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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8:59:34  浏览:88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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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部令 第13号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10年第二次部务会议于2010年11月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 法规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令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许可条件和程序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工作,防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申请、审批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是指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产品。

  第三条 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集中处理制度,鼓励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规模化、产业化、专业化发展。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编制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编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应当依照集中处理的要求,合理布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处理企业变化等有关情况,每五年修订一次。

  第四条 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保障人体健康的要求。

  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许可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许可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应当依法成立,符合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的要求,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与其申请处理能力相适应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车间和场地、贮存场所、拆解处理设备及配套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污染防治设施等;

  (二)具有与所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设备以及运输车辆、搬运设备、压缩打包设备、专用容器及中央监控设备、计量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设备等;

  (三)具有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包括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四)具有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 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应当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关信息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对公众意见,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实。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处理设施地址;

  (三)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类别;

  (四)主要处理设施、设备及运行参数;

  (五)处理能力;

  (六)有效期限;

  (七)颁发日期和证书编号。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格式,由环境保护部统一规定。

  第十二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一)增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类别的;

  (二)新建处理设施的;

  (三)改建、扩建原有处理设施的;

  (四)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超过资格证书确定的处理能力20%以上的。

  第十四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修订后,原发证机关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市场变化等有关情况,对拟继续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企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换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拟终止处理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对未处置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作出妥善处理,并在采取上述措施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由原发证机关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注销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终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对其经营设施、场所进行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经评估需要治理修复的,应当依法承担治理修复责任。

  第十六条 禁止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或者不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规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禁止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处理活动。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颁发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公众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公开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应当制定年度监测计划,对污染物排放进行日常监测。监测报告应当保存3年以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性监测。监督性监测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

  第二十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应当建立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向发证机关报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有关要求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

  (一)不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规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变更、换证、注销手续的。

  第二十二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由发证机关收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

  (一)擅自关闭、闲置、拆除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造成较大以上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的。

  第二十三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处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伪造、变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处理资格证书,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企业,应当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申请;逾期不申请的,不得继续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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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审批内资各类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试行办法

海南省政府


海南省审批内资各类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试行办法
海南省政府


办法
为了加快海南外向型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内资各类企业享有进出口经营权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外贸企业:
1.有企业名称、章程和进出口商品目录;
2.有自有资金、固定场所和开展业务所需的基本条件;
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法人代表和相应的经营业务人员;
4.经济上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5.有相应的出口货源和出口渠道;
6.承担国家创汇任务,企业开业后第三年出口额应达到一百五十万美元。
(二)生产企业:
1.有企业名称、章程和进出口商品目录;
2.有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最低不得少于三十万元人民币)、固定场所和开展业务所需的基本条件;
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法人代表和相应的经营业务人员;
4.有自产的产品或者生产基地;
5.经济上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三)其他企业享有进出口经营权应当具备的条件,参照上述生产企业的条件办理。
二、内资各类企业进出口经营范围。
(一)外贸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审批核准后的经营范围和进出口商品目录经营。生产企业和其他企业限于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和使用内地的原材料、半成品经本企业加工增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产品;进口本企业生产和经营所必需的货物;
(二)生产企业不得经营国家规定实行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的一类进出口商品和被动配额管理商品以及输往港澳的鲜活冷冻商品;
(三)凡计划管理和许可证管理商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申领计划、许可证。
三、对内资各类企业进出口的管理。
(一)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必须在进出口业务上接受省贸易厅的指导和监督,按规定定期报送有关业务报表。省属企业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贸易厅,各市、县的企业报市、县外经委(经贸局)汇总后报省贸易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或者中止其进出口经营权:
1.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严重逃汇的;
2.产品质量低劣,对外造成恶劣影响的;
3.未经批准,超越经营范围的;
4.倒卖进口物资、批文、许可证,扰乱市场的;
5.弄虚作假骗取退税的。
四、审批部门与审批程序。
(一)内资各类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由海南省人民政府授权省贸易厅审批。
(二)申请进出口经营权时,各类企业按照其归属,分别由省主管部门或市、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贸易厅审批。
(三)申报时应当提供下列文件、证件:
1.企业章程;
2.经营范围、进出口商品目录;
3.企业产品目录、生产规模、外销比例、进口货物(未投产企业可提供可行性报告);
4.由财政部门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企业自有资金证明;
5.省或者市、县主管部门意见。
五、省贸易厅必须将审批情况定期上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并接受指导和监督检查。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8月21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辽宁大黑山等21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辽宁大黑山等21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

国办发〔2013〕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大黑山等21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已经国务院审定,现将名单予以公布。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等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公布。有关地区要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范围组织勘界,落实自然保护区土地和海域权属,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标明区界,予以公告。
自然保护区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建立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有效措施,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积极手段。辽宁大黑山等21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的典型性、稀有性、濒危性、代表性较强,在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物资源、维护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要求,切实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妥善处理好自然保护区管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及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确保各项管理措施得到落实,不断提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水平。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6月4日




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
(共计21处)

辽宁省
大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吉林省
汪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黑龙江省
三环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乌裕尔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福建省
闽江河口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茫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江西省
赣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湖北省
堵河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湖南省
东安舜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白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广东省
罗坑鳄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大桂山鳄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重庆市
五里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四川省
小寨子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陕西省
略阳珍稀水生动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黄柏塬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平河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甘肃省
漳县珍稀水生动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青海省
柴达木梭梭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云雾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