项办理结果;
(八)对来机关办事(电话询问)的管理服务对象诉求事项不理不睬或刁难、训斥诉求人的;
(九)其他需给予诫勉教育的。
第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效能告诫一次:
(一)不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的;
(二)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贻误工作的;
(三)违反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否定报备制、同岗(AB岗)替代制等规定,给管理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
(四)工作中作风粗暴、态度蛮横的;
(五)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的;
(六)故意刁难、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的;
(七)要求管理服务对象承担规定之外的义务或变相索拿卡要的;
(八)一年内被连续诫勉教育达二次的;
(九)其他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机关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和处室领导诫勉教育一次:
(一)一年内本机关工作人员被连续效能告诫每达三次的,应给予主要领导诫勉教育一次;
(二)一年内本机关分管部门工作人员被连续效能告诫达二次的,应给予机关分管领导诫勉教育一次;
(三)一年内本处室工作人员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应给予处室领导诫勉教育一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机关主管理领导、分管领导和处室领导效能告诫一次:
(一)本机关制度不健全、工作不落实、监督不到位,影响效能建设的;
(二)对本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给予诫勉教育、效能告诫而没有实施,或包庇袒护、干扰调查的;
(三)本机关对上级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转办的投诉件,拒不办理或不认真办理、故意拖延,影响查处的;
(四)本机关、本处室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或发生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摊派,情节轻微的;
(五)本机关、本处室违反《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暂行规定》,且情节严重,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
第九条 宣布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决定时,作出决定的机关应与被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的对象谈话,指出存在的问题,并下达《诫勉教育书》或《效能告诫书》。
第十条 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材料应存入本机关文书档案,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分别存入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对象的组织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
第十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当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本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当年内被效能告诫二次以上(含二次)的,本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称职,其任免机关应按《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的要求,对其作降职处理,并调整工作岗位;次年内再被效能告诫的,当年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称职,其任免机关应按《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的要求,对其作辞退处理。
当年内本机关工作人员被上级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诫勉教育总数达三次(含三次)以上或被效能告诫一次以上的,该机关不能评为先进(文明)机关。
第十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对本人受到效能告诫有申辩的权利。
机关工作人员对本人受到效能告诫不服的,可在收到《效能告诫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作出《效能告诫书》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辩。受理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辩材料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或撤销效能告诫的决定,并给予书面答复。
申辩期间不停止原效能告诫的执行。
第十三条 县(区)、市直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纪检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昌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或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单位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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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佛府办[2004]3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佛山市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佛山市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补贴行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十一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粤府〔2002〕3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免费为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第三条 具备资质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或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成功,职业介绍机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现场招聘集市,免费为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提供择业服务的,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实后,从再就业资金中按有关规定要求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第四条 职业介绍补贴标准:职业介绍机构每成功介绍1名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或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且用人单位(雇主)与被介绍成功者签订一年以上期限(从事家政服务的可半年期限)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的,补贴300元;职业介绍机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现场招聘集市,免费为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提供择业服务的,每人每次补贴5元。

第五条 职业介绍补贴每季申报1次,申报时间为季后10日内(节假日顺延)。申报职业介绍补贴应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免费职业介绍成功补贴

1、《职业介绍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2、《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和《职业介绍补贴人员名册》;

3、申领补贴人员《失业证》或免费求职登记证明复印件;

4、用人单位(雇主)加具录用意见的《职业介绍推荐信回执》原件及复印件。

(二)免费现场招聘集市择业补贴

1、《职业介绍机构免费现场招聘集市择业补贴申请表》;

2、失业人员或本市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本人登记并签名确认的《免费现场招聘集市择业求职人员登记表》。

第六条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由就业转失业人员,可享受一次免费再就业培训。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各类定点职业培训机构面向以上人员开展免费职业培训的,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培训合格率、培训后再就业等情况进行审核后,从再就业资金中按有关规定要求给予再就业培训补贴。

第七条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由就业转失业人员,可按不同的人员类别,凭下列证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免费再就业培训:

(一)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可凭《身份证》、《失业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报名;

(二)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可凭《身份证》、《失业证》、《职工社会保险手册》报名。

第八条 再就业培训补贴标准:每个补贴期免费培训者参加培训后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率达80%,且再就业率达30%以上的,每人培训、鉴定补贴额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的工种(专业)收费标准拨付。原则上,每人每期培训补贴额不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对劳动力市场紧缺工种的培训补贴,可适当提高,但不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130%;达不到以上培训合格率和再就业率标准的,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的工种(专业)收费标准(不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50%拨付。

第九条 再就业培训补贴每季申报1次,申报时间为季后10日内(节假日顺延)。申报再就业培训补贴应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社会办学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再就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和《再就业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

(三)申领补贴人员《失业证》和《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或《职工社会保险手册》复印件;

(四)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考核鉴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第十条 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补贴按下列程序审批拨付: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职业介绍机构和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补贴申请之日起20日内(节假日顺延),应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在《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或《再就业培训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连同有关申报资料(一式三份)送同级财政部门或再就业资金管理部门。

(二)财政部门或再就业资金管理部门收到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送达的申请资料之日起30日内(节假日顺延),应完成补贴申请核定拨款工作,将补贴款项直接划入申请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并将有关补贴申请资料退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申请单位(各一份)。

第十一条 享受补贴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机构,必须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上报上年度工作总结,向同级财政部门上报有关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报表。

第十二条 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职业介绍或再就业培训补贴的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缴全部非法所得,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的资格,并追究当事人及领导的行政责任;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的,按照《广东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第三条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直接列支。其补贴标准和申领、拨付程序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佛山市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



申报单位全称

体 制

职介许可证号

开业时间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工商登记机关

税务主管机关


注册登记证号

税务登记证号


开户银行

基本账户账号















本机构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止共免费成功介绍 名本市失业人员和 名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登记名册附后),现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元。





申报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名:



申报日期 : 年 月 日



劳动

保障

行政

部门

审核

意见


经核实,申报单位共成功介绍

名本市失业人员和 名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同意职业介绍补贴 元。



审核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盖章)


再就

业资

金管

理部

门核

定拨

款意




同意从再就业资金中拨职业介绍

补贴 元。





审核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盖章)





说明:1、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填报此表,并附《佛山市职业介绍补贴人员(失业人员/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名册》和失业证或免费求职证件复印件、推荐介绍信回执复印件。

2、本表一式三份,经审核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存一份,再就业资金管理部门存一份,退回一份填报单位。



佛山市职业介绍补贴人员(失业人员)名册

登记单位盖章:

登记

日期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失业证号码
成功就业日期(年月日)
推荐介绍信号码
成功介绍用人单位名称
劳动合同期限或用工期限
备注






















































































































































































注:1、登记日期、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失业证号码等栏在职业介绍时作记录;成功就业日期、推荐介绍信号码、成功介绍用人单位名称、劳动合同期限等栏在成功介绍后作记录。

2、凭此登记表及失业证和推荐介绍信回执复印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3、本表一式三份,劳动保障部门、再就业资金管理部门、申请机构各存一份。

佛山市职业介绍补贴人员(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名册

登记单位盖章:

登记

日期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免费求职

证件号码
成功就业日期(年月日)
推荐介绍信号码
成功介绍用人单位名称
劳动合同期限或用工期限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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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鼓励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鼓励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28号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鼓励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州长 吴泽刚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鼓励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创新资源开发模式,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承接产业转移,推动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根据国家、省、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鼓励投资领域

  
  第二条 依据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阿坝州)产业导向及州情实际,鼓励国内外投资者重点投资下列产业:

  (一)农牧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业综合开发;

  (二)电解铝、工业硅、人工晶体、锂、氯酸盐、磁材六大重点工业产业(以下简称六大重点工业产业)的下游产品开发以及循环经济项目,人工晶体、锂、氯酸盐、磁材等工业产业的基础产品生产项目;

  (三)高新技术产业及新产品开发;

  (四)中、藏、羌医药资源的开发与利用;

  (五)旅游景区、旅游商品开发;

  (六)大宗物流,大、中型批发市场建设;

  (七)国家、四川省鼓励的其他投资领域。

  黄金开采、水电开发原则上不享受本规定的投资优惠政策。

  第三条 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节能减排及水土保持政策规定;

  (二)符合城乡规划和工业产业布局规划;

  (三)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和土地使用强度符合相关规定;

  (四)项目实际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不包括10年,下同);

  (五)在农业、林业用地上进行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生产和初级产品加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六)外商投资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投资方式

  第四条 除国家规定外,在阿坝州投资不受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限制。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投资者或投资包括:

  (一)国内外投资者在阿坝州新设企业;

  (二)已入驻阿坝州企业增资扩能和技术改造。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六条 按国家规定,享受国家支持藏区发展、西部开发开放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由国家及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的减免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 对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可享受减免所得税的行业或企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批准的要求给予减免。

第五章 财政扶持

  第八条 在阿坝州投资企业享受下列财政扶持政策:

  (一)凡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鼓励类新投资企业,从缴纳税收年度起,州、县财政按企业的贡献大小和缴纳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前2年按不超过企业缴纳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的30%扶持,第3年至第5年按不超过20%扶持。

  (二)新创办并经国家或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型企业和民营科技型企业、外商投资型企业、出口产品型企业,省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新引进的国内外 500强企业、知名品牌产品企业,符合阿坝州规定的投入产出指标要求,增值税属地方分享部分,投产后前3年由州、县财政全额补助给企业,第4年和第5年按50%的比例补助企业。

  (三)投资从事服务业、交通运输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的新办企业,从营业之日起,按企业当年缴纳营业税新增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其中:年缴纳营业税额10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且逐年增长的,前2年扶持8%,第3年至第5年扶持4%;年缴纳营业税额3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且逐年增长的,前2年扶持10%,第3年至第5年扶持6%;年缴纳营业税额500万元及以上且逐年增长的,前2年扶持12%,第3年至第5年扶持8%。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只能选择享受其中一项政策。

  (四)新创办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性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自缴纳税收年度之日起,由州、县受益财政按企业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前3年按100%给予扶持,第4年和第5年按50%给予扶持。对六大重点工业产业的下游产品开发和循环经济项目可再享受3年与第4年和第5年相同的优惠。

  (五)在项目建设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六)生产地不在阿坝州,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均在州内的总部企业,自达到年纳税总额300万元之日起,三年内按企业税收阿坝州所得部分的60%给予扶持。成都·阿坝工业集中发展区等共建园区的财政扶持政策经合作双方协商一致后,可比照执行。

  (七)享受以上政策如有重复,企业只能选择其中一项享受。企业当年可享受的各项财政扶持金额累计不能超过该年度所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总和。

  (八)本条财政扶持是指州、县财政通过补助、财政贴息等方式支持企业技改、扩能、研发等。

第六章 用地优惠

  第九条 投资者享受下列用地优惠:

  (一)对同时达到下列投资和建设条件的工业项目给予优惠供地,执行国家规定的阿坝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最低价标准:

  1.入驻工业园区及工业集中发展区,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厂房、设备和土地价款等)在3000万元以上;

  2.投资强度大于每亩150万元;

  3.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工和建成投产,并完成投资规模;

  4.固定资产投入产出比大于1:2;

  5.按规定足额上缴失地农民社会保险费;

  6.符合阿坝州鼓励投资领域。

  (二)企业发展用地可根据供地政策分别采取划拨、租赁、出让方式供地。对城镇基础设施、非经营性公益设施、重点发展的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鼓励企业采取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降低一次性投入成本。

  (三)新办物流、配送企业用地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工业项目在原土地上增加厂房建筑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的,不再增收或调整土地出让金。

  (四)对省、州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产品加工为主的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五)工业企业用地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对促进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的新建工业或服务业设施等项目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地价标准出让。

  (六)投资工业标准厂房项目优先供地。3年内按80%比例返还标准厂房出租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标准厂房出售所缴纳的税费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全额支持业主。工业项目修建2层生产厂房的,其生产厂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收取,3层及以上的免收。

  (七)进入标准厂房的生产企业,年纳税总额达到每平方米200元以上的,3年内给予20%~10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租金补贴支持。其中:年纳税总额在每平方米1000元及以上的补贴100%,每平方米800~999元的补贴80%,每平方米600~799元的补贴60%,每平方米400~599元的补贴40%,每平方米200~399元的补贴20%。

  (八)特殊项目用地由州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条 享受本规定第九条供地优惠政策的工业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由自治州商务部门牵头,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委、财政、税务、规划建设、审计、环保、园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核实项目投资情况,确定项目应当享受的供地优惠方案并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经国土资源等部门核实,工业项目未达到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要求的,视情况分别予以收回土地、补交价款、征收闲置费等处理。

第七章 电价优惠

  第十二条 在阿坝州投资的所有企业均享受阿坝州电价优惠政策。

  (一)用电电价按照不高于同期《四川电网现行目录电价》的70%执行。

  (二)企业综合电耗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10%及以上,且年用电量超过10亿度的,由州人民政府按一年的用电量给予一次性补助,标准为每度0.001元;年用电量超过20亿度的,一次性补助的标准提高到每度0.0015元。

第八章 科技支持

  第十三条 大力支持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科技人员以高新技术成果在阿坝州兴办科技型企业,并鼓励高新技术成果在州内转化。对将自主知识产权带入企业并产生效益的,由政府给予不高于当年所缴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20%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科技型企业实施技术创新,并按下列规定给予支持:

  (一)扶持企业实施专利成果转化,凡转化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5项以上,并连续在2年内累计实现专利成果转化产值500万元、利润50万元以上者,给予5~20万元一次性补助。扶持企业制订行业、新产品技术标准,凡参与行业技术制订,通过备案审查认定的,按所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自主研发的新产品技术标准制订,凡通过国家、省、州备案审查认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成果转化和提高转化效益。凡通过国家、省、州评审认定的,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研发补助。

  (三)支持引进、研发高新技术,孵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推进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发展。凡引进、自主研发的高新技术通过论证评估能形成产业化的项目,纳入州本级科技型企业创业风险投资计划,政府风险投资比例最高可占到项目总投资的40%,且风险投资不计利息,只收回投资本金;凡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科技型企业,给予50~200万元的科技研发项目立项支持。

第九章 金融扶持

  第十五条 积极鼓励各金融机构在阿坝州设立分支机构或参与组建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不断提升金融服务功能。对进入阿坝州的银行业分支机构在市场准入、网点布局和业务准入、机构升格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

  第十六条 结合投资企业多样化的融资服务需求,不断创新金融服务产品、服务方式及贷款担保抵押方式,不断完善财产抵押制度和贷款抵押物认定办法。对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适度增加信用贷款和保证贷款的发放额度,积极创新和采取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和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努力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

  第十七条 加大对重点工程、重大科研项目、节能减排等绿色环保型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牦牛、生猪、奶业、等投资企业的有效信贷投入;积极满足扶贫项目、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有效信贷需求,并实行优惠利率政策。

  第十八条 凡上市一户企业或在州内新设立一家金融企业,由州、县人民政府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章 人才服务

  第十九条 在州投资企业享受下列人才优惠政策:

  (一)在州内企业工作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在职称评定、入户、社会保障、子女入学等方面,与本州居民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二)企业刚性引进急需紧缺、特殊岗位、重点项目所需学士以上学位、中级以上职称、技师以上职(执)业人才,在州工作期间,享受州内人才引进的优惠待遇,并实行政府资助、奖励制度。

  (三)支持和鼓励企业以项目承包、季节性聘请、合作开发、兼职聘用、咨询评估、技术转让、成果转化、人才派遣、学术交流等形式,柔性引进急需紧缺和重点项目专门人才。经州、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给予5~20万元的工作项目经费补助。

  (四)对企业引进的外国专家智力和海外留学回国人员,除享受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外,所承担的研发项目获国家部委、省厅局经费资助的,由州、县人民政府按照同等资金量匹配资助。在本州立项的外国专家和留学回国人员科研项目,由州、县人民政府分别给予3万元和2万元的经费资助。获得国家和省级“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的企业,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经费资助。

第十一章 投资服务

  第二十条 放宽注册资本缴付限制。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的公司可零首付注册(自注册之日起3个月内注册资本须到位20%),工商部门为零首付公司核发有效期为3个月的营业执照(须在两年内缴足注册资本)。凡自然人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依法一律不受注册资金限制。

  第二十一条 简化对投资项目审批、登记等手续的办理程序,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审批事项,一律实行“联合办件、并联审批”,由政务服务中心牵头,按照“集中会审、资料共享、同步审批、限时办理、一次办结、统一送达”的方式,实施“绿色通道”和“一站式”审批服务,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包括听证、勘查、检验、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论证等所需时限);需报省级以上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由政务服务中心和相关职能部门全程协助办理并跟踪办结。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置行政许可外,可试行企业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适当分离的登记制度,由投资者先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再办理有关行政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对在阿坝州投资企业的收费标准一律按《四川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收费项目明白卡》(以下简称《明白卡》)所列项目以及标准下限收取。凡《明白卡》以外出台的新收费项目,需经自治州物价、财政、监察、商务部门联合行文同意后方可有效。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及国内行业前5强企业在阿坝州投资具有经济社会重大拉动作用的项目和其他投资规模大、经济效益好、就业带动强、符合新型经济发展要求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州人民政府个案研究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对县域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各县人民政府可酌情给予一定优惠或支持,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中所涉及的扶持、奖励资金,除已特别明确外,均由州、县受益财政按受益比例分摊。对低于标准地价的土地优惠和各项财政政策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执行。企业在州内生产经营期限未满十年的,须退还州、县财政补助或扶持、奖励资金。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经济、科技、财政、商务、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制定本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招商引资引进项目奖励暂行办法》(阿府发〔2004〕13号)、《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鼓励投资优惠政策》(阿府发〔2004〕23号)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阿府发〔2007〕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