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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0:01:01  浏览:91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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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徐州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

  (1994年10月24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发布、1998年1月17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36号令修改)


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烟尘污染,加强对大气污染源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市、县(市)烟尘控制区内的单位和个人的锅炉(十吨以下不含十吨)、窑炉、炉灶、茶炉等其他排放烟尘或有毒、有害气体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和贾汪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烟尘和有毒、有害气体排放的监督和管理。
  其他各区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在市环保部门的委托权限内履行职责。

第四条 市、县(市)烟尘控制区的实施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 烟尘控制区推行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城市推行煤气化,在饮服网点较集中的地区逐步实现以气代煤;积极推广民用和工业型煤及高效低污染燃烧技术。

第六条 凡烟尘控制区内使用十吨以下(不含十吨)锅炉排放烟尘的单位必须向市、县(市)、区环保部门申报登记。

第七条 禁止在居民区新建排放含有有毒有害废气和粉尘的工业项目。

第八条 在居民区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建设排放含有异味、油烟等废气项目,必须安装排气筒和采取其他有效防治措施,排气筒高度必须高于半径三十米范围内最高建筑物一米。高层建筑物周围三十米内,不得建设排放含有异味、油烟等废气项目。

第九条 凡在集中供热区域范围内,除因特殊原因经市环保部门批准外,不准新建分散的锅炉,原建分散的锅炉由市环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限期拆除。

第十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制造锅炉、炉窑、茶炉、炉灶及消烟除尘设备的单位,必须经市环保部门资质认证,取得环保产业资质认证证书后方可生产。同时,产品名牌或说明书中应注明烟尘初始浓度、排放浓度、烟气黑度及除尘效率等指标。

第十一条 经营、销售单位不得经销未经市环保部门认证的锅炉、炉窑、茶炉、炉灶及消烟除尘设备等产品。

第十二条 在烟尘控制区内,未向市环保部门申报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排放烟尘的,除由市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外,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未按本办法第 八条规定安装排气筒,影响居民生活,污染环境的,由市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按前条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的茶炉、炉灶烟气黑度超过林格曼黑度一级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达标,逾期达不到排放标准的,除加倍征收排污费外,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在集中供热区域范围内,原建分散的锅炉未按环保部门规定期限拆除的,每逾一日,由市环保部门处以一百元罚款,直至拆除;但对非经营活动的,不得超过一千元,对经营活动的,不得超过五千元。

第十六条 生产、销售锅炉、炉窑、茶炉、炉灶及消烟除尘设备的单位,未经市环保部门资质认证生产或销售的,由市环保部门责令纠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逾期不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环保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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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就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应税单位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将住房出售给职工并按规定进行核销账务处理后,住房用地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比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个人所有住房用地的现行政策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8月2日













中国和伊朗关于中国向伊朗派遣针灸医疗组的换文

中国 伊朗


中国和伊朗关于中国向伊朗派遣针灸医疗组的换文


(签订日期1978年1月24日 生效日期1978年8月23日)
             (一)我方去文

伊朗王国社会服务组织主席
安萨里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应伊朗王国王室社会服务组织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派遣一个由五人组成的医疗组赴伊朗王国工作,为期一年。

 二、中国医疗组将在德黑兰的针灸治疗中心工作,其任务是用中医针灸治疗病人,并向伊方医务人员传授针灸技术,在条件成熟时可举办针灸训练班。

 三、中国医疗组在伊朗工作期间的工资、住房、交通、直接税款及往返旅费由伊方负担。

 四、中国医疗组在伊朗工作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由伊方提供。伊方不能提供的中成药、针具等由中方无偿提供,并负责运抵伊朗。中方运往伊朗的药品、针具和必要的生活用品,伊方负责缴纳各项税款,并办理提取手续和在伊朗境内的运输,所需运输费由伊方负担。

 五、如举办针灸训练班,训练班用房和教学设备由伊方提供,教材、教具由中方提供。训练班结业时,由伊朗有关部门向学员颁发结业证书。
  以上如蒙阁下复函确认,我将十分感激。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伊朗全权大使
                          焦 若 愚
                           (签字)
                       一九七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二)对方来文

大使阁下:
  我高兴的通知您,您一九七八年一月二十四日的信,我已收到了。
  我们接受你们提出的有关即将来伊朗同伊朗针灸中心组织的针灸项目合作的五人医疗小组的期限和条件。为此,我们向你们致以衷心的感谢。
  我们正为我们的中心接待你们的医疗小组和开始进行有关项目作准备工作。在我们可以接待你们的专家时,我们将高兴地及时通知你们。
  顺致崇高的敬意。

                      伊朗王国王室社会服务组织主席
                          安 萨 里
                           (签字)
                        一九七八年三月十一日

             (三)我方去文

伊朗王国王室社会服务组织负责卫生事务副总干事
道乃希先生阁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伊朗大使焦若愚阁下和伊朗王国王室社会服务组织总干事安萨里阁下分别于今年一月二十四日和今年三月十一日的换文精神以及后来我和阁下六月六日、七月十三日进行的友好协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派遣针灸医疗组来伊朗王国工作事进一步达成下述各项具体补充协议:

 一、中国针灸医疗组于今年八月中旬到伊朗工作,该组由针灸医生四人、翻译三人、厨师一人组成。名单附后。

 二、中国针灸医疗组将在伊朗王国王室社会服务组织所属腊姆萨尔医院工作。

 三、中国针灸医疗组在伊朗工作期间,除住房、交通、直接税款及往返旅费由伊方负担外,伊方给他们的工资分别为:医生每人每月六万里亚尔;翻译工资每人每月为医生工资的60%(即36,000里亚尔);厨师工资为医生工资的40%(即24,000里亚尔)。他们可将工资的30-40%汇回中国做安家费用。
  以上如蒙函复确认,我将十分感激。
  顺致崇高的敬意。
  附针灸医疗组名单(注:名单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驻伊朗大使馆参赞(文化事务)
                          秦 慎 之
                           (签字)
                       一九七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四)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焦若愚先生阁下:
  向您致谢。我接到了您一九七八年七月二十三日给王国社会服务组织副总干事的两封信,并谨通知如下:

 一、王国社会服务组织,兹接受四名针灸专家、三名波斯文、英文翻译以及一名厨师共八人,在腊姆萨尔的法拉赫·巴列维医院进行针灸医疗工作一年。与此有关的所需安排均已告知秦慎之参赞先生。

 二、针灸组工作期间,在腊姆萨尔给他们备有一幢住房,该住房参赞先生已经看过了。同时王国社会服务组织除支付他们的膳宿费用外,他们的薪金为:
  医生——每月每人60,000里亚尔
  翻译——每月每人36,000里亚尔
  厨师——每月24,000里亚尔
  他们的薪金,可照他们各人家庭所需,汇回中国多少都可以。

 三、医疗组七人从北京到德黑兰的飞机票(八月十六日达到)已经于七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亲自交给了参赞先生。
  在最后一名人选定后,请尽快通知我们,以便我们能够即刻安排并向你们提供机票。

 四、如果需要,八人的超重行李已包括在由伊朗飞机提供的160公斤行李票内。使用不完的部分在他们到达伊朗后将退回。

                          王国服务组织总干事
                         阿卜杜勒·礼萨·安萨里
                            (签字)
                          一九七八年八月二日

             (五)对方来文

阁下:
  请参阅您一九七八年七月二十三日的来信。我们谨此函告您,针灸医疗组由北京至德黑兰七张机票寄出,组织主席阁下已与大使阁下就医疗组在伊朗进行为期一年的工作作出必要的安排。
  作为此事的后继行动,兹随信附上日程一份,其中包括有上述医疗组在德黑兰及沙里兹为期一周的访问。并请注意上述医疗组将于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正式开始在法拉赫·巴列维医院的工作。

                            副组织主席
                          M·道乃希博士谨启
                             (签字)
                          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五日
             (六)对方来文

阁下:
  继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五日我们的信件之后,谨就前次与王国社会服务组织的协议,已为针灸医疗组作出如下安排:
  1.针灸医疗组已于旧历二十六日(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七日)抵达德黑兰,并为他们作出赴德黑兰及沙里兹访问一周的安排。
  2.上述小组已于旧历一三五七年六月一日(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三日)开始安排在腊姆萨尔的法拉赫·巴列维医院中。
  3.他们的住所安排在您已为之进行过调查并选定的场所。
  4.由旧历五月二十六日至八月三十一日(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七日至十一月二十一日)现付款中包括:
  A.伊朗梅里银行中央分行票面为1,064,000里亚尔的109T340675号支票一张,其中部分供作工资及汇给他们在国内的家属用。
  上述款项计算的根据为:
  医师——每月60,000里亚尔
  译员——每月36,000里亚尔
  厨师——每月24,000里亚尔
  (自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六日至十一月二十一日止计)。
  B.已为医疗组在腊姆萨尔的欧姆仁医院设有一笔1500000里亚尔的账号,这样他们便可以在伊朗历年底时(一九七九年三月二十日)计算并提取他们工资的剩余部分。
  5.随信附寄一份月薪支付清单及租车等费用的计算方法表副本,供您参考。
  至希能获悉对此事的意见。

                            副组织主席
                          M·道乃希博士谨启
                            (签字)
                          一九七八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