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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0:26:59  浏览:80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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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



忻政发〔20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务服务便捷高效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2〕3号)、山西省审改办《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务服务便捷高效的工作方案》(晋审改办发〔2012〕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创优发展环境,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率和政务服务水平,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王君省长2011年12月22日在省政府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以及省纪委监察厅的安排部署,全面落实市委“3581”发展战略,按照依法行政、便捷为民、科学高效的原则,以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为重点,着力于体制、机制和管理方式的创新,进一步精简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构建市、县、乡三级政务服务平台和统一、高效、便民的政务服务体系,努力提升政府服务水平,积极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总体目标

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向纵深发展,确保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减少,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其他行政权力项目得到全面清理和规范;按照“环节少、时间短、流程优、服务佳”的要求,减少审批层级和环节,实施流程再造;优化信息平台,实现网上审批;健全审批相关制度和制约监督机制。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精简审批事项,促进政务服务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要突出投资、社会管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三个重点领域,通过进一步精减审批项目,力争使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精减到120项左右。

在精简审批事项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原则:(1)该取消的坚决取消,该下放的坚决下放,该转移管理方式的坚决调整;(2)除资源、安全、食品药品监管等关系国计民生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审批项目慎重处理、从严管理外,凡没有法律法规明确依据或法律法规只规定审核、同意、出具意见、加强监管之类的项目原则予以取消;(3)凡国务院、省政府取消或法律法规废止或修订取消了的项目予以取消;(4)凡法律法规虽规定审批,但与现实管理不相适应或长期不执行,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联性不大的项目不再保留审批;(5)凡属市场准入类项目,为开放市场和防止贸易壁垒予以取消;(6)凡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有效调节的项目应予取消,确需保留的列为管理服务项目;(7)凡法律法规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具有审批权限的项目,为方便群众、提高效率和便于监管,原则上下放县区审批;(8)凡最终审批权在省级的审批类项目及各类事后备案、验收类项目,确认民事权利、民事关系的项目,行政机关内部管理性质的项目,均调整为管理服务项目;(9)凡同一部门管理内容相近、相似、有关联性且审批频率不高的项目,原则上予以合并。

此项工作由审改办(监察局)、编办、法制办负责。5月上旬上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

坚持依法行政,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规范程序、优化流程、明确职责、加强监督制约,确保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运作。坚持“审批流程标准化、规范化”的原则,科学设置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步骤、运转流程,除需专家论证、听证、查勘场地等行政审批事项外,审批过程应控制为“受理、审核、审批、办结”四个环节。对行政审批项目按即办件、承诺件进行分类管理,即办件按照“立等可取”的原则简化审批流程,承诺件的流程设计要明确每个环节的责任人、权限、承诺时限。要切实改变部门内部对一个行政审批事项多头审批、多层次审批、多环节审批的状况,整合部门内部办事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建立部门内部并联审批审查机制或联合会审机制;审批事项为关联多个部门审批的,要确立牵头部门并由牵头部门按照并联审批的要求,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审批流程图,确定各部门实施审批的环节、步骤及办理时限。

此项工作由政务大厅负责,监察局协办。

(三)规范审批行为,创新审批模式

要结合忻州实际,建立三个政务平台:一是行政审批平台。按照“两集中、两到位”(各部门审批服务职能向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集中、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审批项目进驻服务中心到位、行政审批权限授权到位)的原则,有效整合行政资源,原则上所有市直行政审批项目全部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派驻、集中办公,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建立联合审批高效办理机制,重要行政审批事项采取串并联组合的关联审批模式;重大投资项目审批采取联审会议形式,全程推行联合审批方式;企业登记注册、投资建设项目要进行一条龙审批服务。二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招拍挂等事项纳入平台管理,建立规范统一的有形交易市场。三是公共政务服务平台。将医疗保险、社会保险、低保等政府服务事项纳入平台办理。

此项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监察局、政务大厅、编办、法制办协办。

(四)优化信息平台,实现网上审批

完善电子政务建设,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建立市、县统一、集中、实时的政务服务信息平台,并与已建成运行的忻州市阳光农廉网对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将传统业务审批与电子政务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强网上审批平台建设,扩大和完善网上审批功能,逐步建立健全网上受理、审批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审批所有环节,凡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全部向社会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此项工作由政务大厅牵头,监察局协办。

(五)建设电子监察,加强效能督查

建设电子监察系统,对违规问题自动红灯报警、语音提示,并向违规人员提出警示信息。电子监察系统覆盖所有入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审批项目和服务事项,实现全程实时监控,使行政监察由事后监察变为事前、事中、事后监察的全方位、多角度监察,由人为弹性监察变为智能刚性监察。

此项工作由监察局牵头,政务大厅协办。

(六)完善服务机制,创新政务服务

坚持改革、发展的思路,积极创新政务服务、政务管理工作。对同一部门涉及审批事项的各科室进行职能整合、机构归并,成立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积极探索建立健全新设行政审批事项严格审核论证机制,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审批事项进行论证;拓宽政务服务领域,探索在政务服务场所内设立行政复议、调解、仲裁服务机构,鼓励非营利性中介组织进入政务服务体系;进一步强化便民服务功能,乡镇、街道健全完善基层政务服务点。

此项工作由监察局牵头,编办、法制办、政务大厅协办。

四、实施步骤

(一)全方位清权确权(4月10日—5月10日)

各县(市、区)和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对本部门目前所有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服务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行政处罚项目及其他行政权力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制定新的办事流程和审批流程图。审改办(监察局)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编办负责审核部门职能和整合内部审批机构,法制办、编办、政务大厅负责联审,逐部门、逐项目、逐依据进行审查认定,政务大厅负责压缩审批时限和流程优化。

(二)固化审批项目流程(5月10日—5月25日)

对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制定详细目录,列明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办理程序等内容,经市、县政府审核通过后,统一向社会公布。审批流程确定后,政务服务中心内部要向群众公布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包括事项名称、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事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等内容。

(三)建立电子监察系统(4 月10日—6月20日)

建立完善的电子监察系统,加强对政务服务中心三大业务平台(行政审批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的监督监控,切实保障行政权力的阳光规范运行。各级监察机关要切实抓好此项工作的落实。

(四)建立健全规章制度(5月25日—6月20日)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务服务便捷高效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2〕3号)的要求,制定完善行政审批、政务服务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主要包括:规范审批项目、审批程序、审批行为方面的制度;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方面的制度;廉政风险防控方面的制度;公共资源交易方面的制度;电子监察、责任追究方面的制度;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方面的制度。此项工作由政务大厅、监察局、审改办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落实。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政务服务工作是加快推进转型跨越发展、提高政务服务效能的重要举措,市、县两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抽调业务精、熟悉行政法规的同志负责此项工作,强化工作责任,特别是主要领导切实负起责任,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强化措施,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按时间进度要求圆满完成此项工作。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按照省、市有关要求,于4月20日前出台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限、工作要求,落实好各项工作。

(二)严格责任追究

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安排部署,迅速行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督查督办,严格实施责任追究,确保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真正取得实效。

(三)加强舆论宣传

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深入宣传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落实推进等情况,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规范完善的行政审批、政务服务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要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社会监督。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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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施工渣土管理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贵阳市施工渣土管理规定》已经1995年8月28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贵阳市施工渣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施工渣土管理,维护市容整洁,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贵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镇和清运、消纳、处理施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施工渣土,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新建、改建、扩建作业中产生的同类废弃物和回填物。


  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施工渣土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施工渣土的管理工作。
  规划、环保、土地、公安、建设、交通等部门应协助做好施工渣土管理工作。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人均有举报的权利;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


  第四条 产生施工渣土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持施工、拆迁许可证或其他证件分别到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签订卫生责任书,领取统一印制的渣土准运证。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投资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12500平方米(含12500平方米)以上建设工程施工渣土的审核。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辖区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或总建筑面积在125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渣土的审核,并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处置计划。


  第五条 需用渣土回填的单位应到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所需渣土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调剂。


  第六条 施工工地必须实行围场作业,进出场路口路面要求硬化,并设专人清扫保洁。禁止在围场外堆放施工渣土和材料。


  第七条 建筑施工渣土可由施工单位自行清运,也可由施工单位委托其他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清运。


  第八条 居民维修、改造、装饰住房或其他设施产生渣土的,应自行将渣土清运到指定地点消纳,也可委托环卫所(清洁队)清运,按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处置清运费。


  第九条 清运渣土应持渣土准运证,严格按公安、交通、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和确定的路线运到指定地点消纳。
  清运渣土的车辆不得洒漏污染路面。


  第十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市规划、环保部门定点建设渣土消纳场。民办或自办渣土消纳场应经市规划、环保、土地部门同意,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方能消纳施工渣土。


  第十一条 严禁将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废弃物倒入施工渣土消纳场。


  第十二条 收取施工渣土处置管理费应严格执行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使用全市统一的市容环境卫生费收据。
  施工渣土处置管理费实行专户储存,用于清除无主垃圾和环卫设施的添置和维护,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责令补办手续,并处500元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罚款;
  (三)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施工渣土的,责令改正,并处以每汽车100元罚款;
  (四)擅自设施工渣土消纳场的,责令关闭,并处500元罚款;
  (五)将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废弃物倒入施工渣土消纳场或无渣土准运证进场倾倒施工渣土的,每车次处300元罚款。
  以上各项处罚单独执行,也可合并执行。情节严重的,可按应交罚款数额的3-5倍处罚。


  第十四条 不按规定时间、路线运输渣土的,由公安、交通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施工渣土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贵阳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关于民政部门工作着重点转移的意见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民政部门工作着重点转移的意见
民政部


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民政部党组召开了几次扩大会议,认真传达、学习三中全会和中央工作会议精神,联系实际研究了民政部门工作着重点如何转移的问题。现将部党组《关于民政部门工作着重点转移的意见》发给你们,请结合具体情况参照执行。有什么意见,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民政部党组关于民政部门工作着重点转移的意见(1979年3月10日)
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局并报党中央:
党的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从今年起把全党工作的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这是关系党和国家前途的重大战略决策。这个伟大的转变,顺应着我国历史发展进程的客观要求,反映了全党和全国人民的迫切愿望,对于实现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在生产
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地改善人民生活,对于巩固无产阶级专政,都具有重大的意义。民政部门,必须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央工作会议和三中全会精神,充分认识这一战略决策的重大意义。同时,也要认识,做好一亿几千万民政对象的工作,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对于实现安定团结、加快现代
化建设有重要的作用。各级民政部门,要紧跟伟大转变的形势,迅速地把工作的着重点也转移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上来。
民政部门和其他部门一样,揭批林彪、“四人帮”的群众运动已经基本上胜利完成。第七次全国民政会议后,纠正了被林彪、“四人帮”搞乱了的方针、政策,多数省、市、自治区加强了民政机构,改进了工作作风,民政工作出现了新局面,为民政部门工作着重点的转移,准备了必要
的条件。但是,还有不少民政干部和优抚对象的冤案、假案、错案,至今没有得到平反昭雪,少数民政部门揭批林彪、“四人帮”的扫尾任务还比较重。民政部门,应该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抓紧解决好这些问题,以利于集中全力实现工作着重点的转移。
(一)
为了顺利实现民政部门工作着重点的转移,首先要解放思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会议高度评价了关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问题的讨论,认为这对于促进全党同志和全国人民解放思想,端正思想路线,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民政部门要实现工作着重点的转移,必
须首先解决这一大是大非问题。要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提倡敢于冲破禁区,敢想、敢说、敢做、敢于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敢于实事求是。目前,应着重解决三个问题:
一、要从一切从“本本”出发,从“长官意志”出发的精神枷锁下解放出来,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路线,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要敢于如实反映情况,敢于对党、对人民负责。该说的话要敢说,该管的事要敢管。
二、要从以阶级斗争为中心、政治运动代替一切的精神枷锁下解放出来,坚持以生产斗争为中心的思想,理直气壮地抓好民政业务工作,为生产建设服务。
三、要从“宁‘左’勿右”的精神枷锁下解放出来,关心民政工作对象的疾苦,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该优待的给予优持,该救济的给予救济。长期以来,由于林彪、“四人帮”推行极左路线,颠倒了许多理论、思想和政策的是非界限,残酷地打击迫害民政干部和
民政工作对象,造成了严重的恶果。谁要抓业务,抓救济补助,抓福利生产,它们就诬蔑谁是搞物质刺激、福利主义,谁要是敢于如实地反映灾情和群众生活困难,它们就诬蔑谁是给大好形势抹黑等。很多民政干部的思想被禁锢,处于僵化和半僵化的状态。通过揭批林彪、“四人帮”的斗
争,这种状况已有改变。但是,现在还有不少同志不敢大胆地实事求是地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心有余悸的现象仍然存在。因此,进一步肃清林彪、“四人帮”的流毒,打破禁区,解放思想,放下包袱,“开动机器”,是实现工作着重点转移的首要条件。
(二)
民政部门工作着重点的转移,就是要坚决地在党中央安定团结,稳定局势,解放思想,鼓足干劲,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路线的指引下,把民政部门的工作从政治运动为中心转到以民政业务工作为中心。要继续贯彻一九七八年中共中央六十号文件——《中央批转〈全国民政工作会议
纪要〉的通知》,进一步落实中央文件提出的各项民政工作方针、政策和任务,调动广大民政工作对象的积极性,在伟大转变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做四个现代化的促进派。
民政工作的主要任务在农村。全党的工作中心转变后,各级党委都在集中精力加快农业的发展。农业是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基础,又是当前国民经济的薄弱环节。各级民政部门要着重抓好农村的各项民政工作,促进农业现代化的实现。同时,要做好城市社会福利生产、救济、盲聋哑残等
各项民政工作。今年,特别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认真做好优抚和复员安置工作。
最近,越南当局在我边境猖狂挑衅,我被迫进行了自卫还击。保卫我国边疆安全的斗争将是一个长期的战斗任务。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优抚对象的政治思想工作,认真落实各项优抚政策,积极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切实解决好烈军属和残废、复员、退伍军人的生
活困难,以利他们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支援保卫边疆的斗争。
做好优抚对象的普查工作。根据最近不少省市普查试点经验证明,搞好普查不仅能搞清优抚对象的底数,落实优抚政策,还可以推动其他民政工作的开展。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领导,搞好试点,全面铺开,保证质量,善始善终地完成任务。今年将有一大批部队伤病残战士退伍,安置工
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民政部门必须从大局着想,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努力做好部队伤病残战士退伍的安置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重视搜集整理革命先烈事迹的工作。革命烈士的英雄业迹,是珍贵的历史资料,宝贵的历史遗产。做好这项工作,对保持和发扬革命传统,教育青年一代作用
很大。
(二)认真做好救灾救济工作。
去年我国灾情严重,今年春、夏荒期间救灾救济任务很大。目前,遭灾严重的地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很多,少数地方已发生灾民外流,不利于春耕生产,亟需注意。重灾省区的各级民政部门,要把救灾救济工作列为当前的首要任务,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切实掌握灾情,深入检查
生产救灾方针的执行情况,发放好救灾款物,认真总结交流经验,把救灾救济工作抓紧抓好。
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常年困难户的扶持工作和革命老根据地的工作。要积极协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中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供给、补助工作,尤其要抓紧制订扶持常年困难户的规划,合理安排好他们的生
产和家庭副业,注意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帮助常年困难户逐年摆脱贫困状况。民政部门在做好革命老根据地救济工作的同时,要注意进行深入的调查,摸清情况,及时向党委汇报,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做好革命老根据地的生产建设工作,争取尽快地改变落后面貌。
(三)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修改和健全规章制度。
民政部门应该成为遵守和维护宪法的模范,坚决反对有法不依、违法不罚的现象。现在,部分地方在收容遣送、民政事业费的使用、救济款物的分配中,存在着贪污、侵吞、挪用等违法的情况,要切实加强调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根据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严肃认真地处理和纠正。目
前,民政部门执行的一些条例、规定和办法等,有许多已经不适合现在的情况,执行中问题很多,必须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地加以修订,使全国民政工作的法令、政策、规章制度逐步完备起来。
(四)认真做好人民来信来访工作。
第七次全国民政会议后,各级民政部门的来信来访大量增加,亟需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这项工作。各级民政部门都要有一位领导同志专管信访工作,要建立领导同志定期接见来访的制度,重要的来信来访要派人调查处理。要加强督促检查,尽量使问题解决在基层。
(三)
各级民政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同志,要发扬党的实事求是、群众路线、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优良作风。认真克服官僚主义、主观主义、文牍主义,提高领导水平。工作要有计划、有要求、有检查。要精简会议,减少文件,深入实际,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抓好典型。要提倡少说空话,
多做工作,扎扎实实,埋头苦干。今后,民政部司局以上同志,每年要用四分之一的时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建议省、行署、县级民政部门的领导干部,每年都要用四分之一或更多的时间下去调查。特别应当到那些灾区、老区、贫瘠山区、穷社穷队去了解群众生产、生活情况。民政部
门在进行自己的业务工作时,一定要善于结合党的中心工作做好民政工作。
工作中要提倡讲究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反对等、推、拖等敷衍塞责现象。凡是方针、政策明确了的,就要认真执行,件件落实;不要事事等上级指示、安排。推广先进经验,要注意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不要生搬硬套,照抄照转。



1979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