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甘肃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8:41:30  浏览:88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甘肃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


关于甘肃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
第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之前,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在211.5元(含211.5元),出差已享受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的,现工资等级尚未达到五级的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仍维持原有待遇不变。
第四条 住宿费开支办法
(一)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部分自理,不予报销。
(二)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五条 交通费开支办法
(一)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二)省级机关副省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飞机一等舱位。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必须从严控制。只对出差任务特别紧急的,经单位厅局以上领导批准方可乘坐单程飞机。对此各单位要制定具体控制办法。
(四)工作人员到外省出差期间,每人每天发市内交通费3元,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
对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者,其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可在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包干的范围之外凭据报销。
(五)下列出差人员不实行市内交通费包干办法: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
到外地参加会议(不包括订货一类会议)和各种训练班的人员;
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
各单位认为不宜实行本办法的出差人员。
第六条 乘坐火车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席座位票价(另外加收的空调费用不计入座位票价之内)的下列比例计发给个人补助费:
(一)乘坐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和直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60%计发;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50%计发;乘坐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的,分别按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30%计发。
(二)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果改乘硬席座位,也按本条(一)款规定的硬席座位票价的比例发给;但改乘硬席卧铺的,不执行本规定,也不发给软卧和硬卧票价的差额。
第七条 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超过六小时的,每人每夜按第八条(一)款规定的标准,加发一天伙食补助费。
第八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
(一)工作人员到外省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15元,特殊地区20元(按在特殊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按一般地区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
(二)在兰州市市区(指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出差,因工作需要,不能返回本单位或回家吃饭,必须在外就餐的(不含在单位职工食堂就餐者),可给予误餐补助。早餐补助1元,午、晚餐各补助1.5元。
(三)到中川机场接送客人的汽车司助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如不能返回本单位或回家吃饭,每人每天给予伙食补助费4元。
(四)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到本省地、县出差的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并按规定交纳伙食费。
(五)省级工作人员到县以下乡(镇)所在地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4元。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到农村出差,在农(牧)民家吃饭的每人每天补助3元。向农(牧)民每天交纳伙食费4元(早餐1元,午、晚餐各交1.5元)。
(六)省级派到基层单位实(见)习,临时性工作锻炼(指半年以内的)、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伙食补助标准为4元。
(七)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不乘飞机,以节约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在途期间,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30元伙食补助费。
第九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应由主持召开会议单位统一支报。但对到外省参加各单位召开的各种收费性的订货、配件、物资分配、产品验收、鉴定、评比、小型调查研究、研讨、座谈会及各种培训班等,其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由参加
会议人员回所在单位按差旅费开支规定办理,但必须从严控制。其余有关会场租赁费、会议公杂费、空房费等均由召开会议的单位开支,不得开具证明要与会人员分摊会议费,转嫁负担。
第十条 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按标准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不发绕道和在家期间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除按以上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开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同居的父母、配偶、十六周岁以下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时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动工作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十六周岁的子女随同调动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二)夫妇双方都是工作人员而又同时调动的,其交通费、住宿费均按职务高的一方的标准报销。
(三)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四)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不分工作人员和家属,每人在不超过500公斤的范围内按实支报(其中:生活上急需的物品,每人可在50公斤的范围内托运快件)。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个人的书籍、仪器运费,可在以上限量之外凭据报销。行李、家具等包装费
用,均由个人自理。
(四)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可以使用集装箱托运行李、家具等。但是,报销的金额应以上述规定行李重量的运费为限,超过部分自理。集装内如装有个人的书籍、仪器,因其运费无法分开计算,故不得作为限量之外报销。
(五)工作人员(包括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调动时,本人及其同行家属的旅费(包括行李运费),由调出单位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六)被调动工作人员的随同居住家属,应与工作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经调入单位同意的,可暂留原地,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随同居住家属,按照规定,经批准迁到被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调入单位发给。
第十二条 职工搬迁家属路费。按有关政策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来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标准发给旅费。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食宿费或只象征性收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国务院《关于违反
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只适用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各地、州、市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差旅费开支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派驻外地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派驻期间因公出差,一律按当地规定的差旅费开支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各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出差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企业单位的差旅费开支标准,可参照当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实行,省财政厅甘财行发(1992)29号《颁发〈关于甘肃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和甘财行发(1992)50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出差人员乘坐新型全列空调特快列车不坐卧铺如何计发补助费
的规定〉》同时废止。



1997年1月2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政办〔2007〕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洛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确保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顺利实施和贷款本息按期偿还,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洛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洛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略)

2.开行贷款项目资金支付审批表(略)

3.县(市、区)开行贷款资金支付审批表(略)







附件1

洛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洛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确保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顺利实施和贷款本息按期偿还,根据国家开发银行与洛阳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会谈纪要及有关借款合同、质押合同等文件精神,结合洛阳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与洛阳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合作会谈纪要项下政府信用额度内确定的市本级项目、市带县项目和经双方同意调整的项目。

第三条 洛阳市人民政府、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联合成立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洛阳市政府,具体负责协调国家开发银行参与洛阳市重点产业、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组织政策性贷款项目的前期工作,起草政策性贷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协调国家开发银行与当地中小金融机构开展合作与交流,推动洛阳市与国家开发银行的合作。

洛阳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建投)具体负责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市建投作为洛阳市人民政府向开发银行贷款的融资平台,负责汇总分析洛阳市各项发展规划,建立政策性贷款项目储备库,受理并初审项目贷款申请,审查项目前期各项审批文件,对于符合国家政策和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条件的项目,报经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正式向开发银行推荐。负责配合开发银行的信用评级和项目评审工作,负责借款合同签订、贷款支付审查、项目资金归集、贷款本息偿还等环节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市建投作为借款人在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开设贷款账户、存款账户,在开发银行或指定银行开设质押“专用帐户”和“一般结算户”。质押“专用帐户”用于归集贷款偿还资金和涉及财政项目的资本金、配套资金,“一般结算户”用于贷款资金支付。

第六条 一般结算帐户和质押“专用帐户”由市建投和出质人进行日常管理,洛阳市财政局配合,接受开发银行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有关各方签订的帐户管理协议、质押合同约定执行。

洛阳市财政局负责归集土地出让收益及预算内外城建规费收入中的建设性支出等资金,及时划入有关项目的质押“专用帐户”。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市级项目单位及县级借款平台应在每年12月初向市建投申报下一年度贷款资金的用款计划,由市建投向洛阳市发改委提交下一年度项目用款计划,报经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报国家开发银行。

第八条 贷款的发放。市建投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提款计划,于提款日通过开发银行办理“贷转存”,把贷款资金转入市建投在开发银行开设的存款专户。

第九条 各用款单位每季末月10日前、每月末10日前,分别向市建投提出下一季度、次月的项目用款安排,市建投汇总后及时报送国家开发银行。

第十条 贷款资金的支付。资金支付按借款合同和开发银行操作程序执行,对于委托代理行办理结算的资金支付,市建投按照与国家开发银行、结算代理行签订的三方协议约定执行。

市级项目需要资金时,由项目单位填写“开行贷款资金支付审批表”(见附件2),并向市建投提交用款申请、支付依据、项目资本金到位证明和有关资料,市建投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核签,再由市建投通过开发银行或代理行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县级项目需要资金时,由项目建设单位填写“县(市、区)开行贷款资金支付审批表”(见附件3),向县级借款平台提交用款申请、支付依据、项目资本金到位证明和有关资料,经县平台、县财政等部门审批后报市建投审核, 由市建投通过开发银行或代理行的一般结算户支付。

第十一条 〖HTSS〗市建投负责监督各项目资本金或配套资金的使用,严格审查各项目单位提交的用款申请资料,认真核查资本金到位凭证,加强资金支付管理,建立健全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开行信贷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市建投、县级借款平台和代理行应设立项目资金支付台帐,定期核对并向开发银行通报资金支付情况。开发银行定期对借款人和代理行的支付审批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市级项目贷款资金支付后,市财政对市建投的资金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项目贷款资金支付后,市建投应严格监督检查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

各项目单位和县级借款平台应按要求向市建投提交贷款资金使用的执行情况报告及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贷款本息的偿还。市建投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提前归集还款资金,负责将还本付息资金在贷款本息到期日前5个工作日划至在国家开发银行开立的还本付息帐户,确保按时偿付到期本息。

对于应由市级财政安排的还款资金,由市建投在财政局编制年度预算前汇总还款计划,并向财政局提出次年需要偿还的贷款本息资金需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管理。

对于应由县级财政安排还款的项目,县级财政局应当依据借款合同还款计划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资金,确保足额还款。市建投在还本付息日5日前将归集的各项目还贷资金划入市建投在开发银行开设的还本付息帐户,由市建投统一还款。对于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项目,市建投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提交协助扣款通知书,市财政局依据市、县(市、区)财政局的书面承诺,实施强制扣款,并及时将资金拨付给市建投,由市建投负责还款。由此造成的罚息等一切损失由各县(市、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管理,严格财务管理制度。市财政局、市建投、县(市、区)财政局、县级借款平台均应建立贷款资金使用及偿还台帐,详细记录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市建投应于每月5日前与项目单位、县级借款平台进行帐务核对。各项目单位及县级借款平台应于每季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的项目建设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市建投,由市建投整理汇总后报国家开发银行和洛阳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贷款资金中提取任何形式的费用,确保项目如期建成和贷款本息的偿还,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维护洛阳市的诚信形象。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洛阳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离退休后免职问题的决定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离退休后免职问题的决定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1988年11月23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代表工作委员会关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离、退休后免职问题的议案。会议决定:凡在《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暂行办法》实施之前,由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已经离休退休和调离工作的审判机
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其职务一次性免去,名单报任命机关备案;今后,凡要离休、退休和调离职务的,必须依照《任免暂行办法》之规定,先免去其职务,然后再办理离休、退休和调离工作手续。



198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