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劳动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对出国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办理公证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19:29:12  浏览:96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劳动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对出国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办理公证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 司法部


劳动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对出国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办理公证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2年6月19日,劳动部、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司法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参军务部、总后劳动工资局、生产管理部:
1992年1月16日劳动部、司法部联合颁发了《对出国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办理公证的规定》(劳培字〔1992〕1号),对加强出国工人的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管理和保证出国工人技术素质等方面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是,近来一些地方公证部门在办理公证时掌握不一,为此,对有关问题作了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附:对出国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办理
公证的补充规定(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作中发挥党组织和党员作用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作中发挥党组织和党员作用的通知

国中医药机党办〔2009〕11号


各直属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局机关各支部:
《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发布,是新时期我国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一个里程碑,是新时期推进我国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战略性决策。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弘扬中华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要充分认识《意见》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意义,按照围绕中心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的要求,坚决服从和服务于党组中心工作大局,把深入学习、积极宣传、认真贯彻、扎实落实《意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建工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切实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切实发挥核心、保障、服务作用,努力把握机遇,全力开展工作,为促进中医药事业持续健康的科学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一、贯彻落实《意见》,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在统一思想、凝聚人心上发挥作用
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迫切要求,是振兴和繁荣中医药事业的必然选择,也是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重要举措。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组的工作部署,紧紧围绕学习好、宣传好、落实好《意见》,努力结合形势政策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把党员干部的思想行动切实统一到中央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大局决策上来,统一到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建立公共卫生体系中积极主动发挥作用上来,统一到党组的中心工作上来。近期各基层党组织都要安排一定的组织活动时间进行集体学习,组织党员干部群众认真研读《意见》,吃透精神实质,引导党员干部深刻领会和全面把握《意见》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内容。通过深入学习,进一步增强广大党员干部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机遇意识和忧患意识,为扎实做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奠定思想基础。
二、贯彻落实《意见》,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在提高能力、抓好落实上发挥作用
贯彻落实《意见》是中医药行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和重大任务,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组中心工作和各部门各单位中心工作的要求,认真协助行政领导抓好《意见》任务的分解落实和督促检查工作。要努力提高党员干部抓落实的能力和水平,继续以学习型组织、服务型机关(单位)、和谐团队“三项建设”为载体,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培训、考察调研等活动,在学好《意见》的基础上,引导党员干部努力学习当代经济、科技、法律、文化等各个方面的知识,着力培养党员干部的全球视野、战略眼光和大局观念,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领导驾驭中医药事业持续、健康、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贯彻《意见》关键在落实,要引导党员干部自觉把《意见》的贯彻落实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结合起来,与制订中医药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结合起来,与推动中医药立法工作结合起来,与做好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整改落实工作结合起来,与全年中医药工作任务结合起来,与本部门本单位各项工作结合起来,切实抓出成果,务求取得实效。
三、贯彻落实《意见》,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在转变作风、服务群众上发挥作用
中医药事业和中医药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贯彻落实《意见》,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得到人民群众肯定,让人民群众满意。党建工作要进一步帮助党员干部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增强群众观点,改进工作作风,大兴求真务实、真抓实干之风,努力深入基层、体察实情、服务群众。要继续有针对性地加强作风建设,切实帮助党员干部认真加强党性修养,树立弘扬良好作风。要促进党员干部进一步转变管理理念,增强依法行政的素质和能力,增强服务群众的意识和观念,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工作作风和职业道德,团结带领职工群众,把认真贯彻落实《意见》、努力参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等工作扎扎实实地落到实处。
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各级党组织要积极行动起来,第一责任人要认真负起责任,高度重视《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意见》、全面加强中医药工作、努力开创中医药事业持续、健康、科学发展的新局面,履行党的工作应尽的职责。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机关党委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合同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及销赃罪

刘成江


〔案 例〕
  1998年3月,梁某伪造了某市供销贸易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公章和合同专用章。当月中旬,梁某结识了周某,梁自称是供销贸易公司业务经理,提出聘周某为公司业务员,周允诺。3月下旬的一天,梁某用伪造的公章以供销贸易公司的名义与一乡办衬衫厂签订合同一份,约定衬衫厂供应衬衫5000件,价款15万元;供方三天内交货,需方提货时先付20%的货款,五日内付清全部货款。随后,梁某将假冒供销贸易公司签订合同一事告诉了周某,并让周某筹款1万元,联系衬衫销路,以便到衬衫厂提货后迅速出手。周某听后不悦,表示没钱,不愿到厂家提货,但可帮助联系衬衫销路。第二天,梁某雇车单独到衬衫厂,交了3万货款后,提取衬衫5000件。运到服装城后,销给周某联系的客户4000件,得款8万元。另1000件推销给服装个体户李某。李某从梁、周小声言谈和急于出手的神态上,知悉此货系骗来的,考虑到自己未骗人,且买卖自由,便将价格压至每件10元(该品牌衬衫市场零售价50元左右),梁得款1万元。事后,梁某给周某1.5万元。

〔剖 析〕
  梁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刑法》第224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客观表现为,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办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等五种行为。本题中,梁某通过伪造某市供销贸易公司的公文、印章的手段,冒用该公司的名义骗取某乡办衬衫厂价值15万元的产品,这一行为属于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方式进行诈骗,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特征。周某与梁某构成共同犯罪。本案中,周某事前并不知晓梁某伪造了某市供销贸易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公章和合同专用章行为,也不知道梁某采取欺诈方式签订合同的行为,缺乏共同故意,尚不是诈骗共犯。但是,周某在得知梁某的准备实施诈骗实行行为后,仍表示愿代为联系销路,这不是销赃罪,而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因为销售赃物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代为销售的行为,是在他人犯罪获取赃物之后实施的。如果在作案前有通谋,作案后帮助窝赃、销赃的,构成共同犯罪,不属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李某构成销赃罪。因为李某明知货物是骗来的而予以收购,供生产经营使用,意图低价买进,高价卖出,其行为构成收购赃物罪。

〔重点把握〕
  关于合同诈骗罪,应当掌握,(一)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目的。(二)正确处理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关系。关于销赃罪,应当掌握:(一)根据《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构成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行为人只要进行了上述行为之一,即构成本罪。(二)本罪的主体限制。本罪主体不包括本犯,即行为人自己为上述行为不另构成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本犯包括实行犯、教唆犯与帮助犯。


北安市人民法院刘成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