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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10:14:02  浏览:92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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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阳府[2009]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业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五月十四日





阳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决策质量,保证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行政事项的决策、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行政决策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的,适用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政决策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决策分为一般行政决策和重大行政决策。一般行政决策实行主管领导个人决定的决策方式;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集体决定的决策方式。

  第五条 下列事项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一)重要发展规划、战略目标的确定或调整;

  (二)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三)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重大事项;

  (四)重大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和科教文卫等社会、公益事业设施建设项目;

  (五)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和基层民主制度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六)国有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

  (七)社会保障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

  (八)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重大事项。

  市政府可以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进一步确定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走群众路线,注重调查研究、民主讨论和科学论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集思广益,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经过以下程序:

  (一)决策提出。市政府办公室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对上级机关工作要求、职能部门工作意见、下级机关工作建议和社会各界提出的有价值的决策建议进行汇总、筛选、分析和研究,提出拟决策事项和决策承办单位,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核准后确定决策事项和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分管领导可直接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提出拟决策事项和决策承办单位,市政府主要领导也可直接提出并确定决策事项和决策承办单位。

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由市政府办公室或市政府职能部门(含直属单位)担任。

  (二)调查研究。决策事项确定后,决策承办单位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报告,内容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以及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等,并拟订出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

市政府领导可以亲自参加调研工作,掌握调研的第一手资料。

  (三)咨询论证。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阳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制度》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形成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意见。

  (四)征求意见。决策备选方案拟订后,应征求政府组成人员的意见,并按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涉及下级政府事权的重大事项,应征求下级政府的意见;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必要时,应征求党委领导及党委有关工作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意见。

  征求意见的具体范围、形式由决策承办单位报政府办公室确定,必要时报政府分管领导确定。征求意见的形式主要为书面征求意见,也可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协调会,或通过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应当附决策备选方案及其理据说明,列明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时限。征求意见的时限不少于10天,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己明确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征求意见后,决策承办单位应收集整理,吸收合理意见,及时调整完善决策备选方案。对未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五)举行听证。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按照《阳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举行听证。

  (六)法律审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后决策前,必须按照《阳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交由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依法决策、依法行政。

  (七)试点试行。对涉及面较广、试验性较强的决策,应先行试点,以检验决策的可行性,取得经验后再作出推广实施的决策。对具有较强前瞻性的重大改革措施,一般应先作出试行的决策,经实践检验并进一步修正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八)作出决策。市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需经过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集体研究作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行政首长决定的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须有半数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必须到会。如分管领导因故无法到会,除特别紧急事项须立即进行决策外,应留待下次会议决定。特别重大的行政决策,须经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政府讨论决策备选方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搁置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会议主持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政府讨论决策备选方案,应当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

  重大行政决策需向党委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报告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经党委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审定后,由政府发布并组织实施。依法应由人大审议决定的,还应当提出议案,报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后组织实施。

  (九)决策公开。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尤其是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公众有权查阅。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公开。

  上述(一)、(二)、(四)、(六)、(八)、(九)项为必经程序,(三)(五)(七)项根据决策事项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在办文过程中要甄别决策事项是否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严把决策程序关,确保重大行政决策遵从第六条规定的决策程序。

  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包括如下材料:

  (一)决策备选方案及其说明;

  (二)调研报告,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及采纳情况说明;

  (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四)按规定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和举行听证的,还应当报送专家咨询论证材料和听证材料;

  (五)决策事项的其他材料;

  (六)法制部门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坚持做到“五不决策”,即没有调查研究不决策,没有按规定进行专家咨询论证不决策,没有听取意见不决策,没有政府法制部门的合法性审查不决策,没有政府集体讨论不决策。

  第八条 加强决策的执行监督,保证政府重大决策的顺利实施。

  (一)建立责任体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政府作出的各项决策,政府办公室督查部门要进行分解、细化、量化,提出明确要求,将责任落实到政府分管领导、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明确工作标准、进度和完成时限。

  (二)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报告制度。执行部门要定期向决策机关报告工作情况。半年和年终政府相关部门应向政府分别写出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专题报告。阶段性工作部署和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应根据工作安排和完成情况及时报告。要建立经常性的社会通报制度,凡经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作出的工作部署和重大决策,其阶段性工作成果和整顿工作完成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市政府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决策执行责任人要建立自查自纠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决策目标的实施。政府督查部门要加强对决策目标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其工作完成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对督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按决策目标管理权限,及时向本级政府汇报,并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发出限期整改督办责任书,督促执行责任人抓好落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有不适当的,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市政府应当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

  (四)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主动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能,结合日常督查和年终考核,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要进一步加强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五)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做到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相统一。

  第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含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制定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定,并报市政府备案,也可以参照本规定进行行政决策。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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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规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现将《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doc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0113/001e3741a2cc0e989cd801.doc

陕西省水利管理试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水利管理试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水库、渠道、抽水站、堤防、机井、陂塘等水利工程,是国家和人民财富。管好用好这些工程,充分发挥效益,促进农业增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是各级水利部门和管理单位的重要职责。
第二条 凡已经建成的水利工程,都要根据其规模,按照精兵简政的原则,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或指定专管人员,进行统一的科学管理。国家举办的水利工程属全民所有,由国家管理,有的也可委托集体代管;社队兴建的工程属集体所有,由集体管理使用,有的也可根据需要由国家统
一管理。
第三条 水利工程实行分级管理,凡受益或影响范围在一社、一县、一地之内的工程,应由所在社、县、地负责管理;跨界工程由上一级负责管理或由上一级委托一个主要受益单位负责管理。关系重大的工程,可以提级管理。社、队办的工程自修自管。以灌溉为主的水利工程,一般实
行灌溉、排水、防洪、发电、水产统一管理。
同一河系的上下游、左右岸,或者在一个区域内水利设施较多,可以按河系(段)或区域统一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地、(市)县水电局,都应设立水利管理职能机构。水利工程较多的区、社、队,应根据水利设施的规模大小,建立相应的管理组织或设专管人员。
第五条 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按规模大小,分别设立管理局、处、站等专业管理机构。其人员编制如下:
(一)灌区管理:灌溉面积五十万亩以上,每万亩设二至三人;五万至五十万亩,每万亩设三至四人;五千亩至五万亩,每万亩设四至六人;山塬地区工程的管理人员可适当增加。
(二)水库管理:大型水库设二十至五十人,中型水库设十至二十人,小(一)型水库设三至十人。
(三)抽水机站管理:装机一至五台,设六至八人;五至十台,设八至十三人;装机超过十台或单机容量过大以及单独管理的抽水站,人员可适当增加。
(四)排水设施管理:按控制面积每四万至五万亩设一人。
(五)堤防:大、中型每二至四公里设一人。
(六)水产:每千亩水面设五至七人,五至七亩鱼种池设一人。
管理单位附属的水泥厂、修配厂、水电站、工程队及其他综合利用项目,其管理人员另行编制。
国家兴建、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人员列入国家事业编制;国家兴建、集体管理的和集体兴建,由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人员,原则上列入集体编制,必要时可由国家配备少量骨干。
社队兴建、管理的工程,参照上述编制定额,设立相应管理组织或配备管理人员。
国家管理职工和社、队管理人员指标,由各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报批,纳入劳动计划。政治待遇、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口粮标准、生活福利等,参照当地同级的工作特点近似的其他事业单位或社队企业的有关规定,拟定出具体的标准和办法,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水利工程要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根据管理的需要,可设立不脱产的段(渠)、斗(堰)和护渠、护林、护鱼、护堤等基层群众管理组织。段(渠)长、斗(堰)长的误工和劳动报酬,应略高于所在生产队同等劳动力的标准,实行“定工劳动,误工补贴,交队记工
,回队分配”的办法,其误工由受益单位在维修养护工中平衡,或从段、斗多种经营收入中发给;管理单位有条件的,可发给一定的生活补助或误工补贴。
段(渠)长、斗(堰)长由受益单位充分协商,民主推选,管理单位批准,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需要更换时,要经管理单位同意。
第七条 设有专管机构的水利工程,都应成立由有关行政领导、管理单位和受益县、队代表参加的管理委员会或代表大会,实行民主管理。管理委员会或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贯彻上级有关水利管理的方针、政策;听取管理单位的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处理和解
决管理工作中有关重大问题。
第八条 各级水利部门和管理单位要有计划地对管理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组织他们学政治、学科学、学技术、学管理,不断提高政治业务水平,努力做到又红又专。
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水利管理单位的领导干部和技术骨干调动,要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九条 各级水利部门和管理单位,要建管并重,切实加强对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确保安全运用。要经常向灌区、库区、沿堤社队群众进行保障工程安全的宣传教育,发动和依靠群众搞好工程管理。
第十条 各类水利工程应根据工程安全、水土保持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保护区内不准进行有碍工程安全的爆破、取土、挖坑,不准侵种渠堤,围库造田,毁林开荒,以及修建其它工程。
第十一条 各级管理部门要对各类工程建立经常性的维修养护和定期整修制度,保证工程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每年冬春,要集中力量进行一次全面整修,清淤除草,加高培厚,处理病害工程。灌溉季节到来以前,要对工程设施进行一次普遍检查。运用期间发现问题,要及时突击抢修

第十二条 水库、闸坝、重点堤防、建筑物和险工地段,要固定专人经常监护,进行沉陷、位移、裂缝、变形、渗漏、滑塌等项观测记载,小(一)型以上水库还应进行泥沙和水文、气象观测记载。要做到工作有日志,工程有档案,现状有图表,启闭有记录,资料有分析,确保各类技
术资料可靠、准确、完整,为管好用好工程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 认真做好防汛工作。省、地(市)、县和防汛任务较大的水利管理单位,都应建立防汛指挥机构,制定防汛计划,组织好防汛抢险队伍,落实防汛所需的抢险、通讯、照明和交通等各项器材,及时做好汛前的准备工作,加强水情测报和险情预报,确保工程安全渡汛。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经常性维修养护的土方工程,按受益面积或保护范围,由受益单位划段负责,投工列入生产用工;重点建筑物、干支渠(沟)、险工地段、空流渠段由管理单位组织受益群众成立专业养护队伍,投工仍为生产用工,有条件的管理单位可酌情给予生活补贴。国家管理
的建筑物的维修养护所需材料费用,由管理单位负责。干、支渠(沟)扩建改善和衬砌,一般应由国家补助主要材料费,所需劳力由受益单位负担,有条件的可给以适当的生活补助。大型工程的枢纽及重点建筑物扩建改善,可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各类工程维修、改善、扩建所需的材料、设备,按管理体制分别由各级水利部门编报计划,统一安排。
社、队管理的工程,维修、扩建、改善、衬砌所需劳力、资金,由受益社队负担,有困难的可从小型水利事业费中予以补助。
工程报废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十五条 所有灌区都要实行计划用水,坚持“水权集中,统一调配,分级管理”的原则。水量调配统一由管理单位或专管人员负责,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配指挥。
第十六条 各级领导和水利管理单位,要教育干部群众发扬共产主义风格,顾全大局,互谅互让,团结用水,制定用水公约,遵守用水制度。严禁拦截、抢占水源,严禁在渠道上打坝设障、挖堤引水,严禁私自架设提水工具等破坏用水秩序的行为。违章用水者,要追查责任,给予必要
的经济制裁。情节严重的,管理单位有权推迟或停止供水。
以灌溉为主的水库、渠道,应在优先保证农田灌溉用水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发电、工业和养鱼用水。
第十七条 用水单位在用水前,要密切结合农业生产,编好用水计划,搞好田间工程,建立巡渠浇地组织,坚持昼夜灌溉,有计划地用好水、浇好地,及时中耕保墒,充分发挥灌溉效益。
第十八条 积极推广先进灌水技术。要采用小畦灌、沟灌,因地制宜地发展喷灌、渗灌和滴灌。稻田推行“灌排分家”和“浅-深-浅”灌、计划晒田、适时退水等灌水办法,提高灌水质量,促进高产稳产。
第十九条 工业废水和污水要按规定经过处理后,积极慎重地发展污水灌溉。要严格控制污水用量,实行清、污轮灌或清、污混灌,防止污染。

第五章 机电管理
第二十条 机电设备的运行、维修、保养,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确保安全运行。机泵手必须由经过严格训练、考核合格者担任。
第二十一条 机电设备必须进行经常保养和定期检修,实行定人、定机、定任务、定消耗,经常保持设备完好,提高设备利用率。堵绝“四漏”(漏油、漏气、漏水、漏电),做到节水、节电、节油,达到高效、低耗,降低成本,扩大效益。

第六章 科学实验
第二十二条 大力开发水利管理科学研究工作。水利管理单位要大搞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实现自记、自动、遥测、遥控,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 各地、市和大型灌区应建立灌溉试验站,中、小灌区建立灌溉试验点。主要进行农作物需水量、需水规律、灌溉制度、灌水技术、引洪淤灌、土壤改良、地下水观测利用等试验研究,为科学用水提供依据。

第七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水利管理单位要认真贯彻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实行经济核算,搞好经营管理,实现管理和工程维修经费自给有余。并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实现企业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 征收水费是搞好水利管理,实现以水养水的一项主要措施。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都要征收水费。社、队自办工程是否征收水费,由社、队自定。《陕西省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水电局颁发执行。
第二十六条 水利管理单位要在管好用好工程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利用水土资源,积极开展综合利用,增加收入。
库区、堤坊、渠道和其它水利工程周围,要大搞植树造林。国家管理的工程所辖范围内,由管理单位自造自管,树权归国家所有;管理单位栽植和管护确有困难的,可与社队合营,签订管护收益分成合同。实行集体管理的工程范围内,由社、队栽种和管护,归社、队所有。要坚决执行
《森林法》,严格管护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乱砍滥伐。各级管理单位都应办好苗圃,争取做到树苗自给。
把现有水面充分利用起来,发展渔业生产。大中型水库都要成立养鱼专业队伍,进行必要的渔业配套建设,建成为商品鱼生产基地。
要充分利用水力资源,大力开展水力发电和水力加工,实现“一水多用”。
抽水站要充分利用机电设备,开展“一机多用”,承接外单位的机修、加工等业务。
管理单位还应积极发展农副业生产,为国家和集体创造财富,改善职工生活。

第八章 水源保护和工程保卫
第二十七条 严禁向河道、水库、渠道倾倒垃圾、废渣,排放有害废水、污水。水利管理单位要配合有关部门经常对水质进行监测,发现水中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应限期由排放单位处理。对不按规定排放,引起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 保护水利工程设施,人人有责。各级水利部门和管理单位要充分发动群众,提高警惕,做好各项水利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同一切危害安全的行为作斗争。重要的工程设施要有专人和民兵防守。各级司法部门,对破坏用水制度、水利工程者,要依法及时处理。

第九章 奖 惩
第二十九条 为了推动水利管理工作,必须定期进行考核评比,把管理工作好坏同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的切身利益联系起来。做到有奖有惩,赏罚分明。
第三十条 对完成任务、发挥效益、工程安全、维修养护、技术革新、科学研究、多种经营和经费收入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以表扬和奖励。对长期不能完成计划任务、不能经费自给,造成事故损失的单位或个人,应查清原因,追究责任,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
,要给予经济制裁或行政处分。严重违法乱纪的,要依法惩处。




1980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