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浙江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48:07  浏览:82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浙江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实施办法

省政府令第38号


  现发布《浙江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万学远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以下简称农民负担),是指农民除缴纳税金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所承担的村(包括村民小组,下同)提留和乡(包括镇,下同)统筹费、劳务(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以及国务院授权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费用。
  前款规定的费用和劳务,是农民应尽的义务。除前款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再以任何方式要求农民无偿提供财力、物力和劳务。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要求农民承担劳务和费用的,农民有权拒绝。
  第三条 浙江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地)、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乡人民政府主管本乡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有关农民负担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制定有关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检查有关农民负担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对村提留、乡统筹费和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
  (五)查处违法增加农民负担的行为, 会同有关机关处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件;
  (六)培训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人员。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支持和配合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须出示有关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须如实提供涉及农民负担的帐目和其他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隐匿。

  第二章 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的标准和使用范围
  第八条 农民直接承担的村提留和乡统筹费(不含乡村企业缴纳的利润),以乡为单位,以国家统计局批准、农业部制定的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报表和计算方法统计的数字为依据,不得超过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其中乡统筹费不得超过2%。
  第九条 村提留包括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
  (一)公积金,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 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和兴办集体企业;
  (二)公益金,用于五保户供养、特别困难户补助、 合作医疗保健以及其他集体福利事业;
  (三)管理费,用于村干部报酬和必要的管理开支。
  村干部的报酬,根据当地社员的收入水平,结合工作实绩,实行定额补助和误工补贴两种形式。对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和村会计可实行定额补助;其他人员可实行误工补贴。定额补助标准和误工补贴办法,由乡人民政府根据村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报县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乡统筹费专款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办学(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等民办公助事业。
  (一)乡村两级办学经费,用于民办教师工资、福利、修建校舍、添置教学设备,其数额不得超过乡统筹费的70%。严禁变相向农民、在校学生收取“教育集资费”等。
  (二)用于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乡村道路建设、开办乡村敬老院、有线广播、文化、卫生等民办公助事业的费用,具体比例由乡人民政府根据当年需要在年初作出安排。
  第十一条 户口在农村,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的男性劳力,年满18周岁至50周岁的女性劳力,除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减免外,都应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第十二条 农村义务工,主要用于植树造林、防汛、公路修建、修缮校舍等。按标准工日计算,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应承担五至十个义务工。因抢险救灾需要增加工日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酌情安排。
  第十三条 农村劳动积累工,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植树造林。按标准工日计算,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承担十至二十个劳动积累工。有条件的地方,经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增加。

  第三章 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的提取和管理
  第十四条 村提留和乡统筹费主要按农民从事的产业和经济收入承担,也可以按农民承包的土地面积或劳动力向其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缴纳。
  不承包土地的农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应在税后向经营所在地的村合作经济组织缴纳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其缴纳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税后利润的7%。具体标准由县(市、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对收入水平在本村平均线以下的革命烈军属、伤残军人、失去劳动能力的复员退伍军人和特别困难户,经村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评定,可适当减免村提留,但减免部分应计算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5%限额比例之内。
  第十五条 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应全年统算统收,可一次或分收获季节提取和筹集。
  第十六条 义务工、劳动积累工以出劳为主,本人自愿也可以以资代劳。但不得强行要求以资代劳。
  以资代劳的资金,必须用于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的使用范围之内,不得移用。
  应当承担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的劳力,因病或伤残者不能承担的,经村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以减免。
  第十七条 村提留,由村合作经济组织使用管理。每年年底作出当年决算方案并提出下一年度预算方案,经村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人民政府备案。
  乡统筹费,由乡人民政府商乡、村合作经济组织每年年底作出当年决算方案,并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方案,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讨论通过后的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预、决算方案,应当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村提留和乡统筹费根据通过后的预算方案细算到户。
  第十八条 乡统筹费属于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全体农民所有,由乡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按规定用途开支,不得改变其集体资金的性质和用途,不得与乡财政经费混淆,不得用于弥补乡财政赤字。
  乡统筹费中用于乡村两级办学的经费,由乡教育经费管理委员会按规定的范围、项目安排使用。
  第十九条 村提留、乡统筹费、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应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严禁挪用和平调,接受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农村合作经济审计机构应加强对村提留、乡统筹费、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的使用情况的审计。
  第二十条 收取村提留和乡统筹费时,必须出具由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款票据,否则农民有权拒绝交付。

  第四章 其他费用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项目设置、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必须由省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物价、财政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重要项目须经上述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已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并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非经营性收费票据,否则农民有权拒绝。
  第二十二条 向农民的集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坚持自愿、适度、出资者受益、资金定向使用的原则。
  集资项目的设置和范围的确定,必须经省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重要项目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禁止向农民集资。
  第二十三条 向农民发放牌照、证件和簿册,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经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向农民发放牌照、证件和簿册,只准收取工本费。工本费标准需经省物价、财政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核定。
  第二十四条 除国家规定建立的基金外,在农村建立各种基金,须经省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向农民发行有价证券、报刊和书籍,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任何单位不得摊派。
  任何行政、事业单位在农村设立机构、派驻人员、执行公务,所需经费应由派出单位承担,不得向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摊派。
  第二十六条 向农民罚款,应严格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农民参加保险,应遵循自愿原则,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为农民和合作经济组织提供经济、技术、劳务、信息等服务,应坚持自愿、互利、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收取服务费的标准除按规定须经物价、财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高村提留、乡统筹费、义务工、劳动积累工标准的,由上一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其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设置的收费、集资和基金项目,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其批准文件同时废止。有关责任人员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向农民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的,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如数退还所收的款项,并可处所收款项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非法向农民发放牌照、证件和簿册的,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牌、证、簿册和非法收入,并可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向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收费、集资、罚款和进行各种摊派的,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如数退还非法收取的款物,并可对责任单位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同时提请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超过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的,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如数退还多收的款项,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农民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完成合理负担的,村合作经济组织应对其批评教育,限期履行。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要求履行义务、增加农民负担的,农民和村合作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都可以向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控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或同时处以责令其限期如数退还财物、赔偿损失、罚款。
  第三十七条 对检举、揭发、控告和抵制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处理;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妨碍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标准工日是指以当地一个普通劳动力所具有的体力和技能劳动八小时的工作量。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中小学生接送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湖政办发〔2008〕75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中小学生接送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有关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区中小学生接送工作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湖州市区中小学生接送工作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中小学生接送工作管理,规范学生接送服务行为,保障学生接送交通安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明〔2005〕55号)、浙江省教育厅、公安厅、交通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学生接送车管理的意见》(浙教基〔2006〕13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州市区中心城区以外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中小学学生接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接送,是指按照学校与学生接送企业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时间、路线、费用结算方式接送中小学生上下学的客运包车行为。

第四条 学生接送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学校主动配合、企业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市、区政府建立学生接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接送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管理,教育、交通、财政、公安、安监等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对学生接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学校配合企业具体负责学生接送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 学生接送工作应当坚持公益性为主、经营性为辅的原则,按照政府加大扶持、企业主动让利、家长适当负担的基本要求平衡接送费用,使承运企业在保持盈亏基本平衡的基础上,为学生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运输服务。

第六条 市、区政府共同设立学生接送运费补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运输企业接送学生的运费补贴和学生接送车辆更新贴息,专项资金实行多存少补,滚动运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区两级政府的工作职责:

一、市、区两级政府分别建立学生接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区学生接送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对本辖区内学生接送交通安全工作负总责;

二、市政府建立学生接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于学期初或期末召开学生接送工作联席会议,检查考核上学期学生接送工作实施情况,研究决定企业学生接送运费补贴方案和奖励办法,部署新学期学生接送工作任务;

三、落实市、区两级财政的学生接送工作专项补贴资金,并督促相关部门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四、研究解决学生接送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八条 教育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全力推行学生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将学生接送安全工作纳入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的安全工作考核内容:

一、建立学生接送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并与学校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督促学校开展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加强学生接送管理工作,落实学生交通安全责任;

二、每学期对接送学校、接送人数、行驶路线等基本信息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调查,于新学期开学前十五天向市、区学生接送工作领导小组及交通运管部门报告,以便及早安排运力,报交警部门备案;

三、科学、合理规划和实施教育布局工作,在制订教育布局调整方案时,涉及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的,应当主动征求交通、公安等部门的意见。并在正式实施教育布局调整时,提前告知交通运管部门,便于交通运管部门及时组织运力实施学生上下学生的接送工作;

四、协助公安、交通等部门负责学生接送车标志牌的制作和发放。

第九条 学校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建立学校学生接送安全工作机构,落实专人负责学生接送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完善学校学生接送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将学生交通安全法规教育纳入学生安全教育内容,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引导家长和学生共同拒绝无安全保障的非法运输方式;

三、协同运输企业组织好学生上学和放学学生乘车工作,合理调整学生上下学时间,维持学生乘车的正常秩序。每天放学安排老师负责值班,按照核定载客人数组织学生上车,严格控制乘车学生人数,制止超载,不得安排学龄前儿童乘坐学生接送车;

四、为学生接送企业提供安全有序的学生上车下车的接送场地,确保学生上车下车安全有序。

五、指导学生规范使用IC卡乘车,协同企业做好学生接送运费的结算工作。

六、每学期开学前十五天确认接送学生人数并上报区教育局,并按照上报接送人数与接送企业签订学生接送协议书。协议书每学期签订一次,协议书内容应当包括接送学生人数、接送时间范围、接送线路地点、接送付费方式、安全注意事项等内容,原则上应当在开学后十五天内完成签订工作;

七、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妥善处理学生接送安全事故,做好相关的安抚稳定工作。

第十条 交通部门的工作职责:

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市区接送学生的行业管理工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学生接送的日常管理工作,公路路政机构负责公路路况的维护保养和隐患的整改督促工作:

一、根据教育部门提供的新学期学生接送人数、接送线路等信息,做好运量运力的预测和配置安排工作,组织运输企业科学制定接送运力配置方案,满足学生接送运输需求;

二、加强对学生接送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完善学生接送安全管理机构网络和人员配备,监督企业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学生接送协议书,认真做好学生接送安全工作,不断提高学生接送服务质量;

三、依法对学生接送车辆定期开展综合性能技术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符合营运标准;学生接送车车辆设施技术标准和外观标识先按市确定的要求统一制订,并督促企业按要求认真执行。今后待全省统一时再按照浙公办(2007)117号文件要求统一制订,并按要求装置安全带。

四、督促企业选配合格的驾驶员从事学生接送工作,加强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工作,严格查处无从业资格证上岗行为;

五、学期期末会同教育、财政、公安等部门对企业学生接送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奖惩建议并上报市学生接送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结果作为学生接送运费补贴资金的发放依据;

六、会同公安、安监、教育等部门对学生接送线路的勘察确认工作,并督促当地政府及时整改危险路段的安全隐患。

七、参与学生接送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安交警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学生接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的监督管理,严格安全检测,确保车辆车况良好,负责对学生接送车辆驾驶人上岗资格的审定,同时负责对学生接送车标志牌的制作;

二、广泛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定期对学生接送驾驶员开展安全行车教育,督促驾驶员严格遵守安全行车的各项规定,同时,定期指导学校对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三、加强路检路查工作,严格查处学生接送车的超速、超员等交通违法行为,取缔无牌无证等不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载学生;

四、会同交通、教育、安监等部门对学生接送线路的勘察确认,发现路况不符合通行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整改。

五、负责学生接送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安监部门的工作职责:

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市区学生接送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并参与学生接送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财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

负责学生接送专项补助资金的筹措和保障工作,确保学生接送专项补贴资金及时到位;每学期结束后,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对学生接送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核算,提出学生接送企业运费补贴额度建议方案,报市学生接送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督促市、区两级财政及时划拨运费补贴资金;

第三章 安全资质

第十四条 从事学生接送工作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不少于25辆企业自购载客9人以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载客标准且经检验合格的车辆;

二、有健全的安全、服务管理制度;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配备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并有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驾驶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从事学生接送的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接送学生专用车辆应当是9座以上客车,特殊路段必须使用9座以下接送车的须报经运管部门同意。车辆外观标识应当符合交通运管部门制订的统一标识车辆前挡风玻璃内侧应当放置“学生接送车”标志牌;

二、必须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司乘人员保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不得低于每人15万元;

三、接送学生专用车辆经营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依据检测结果按规定对车辆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四、必须定期进行二级维护,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定》(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五、企业在学生接送高峰发生运力不足情况时可申请机动运力,机动运力车辆应当申领由公安交警、教育部门共同核发的“学生接送车”标志牌,并报运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参加学生接送服务;

六、学生接送车必须安装GPS和IC卡机,并落实监控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学生接送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的准驾车型和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二、年龄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无恶劣品行记录;

三、在本记分周期内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和满分记录的;

四、近一年内未发生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五、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运输服务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于每学期开学前十五日内将新学期需要接送的学生人数、接送线路等信息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告知运输企业。教育主管部门接到此信息后应当向学生接送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同时通报给交通运管部门。

第十八条 运输企业应当于每学期开学前十五日内主动对学生接送运输需求状况进行调查预测,并在接到学校的信息之日起十五日内制订好学生接送运输方案并向交通运管部门报告,同时告知给学校。交通运管部门在接到企业报告的运输方案后应当向学生接送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同时通报给教育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运输企业与学校应当于开学后十五日内签订统一格式的《学生接送协议书》,《学生接送协议书》文本格式由市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制订。《学生接送协议书》文本格式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 签订协议的企业名称和学校名称;

二、 本学期接送学生的人数和天数;

三、 接送线路和学生上车、下车的具体时间、地点;

四、 接送车辆数量、座位数和车辆牌照号码;

五、 接送运费价格、付款方式;

六、 双方在学生接送安全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 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学生接送运行线路应当符合公路和桥梁的通车技术标准的要求,接送线路是否符合通车安全条件应当由区政府组织公安、交通、安监、教育等部门共同勘察确认。企业或学校接送过程中发现危桥危险路段等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向交通运管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在不符合通车安全条件的线路上接送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上下车接送点的确定应当坚持安全、就近、便利的原则,所在乡、村或学校应当为学生上下车接送点提供相对宽敞的车辆停靠场地和必要的学生候车设施,确保学生上下车安全。

第二十二条 学生接送起止时间应当综合学生睡眠时间的保证、学校教学计划的执行和企业运输计划的安排等因素,原则上早上不得超过6:00—7:50之间,下午不得超过15:30—17:00之间,且同一条线路接送趟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班次。对于距离较长接送时间较长的线路,可以通过学校错时上课、错时放学等办法加以解决。

第二十三条 学生接送车应当在车身的指定位置统一设置外观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监督和投诉举报电话96520。学生接送车外观标识由交通运管部门会同教育、公安等部门统一制订。接送学生车身外观标识不得随意涂改。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学生接送车技术档案,档案包括驾驶人信息、运行时间、行驶路线、接送方案及《学生接送协议书》等内容登记造册,建立工作台帐,形成一车一档,并报交通运管、公安交警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督促驾驶员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运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驾驶员在营运途中不得有超载运行、超速行驶、酒后驾车、疲劳驾驶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

三、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

四、协助照看好学生上、下车,车未停稳不得开门上下客,学生未坐稳也不得随意起动,途中不得无故急刹车或突然加速行驶,确保学生乘车安全;

五、着装整洁,语言文明,不得在车内吸烟;

六、保持车厢内外整洁,确保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

七、无合理原因不得无故中途倒换学生乘坐其他车辆;

八、维护乘车秩序,不得搭载本车学生以外的其他人员,确保副驾驶位置不得乘坐学生;

九、未经运管部门核准及企业同意,不得利用学生接送车从事其他客运经营活动,不得利用学生接送车从事与学生接送无关的活动;

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对学生进行保护,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案;

十一、接送学生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首先救助学生,并立即向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保护好现场;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驾驶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并对驾驶员的学生接送活动行为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建立健全企业投诉受理制度,并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调查核实对本企业的投诉案件,以不断提高学生接送行车安全水平,改善学生乘车服务质量。

第五章 运费补贴

第二十七条 学生接送运费除企业依据学生运输协议通过学校向家长收取部分外,市区两级政府建立每年1000万元的学生接送运费补贴专项资金,其中市财政500万元,南浔、吴兴两区分别为300万元和200万元,统一上交市财政纳入专户管理,专门用于学生接送承运企业的运费补贴。专项资金以年度为一个使用周期,不足部分逐年追加,积余部分留存下一年度滚动使用。

第二十八条 运费补贴的具体标准按每人每天(每天接送各一次为一人天)确定,运费补贴总额度按承运企业实际接送学生人数确定。具体由财政部门组织力量,按照确保企业盈亏平衡并保持微利的原则,对各企业的财务收支状况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再来核定统一的具体补贴标准。

第二十九条 运费补贴按照确保基数、奖优罚劣的办法运作。确保基数是指在财政部门核定的补贴标准中划出85%,作为所有企业都应得到的运费补贴,按时足额发放给企业。奖优罚劣是指在财政部门核定的补贴标准中划出15%,作为奖励基金与企业的接送工作行车安全与服务质量的优劣挂钩,以鼓励企业加强内部管理,降低运输成本,重视安全运输,提高服务质量,保质保量地完成学生接送任务。

第三十条 运费补贴的基数部分的结算办法如下:由学校与企业双方共同建立学生接送人数登记台帐,经学校、企业专人负责登记并签字确认,于学期期末进行汇总分别报经教育、交通部门审核后送市财政局结算出补贴的基数部分,由市财政局直接划拨给所有承运企业。

第三十一条 运费补贴的奖励部分的划拨办法如下:由交通运管部门制订“市区学生接送行车安全与服务质量考评实施细则”经学生接送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于学期期末由交通、教育、公安、财政、安监等部门组织考评组对各承运企业进行考评,视企业学生接送工作开展情况评出优劣等级,报经学生接送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对考评结果列入优秀等级的,给予多奖,对考评结果列其次的,给予少奖。

第三十二条 学生接送运费专项补贴资金在保证运费补贴支付后的结余部分,可以用于学生接送车辆的更新贴息和GPS或IC技改补贴,除此之外不得挪做他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从布发之起日执行。



关于强化证券经营机构总部对所属营业部信息系统安全检查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强化证券经营机构总部对所属营业部信息系统安全检查的通知
证监会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直属办)、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
目前,全面落实《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工作正在进行。根据证券经营机构总部对所属营业部检查不到位、相当一部分信托类证券兼营机构总部无专门机构、人员负责信息系统安全和技术风险防范的情况,为提高证券业信息系统的安全管
理水平,切实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法人单位负责制。各法人单位必须于7月20日前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落实和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承诺书》报送当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二、认真执行《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及其营业部做好信息系统检查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证监信息字〔1999〕7号),对下属各证券营业部信息系统安全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列出问题清单,提出改进方案和实施计划时间表。
三、处于分业、重组过程中的信托类证券兼营机构,必须坚持法人负责制,在公司总部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落实《规范》,加强对所属营业部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与检查工作。
四、中国证监会将于近日与驻各地派出机构一道,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营业部信息系统落实《规范》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把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列为重点跟踪对象,进入动态数据库,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者,中国证监会将对该公司总部或营业
部分别实行警告、公开通报和取消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处罚。
请各地派出机构将本通知从速转发辖区内证券经营机构遵照执行,并认真做好督促、检查工作,把证券业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纳入重要日程,常抓不懈。



1999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