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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彰全国优秀法院、全国优秀法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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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彰全国优秀法院、全国优秀法官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彰全国优秀法院、全国优秀法官的决定

法〔2012〕323号



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坚持“以党建带队建促审判”总体工作思路,进一步加强审判执行、队伍建设、法院管理和司法改革等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得到了党和人民的充分肯定和广泛赞扬。全国法院广大法官坚定信念、牢记宗旨、无私奉献,牢固树立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和司法核心价值观,积极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紧贴时代脉搏,情系群众,忠诚履职,以实际行动为人民司法事业做出了积极贡献,有力地树立了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良好形象。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弘扬正气,不断激励法院队伍士气、鼓舞广大干警工作斗志,根据《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授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等85个单位“全国优秀法院”荣誉称号,授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李红星等100名同志“全国优秀法官”荣誉称号。希望受到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珍爱荣誉、再接再厉,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开拓新局面、创造新业绩。

最高人民法院号召,全国法院系统要积极开展向全国优秀法院和全国优秀法官学习的活动,进一步迅速掀起学先进、促工作、创一流的热潮,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努力完成好新时期人民法院肩负的历史使命。要坚持党的领导,深入推进人民法院党建工作,确保法院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要坚持和发展能动司法理念,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努力追求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着力抓好思想政治建设、司法能力建设、司法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努力锻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一心为民、公正廉洁的法院队伍;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健全和完善审判管理、司法公开、司法民主等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司法公信力。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及广大干警要在先进典型的激励感召下,以高度的历史使命感和政治责任感,同心同德,砥砺奋进,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努力开创人民司法事业的新局面,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科学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28日




全国优秀法院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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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

红桥区人民法院

河北省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山西省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辽宁省

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吉林省

桦甸市人民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

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上海市

杨浦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浙江省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安徽省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福建省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江西省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南康市人民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

临清市人民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河南省

巩义市人民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湖北省

安陆市人民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广东省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海南省

琼海市人民法院

重庆市

荣昌县人民法院

四川省

广汉市人民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贵州省

清镇市人民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云南省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西藏自治区

墨竹工卡县人民法院

左贡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甘肃省

永昌县人民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青海省

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沙雅县人民法院

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解放军

海军南海舰队军事法院

武警乌鲁木齐军事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全国优秀法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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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李红星 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姜 颖(女)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

天津市

陈亚洁(女)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周 萍(女)红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河北省

吴忠良 黄骅市人民法院中捷人民法庭庭长

杨 忠 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助理审判员

杨 超(女)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殷玉莲(女)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

蒋志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山西省

刘 卫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巩文军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邵晋栋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内蒙古自治区

王存柱 杭锦旗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庭长

李淑清(女)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蒋青春 开鲁县人民法院专职审委会委员

辽宁省

刘 鹏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何经涛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李宏志(满族)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红升人民法庭庭长

李富秋(满族)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长甸人民法庭庭长

吉林省

朱瑛华(女)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毕学柱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宋莲姬(女,朝鲜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庭长

黑龙江省

王 刚 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陈秉林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王岗人民法庭庭长

林 伏(女)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蓝晓娜(女)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上海市

徐敏芳(女)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彭文忠 金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

江苏省

吴 岚(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姜霜菊(女)赣榆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顾雪红(女)如皋市人民法院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副庭长

董 坚(女)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专职审委会委员

浙江省

沈阿水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双林人民法庭审判员

陈 晨(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助理审判员

周峥俜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虾峙人民法庭审判员

曹 宏(女)常山县人民法院交通巡回法庭庭长

安徽省

方幼琴(女)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刘学讲 明光市人民法院潘村人民法庭庭长

赵生升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福建省

洪 涌 晋江市人民法院安海人民法庭审判员

郭盛元 上杭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黄志丽(女)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江西省

左 斌 乐平市人民法院众埠人民法庭庭长

江晓芹(女)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李纯清(女)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山东省

吕 燕(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许 莉(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姚家人民法庭庭长

范学青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安岚人民法庭庭长

郭 萍(女)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隋文华(女)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婚姻家庭审判庭副庭长

河南省

王国辉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刘文涛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柳林人民法庭副庭长

刘振华 灵宝市人民法院故县人民法庭庭长

朱正栩(女)宝丰县人民法院闹店人民法庭庭长

李玉香(女)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湖北省

孙毅明 云梦县人民法院隔蒲潭人民法庭庭长

李 敏(女)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员

杨思孝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郑小红(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意街人民法庭庭长

湖南省

孙地长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毛易人民法庭庭长

杨 荣(女,侗族)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沈金勇 长沙县人民法院路口人民法庭庭长

黄杰斌 耒阳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广东省

邓瑞雄 罗定市人民法院罗镜人民法庭庭长

吴惠水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汪 洪(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审判员

赵 宁(女)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蓝榕概 佛冈县人民法院汤塘人民法庭副庭长

广西壮族自治区

陈 文(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蓝 彬(女,瑶族)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潘锦波 苍梧县人民法院石桥中心人民法庭庭长

海南省

符嘉华 临高县人民法院新盈人民法庭庭长

重庆市

白明德(土家族)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第二人民法庭副庭长

吴 雯(女)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四川省

王露霞(女)大竹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刘 琼(女)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桂 勇(羌族)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室主任

高 峰 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喻明健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专职审委会委员

贵州省

陈然明 兴义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

赖 桑(女)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云南省

王光宏 永善县人民法院桧溪人民法庭庭长

付卫红(女)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蔡 磊(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西藏自治区

贡 嘎(藏族)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林明清 工布江达县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陕西省

马樊莉(女)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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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卷烟准运证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卷烟准运证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


国烟专〔2006〕445号

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

为适应烟草行业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和卷烟交易模式变化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卷烟流通秩序,提高准运证管理水平,国家局决定对省际、省内卷烟准运证实行统一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适用时间和应用平台

自2006年7月1日零时起,卷烟准运证不分省内、省际统一纳入国家局升级后的准运证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并统一使用国家局印制下发的2006版准运证。省内卷烟准运证可以使用原管理办法过渡1个月。自2006年8月1日零时起,各省级局准运证管理系统开具的卷烟准运证、手工开具的卷烟准运证无效。2006年上半年未执行完的卷烟合同、出口卷烟合同,仍按原管理办法,使用原准运证管理系统执行至2006年7月31日止。

二、统一适用范围

自2006年7月1日起,运输工商交易卷烟、商商交易卷烟、工业企业联营加工卷烟、退货卷烟,应开具准运证,收货方应同时进行实物信息和准运证信息确认;运输进出口卷烟、罚没拍卖卷烟、手卷雪茄烟、工商企业移库卷烟、补货或置换卷烟等,应开具准运证,收货方应进行准运证信息确认;运输品吸卷烟、新产品促销卷烟、检测用卷烟及其他非交易用烟,应开具准运证,申请单位对所运输卷烟的流向负责,不做到货确认;已实行卷烟统一配送的地区,配送卷烟不开准运证,配送单必须随货同行;卷烟配送需跨地区运输的,不开准运证,由毗邻地区协商管理办法。

三、统一管理流程

(一)准运证申请。持有国家局核发的身份认证卡的企业,登录国家局准运证管理系统(网址:zyz.tobacco.gov.cn),网上提交办理准运证申请。具有法人资格的卷烟工商企业(包括进出口公司)运输卷烟的,向货物所在地有权签发准运证的烟草专卖局提出办理申请;非独立法人的卷烟工业企业运输卷烟的,应由其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卷烟工业企业提出准运证办理申请。烟草拍卖行运输拍卖卷烟的,向货物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提出办理申请。交易类型的卷烟运输,可以一份合同申请开具一份准运证,也可以多份合同申请开具一份准运证。非交易类型的卷烟运输,应网上提交申请书,同时提交其他书面证明材料,一份申请书可以申请开具多份准运证。准运证申请单位在准运证申请未经审批之前,可以撤回申请。

(二)准运证审批。国家局及省级烟草专卖局、地(市)级烟草专卖局为准运证的审批机关。审批机关网上审批准运证时,应重点审查申请单位的资质、合同的有效期限、申请书申明的理由、发货到货地点、准运证有效期限等内容。准运证的网上审批由经办人和审批人共同完成,经审批人授权的,也可由经办人独立完成。审批机关收到准运证申请,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遇有系统故障等特殊情况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准运证申请作出不予办理决定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

(三)准运证制作。网上审批同意的准运证,可由审批机关、审批机关指定的机关或申请单位中的工业企业打印制作,卷烟商业企业、进出口公司、烟草拍卖行不打印制作准运证。审批机关指定的准运证打印制作机关应为货物所在地有权签发准运证的烟草专卖局。审批机关决定准运证的打印制作单位。卷烟工业企业具备准运证打印制作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准许其打印制作审批同意的准运证。卷烟工业企业打印制作准运证,应在审批同意后的4日内完成,4日内未完成准运证打印制作的,应由审批机关打印制作。准运证有效期自准运证打印制作之日起计算。准运证作废按照国家局下发的关于省际准运证作废管理的规定执行。

(四)到货确认。凭准运证运输的卷烟,除品吸卷烟、新产品促销卷烟、检测用卷烟及其他特例外,不分省内、省际,均应进行到货确认。卷烟到货确认按照国家局下发的关于省际卷烟到货确认的规定执行。代理卷烟出口的进出口公司,根据准运证和出口报关单,在准运证签发后的60日内完成出口确认。使用二维条码技术,加强对卷烟出库、到货确认管理。准运证的全部信息加密自动生成二维条码并打印在准运证上,卷烟调出单位先扫描准运证上的二维条码,再扫描实物条码,完成卷烟出库。烟草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以二维条码的扫描为出库依据。卷烟收货单位通过扫描二维条码和实物条码,完成实物到货确认。

(五)文档管理。卷烟准运证使用国家局统一印制的2006版准运证。套印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专用章”的空白准运证,由国家局分发给各省级烟草专卖局,省级烟草专卖局分发给地(市)级烟草专卖局或卷烟工业企业,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分发给辖区内的卷烟工业企业。空白准运证逐级分发的信息,应记录在准运证管理系统中,系统中无记录的空白准运证不得使用。已使用的准运证,由收货方归档保存,作废的准运证由审批机关归档保存。准运证审批机关、具有准运证打印制作权限的卷烟工业企业,可通过系统打印已开具的准运证进行归档保存。

四、其他事项

(一)合同随货同行。卷烟交易管理模式改变后,省内、省际卷烟交易采用统一的合同样式(见附件)。根据合同开具准运证的,合同应随货同行。

(二)系统登录。卷烟准运证申请人、经办人、审批人、制证人、到货确认人,需持国家局核发的身份认证卡登录系统,进行相关的业务操作。省级烟草公司、工业公司凭国家局核发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进行相关数据的查询。所有用户均可查询单份准运证的信息。

(三)个人携带卷烟。个人携带卷烟(雪茄烟)10条以上的,必须开具《烟草专卖品个人携带证》。个人携带卷烟每人每次不得超过50条。企业运输品吸卷烟、新产品促销卷烟、检测用卷烟等,不得使用个人携带证。

附件:电子交易专用合同(卷烟)样式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效绩评价工作、加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劳


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效绩评价工作、加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统(20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计委,上海市、深圳市、青岛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直
属机构,中央各企业集团: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和国家计委联合颁布的企业效绩评价体系,经过两年时间的试行和试点,评价体系和评价方法的科学性与实用性已经历了实践的检验,对建立以效益为中心的企业监督与管理机制发挥出重要作用。通过两年的试行和试点,各地方、各部门(企业集团)评价组织机构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培养锻炼了工作队伍,达到了预期工作目标,为全国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深入开展创造了条件。为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的监督与管理,有效改善企业经营机制,现将2001年全国深入开展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国有企业效绩评价工作。1999年和2000年的试行和试点工作表明,开展企业效绩评价是转变国有企业监管方式的重要途径,也是加强国有企业监管、促进扭亏解困、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手段。各级财政(国资)、经贸、劳动保障和计划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深入开展2001年国有企业效绩评价活动,将企业效绩评价工作作为加强国有企业监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各地区要按照服务于企业改革和企业监管工作的宗旨,结合各级政府企业改革与企业监管工作实际,确定评价工作范围和选择评价对象,并确保评价工作的及时开展,切实将企业效绩评价工作与有关部门的企业监管、考核、奖惩等工作相衔接。
二、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与工作配合。各级财政(国资)、经贸、劳动保障、计划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沟通配合,共同推进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深入开展。在前两年企业效绩评价的试行和试点过程中,许多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密切配合,树立了部门协调配合的典范,使企业效绩评价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因此,联合组织,加强配合,是推进企业效绩评价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保障。特别是各级财政(国资)部门要认真组织做好有关技术性、基础性的服务工作,积极进行协调沟通,做到信息共享。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企业效绩评价结果所提供的综合信息,为企业监管工作服务。在具体实施上,可以探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开展企业效绩评价的方式,但各级评价组织机构必须对中介机构的选择、评价实施过程和评价结果进行监督,以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与真实、准确。
三、推动企业集团开展内部企业效绩评价工作。实践证明,在企业集团内部开展企业效绩评价工作,对加强集团内部的监督管理,进行自我诊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大企业集团要充分认识开展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重要性,逐步开展对子(分)公司的企业效绩评价工作,以促进集团内部监督机制和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评价对象和评价户数由集团公司根据内部管理需要自行确定,具体评价工作既可以内部组织必要工作力量实施,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各级财政(国资)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集团内部开展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组织指导,积极提供技术帮助。
四、利用企业效绩评价结果为企业领导班子考核工作服务。企业效绩评价体系是对企业经营效益和经营者业绩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基础,它既能反映企业资本营运效益和资产管理水平,也能反映企业的财务风险和成长能力;既包括了定量的财务指标,也包括了不能量化的定性因素。企业效绩评价结果较为客观、综合地体现了经营管理者在一个经营年度期间的经营基本业绩。因此,各地区、各部门(企业集团)在深入开展企业效绩评价工作中,要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00〕15号)精神结合起来,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业绩考核评价方法,充分利用企业效绩评价结果,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考核工作服务。
五、将企业效绩评价结果与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收入分配挂钩。在前两年企业效绩评价工作试行和试点过程中,一些地方在企业效绩评价结果与经营管理者的收入挂钩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根据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实行经营管理者收入与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的精神和中办发〔2000〕15号文件关于要“研究制定经营管理者收入和企业经营业绩挂钩的具体办法”的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企业集团)开展企业效绩评价工作,要与经营者年薪制、股票期权等收入分配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相结合,以推动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试点的不断深化。
六、通过实施企业效绩评价,促进加强国有企业的资本与财务监督。运用企业效绩评价体系对国有企业进行效绩评价,是对企业资本和财务管理工作情况的综合检查,也是对企业资本营运水平和财务效益状况的客观评判。开展企业效绩评价工作本身就是履行资本与财务监督职能的体现。各级财政(国资)部门要结合进一步贯彻《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9号)精神,运用企业效绩评价体系和方法,通过开展评价工作,促进加强对国有企业的资本和财务监督,并及时对企业资本和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企业提高国有资本营运效益和资本、财务管理水平。
七、积极探索企业效绩评价结果的相关应用领域。企业效绩评价结果是反映企业财务效益、营运水平、财务风险、发展能力的综合性信息,其应用领域十分广泛,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其多方面的应用途径,以充分发挥企业效绩评价的功能作用。如以企业效绩评价结果作为进行国有资本的结构调整决策、实施国有企业债转股和选择技改支持项目的参考依据;将开展企业效绩评价作为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离任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利用企业效绩评价进行企业诊断,促进和改善企业经营管理;将企业效绩评价作为加强金融监管和企业信用评价的方法和手段等等。
八、建立国有企业效绩评价结果定期公布制度。企业效绩评价是依据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对企业年度经营成果做出的客观评判,评价结果客观反映了企业的综合实力和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因此,为了加强对企业的社会和舆论监督,逐步建立规范的企业会计信息公开披露制度,根据各级政府企业监管工作的需要,应积极探索企业效绩评价结果的定期公布途径和方法。
九、周密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企业效绩评价工作。为推动2001年的企业效绩评价工作在全国全面展开,各地区、各部门(企业集团)应在认真总结前两年试行和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进行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组织落实。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在分级分类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部国有企业的基本评价工作的基础上,对各级政府确定的重点监管企业应全部列入综合评价对象,随着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深入开展,应不断扩大综合评价的范围。对于财务关系隶属中央的企业(集团),财政部将根据企业领导班子考核、年薪制试点和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监管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对企业开展综合评价的范围。
(二)各级财政(国资)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尽快制定今年的企业效绩评价工作方案,并于3月底前报财政部(统计评价司)备案。各级经贸、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指定专人参与和联系企业效绩评价工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集团也要尽快制定本部门和本集团的企业效绩评价工作方案,报财政部备案。
(三)各地区要认真做好企业效绩评价的组织落实和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沟通有关信息,反映工作进展情况,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联合调查组赴各地对照检查落实情况。各地区、各部门(企业集团)企业综合评价工作必须在6月底以前全部完成,并及时上报评价工作总结。
(四)各地区、各部门(企业集团)在评价过程中要把好数据质量关和技术操作环节,严格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真实;同时继续做好企业效绩评价的宣传工作,以推动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深入开展。


2001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