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
国家计委 等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第一条 为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使外商投资方向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并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的规定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项目以及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项目)。
第三条 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国家经济技术发展情况,定期编制和适时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是指导审批外商投资项目的依据。
第四条 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
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可以列明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以及应当由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外商投资项目。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外商投资项目,列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一)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建设的;
(二)属于高新技术、先进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适应市场需求而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
(三)属于适应国际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市场,扩大产品外销,增加出口的;
(四)属于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新技术、新设备的;
(五)属于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六)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鼓励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外商投资项目,列为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一)属于国内已开发或者已引进技术,生产能力已能满足国内市场需求的;
(二)属于国家吸收外商投资试点或者实行专卖的产业的;
(三)属于从事稀有、贵重矿产资源勘探、开采的;
(四)属于需要国家统筹规划的产业的;
(五)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的其他项目。
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分别列入限制类(甲)或者限制类(乙)。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外商投资项目,列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一)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属于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三)属于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或者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属于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五)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项目。
前款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任何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均不得举办。
第八条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除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外,从事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能源、交通基础设施(煤炭、电力、地方铁路、公路、港口)建设并经营的,经批准可以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 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下列规定:
(一)限制类的中外合资经营项目,必须约定企业经营期限;
(二)限制类(甲)外商投资项目,中方投资中的固定资产部分必须使用中方投资者自有资金或者属于中方投资者所有的资产。
第十条 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按照现行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审批、审案。
限制类(甲)外商投资项目,按照现行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审批、备案。其中,属于国务院规定的审批限额以下的限制类(甲)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项目建设性质,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的计划部门或者主管企业技术改造的部门审批。此类项目的审批权不得下放。
限制类(乙)外商投资项目,属于国务院规定的审批限额以下的,项目建议书由国务院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项目建设性质,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的计划部门或者主管企业技术改造的部门审批,并报国家计划委员会或者国家经济贸易委
员会备案。此类项目的审批权不得下放。属于国务院规定的审批限额以上的,按照现行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审批。
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外商投资项目,须先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申请配额、许可证。
法律、行政法规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和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范围的限制类(甲)外商投资项目,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总销售额70%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受本规定第九条的限制;对于确能发挥中西部地区资源优势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上述外商投资项目,亦可以适当放
宽限制。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上级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该项目的备案文件之日起30天内予以撤销,其合同、章程无效,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注册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手续。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项目当事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建议书的批准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审批机关应当撤销对该项目的批准,并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越权审批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举办的投资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及相关工业
1.荒地、荒山、滩涂开垦、开发(含有军事设施的除外),中低产田、低产林改造
2.粮、棉、油料、糖料、果树、蔬菜、花卉、牧草等农作物优质高产新品种开发
3.蔬菜、花卉无土栽培系列化生产
4.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5.优良种畜种禽、水产苗种繁育(不含我国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
6.名特优水产品养殖及远洋渔业
7.高效、安全的农药原药新品种(杀虫率、杀菌率达80%,对人畜、作物等安全)
8.高浓度化肥(尿素、合成氨、磷铵)
9.农膜生产新技术及新产品开发(纤维膜、光解膜、多功能膜等及原料)
10.兽用抗生素(动物专用抗生素、动物用躯体内外寄生虫抗生素、动物用抗生素新剂型)、兽用驱虫药
11.全价配合饲料、添加剂及饲料蛋白资源开发
12.蔬菜、水果、肉食品、水产品贮藏、保鲜、加工新技术、新设备
13.林业化学产品及林区“次、小、薪”材的综合利用新技术、新产品
14.综合利用水利枢纽的建设、经营(日供水能力30万吨以上或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上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15.节水灌溉设备制造
16.农业机械设备、农具及相关零配件
(二)轻工业
1.非金属制品模具设计、加工、制造
2.商品纸浆
3.皮革后整饰加工
4.无汞碱锰电池、锂离子电池、氢镍电池
5.高技术含量的特种工业缝纫机
6.聚酰亚胺保鲜薄膜
7.酶制剂、合成洗涤剂原料(直链烷基苯)
8.合成香料、单离香料
9.替代氟利昂应用技术研究及推广
(三)纺织业
1.复合超细、异收缩、抗静电、阻燃等改性、高仿真化学纤维及芳纶、氨纶、碳纤维等特种化学纤维
2.织物印染及后整理加工
3.高仿真化纤面料
4.纺织用油剂
5.工业用特种纺织品
(四)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
1.铁路运输技术设备:机车车辆及主要部件设计制造、线路设备设计制造、高速铁路有关技术与设备制造、通信信号和运输安全监测设备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
2.地方铁路及其桥梁、隧道、轮渡设施的建设、经营(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
3.公路、港口机械设备及其设计、制造技术
4.城市地铁及轻轨建设、经营(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5.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港口设施的建设、经营(公用码头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6.民用机场的建设和经营(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7.900兆赫数字蜂窝移动通信设备制造
8.五次群以上同步光纤、微波通信系统、计量设备制造
9.异步转移模式(ATM)交换机设备制造
(五)煤炭工业
1.煤炭采掘运设备设计制造
2.煤气化成套设备设计制造
3.高浓度水煤浆设备和添加剂制造
4.低热值燃料及伴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
5.煤炭综合开发利用
(六)电力工业
1.火电站的建设、经营(包括常规火电站和煤的洁净燃烧技术电站)
2.水电站的建设、经营(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上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3.核电站的建设、经营(由国有资产占控投或主导地位)
4.新能源电站的建设、经营(包括太阳能、风能、磁能、地热能、潮汐能等)
(七)黑色冶金工业
1.海绵铁(以煤为还原剂工艺)
2.粉末冶金(铁粉)
3.20万吨以上短流程和50万吨以上钢铁联合生产线
4.冷轧硅钢片、镀锌板、镀锡板、不锈钢板
5.热轧薄板、冷轧薄板
6.轴承钢管、石油钢管、不锈钢管、高压锅炉钢管
7.机车、车辆的车轮、车箍
8.超高功率电极、针状焦
9.高铝矾士、硬质粘土矿及熟料
10.铁矿采选
11.捣固焦和煤焦油深加工
12.高纯镁砂(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
13.连铸、钢包、复合吹炼专用优质耐火材料和专用保护渣
(八)有色金属工业
1.单晶硅(直径5英寸以上)、多晶硅
2.硬质合金、锡化合物、锑化合物
3.有色金属复合材料、新型合金材料
4.铜、铅、锌矿开采(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
5.铝矿开采(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及氧化铝(30万吨以上)
6.稀土应用
(九)石油、石油化工及化学工业
1.离子膜烧碱及新的有机氯系列产品
2.烧碱用离子膜的制造
3.乙烯(年产30万吨以上)、丙烯及C4-C9产品的综合利用
4.工程塑料制品及塑料合金
5.合成橡胶(溶液丁苯橡胶、丁基橡胶、异戊橡胶、乙丙橡胶、丁二烯法氯丁橡胶、聚氨酯橡胶、丙烯酸橡胶、氯醇橡胶)
6.精细化工:染料、中间体、催化剂、助剂及颜料新产品、新技术,染(颜)料商品化加工技术,电子、造纸用高科技化学品,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皮革化学品、油田助剂,表面活性剂,水处理剂,胶粘剂,无机纤维,无机粉体填料及设备
7.氯化法钛白粉
8.以煤为原料的化工产品
9.合成材料的配套原料(双酚A、丁苯吡胶乳、吡啶、4.4'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
10.基本有机化工原料:苯、甲苯、二甲苯(对、邻、间)衍生物产品的综合利用
11.废气、废液、废渣综合利用
12.输油、输气管道及其油库、石油专用码头建设、经营(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十)机械工业
1.焊接机器人和高效焊装生产线设备制造
2.耐高温绝缘材料(绝缘等级为F、H级)及绝缘成型件
3.薄板连铸连轧机,大型冷、热连轧设备,城市煤气化和工业用无污染煤气发生炉制造
4.井下无轨采、装、运设备,100吨及以上机械传动矿用自卸车,移动式破碎机,双进双出磨煤机,3000立方米/小时及以上斗轮挖掘机,5立方米及以上矿用装载机,全断面巷道掘进机制造
5.集装箱装卸桥、管式输送机制造
6.3万立方米及以上大型空气分离成套设备制造
7.多色胶印机制造
8.4500米及以上沙漠、海上石油钻采设备,70兆帕及以上油、气井防喷器,105兆帕及以上压裂设备,50吨及以上修井机制造
9.年产30万吨及以上合成氨、48万吨及以上尿素、30万吨及以上乙烯成套设备中的透平压缩机、甲铵泵及混合造粒机制造(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10.电子、新型纺机、新型造纸(含纸浆)等成套设备制造
11.大型精密科学测量仪器制造
12.安全检测仪器设备(振动、噪声、有毒物质、粉尘浓度检测,瓦斯突出、冲击地压预测)
13.新型仪表元器件和材料(主要指智能型仪用传感器、仪用接插件、柔性线路板、光电开关、接近开关等新型仪用开关、仪用功能材料等)
14.精密、高效、大型数控机床及功能部件制造
15.液压元件、气动元件、密封件
16.精冲模、精密型腔模、模具标准件
17.25万吨/日城市污水处理设备,工业废水膜处理设备,上流式厌氧流化床设备和其他生物处理废水设备,粉煤灰砌块生产设备(5-10万吨/年),废塑料再生处理设备,工业锅炉脱硫脱硝设备,大型耐高温、耐酸袋式除尘器制造
18.大型路面施工机械制造
19.大型(外径200-430毫米)、精密及专用轴承制造
20.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制动器总成、驱动桥总成、变速器、转向机、柴油机燃油泵、活塞(含活塞环)、气门、液压挺杆、轴瓦、增压器、滤清器(三滤)、铝散热器、膜片离合器、等速万向节、减震器、车用空调系统、安全气囊、座椅调角器、车锁、后视镜、玻璃升降器、组
合仪表、电机、灯具及灯泡、专用高强度紧固件、专用轴承
21.汽车模具(含冲模、注塑模、模压模等)、夹具(焊装夹具、检验夹具等)制造
22.汽车用铸锻毛坯件
23.汽车技术研究中心、设计开发机构
24.石油工业专用沙漠车和机场专用车等特种用途高难度专用车
(十一)电子工业
1.大规模集成电路生产
2.新型电子元器件(含片式元器件)及电力电子元器件
3.光电器件、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制造
4.大中型电子计算机制造
5.32位以上(不含32位)高档微型计算机制造
6.图文传真机关键件(热感打印头、图像传感器等)制造
7.可兼容数字电视、高清晰度电视(HDTV)、数字磁带录放机、激光影碟机
8.半导体、光电子专用材料
9.新型显示器件(彩色液晶器件、平板显示器)
10.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辅助测试(CAT)、辅助制造(CAM)、辅助工程(CAE)系统及其他计算机应用系统
11.电子专用设备、仪器、工模具制造
12.水文数据采集仪器及设备制造
13.卫星通信线路由地面站(TES)、数据站(PES)及关键件制造
14.SDH光通信系统、交叉连接设备、网络管理设备制造
15.软件开发、生产(包括计算机、通信软件等)
16.空中交通管制系统设备制造
17.大容量光、磁盘存储器及其部件的开发、制造
18.新型打印装置(激光打印机等)的开发、制造
(十二)建筑材料设备及其他非金属矿制品业
1.日熔化500吨级及以上浮法玻璃生产线
2.年产50万件高档卫生瓷生产线
3.新型建筑材料
4.特种水泥
5.水泥外加剂
6.散装水泥仓储运设施
7.城市卫生特殊设备制造
8.隧道挖掘机、城市地铁暗挖设备制造
9.树木移栽机械制造
10.路面铣平、翻修机械制造
11.玻璃纤维及玻璃钢制品
12.无机非金属材料及制品
13.非金属矿及深加工产品
(十三)医药工业
1.专利期内及受我国行政保护的化学原料药、需要进口的医药专用中间体
2.消炎解热类:国内尚未生产的疗效好的新品种
3.维生素类:维生素D3、右旋泛酸钙、烟酸
4.新型抗癌药物及心脑血管药物
5.药品制剂:缓释剂、控释剂、靶向剂、透皮吸收等新剂型、新产品及相关辅料
6.氨基酸类:丝氨酸、色氨酸、组氨酸等
7.新型药品包装材料、容器及先进的制药设备
8.国内尚未生产的新型、高效、经济的避孕药具
9.提高中成药质量、改变剂型包装的新技术、新设备
10.中药有效成分分析的新技术、提取的新工艺
11.采用生物工程技术生产的新型药物
(十四)医疗器械
1.800毫安以上X光机
2.数字减影装置
3.生化分析仪器
4.电子内窥镜
5.医用监护仪器
6.多功能麻醉机
7.医用导管
(十五)航天航空工业
1.民用飞机制造
2.航空发动机
3.航空机载设备
4.轻型燃气轮机
5.民用卫星制造
6.卫星有效载荷制造
7.卫星应用(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十六)船舶工业
1.特种船、高性能船及3.5万吨以上船舶修造
2.船舶配套产品制造
(十七)新兴产业
1.微电子技术
2.新材料
3.生物工程技术
4.信息、通信系统网络技术
5.同位素辐射及激光技术
6.海洋开发及海洋能开发技术
7.节约能源开发技术
8.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
9.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及治理技术
(十八)服务业
1.国际经济、科技信息咨询
2.精密仪器设备维修、售后服务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甲)
(一)轻工业
1.机械、电子表机芯和成品表组装、自行车、家用缝纫机
2.家用电器:洗衣机、电冰箱、冰柜
3.易拉罐
(二)纺织业
年产5000吨以下的涤纶长丝
(三)煤炭工业
土法炼焦
(四)黑色冶金工业
1.硅铁、普通碳素电极
2.30吨以下普通电炉炼钢、30吨以下转炉炼钢、3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及其配套的烧结、焦化
3.100毫米及以下焊管和76毫米以下的无缝管轧机、普钢初轧机、开坯机
(五)有色金属工业
铝型材、铝门窗
(六)石油化工、化学工业
1.钡盐、萘法苯酐
2.250万吨以下炼油厂
3.斜交轮胎、旧轮胎(子午胎除外)翻新及低性能工业橡胶配件
4.海带提碘
(七)机械工业
1.一般涤纶长丝、短纤维设备
2.普通客货船制造及船用柴油机和柴油发电机组
3.碳化硅原料加工
4.电钻、电动砂轮机
5.普通碳钢焊条
6.普通级标准紧固件、小型和中小型普通轴承
7.普通铅酸蓄电池
8.集装箱
9.电梯
(八)电子工业
1.收录机、收音机
2.黑白电视机及黑白显像管
3.16位以下(含16位)微型计算机
4.450兆赫以下无线电话设备
5.广播电视发射系统
(九)建筑材料设备及其他非金属矿制品业
1.年产30万吨以下水泥生产线
2.日熔化量200吨级以下的普通建筑用平板玻璃生产线
(十)医药工业
1.抗生素类:氯霉素、洁霉素、庆大霉素、双氢链霉素
2.化学合成药类:安乃近、维生素B1、维生素B6
3.中药钦片(传统炮制工艺技术除外)
4.中成药产品及半成品
(十一)医疗器械
1.非自毁式一次性注射器
2.中低档B型超声显像仪
3.心电图机
(十二)服务业
1.出租汽车(限于国内购车)
2.加油站(限于与相关项目配套建设、经营)
(乙)
(一)农、林、牧、渔业及相关工业
1.珍贵树种原木加工、出口(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
2.近海及内陆水域水产捕捞业(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
(二)轻工业
1.食盐、工业用盐
2.外国牌号无酒精饮料(含固体饮料)
3.名牌白酒
4.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
5.卷烟、过滤嘴棒等烟草加工业
6.猪、牛、羊、蓝湿皮加工及生产
7.天然香料
(三)纺织业
1.毛纺织、棉纺织
2.生丝、坯绸
3.化纤及化纤原料(聚酯、丙烯腈、已内酰氨、尼龙66盐等)
(四)煤炭工业
炼焦煤开采(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
(五)有色金属工业(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
1.铜加工
2.贵金属(金、银、铂族)矿产采、选、冶炼、加工
3.钨、锡、锑矿等有色金属开采
4.稀土开采、冶炼
(六)石油化工、化学工业
1.黑白、彩色胶卷
2.硼镁铁矿开采及加工
3.锶盐
4.联苯胺
(七)机械工业
1.轿车整车(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2.摩托车整车(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3.轻型车(轻型客车、厢式车)整车(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4.汽车、摩托车发动机(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5.汽车用空调压缩机、电子控制燃油喷射系统
6.旧汽车、摩托车翻新、拆解(改装)
7.空调、冰箱用轴功率2千瓦以下压缩机(车用空调压缩机除外)
8.分散型控制系统(含可编程序控制器)
9.台式静电复印机
10.火电设备:1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发电机、汽轮机、锅炉、辅机和控制装置)、燃气轮机联合循环发电设备、循环流化床锅炉、煤气化联合循环技术及装备(IGCC)、增压流化床(PFBC)、脱硫及脱硝设备制造(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
11.水电设备:转轮直径5米以上水电机组(含水电辅机和控制装置)、5万千瓦以上大型抽水蓄能机组、1万千瓦及以上大型贯流式机组制造(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
12.核电机组:6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制造(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
13.输变电设备:220千伏及以上大型变压器、高压开关、互感器、电缆设备制造(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
(八)电子工业
1.彩色电视机及调谐器、遥控器、回扫变压器
2.彩色显像管及玻壳
3.摄像机(含摄录一体机)、录像机
4.录像机磁头、磁鼓、机芯
5.模拟制移动通信系统(蜂房、集群、无线寻呼、无线电话)
6.传真机
7.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
8.四次群以下微波接力通信设备
(九)建筑材料设备及其他非金属矿制品业
金刚石及其他天然宝石等贵重非金属矿的勘探、开采及加工(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
(十)医药工业
1.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中药材
2.毒品前体:麻黄碱、伪麻黄碱、麦角新碱、麦角胺、麦角酸
3.青霉素G、青蒿素类抗疟药
4.成瘾性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
5.维生素C
6.血液制品
(十一)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
1.干线铁路建设经营(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2.水上运输(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
3.出入境汽车运输(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
4.航空运输(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5.通用航空(工业航空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农、林业航空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
6.数字程控局用和用户交换机设备制造
(十二)内外贸、旅游、房地产及服务业(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
1.商业零售、批发
2.物资供销
3.对外贸易
4.国家级旅游区建设、经营
5.高档宾馆、别墅、高级写字楼
6.高尔夫球场
7.旅行社
8.会计、审计、法律咨询服务,经纪人公司
9.代理业务(船舶、货运、期货、销售、广告等)
10.教育、翻译服务
(十三)金融及相关行业
1.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2.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人及代理人公司
3.证券公司、投资银行、商业银行、基金管理公司
4.金融租赁
5.外汇经济
6.金融、保险、外汇咨询
7.金银、珠宝、首饰生产、加工、批发和销售
(十四)其他
1.印刷业、出版发行业务(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
2.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
3.音像制品制作、出版、发行
(十五)国家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限制的其他产业
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及相关工业
1.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2.我国稀有的珍贵优良品种(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中的优良基因)
3.动植物的自然保护区建设
4.绿茶及特种茶(名茶、黑茶等)加工
(二)轻工业
1.象牙雕刻、虎骨加工
2.手工地毯
3.脱胎漆器
4.琅玳制品
5.青花玲珑瓷
6.宣纸、墨锭
(三)电力工业及城市公用事业
1.电网的建设、经营
2.城市供排水、煤气、热力管网的建设、经营
(四)矿业采选及加工
放射性矿产的采、选、冶炼加工
(五)石油化工、化学工业
1.硼镁石开采及加工
2.天青石开采
(六)医药工业
1.列入国家保护资源的中药材(麝香、甘草、杜仲、厚朴)
2.传统的中药饮片炮制技术及中成药秘方产品
(七)邮政、电信、交通运输业
1.邮政、电信业务的经营管理
2.空中交通管制
(八)贸易业
期货贸易
(九)广播影视业
1.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含有线电视网络及发射台、转播台(站)〕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出版、发行
3.电影制片、发行、放映
4.录像放映
(十)新闻业
(十一)军用武器生产业
(十二)其他
1.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项目
2.致癌、致畸、致突变原料及加工
3.跑马场、赌博
4.色情服务
(十三)国家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其他产业
1995年6月20日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及一九九六年度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及一九九六年度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市属各主管局(总公司)、计划单列集团(公司)、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占有产权登记及1996年度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国资产发〔1996〕39号)精神,我市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工作及一九九六年度产权登记年检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192号令,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进行了规范,1997年1月1日起使用新的年度检查表(今年暂用简表)、占有产权登记表、变动产权登记表、注销产权登记表、新设产权登记表,原有的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变动产权登记表、注销产权登
记表、开办产权登记表同时废止。
由于今年产权登记的内容、形式与以前产权登记办法有较大区别,并且涉及范围广,内容多,各部门、各单位、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这一工作,要结合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对企业普遍进行一次以国务院192号令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主要
内容的国有资产管理知识宣传,强化企业的国家所有权意识,明确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责任与义务,提高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自觉性。
二、北京市企业申办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及一九九六年度检查工作自1997年1月15日开始,6月30日结束。在此期间,凡在1997年1月1日前已经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都应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
部门申办占有产权登记。申办企业范围是:
(一)国有企业
(二)国有独资公司
(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四)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集体企业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联营企业。
(六)其他形式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
三、企业办理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应当认真填报《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经注册会计师审查的或财政部门审核的企业1996年度财务报告和1996年国有资产年度报表。
(二)96年以前开办的企业,应提交95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检表复印件;96年新办企业,应提交开办登记表复印件。
(三)国有资本各出资者的出资证明文件。
(四)企业章程。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六)企业的出资者是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
(七)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国有企业主要依据1996年度财务决算填列《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同时报送清产核资资本金核实批复,核实资本金后发生产权变动的企业,还应当同时报送相应的变动产权登记表等资料;公司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应当依据注册会计师审查的19
96年度企业财务决算填列;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参加清产核资的国有企业,依据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和调整后年度财务决算填列;集体企业应当依据产权界定报告和调整后年度财务决算填列;存在产权纠纷的企业应在产权纠纷调处后进行占有产权登记,在此之前申请暂缓登记。
四、北京市1996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检工作与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工作同时进行。企业在填报《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的同时,应按照国务院192号令第十一条的规定,上报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
五、市属各有关部门、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要对企业单位申报的占有产权登记表和年检简表认真审核,核实申报占用的国家资本金及权益,国有法人资本金以及权益,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同时注意与一九九六年度国有资产存量统计表的相关数据核对。对于不按照规定办理占有产
权登记和年度检查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国务院第192号令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纠处。
六、在产权登记工作结束后,各部门、各区县要认真做好本年度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总结分析,在填报《国有企业产权变动有关情况调查表》、《产权变动情况汇总表》的基础上,编写产权登记分析报告及产权变动分析报告。
七、上报内容:占有产权登记及年检汇总表、国有企业产权变动有关情况调查表、产权变动情况汇总表、产权登记总结分析报告、产权变动分析报告及录入数据盘、汇总数据盘。
八、上报时间:市属各主管局(总公司)、计划单列集团(公司)应于1997年6月30日以前,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应于1997年7月20日前上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九、在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及年检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反映。附件:1.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产权变动分析报告要点
2.国有企业产权变动有关情况调查表(略)
3.产权变动情况汇总表(略)
附件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产权变动情况分析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产权登记及产权变动情况的监督管理,考核企业国有资产的年度运营效益,为政府部门宏观决策提供依据,依据《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行业总公司,部分中央事业单位,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国家控股公司试点单位(以下统称编报部门),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产权变动情况分析报告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综合反映本级政府管理范围内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在报告期内的产权登记情况、产权变动情况,以及分析评价国有资产运营效益,产权变动对国有资产配置、运营、发展趋势的影响等情况的书面文件。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产权变动情况分析报告(以下简称分析报告)主要分为两方面内容,即产权登记总结分析和产权变动情况总结分析。
第二章 产权登记总结分析内容
第五条 产权登记总结分析内容主要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据产权登记表、产权登记汇总表及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等资料编报。
第六条 产权登记总结分析的主要内容:
(一)本年度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情况
(二)国有资产总量及结构分析:
1.分析指标:
国家资本及其权益总额
国有法人资本及其权益
国家控制企业资本及其权益总额(国有独资企业)
国家关联企业资本及其权益总额(所有登记的企业)
国家控制企业资产总额
国家关联企业资产总额
长期投资占净资产比重
国家资本及其权益总额占总资产比重
2.国有资产的企业组织形式结构
3.国有资产行业结构
4.国有资产的区域结构
5.国有资产产权经营层次结构(独资子企业、孙企业)
6.国有资产行政管理层次结构(中央、省、地市、县)
7.国有经济在本地区或本行业的地位,影响力及发展趋势
8.其他
(三)国有资产经营效益分析
1.分析指标:
总资产报酬率
资本收益率
资本保值增值率
国家资本保值增值率
国有法人资本保值增值率
净资产利润率
投资收益率
2.国有资产经营效益对比分析
(1)与上年度情况对比
(2)企业组织形式之间对比
(3)行业类别之间对比
(4)区域之间对比
3.对国家独资企业及投资收益情况进行重点分析
4.盈利企业情况分析:户数、组织形式、利润总额、盈利原因等。
5.对国家资本及其权益总额大于等于五千万元的企业,从高到低依序列出前50家企业名单,同时列出该企业资本收益率、国家资本保值增值率、投资收益率、净资产利润率、利润总额、资产总额。
6.其他
(四)国有资产经营风险分析
1.资产变现能力与偿债能力分析
(1)分析指标:
产权比率 已获利息倍数
资产负债率 流动比率
速动比率 资金到位率
(2)与上年度对比
(3)企业组织形式之间对比
(4)行业类别之间对比
(5)区域之间对比
2.亏损企业情况分析
(1)与上年度亏损企业户数、亏损额对比
(2)亏损企业户数情况:各种组织形式中户数、各行业类别中户数、占总户数的比重
(3)当资产负债率>1时,亏损企业的户数、亏损额及原因
当资产负债率>1时,企业尚有盈利的原因
3.国有资产总额为负数、为零企业情况
4.未分配利润为负数、为零企业情况
5.实收资本为零企业情况
6.对部分不规范企业的整治措施、成效
7.其他
(五)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本级政府提供的决策建议
第三章 产权变动情况总结分析内容
第七条 产权变动情况总结分析主要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据企业产权登记表(包括占有、变动、注销登记表)、产权变动情况调查表和日常掌握的企业产权变动信息等资料编报。
第八条 产权变动是指整体产权和部分产权变动具体行为是:
1.企业的设立;
2.企业的合并或分立;
3.企业的整体或部分产权有偿转让(包括公司制企业的股权转让等);
4.企业的无偿划转;
5.企业的公司化改组(包括企业股份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进行授权经营试点和国家控股公司试点);
6.企业的国有资本增减变动或国有股东增减变动;
7.企业依法破产、撤销或解散;
8.企业的重大出资行为;
9.企业的其它产权变动行为。
第九条 产权变动情况分析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国有资产总量及结构的变动分析
1.国家资本、国家资本权益及占有国家资本的企业户数增减变动情况;
2.国有法人资本、国有法人资本权益及占有国有法人资本的企业户数增减变动情况;
3.国家资本、国家资本权益分布的增减变动情况;
4.国有法人资本、国有法人资本权益分布的增减变动情况;
5.上述增减变动的原因,并列举典型事例。
(二)设立企业投资总量及投向的变动分析
1.设立企业的国家资本投资、国有法人资本投资及设立企业户数增减变动情况;
2.设立企业的国家资本投资、国有法人资本投资分布的增减变动情况;
3.上述增减变动的原因,并列举典型事例。
(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有偿转让的变动分析
1.出售产权的变动分析
(1)整体出售的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户数、出售前的资产评估数,出售的成交价格、整体出售前后国家资本及其权益增减变动情况;
(2)向非国有企业或非国有独资公司整体出售的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户数,出售前的资产评估数,出售的成交价格、整体出售前后国家资本及其权益、国有法人资本及其权益增减变动情况;
(3)向外商整体出售的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户数,出售前的资产评估数,出售的成交价格、整体出售前后国家资本及其权益、国有法人资本及其权益增减变动情况;
(4)部分转让国家股股权或国家资本企业的户数、部分转让的成交价格、部分转让前后国家资本及其权益、国有法人资本及其权益增减变动情况;
(5)向非国有企业或非国有独资公司部分转让国家股股权或国家资本企业的户数、部分转让的成交价格、部分转让前后国家资本及其权益增减变动情况;
(6)向外商部分转让国家股股权或国家资本的企业户数、部分转让的成交价格、部分转让前后国家资本及其权益增减变动情况;
2.收购产权的变动分析
(1)整体收购企业的户数,收购前的资产评估数,收购的成交价格、收购前后国家资本及其权益、国有法人资本及其权益增减变动情况,其中:收购的非国有企业或非国有独资公司户数,收购前的资产评估数,收购的成交价格、收购前后国家资本及其权益、国有法人资本及其权益增
减变动情况;
(2)收购部分股权或部分产权企业的户数,收购前的资产评估数,收购的成交价格、收购前后国家资本及其权益、国有法人资本及其权益增减变动情况,其中:收购的非国有企业或非国有独资公司户数,收购前后国家资本及其权益、国有法人资本及其权益增减变动情况;
上述出售、转让及收购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并列典型事例。
(四)企业依法破产、撤销或终止经营的变动分析
1.依法破产企业的户数增减变动情况,破产前后国家资本及其权益、国有法人资本及其权益增减变动情况,其中:依法破产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户数增减变动情况,破产前后的国家资本及其权益、国有法人资本及其权益增减变动情况,企业破产的原因分析并列举典型事例;
2.依法撤销、终止经营企业的户数增减变动情况,撤销、终止经营前后国家资本及其权益、国有法人资本及其权益增减变动情况,其中:撤销、终止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户数增减变动情况,撤销、终止经营前后的国家资本及其权益、国有法人资本及其权益增减变动情况、撤销
、终止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五)产权变动对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的影响,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并列举典型事例;
2.对国有资产产业和区域合理配置的政策建议。
上述分析首先要区分非金融性企业和金融性企业,并对国有资产在企业组织形式、行业及区域分布上的主要变动情况进行分析。
第四章 国有资产经营报告的编报要求
第十条 分析报告的报告期为公历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一条 编报单位应在本年度产权登记检查工作结束后,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分析报告。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向财政部和国务院提交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分析报告编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逐级编报、逐级审查的原则。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主管全国的分析报告编报工作。
下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编报分析报告应当接受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领导和审查。
第十三条 编报单位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分析报告的编制工作。
第五章 国有资产经营报告罚则
第十四条 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分析报告,有权要求下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修改并重新编报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 下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逾期不向上级报送分析报告,将取消其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评比资格,并追究编报单位行政领导的责任,予以通报批评,或视情节轻重建议编报单位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单位对编报单位行政领导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编报分析报告是考核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工作业绩的基本依据之一。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妥善保存分析报告,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