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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机动车维修价格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2:21:24  浏览:97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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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机动车维修价格管理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交通厅


广东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机动车维修价格管理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厅2009年2月23日以粤价〔2009〕43号发布 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机动车维修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维修服务活动的价格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维修服务价格,是指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向托修方提供以维持或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而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机动车维修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经营服务成本和市场状况自主制定。

  第五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制定维修服务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和省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六条 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和工时定额,应保持一定时期的基本稳定,并报所在地价格、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政府价格、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在相关信息网站上公布当地主要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工时单价、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第七条 机动车维修服务价格主要由工时费、材料费或外加工费等构成。

  (一)工时费:按工时单价乘以工时定额计算。

  1.工时单价。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根据本企业设施、设备、人员等技术条件、服务质量和市场需求自行制定。

  2.工时定额。可按各地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价格、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向价格、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标准。

  (二)材料费:指在机动车维修过程中更换、修理零配件及使用耗材(含材料、漆料、燃润料等)的费用。

  1.零配件及材料价格按实际购入价格加合理的进销差率构成,材料进销差率由维修企业自行制定。

  2.维修中使用非原车修复配件或旧配件的,应当事先征得托修方同意,其价格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外加工费:指受本企业的技术条件限制,需要委托其他企业进行维修或加工零、配件所发生的费用。外加工费按实际发生的净额结算。

  第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与托修方订立维修合同。对已确定的维修项目,应当先做出预算费用,并征得托修方的同意。

  在维修过程中,需增加维修项目或扩大维修范围时,应当事先征得托修方的同意。

  第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结算维修费时,应当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

  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材料费或外加工费应分项计算。托修方要求查阅材料进货价格和外加工费净额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给予查阅。

  第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第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开标示机动车主要维修、零配件价格、施救、牵引等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服务承诺及投诉电话,有条件的维修企业应当建立本企业维修价格的电子查询手册,供用户查阅。

  上柜出样的零配件,应当按规定使用价格标签,一货一签,并详细注明品名、产地、规格、型号、价格等。对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要分别标识,供用户选择。

  第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工时费表(附件1)和零配件价目表(附件2)的标价方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监制。

  第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开标示的维修工时费和零配件价格收取维修费用,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维修质量管理,按照维修质量保证期的有关规定,在维修经营场所公示维修承诺,兑现服务承诺。

  第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开展机动车维修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二)在明码标价之外加收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以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手段,诱骗消费者接受服务;

  (四)虚报维修项目或维修配件,降低维修或配件质量,变相提高服务价格;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按规定设立企业物价员,加强价格自律,自觉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接受价格、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物价局、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机动车维修工时费表;2.机动车维修零配件价目表)此略



http://www.gd.gov.cn/govpub/bmguifan/200903/t20090313_8747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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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金融创新奖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金融创新奖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2〕10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金融创新奖评选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东莞市金融创新奖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金融创新,满足多层次多元化资金需求,充分发挥金融在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和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中的核心作用,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驻莞金融调控和监管机构、金融机构、金融行业协会,我市各镇(街道)、园区申报东莞市金融创新奖及相关评审、授予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驻莞金融调控和监管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调控和监管部门的驻莞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金融业务的银行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驻莞金融机构既包括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设在东莞的上述机构,也包括上述机构在东莞设立的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金融行业协会是指经我市民间组织管理中心批准或备案,由金融机构组成的行业性协会。

第四条 东莞市金融创新奖主要奖励以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扩大金融市场规模、完善金融服务功能、保障金融运行安全、服务创新驱动、推动转型发展为主要特征的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工具创新、服务创新等优秀金融创新项目。

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创新项目和单位,可列为东莞市金融创新奖的奖励对象。

第五条 东莞市金融创新奖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由市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励资金。

第六条 东莞市金融创新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统筹东莞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工作,审议年度评审工作方案,审定评审结果,协调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市领导任评审委员会组长。

评审委员会由部门骨干和特邀专家组成。部门骨干从市府金融工作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等经济管理部门的领导和业务骨干中产生,特邀专家原则上从驻莞金融调控和监管机构、金融机构、金融行业协会及我省高等院校中熟悉我市金融情况的专家中邀请。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超过15人,特邀专家数量不低于1/3,每年可根据需要调整。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府金融工作局负责。

第七条 东莞市金融创新奖的申报、评审、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资金来源

第八条 东莞市金融创新奖包括以下类别:

(一)金融创新成果奖,用于奖励驻莞金融机构在金融产品、技术和服务方面的金融创新项目。

(二)金融创新推进奖,用于奖励驻莞金融调控和监管机构、金融行业协会及我市各镇(街道)、园区在推动本市、本行政区域金融改革创新和金融重大项目建设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金融创新项目。

第九条 金融创新成果奖设特等奖1名,奖金50万元;一等奖3名,奖励各30万元;二等奖5名,奖金各20万元,三等奖10名,奖金各10万元。

金融创新推进奖设10个获奖名额,奖金各30万元。

金融创新成果奖和金融创新推进奖的奖项评选可以缺额,但不能突破。

第十条 东莞市金融创新奖的奖励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 东莞市金融创新奖的奖励资金颁发给申报单位。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可申报东莞市金融创新成果奖:

(一)创新性突出:为满足市场需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由金融机构研发实施的新的金融产品、金融技术和金融工具,为企业融资提供了性能更优、质量更好的新工具、新业务。

(二)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能够带来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提升金融服务社会经济的功能,特别是在加快转变经济社会转型、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科技自主创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推进金融制度创新、组织创新、推动存贷比例稳步提高等方面作出较大贡献,获权威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

(三)引领示范作用明显:创新项目具有一定的规模,具备行业代表性和省内领先优势,对推动我市金融业发展有较大的引领示范作用。

(四)权属上无瑕疵:创新项目不违反金融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指引的有关规定,在权属、合法性方面不存在争议。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可申报东莞市金融创新推进奖:

(一)创新性: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降低金融消费成本,推动金融创新,防范金融风险,提高工作效率,由驻莞金融调控和监管机构、金融行业协会、各镇(街道)、园区所推进的金融重大项目建设或所实施的新的机制安排、监管措施和金融服务。

(二)应用性:能有效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经济运行质量、扩大金融市场规模、完善金融服务功能、保障金融运行安全,特别是在加快转变经济社会转型、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科技自主创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推进金融制度创新、组织创新等方面作出较大贡献,获权威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

(三)示范性:创新项目属于驻莞金融调控和监管机构、金融行业协会、我市镇(街道)、园区首创或在东莞率先使用,对推动我市金融业发展有较大的引领示范作用。

(四)合法性:创新项目不违反金融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指引的有关规定,在权属、合法性方面不存在争议。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年末向各参评主体发出评选金融创新奖的通知,同时将通知内容通过市级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申报东莞市金融创新奖的相关机构,应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申请书应重点说明项目创新要点及其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实施时间、立项背景、项目主要内容、创新要点、实施方案、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风险防范水平等相关事项。

除申请外,还可提交以下材料作为补充:

1、项目的研究报告、论文或专著;

2、鉴定机构出具的项目鉴定报告;

3、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批文,或申报单位向金融监管部门提交的备案申请;

4、项目获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文书;

5、可以提供辅证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驻莞金融调控和监管机构、金融机构申报东莞市金融创新奖的,应以该机构在莞最高级别机构为申报主体,且每个申报主体原则上每年只能申报一个金融创新项目。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金融创新项目申报评选东莞市金融创新奖的,须经合作单位协商一致后,由协商确定的单位申报;不能协商一致的,不受理申报。

第十八条 申报东莞市金融创新奖的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全部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及时告知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后申报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申报单位放弃申报。

第二十条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分初审和复审两个阶段。

初审: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个专业评审小组,各专业评审小组负责对本专业领域的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筛选出一定数量项目进入复审程序。

复审:由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对进入复审阶段的项目进行审议和表决,拟出金融创新成果奖和金融创新推进奖的获奖名单,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东莞市金融创新奖评审工作需要,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对申报评选东莞市金融创新奖的项目进行现场考察或组织答辩。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客观、独立的原则行使评审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金融创新奖的评审和表决实行回避制度。与金融创新奖的候选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回避(该委员不参加涉及该候选项目的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对在东莞市金融创新奖评审活动中知悉的申报项目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予以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利用其技术成果。

第六章 公示和授奖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审查通过的拟获东莞市金融创新奖的单位在市级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7 天。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获东莞市金融创新奖的项目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受理对拟获东莞市金融创新奖的异议后,应就异议问题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取消相关项目的获奖资格。

第二十八条 对公示拟获东莞市金融创新奖的项目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并通报表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府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6月30日止。








交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汽车零担货物运输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的规定》的通知(废止)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汽车零担货物运输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的规定》的通知

1987年8月22日,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汽车零担货物运输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随文发布,于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我部一九八五年(85)交公路1762号通知下发的《汽车零担货物运输情况季报表》,请仍按原规定时间上报。但指标的计算方法,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公路局。

附:公路汽车零担货物运输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的规定

总 则
为及时掌握汽车零担货物运输的情况,科学地组织生产,提高管理水平,指导汽车零担货物运输健康发展,并为编制运输计划和发展规划提供依据,特制定本规定。
凡从事公路汽车零担货物运输的县和县以上的运输企业,均属本规定统计范围。

第一章 基本情况的统计指标
第一节 基本情况指标设置
1.零担站点实有数:指报告期末实际办理零担货物运输业务的站点数。一、二、三级零担站分别统计。计算单位:个。
2.开行班线:指报告期末实际开行的零担班线。计算单位:条。
跨省班线:指省际之间的零担货运线路。以开办跨省零担货运的两省(自治区、直辖市)协议中的起点、终点为一条班线。中途经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再统计。
跨地(市)班线: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连接各地(市)之间的零担货运线路。以开办地(市)零担运输协议或批复中的起点、终点为一条班线,中途经过的地(市)不再统计。
地(市)内班线:指地(市)内开办的零担货运线路,以上级主管部门批复中的起点、终点为一条班线。
县境内班线:指县内开办的零担货运线路,以县主管部门批复中的起点、终点为一条班线。
3.班线里程:指报告期末已开行零担运输班线的计费里程之和。计算单位:公里。
开行班线、班线里程:按跨省、跨地(市)和地(市)、县内分类统计。上一级单位在汇总时要剔除重复部分。
4.营运里程:指报告期末本统计区域内零担班车的通车里程之和。计算单位:公里。计算时剔除零担班线的重复里程。
5.平均站距:指报告期末所辖范围内各站点之间的平均距离。计算单位:公里。计算公式:
营运里程之和
平均站距(公里)=------
站点实有数
6.开行班次:指报告期内始发站按规定班期实际开行(包括临时加班的)班次,不论是否满载,均统计为一个开行班次。由始发站负责统计。计算单位:班次。
7.期末职工人数:指报告期最后一天,零担站专门从事零担货物运输的业务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及后勤服务人员的总和(包括计划内临时用工)。计算单位:人。
8.库房有效面积:指报告期末能堆放零担货物的库房实有面积。自有库房和租赁库房分别统计。计算单位:平方米。
9.营运车数、吨位:指报告期末实有零担运输箱式车辆、总吨位。临时代用的和专用于接取送达短途零担货物的车辆实有数、吨位,另行分别统计。单位:辆、吨位。
10.机构设备数:指报告期末用于装卸零担货物的机械实有数。计算单位:台。第二节 基本情况统计的原始资料
基本情况统计的原始资料有:零担运输协议、固定资产登记台帐和劳动工资报表。第三节 基本情况指标的管理
基本情况指标由零担站、车队分别统计,由主管单位汇总后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章 生产量的统计指标
第一节 生产量指标设置
1.受理量:指报告期内零担站受理的零担货物实际重量。计算单位:吨。
2.受理件数:指报告期内零担站受理的零担货物总件数。计算单位:件。
3.发送量:指报告期内零担站发出零担货物的数量,包括受理和中转的发送量,不包括短距离移仓倒运及车辆中途抛锚、肇事接驳的运量。计算单位:吨。
4.吞吐量:指报告期内零担站发出与到达的零担货物的数量。包括中转收、发量的总和。计算单位:吨。
5.货运量:指报告期内零担箱式车(包括代用车)运输终了的零担(整车)货物重量总和。计算单位:吨
6.货物周转量:指报告期内实际运输的每批零担(整车)货物重量分别乘其运输里程综合数。计算单位:吨公里。
7.平均运距:指报告期内实际运输的零担货物的平均移动距离。计算单位:公里。计算公式:
货物周转量
平均运距(公里)=-----
货运量
第二节 生产量统计的原始资料
生产量统计的原始资料有:零担运输托运单、货票、交接清单,行车路单等。第三节 生产量指标的管理
第一节中一至四项由零担站统计,五至七项由车队统计,经主管单位汇总后,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三章 生产效率的统计指标
第一节 生产效率指标设置
1.车站全员劳动生产率:指报告期内零担站完成的货物吞吐量与同期车站全员职工平均人数之比。反映零担站的劳动效率。计算单位:吨/人。计算公式:
货物吞吐量
车站全员劳动生产率(吨/人)=----------
车站全员职工平均人数
2.平均堆存期:指报告期内每吨货物自进库场开始至出库场为止所堆存的平均时间。计算单位:天。计算公式:
货物堆存吨天数
平均堆存期(天)=-------
出库货物吨数
货物堆存吨天数系指报告期内库场堆存货物的吨数与其堆存
天数的乘积的总和,或报告期内每天库场结存吨数及出库场吨数
的累计数。计算公式:
货物堆存吨天数=每天库场结存吨数之和+每天出库场货物吨数之和。
3.完好率;
4.工作率;
5.平均车日行程;
6.里程利用率;
7.实载率;
8.车吨月产
第三至八项指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运输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规定》(一九八三年第三版)进行统计。第二节 生产效率统计的原始资料
生产效率统计的原始资料有:零担运输货票、交接清单、劳动工资报表、固定资产登记台帐、车辆动态记录、行车路单等。第三节 生产效率指标的管理
第一节中一、二项由零担站统计,其它指标由车队统计,主管单位汇总后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四章 工作质量的统计指标
第一节 工作质量指标设置
1.班车正班正期率:指报告期内班车实际按规定班期开行的班次占计划班次的比重。计算公式:
班车正班正期率(%)
报告期计划班次-报告期缺误班次
=---------------x100%
报告期计划班次
2.开票差错率:指报告期内开出差错票数占开票总票数的比重。计算公式:
报告期内开票差错票数
开票差错率(万分之)=----------×10,000万分之
同期开票总票数
3.交付差错率:指报告期内零担站零担货物交付(到达、入库、出库)的差错件数占总运达交付件数的比重。计算公式:
报告期交付货物差错件数
交付差错率(万分之)=-----------×10,000万分之
同期交付货物总件数
4.货损率、货差率、赔偿金额、货运质量事故赔偿率指标的统计,按(83)交公路字1070号通知《关于汽车货物运输质量指标统计和考核的具体规定》(试行)进行计算。第二节 工作质量统计的原始资料
工作质量统计的原始资料有商务事故记录薄。第三节 工作质量指标的管理
本章第一节中一至三项指标为零担站参考指标,不做统一上报要求,四至七项由零担站、队分别统计,主管单位汇总后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五章 经济效益的统计指标
第一节 经济效益指标设置
1.零担站业务收入:指报告期内零担站收运零担货物所提组货劳务费、车辆站务费、仓储理货费等业务收入。计算单位:元。
2.零担站业务支出:指报告期内零担站业务应负担的各项支出。计算单位:元。
3.零担业务单位成本:指报告期内零担站单位吞吐量(吨)应负担的支出。计算单位:元/吨。计算公式:
报告期内零担站业务支出
零担站业务单位成本=-----------
同期零担货物吞吐量
4.零担站业务利润总额:指报告期内零担站业务的利润总额。计算单位:元。计算公式:
零担站业务利润总额=报告期内零担站业务收入-同期零担站业务支出
-营业税金-工资增长费用-教育费附加+营业外收
入-营业外支出
5.零担站业务单位利润:指报告期内零担站单位吞吐量(吨)所创造的利润。计算单位:元/吨。计算公式:
报告期内零担站业务利润总额
零担站业务单位利润=-------------
同期零担货物吞吐量
6.零担车营运收入:指报告期内零担车辆的运费收入(包括整车运输收入)。计算单位:元。
7.零担车总成本:指报告期内零担车完成运输总量应负担的全部费用。计算单位:元。
8.零担车单位成本:指报告期内零担车完成单位运输量(千吨公里)应负担的费用。计算单位:元/千吨公里。计算公式:
零担车单位成本
报告期内零担车总成本
=---------------------
同期零担货物换算周转量(吨公里)÷1000
第二节 经济效益统计的原始资料及指标的管理
经济效益统计的原始资料有:汽车零担货票、运杂费汇总结算单、路单、成本计算表等,由零担站、车队分别统计,主管单位汇总后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附 则
1.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汽车零担运输主管单位对汽车零担运输统计指标必须建立相应的统计报表和统计工作制度,并经常指导、检查、督促基层搞好统计工作。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可根据本统计方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作某些必要的补充规定,补弃规定应报部批准。
3.本规定解释权属交通部。各单位在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意见,应及时反映,以便研究解决,不得自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