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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8:50:02  浏览:87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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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科技部 信息产业部、国家统计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

外经贸技发[2001]6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科委、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统计局、外汇管理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根据软件产品交易的特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五部门联合制定了《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旨在建立国家有关管理部门间软件出口协调管理机制,为软件出口企业提供便利服务,落实国家对软件出口的鼓励政策,同时对软件出口进行统计和分析。

现将《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科学技术部
信息产业部
国家统计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

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对软件出口的各项鼓励政策,加强对软件出口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从事对外经贸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通关或网上传输方式向境外出口软件产品、转让软件技术和提供相关服务,包括:

(一)软件技术的转让或许可;

(二)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三)信息数据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数据开发、储存和联网的时间序列、数据处理,制表及按时间(即小时)计算的数据处理服务、代人连续管理有关设备、硬件咨询、软件安装,按客户要求设计、开发和编制程序系统、维修计算机和边缘设备,以及其他软件加工服务;

(四)随设备出口等其它形式的软件出口。

第三条 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凡注册资金达到100万元人民币的,均可享有自营出口经营资格,应按属地原则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进行登记。

软件企业的认定按照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968号)执行。

第四条 为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业务协调,实现对软件出口的有效管理,外经贸部、科技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外汇指定银行联合设立“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中心”,网址是:WWW.SCRCENTRE.GOV. CN。

第五条 软件出口合同正式生效后,软件出口企业应在“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中心”对软件出口合同进行在线登记。并按属地原则,持生效的软件出口合同正本到当地外经贸厅(委、局)领取《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软件出口企业在软件出口合同中应明确软件出口方式:“海关通关方式”或“网上传输方式”。

第六条 各地方外经贸厅(委、局)负责本地区的软件出口管理工作。根据软件出口企业提交的软件出口合同正本核查其软件出口合同在线登记的真实性,核实无误后为企业核发《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中央管理的企业,外经贸部按属地原则委托各地外经贸厅(委、局)核查其软件出口合同在线登记的真实性,并核发《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第七条 “海关通关方式”软件出口的管理

(一)对有物质介质并采取通关方式出口的软件出口企业到海关办理软件出口报关手续时,应出示《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生效的《软件出口合同》(正本)和外汇管理局发放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海关依据海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办理相应的通关手续。

(二)软件出口企业出口收汇后,外汇指定银行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为企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三)软件出口企业凭《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软件出口合同》(正本)、《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发票等单证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外汇管理局在“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中心”核查无误后,予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

(四)软件出口企业凭《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软件出口合同》(正本)、《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和增值税发票、税票等单证到税务局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税务局在“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中心”核查无误后,予以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第八条 “网上传输方式”软件出口的管理

(一)通过网上传输的软件出口,软件出口企业收汇后持《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和生效的《软件出口合同》(正本)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收汇手续。

(二)银行在“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中心”对《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的有效性、软件出口方式等核查无误后,予以办理结汇或入帐手续,并出具《软件出口已收汇证明》。

第九条 属于国家限制出口技术清单、国家秘密技术清单中的软件技术和产品的出口,应按照《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和《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执行。

第十条 软件出口统计包括:软件企业办理自营出口经营权统计、软件出口合同统计、海关通关方式的软件出口统计、网上传输方式的软件出口统计、软件出口收汇统计。

外经贸部、信息产业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各自业务范围的统计工作,并将统计数据汇总到外经贸部(科技司)。外经贸部会同国家统计局对以上统计进行综合汇总和分析,并定期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 凡在“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中心”登记并领取《软件出口合同证书》的企业,享受国家的软件出口政策。

第十二条 凡伪造软件出口合同、虚报造假和违反有关规定的软件出口企业,一经查实,将受到警告、暂停直至撤消其自营出口经营资格的处罚。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外经贸技发第680号)同时执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条款,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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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通化金马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通化金马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4月4日 证监发字[1997]127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通化金马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我

会证监发字[1997]126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423 号文

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到

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

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

户。发行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 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

送我会。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健康相关产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卫法监发[2003]1号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健康相关产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已获得卫生许可批件/批准证书/备案凭证(以下称卫生许

可批件)的国产产品向境外转让或委托境外企业生产加工的,应当按进口产品重新向我部申请进口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发给进口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和新的批准文号。

二、已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进口产品向境内转让或委托境内企业

生产加工的,应当按国产产品重新申请国产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发给国产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和新的批准文号。

已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进口产品在境外转让的,应当按进口产品重新申请进口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三、申请补办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申报单位应提交申请报告和

公开的遗失声明。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补发卫生许可批件,并继续使用原批准文号。如果因为卫生许可批件损毁申请补发的,只需交回卫生许可批件原件。补发的卫生许可批件上标注原批准日期,并注明“补发”字样。

四、已正式撤销保健药品批准文号的产品,符合保健食品有关

规定的,可以申报保健食品。申报单位应当需提供原批准单位出具的撤销保健药品批准文号的文件原件。申报的保健食品名称不得使用原保健药品名称。

五、已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进口产品申请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当提供生产国政府有关部门或认可的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其中,因企业间的收购、兼并提出变更生产企业名称的,也可以提供变更前生产企业和拟变更生产企业双方签定的收购或兼并合同的复印件。证明文件需翻译成中文,中文译文应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六、已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产品申请变更产品规格、保质期的,应当按规定提供相应的卫生学检验或稳定性试验报告。

七、到期需换发卫生许可批件的国产产品,应当在卫生许可批件到期前,按照有关规定的时限,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换发申请,经初审后,申报单位最迟不得晚于卫生许可批件到期前2个月向我部提出申请。

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时,主要审核产品申报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和规范性。申报单位向我部提交初审材料时,不需提交“健康相关产品省级评审委员会评审报告”。

九、取消对组合式保健食品的备案管理。组合式保健食品中的各单一产品及组合包装上的标签、说明书等标识应当符合保健食品标识的有关规定。

以往发布的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00三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