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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5 02:01:40  浏览:83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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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

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4〕135号《〈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后发生的事实上的重婚关系是否按重婚罪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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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贯彻实施《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1996年12月2日,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经国务院批准,已以财政部部长8号令颁发,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为了贯彻落实《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做好新老制度的衔接转换工作,现就新的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取消“三种预算管理形式”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三种预算管理形式”并不等于取消财政对各类事业单位拨款数额的差别,财政部门将根据事业特点、事业发展计划、事业单位收支状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确定对不同事业单位的不同补助标准。
二、取消“三种预算管理形式”后,凡是与“三种预算管理形式”挂钩的有关政策,应在体现国家现有政策连续性的前提下,结合财政对事业单位的支持强度和事业单位的经费自给率调整确定。在国家出台有关具体衔接政策之前,可暂维持国家现有政策不变。
三、各地区、各部门应切实作好新老制度的衔接工作,保证新制度顺利实行,平稳过渡,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以便进一步补充完善。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旅游局关于淮北市一日游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旅游局关于淮北市一日游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2007〕46号


市旅游局关于《淮北市一日游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淮北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二○○七年九月七日)

第一条 为加强“一日游”的管理,维护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安徽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日游”是指依法设立的旅行社提供交通工具和导游等服务,以团队或集中散客的形式,组织旅游者在本市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和设施内进行观光、游览、考察等,并于当日返回住地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三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一日游”业务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一日游”业务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凡因旅行社的服务质量问题造成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旅游者可向市旅游主管部门投诉。

第四条 经营“一日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依法成立并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旅行社;

(二)提供专门的旅游营运车辆,有较高素质的导游人员;

(三)有完善的“一日游”管理规定和服务质量标准。

第五条 从事“一日游”的旅游营运车辆及从业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车容整洁,车况性能良好,证照齐全,在显著位置内张贴市旅游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游客须知”,其内容包括参团要求、责任细则、投诉电话、“一日游”线路及价目表、参观点门票价格;

(二)具有相应车型3年以上驾驶证、客运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和具有全国导游资格证书的导游员;

(三)驾驶员、导游员必须着装整齐,佩戴证件,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

(四)驾驶员、导游员等必须参加市旅游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业务技术培训和考核,具备必要的工作技能和掌握本市地理环境、风土人情、历史沿革等与旅游相关的知识。

第六条 从事“一日游”经营单位应保证“一日游”的服务质量,经营单位及其导游员、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旅游线路,增加或减少旅游参观点;

(二)擅自提价或临时向旅游者加收费用;

(三)强迫旅游者用餐或购物;

(四)以任何方式收受回扣、索要小费等;

(五)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扰乱“一日游”经营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 旅游者应按照合同约定,配合导游工作,遵守团队纪律。旅游者故意不守纪律,严重干扰团队正常运作,旅行社有权取消其随团资格。旅行社组织“一日游”活动中发生的违法案件,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鉴于旅游者的健康状况或其他原因,旅行社有对参加“一日游”旅游者资格进行认定的权利。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市旅游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