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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0:12:34  浏览:90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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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2012年9月12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0月25日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汽油、柴油或者其他可燃物质作为燃料,以动力装置驱动上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等。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机动车通过排气管、曲轴箱及燃油燃气系统等向大气蒸发或者排放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级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加大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投入,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质监、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工商和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科学、系统、长效的机动车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发布全市或者区域性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情况。

第七条 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机动车。

第八条 鼓励使用低能耗、低污染的环保型机动车。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高排放车辆淘汰经济补偿机制,鼓励提前淘汰高排放车辆。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城市公共客运和道路运输经营等单位,在新购机动车时,应当优先选用电力车、天然气车、混合动力车等污染物零排放或者低排放的机动车。

第九条 鼓励使用清洁、优质的车用燃料。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或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及清净剂。

第十条 机动车在本市注册、变更、转移登记时,应当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且在国家环保达标车型目录内。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在用机动车实行排气检测制度和机动车环境保护标志制度。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对检测合格的,核发绿色环保标志,有效期限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有效期限相同;检测不合格的,由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复检,超过治理期限或者复检后不合格的不得上路行驶。

未参加排气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予核发检测报告。

机动车辆绿色环保标志应当随车放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出借机动车辆绿色环保标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转让、出借机动车辆绿色环保标志。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对无绿色环保标志的在用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抽测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抽测。

经抽测合格的,核发绿色环保标志;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复检,超过治理期限或者复检后不合格的不得上路行驶。

第十三条 机动车停放地排气污染抽测,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并当场出示检测结果。抽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资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取得计量体系认证,检测设备符合规定标准,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合格;

(二)按照规定的排气污染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测,并出具客观真实的检测报告,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档案;

(三)建立检测数据信息传输网络,与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机动车排气污染网络监控系统对接,及时传送检测数据等信息,并接受监督管理;

(四)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质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车用燃料的生产、销售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网络监控系统,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单位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对经其检测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测。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机动车维修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维修,确保机动车排气系统维修质量。

第十八条 本市实行机动车环保限行制度。市、县(市)、吉利区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拟定辖区环保限行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公安机关公告实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进入限行区域的道路入口处设置醒目限行标志,禁止无绿色环保标志的车辆进入该区域。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用机动车排气抽测不合格且在规定期限未维修、未复检或者复检不合格上路行驶的,处以200元罚款;

(二)个人拒绝抽测的,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以200元罚款;单位拒绝抽测的,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按照规定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处以200元罚款;

(二)伪造、变造、转让、出借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转让、出借的机动车绿色环保标志的,收缴其标志,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限行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由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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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律师道德的产生和发展

张明勇

律师道德就是律师职业道德,它是指律师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活动中,通过内心信念、社会舆论和教育力量,形成的调整律师同委托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同国家法律、当事人,其它律师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以及律师所形成的道德、意识、道德品质和情操的总称。律师道德是随着律师职业的形成而产生的,至今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从产生的那一天起,它就对律师的业务活动起着指导、规范、约束和惩戒的作用。西方社会是律师制度及其道德产生的摇篮和成长的重要基地,本文拟对西方律师道德的产生和发展状况作以下介绍:
一、西方律师道德的最早产生和初步发展
古罗马是世界法制史上最早具有律师制度、律师道德的国家。在罗马共和国时期(约公元前6世纪—公元1世纪),立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实行诉讼代理制度,实践中也没有以律师作为职业的人,但是在拉丁文中“律师”这个概念已经出现。法庭上也允被告人的亲戚或朋友出庭为其提供具体意见和法律上的帮助;这种行为并非所有人都能去做,只有少数有身份的公民才能以保护人的身份出现,显而易见,这种特权服务是带有阶段烙印的。所以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律师道德也是具有阶级性的。“等级制度”、“为权贵服务”成了这一阶段律师道德的基本内容。到了公元前3世纪,罗马共和国元首以诏令形式承认了诉讼代理,同时规定考试择优录用,“能为平民提供法律服务”的“辩护人”,平民亦可比较自由地有偿聘用诉讼代理人,于是律师制度有了法律保障,律师和被代理人的道德关系也开始形成。罗马帝国初期,律师阶层正式形成,能够担任代理和辩护的律师范围也逐渐扩大,根据罗马法规定:凡权利和能力没有受到法律限制的本国公民都可出庭为当事人辩护;每个公民都有权请求律师给予法律帮助。
随着罗马城邦奴隶制经济迅速发展,现实生活中财产关系愈加复杂,相应的经济立法也逐渐增多,故而奴隶主不可能通晓所有法律,但为了在纠纷中取得胜利,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他们不得不求助于律师,在这种情况下,大批职业律师应运而生,并在社会生活中显示出巨大作用,于是律师制度进一步巩固,律师道德也进一步发展,但始终没有摆脱为特权阶层服务这个特点。到了罗马帝国后期,统治者再次拓展了律师业务范围:律师不仅可以从事民事,刑事诉讼代理辩护,还可以接受法律咨询,同时担任律师的条件也更加严格了。
从开始的萌芽到初步的发展,律师制度经历了四、五百年的漫长时期,同时随着它的发展,在律师业务活动中逐渐形成了过去从未有过的新型职业道德,即律师道德。虽然它具有一些历史的局限性,但毕竟使人们的道德观念掀开了新的一页,把人们从“一切为了维护自身利益”的泥潭中拔了出来,走入可以“利用自己所长维护他人权益”的美好境界,律师道德的产生和发展是人类文明史的伟大进步!
二、西方律师道德在封建制度下停滞发展封建摧残
任何事物都是“波浪式前进,螺旋式上升”,西方律师道德的发展也不例外,经历了一个良好开端的西方律师道德本应沿着这个方向得到进一步发展,但是,随着欧洲进入漫长的封建社会,由于君权和神权结合而生的专制制度的存在,由于基督教神学统治人们的思想,西方律师道德不但没有进一步发展,仅而受到了封建制度的催残和破坏。欧洲各国的法律制度上继承了奴隶社会原有的“神明裁判”采用由法官单方审讯当事人的“纠向式”审判方式。这个时期,律师制度虽然没有彻底取消,但所起作用也较轻微。各个国家由于封建等级严格宗教势力极大,在诉讼中,僧侣、封建主和农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律师制度仅仅在宗教法院中实行,世俗法院中僧侣独占辩护权,这种律师制度下的道德显然是畸形发展,深受君权和神权的影响,其自身也充满了腐朽,落后的东西,或了维护封建专制的工具。
到了封建社会的末期,资本主义有所发展,旧的律师道德开始受到冲击,在思想领域,一种崭新的潮流开始涌现,并显示出无穷的生命力,这种潮流渗入各个领域,律师道德也开始以一种新的面目出现,这正体现了曲折性和前进性的统一。
三、西方律师道德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迅速发展。
欧洲的文艺复兴运动,大大推动了西方各国律师制度的发展。16世纪,西方各国都以罗马帝国后期的法律制度为基础进行律师制度革新:在各大学中设立法律专业,培养代诉人、辩护律师。于是,西方稳定的律师职业集团形成,资本主义社会的律师职业道德也随之产生,这种职业道德是资本主义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在自身发展过程中也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有序、健康地发展。
英国是世界上爆发资产阶级革命最早的国家,它的律师制度的产生早于其它国家。“诉讼代理”这种制度在诺曼底人征服英格兰之后就被英格兰人接受了。虽然当时一些律师只有在教会法院,海事法院里才被承认,但这毕竟是人类文明史上一大进步,14世纪以后律师称号取得,能否出庭都要经过立法机关核准。这时,辩论律师和代理人尚可由一人担任,但19世纪以后辩护律师与代理人之间就有了严格的区别。斯图亚特王朝颂布的《人权保护法》明文规定了诉讼中的辩论原则,从法律上承认被告人有请人代辩护的权利,这样不仅促进了英国律师集团的发展和壮大,而且为律师职业及其道德产生提供了法律依据。
法国的一些著名思想家,在资产阶段革命时期,公开反对封建社会的“纠向式”、“有罪推定”等腐朽落后的审判方式,提出“法律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罪刑相符”“民主辩论”等进步的法制原则。这为法国资本主义律师制度及其道德的产生做好了理论准备。1791年宪法规定被告人从预审开始就有权接受辩护帮助;1793年雅各宾派颂布的宪法也明文规定:国家应有“公设辩护人”;1808年的《拿破仑刑事诉讼法典》,正式确立了辩护权、辩论原则及律师制度。这样法国资产阶段性质的律师集团开始产生,律师职业道德也掀开了新的一页。
美国从诞生的那天起,就注重法制的建设,它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纳入法制的轨道,因此各行各业要想得到发展必须以法律为基础,于是大批资产阶段律师产生,1878年5月4日,美国律师协会的成立,标志着律师集团的壮大,也使美国律师开始了有秩序的行业管理。1882年,新泽西州标准石油公司雇佣律师,并设立律师事务所,这是历史上的第一次。从此,工厂、矿山、银行、商业等企业事业都纷纷效仿,以维护自身权益,美国如今已形成世界各国中最庞大的律师职业集团,且律师的分工细密也使其它国家与之无可比拟。
由此可见,资本主义制度下,西方律师制度得以巨大发展,以此为基础,西方律师道德也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封建社会中的那种狭促、封闭腐朽的律师道德观念被抛弃到历史的垃圾堆中,取而代之的是适合资本主义的律师道德。许多国家制定了律师道德规范,颂布了律师职业活动、道德实践活动的惩戒条例,这使得律师道德开始以法律规范形式出现,无疑是律师道德史上的一个伟大飞跃。




张明勇 (271400)
宁阳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评估机构母子公司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评估机构母子公司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企〔2010〕3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落实《财政部关于推动评估机构做大做强做优的指导意见》(财企〔2009〕453号),发挥优质评估机构的技术、管理优势,实现规模化、品牌化、跨区域发展,提高综合服务能力,财政部决定在资产评估行业开展母子公司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证券评估机构集团化发展,采用母子公司经营模式。充分利用现代企业经营模式的先进成果,发挥评估机构的品牌、技术、管理优势,增强评估机构核心竞争力,是评估行业发展的必然选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资产评估协会、证券评估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母子公司试点的重要意义。
  二、母子公司试点工作要按照“统分结合、合理规范,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科学引导、稳步推进”的原则,以统一执业标准、统一质量控制机制、统一内部培训体系、统一企业标识、统一信息系统为目标。试点机构要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地探索科学有效、可持续发展的运营机制,充分发挥母公司在企业品牌、执业经验、人才管理、运营机制、胜任能力、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优势,以点带面,形成合力,发挥规模优势,实现做大做强做优。
  三、母子公司试点工作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实施。具体条件和程序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另行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四、母子公司试点工作中,涉及到子公司股权变更等问题,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五、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应将试点母子公司情况向财政部备案。
  财政部发现不当的审批行为,可要求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予以纠正。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