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感染猪流感诊疗方案(2009版)》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感染猪流感诊疗方案(2009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指导和规范人感染猪流感的临床诊疗和救治工作,应对可能发生的人感染猪流感疫情,我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在参考其他国家和世界卫生组织人感染猪流感防控资料的基础上,研究拟定了《人感染猪流感诊疗方案(2009版)》。现印发给你们,以指导人感染猪流感的诊断和治疗工作。
卫生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人感染猪流感诊疗方案(2009版)
猪流感(Swine Influenza) 是甲型(A型)流感病毒引起的猪或人的一种急性、人畜共患呼吸道传染性疾病。这种病在猪中经常发生,很少导致猪的死亡(猪的病死率为1-4%)。人类很少感染猪流感病毒,但也发现一些人类感染猪流感的病例,大多数是与病猪有过直接接触的人。2009年3月,墨西哥和美国等先后发生人感染猪流感病毒,为A型流感病毒,H1N1亚型猪流感病毒毒株,该毒株包含有猪流感、禽流感和人流感三种流感病毒的基因片断,是一种新型猪流感病毒,可以人传染人。人感染猪流感后的临床早期症状与流感类似,有发烧、咳嗽、疲劳、食欲不振等,还可以出现腹泻或呕吐等症状。病情可迅速进展,突然高热、肺炎,重者可以出现呼吸衰竭、多器官损伤,导致死亡。
一、病原学
猪流感病毒属于正粘病毒科(0rthomyxoviridae),甲型流感病毒属(Influenza virus A) 。典型病毒颗粒呈球状,直径为80 nm~120 nm,有囊膜。囊膜上有许多放射状排列的突起糖蛋白,分别是血凝素HA、神经氨酸酶NA 和M2蛋白。病毒颗粒内为核衣壳, 呈螺旋状对称, 直径为10nm。猪流感病毒为单股负链RNA 病毒,基因组约为13.6 kb,由大小不等的8 个独立片段组成。尽管不同亚型之间可以组成很多种流感病毒血清型,但是可造成人感染猪流感病毒的血清型主要有H1N1、H1N2 和H3N2。
猪流感病毒为有囊膜病毒,故对乙醚、氯仿、丙酮等有机溶剂均敏感,200 mL/ L乙醚4℃过夜,病毒感染力被破坏;对氧化剂、卤素化合物、重金属、乙醇和甲醛也均敏感,10 g/ L 高锰酸钾、1 mL/ L 升汞处理3min,750 mL/ L 乙醇5min,1 mL/ L碘酊5min,1 mL/ L 盐酸3min和1mL/ L甲醛30min,均可灭活猪流感病毒。猪流感病毒对热敏感,56 ℃条件下,30min可灭活;对紫外线敏感,但用紫外线灭活猪流感病毒能引起病毒的多重复活。
二、流行病学
在1976 年美国发生所谓的“新泽西事件”中, 大约500 人感染了猪流感H1N1亚型病毒, 该病毒与当时从猪体内分离的病毒相同,首次证实了在自然条件下, 猪流感病毒可从猪传播给人。1999年10月,香港1名10月龄女婴感染了猪流感病毒H3N2,现已完全康复。这些年来,世界各地都有人感染猪流感病毒不同病毒株的报道,但并没有大规模流行。近日墨西哥及美国等部分地区暴发了人感染猪流感疫情。世界卫生组织指出,墨西哥和美国感染的病例属于H1N1亚型猪流感病毒的一个相同毒株。
(一)传染源。
主要为病猪和携带病毒的猪,感染猪流感病毒的人也被证实可以传播病毒。感染这种病毒的动物均可传播。
(二)传播途径。
主要为呼吸道传播,也可通过接触感染的猪或其粪便、周围污染的环境或气溶胶等途径传播。某些毒株如H1N1可在人与人之间传播,其传染途径与流感类似,通常是通过感染者咳嗽或打喷嚏等。
(三)易感人群。
普遍易感。患者多数年龄在25岁至45岁之间,目前报道以青壮年为主,应注意老人和儿童。
(四)高危人群。
从事养猪业者、在发病前1周内去过养猪、销售及宰杀等场所者以及接触猪流感病毒感染材料的实验室工作人员为高危人群。
人感染猪流感常发生在冬春季节,猪感染猪流感一般发生在夏秋季节。
三、临床表现
潜伏期一般1至7天左右,较流感、禽流感潜伏期长。
(一)临床症状。
人感染猪流感后的早期症状与普通人流感相似,包括发热、咳嗽、喉痛、身体疼痛、头痛、发冷和疲劳等,有些还会出现腹泻或呕吐、肌肉痛或疲倦、眼睛发红等。
部分患者病情可迅速进展,来势凶猛、突然高热、体温超过39℃,甚至继发严重肺炎、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肺出血、胸腔积液、全血细胞减少、肾功能衰竭、败血症、休克及Reye综合征、呼吸衰竭及多器官损伤,导致死亡。
(二)体征。
肺部体征常不明显,部分患者可闻及湿罗音或有肺部实变体征等。
(三)预后。
人感染猪流感的预后与感染的病毒亚型有关,大多预后良好;而感染H1N1者预后较差,病死率约为6%。
(四)实验室检查。
1.外周血象:白细胞总数一般不高或降低。重症患者多有白细胞总数及淋巴细胞减少,并有血小板降低;
2.血清学诊断:可使用间接ELISA、抗原捕捉ELISA、荧光免疫法等;
3.反转录-聚合酶链式反应(RT-PCR):由于PCR技术具有简便、快速、灵敏、特异性强等特点,已用于猪流感病毒基因的检测和分子流行病学调查等;
4.病毒分离:从患者呼吸道标本中(咽拭子、口腔含漱液、鼻咽或气管吸出物、痰或肺组织)分离猪流感病毒。常用的方法有鸡胚接种法和细胞培养法。现有的诊断方法中,病毒分离法是较敏感的,但需要2-3周时间。
(五)胸部影像学。
合并肺炎时肺内可见片状影像。严重病例片状影像范围广泛。
四、诊断
人感染猪流感的诊断主要结合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和病原学检查等,临床上早发现、早诊断是治疗的关键。
(一)人感染猪流感的诊断标准。
1.医学观察病例:曾到过猪流感疫区,或与病猪及猪流感患者有密切接触史,1周内出现流感临床表现者。列为医学观察病例者,对其进行7天医学观察(根据病情可以居家或医院隔离)。
2.疑似病例:曾到过疫区,或与病猪及猪流感患者有密切接触史(也可流行病学史不详),1周内出现流感临床表现,呼吸道分泌物、咽试子、痰液、血清H亚型病毒抗体阳性或核酸检测阳性。
3.临床诊断病例:被诊断为疑似病例,且与其有共同暴露史的人被诊断为确诊病例者。
4.确诊病例:从呼吸道标本或血清中分离到特定病毒;RT-PCR对上述标本检测,有猪流感病毒RNA存在,经过测序证实,或两次血清抗体滴度4倍升高,可确诊为人感染猪流感。
人感染猪流感诊疗流程见附件 (二)人感染猪流感的鉴别诊断。
人感染猪流感应注意与流感、禽流感、上感、肺炎、SARS、传染性单核细胞增多症、巨细胞病毒感染、军团菌肺炎、衣原体、支原体肺炎等鉴别。
五、治疗
(一)对症支持。
对疑似和确诊患者应进行就地隔离治疗,强调早期治疗。
对人感染猪流感目前主要是综合对症支持治疗。注意休息、多饮水、注意营养,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发病初48小时是最佳治疗期,对高热、临床症状明显者,应拍胸片,查血气。
(二)药物治疗。
1.抗病毒治疗:应及早应用抗病毒药物,可试用奥司他韦(oseltamivir 达菲)。达菲是一种神经氨酸酶抑制剂,对猪流感病毒可能有抑制作用,剂量75mg/d, 疗程5天,儿童慎用。从美国最近的猪流感病毒感染者中分离出的病毒对奥司他韦和扎那米韦(zanamivir)是敏感的,对金刚烷胺和金刚乙胺耐药。
2.抗生素:如出现细菌感染可使用抗生素。
(三)中医辨证治疗。
1.毒袭肺卫。
症状:发热、恶寒、咽痛、头痛、肌肉酸痛、咳嗽。
治法:清热解毒,宣肺透邪。
参考方药:炙麻黄、杏仁、生石膏、柴胡、黄芩、牛蒡子、羌活、生甘草。
常用中成药:莲花清瘟胶囊、银黄类制剂、双黄连口服制剂。
2.毒犯肺胃。
症状:发热、或恶寒,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头身、肌肉酸痛。
治法:清热解毒,化湿和中。
参考方药:葛根、黄芩、黄连、苍术、藿香、姜半夏、苏叶、厚朴。
常用中成药:葛根芩连微丸、藿香正气制剂等。
3.毒壅气营。
症状:高热、咳嗽、胸闷憋气、喘促气短、烦躁不安、甚者神昏谵语。
治法:清气凉营。
参考方药:炙麻黄、杏仁、瓜蒌、生大黄、生石膏、赤芍、水牛角。
必要时可选用安宫牛黄丸以及痰热清、血必净、清开灵、醒脑静注射液等。
六、预防
(一)控制传染源。
开展人间和猪类流感疫情监测。一旦发现猪类或其它动物感染猪流感病毒,应按照《动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对疫源地进行彻底消毒,对病人及疑似病人进行隔离。
(二)切断传播途经。
对发现有病猪的养殖场、曾销售病猪肉的摊档、患者所在单位、家庭等进行消毒,对病死猪等废弃物应立即就地销毁或深埋;收治病人的门诊和病房按禽流感、SARS标准做好隔离消毒;标本按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要求进行运送和处理。
(三)保护健康人群。
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充足睡眠、勤于锻炼、减少压力、足够营养; 避免接触流感样症状(发热,咳嗽,流涕等)或肺炎等呼吸道病人;注意个人卫生,经常使用肥皂和清水洗手,尤其在咳嗽或打喷嚏后;避免接触生猪或前往有猪的场所;避免前往人群拥挤场所;咳嗽或打喷嚏时用纸巾遮住口鼻,然后将纸巾丢进垃圾桶;如在境外出现流感样症状(发热,咳嗽,流涕等),应立即就医(就医时应戴口罩),并向当地公共卫生机构和检验检疫部门说明。
(四)加强院感控制措施。
对于疑似病人或确诊病人进行隔离并佩戴外科口罩;医务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加强手卫生,使用快速手消毒剂进行手消毒;发热门诊和感染性疾病科等重点部门的医务人员应佩戴外科口罩,必要时佩戴护目镜或防护口罩;对发热门诊和感染性疾病科等重点部门应当加强室内通风。
猪流感疫苗:目前只有用于猪的猪流感疫苗,还没有专门用于人类的。就目前情况看,普通的流感疫苗对预防人类猪流感没有明显效果。
附件:人感染猪流感诊疗流程.doc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yzs/cmsrsdocument/doc4270.doc
重庆市水利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水利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渝规审发[2005]12)
2005年05月0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水利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程序进入我市水利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人员。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重庆市水利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由重庆市水利局组建,并负责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成立的水利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依法自主组建评标专家库,并加强管理。评标专家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受市水利局委托,负责全市水利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市水利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的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审核评标专家的资格,建立专家工作情况反馈和动态管理机制;
(三)负责全市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工作;
(四)负责全市评标专家管理、使用工作;
(五)依法查处评标专家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评标专家
第四条 进入我市水利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水利水电专业或其他相关专业领域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水利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工程评标业务,能够胜任评标工作,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廉洁自律,热心为评标工作服务;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五)同意履行评标专家义务,遵守纪律,服从管理;
(六)没有经济犯罪史和被取消评委资格史。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进入评标专家库。
第六条 市水利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分为7类、14个专业。
(一)水工建筑类
1、工程地质
2、水文
3、水工建筑
4、施工
(二)机电和金结安装类
1、水轮机制造
2、水力动力学
3、金属结构制造
(三)电力工程类
1、电力系统
2、继电保护
3、电机
4、高电压技术
(四)房屋建筑和市政类
1、工业与民用建筑(土建)
2、建筑装饰工程
3、给、排水工程
(五)工程造价(经济)类
(六)建设监理类
(七)其它
市水利局根据评标工作实际需要,可对评标专家库的专业类别设置进行调整。
第七条 进入我市水利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按以下程序确定:
(一)单位推荐或本人提出申请,采用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二)将有关申请材料报市水利局;
(三)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受市水利局委托组织评审,录入评标专家库。
第八条 申请评标专家资格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水利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登记表》
(二)职称证书(复印件);
(二)毕业证书(复印件);
(三)工作简历,离(退)休人员须提供离(退)休证明(复印件);
(四)身份证(复印件)
(五)其它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受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项目评标专家;
(二) 查阅与评标工程有关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资料,对投标文件独立评审,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和影响;
(三)就投标文件中的疑问要求投标人解答或者澄清;
(四)对招标文件中可能影响评标的问题,要求招标人做出解释;
(五)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以及评标有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六)对评标工作报告持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在评标报告中持保留意见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七)对评标专家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根据评标专家库抽取结果产生的评标专家,在接到通知后应准时参加评标活动;
(二)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三)遵守评标纪律,对有关招标、投标、评标的情况严格保密;
(四)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和廉洁规定,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五)评标专家独立地开展评标工作,承担个人责任,不遵从招标人的授意,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制约、影响;
(六)不得收受投标人的任何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参加投标人组织的宴请、娱乐等可能影响招标投标公正性的活动;
(七)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或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
(八)参加有关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评标水平;
(九) 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十) 接受市水利局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章 评标专家库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由水利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组成的专家名册。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册专家总数不少于500人,并按本办法第六条进行分类、分专业登记,评标专家库人员结构应当合理;
(二)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的抽取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要求,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人通过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参加评标的评标专家于开标前一天抽出,特殊情况可以提前一天抽出。
第十四条 项目评标专家的组成采取抽取与通知分离的方式。在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先由招标人按照1:1的比例随机抽取正选和备选评标专家,再由专人立即通知评标专家评标的具体时间和地点。正选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出席的,由备选评标专家按顺序、专业替补。抽取与通知结果由抽取人员和监督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并归入评标资料档案予以保存。
对于特殊或者重大工程,经有关部门同意,可以直接邀请(包括从异地聘请)不超过评标委员会总数三分之一的评标专家。
评标专家正式评标前,招标人应当核验其身份。
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严格保密。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评标实行回避制度。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具有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其他情形评标专家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评标专家人数不够的可以补抽:
(一)所抽取的评标专家经查实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需要回避的;
(二)所抽取的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
(三)同一工程在同一单位抽取了三名(含三名)以上的评标专家的;
(四)其它情况,需要补充抽取评标专家的。
第十七条 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按规定增减专家人员。并建立评标专家个人评标工作档案,详细记录评标专家的个人简历、年检情况、评标次数、迟到和未出席评标活动次数及原因、培训及考核情况、业务能力和评标表现、被投诉次数和原因及调查处理结果等,作为评标专家动态管理的依据。
评标专家个人工作及其他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评标专家因故要求退出评标专家库的,须向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年内不得参加评标活动:
(一)被抽取为项目评标专家后,一年中无故缺席评标1次,或因各种原因3次未能参加评标工作的;
(二)不认真履行评标专家义务的。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收受招标人、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在评标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不遵守评标回避制度,评标期间私自联系、接触投标人,擅离职守的;
(三)不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的;
(四)对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知情不报的;
(五)有其他违反评标纪律行为的。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被取消资格的,由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报市水利局同意后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有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重庆市水利局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渝水基〔2002〕17号)随即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