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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新余市职业院校学费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45:34  浏览:87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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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新余市职业院校学费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新余市职业院校学费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余府办发〔2009〕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拟定的《新余市职业院校学费补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四日


新余市职业院校学费补助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大做强本市职业教育,规范政府扶持资金管理,提高扶持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职业教育发展的意见》(余府发〔2008〕2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补助对象,是指户籍在本市辖区内的初、高中(应、历届)毕业生就读本市职业院校,从2009年起取得江西省职业院校毕业证书的学生。



第三条 符合前条规定的初、高中毕业生就读本市职业学校,每生每年补助学费1300元,其中,初中毕业生每生补助2年,高中毕业生每生补助1年。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补助资金,根据学生户籍,按照市与县(区)5:5比例负担,由市与县(区)财政预算安排。县(区)财政负担部分由市财政通过财政结算统一办理。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初、高中毕业生就读本市职业院校后,填写《新余市初、高中毕业生就读新余市职业学校学费补助申请表》,各职业院校汇总报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备案。



第六条 学生毕业取得毕业证书后,由职业院校统计新余籍毕业生人数,并提交学生户口本、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分别报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经市财政、教育部门审核后,通过“助学专户”一次性发放到学生助学金《圆梦卡》上。



第七条 市财政、审计、教育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学费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学费补助的单位与个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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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1997年度全国营业税纳税人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做好1997年度全国营业税纳税人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不发):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12月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联合召开了1997年度全国地方税务局系统营业税纳税人税收资料调查工作(以下简称营业税调查)会议。会议总结了1996年度营业税调查工作,研究布置了1997年度营业税调查工作,并就新版调查软件进行了
培训。现将1997年度营业税调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和企业代码的修订
1997年度全国营业税调查范围原则上与1996年度的调查范围相同,即包括:
(一)国有预算内企业:符合调查条件的国有预算内企业户数占当地各类型调查户数总数的比例不足20%的,应全部纳入调查范围;其比例大于20%的,视当地经济结构,有重点地选取样本,其比例不应低于20%;
(二)部分国有预算外企业;
(三)部分城镇集体企业;
(四)部分乡镇集体企业;
(五)全部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六)部分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七)部分有限责任公司;
(八)部分外商投资企业;
(九)其他企业。
按上述调查范围,1997年度营业税调查的企业代码可按“关于编制1997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企业代码工作安排及代码编制规定”(见附件二)的要求对1996年度的企业代码进行修订而成。修订内容,重点是对所有调查企业在调查之日前换发的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进行
填写,并对1997年度发生行政区划、财务隶属关系、企业名称、所有制形式、所属行业以及企业合并、分设或关停等变更事项的调查企业代码加以修订。对修订而成的企业代码库,各地要严格审核把关,不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
二、调查户数
从1997年开始,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8个省会城市地税局的调查数据汇总到相应省地税局后统一上报。今后上述8个省会城市地税局有关营业税调查的工作由所在省地税局负责组织安排,同时上述8个城市地税局的调查户数增加到相应的省地税局
。其他地区调查户数维持去年水平。
三、调查内容
1997年度企业的分户税收和部分财务指标的情况,以及分户分经营项目的营业税情况。
四、调查数据的填报
各地区在组织企业填报调查表时,应按“1997年度全国营业税纳税人税收资料调查01表和02表填表说明”(见附件一)和“1997年度全国营业税纳税人税收资料调查经营项目代码表”(见附件二)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填报。填报数据如有特殊情况的,应以书面形式加以说明
,参加汇审时一并上报。
五、各地区应于1998年4月底完成调查表数据的录入、审核、修改工作,做好参加1998年5月初举行的汇审工作会议的准备。汇审工作的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
六、为了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我们对各地1996年度营业税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企业代码编制、数据质量、资料运用和工作总结等方面进行了考核、评比,共评出营业税调查工作先进单位22个,并在哈尔滨会议上对这22个先进单位进行了表彰。
1996年度全国营业税调查工作先进单位是:北京、山西、内蒙、黑龙江、江苏、福建、江西、河南、湖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宁夏、哈尔滨、沈阳、大连、南京、宁波、武汉、西安。
七、各地区务必按上述规定及布置会提出的要求,抓紧安排和布置好1997年度营业税调查工作。在1997年度的营业税调查工作结束后,要对调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于1998年7月底以前,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上报书面总结材料各一份。在做好数据收集工作的基础上
,各地应主动地结合本地区的工作重点和特点,适时地开展数据的分析应用工作,发挥调查数据的内在潜力,为税收征收管理、稽查和政策研究服务。
附件一:1997年度全国营业税纳税人税收资料01和02表填表说明
附件二:关于编制1997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企业代码工作安排及代码编制规定
附件三:1997年度营业税收资料调查表审核公式
附件四:1996年度全国地税系统营业税纳税人税收资料调查工作总结
附件五:关于表彰1996年度全国营业税纳税人税收资料调查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以上附件布置会已发,本文不另发)



1998年1月15日

船舶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国务院


船舶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国发〔2009〕21号


船舶工业是为航运业、海洋开发及国防建设提供技术装备的综合性产业,对钢铁、石化、轻工、纺织、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等重点产业发展和扩大出口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加快船舶工业结构调整,增强自主开发能力,推动产业升级,促进我国船舶工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本规划,作为船舶工业综合性应对措施的行动方案。规划期为2009-2011年。
一、船舶工业现状及面临的形势
2003年以来,我国船舶工业进入了快速发展轨道。产业规模不断扩大,造船产量快速增长,造船完工量、新接订单量、手持订单量已连续多年居世界前列。综合实力稳步提升,已经具备散货船、油船、集装箱船(以下称三大主流船型)自主开发能力,在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海洋工程装备领域也实现了突破,大型船舶企业造船周期和质量管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我国已经成为世界造船大国。但是,船舶工业在高速发展的同时,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增长方式粗放、低水平重复投资、产能严重过剩、船用配套设备发展滞后、海洋工程装备开发进展缓慢等矛盾日益显现。2008年下半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国际航运市场急剧下滑,造船市场受到很大冲击,新船订单大幅减少、企业融资出现困难、履约交船风险加大,我国船舶工业发展面临严峻形势。
应该看到,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船舶工业已经形成了原材料配套强、劳动力素质高、制造业体系完备等综合竞争优势,世界造船业正逐步向我国转移,我国船舶工业发展前景依然十分广阔。当前,我国船舶工业正处在由大到强转变的关键时期,必须抓住机遇,积极采取综合措施,加快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巩固和提升我国船舶工业的国际地位,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通过采取积极的信贷措施,稳定造船订单,化解经营风险,确保船舶工业平稳较快发展;通过控制新增造船能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大型船舶企业综合实力,形成新的竞争优势;通过加快自主创新,开发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发展海洋工程装备,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为建设造船强国和实施海洋战略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稳定造船订单,保持生产增长。积极应对推迟接船和弃船风险,防止出现大量撤单问题,力争船舶企业按期完成订单任务,保持生产平稳较快增长。
加强政策引导,扩大船舶需求。调整优化运力结构,淘汰落后老旧船舶,扩大船舶市场需求。
推进结构调整,整合造船资源。实施兼并重组,整合造船、修船、海洋工程装备生产资源,发展大型企业集团,促进船舶制造业和配套业协调发展。
加快自主创新,发展海洋工程装备。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加强关键技术和新产品研究开发,提高船用配套设备水平,发展海洋工程装备,提高国际竞争力。
(三)规划目标。
1.船舶生产稳定增长。今后三年船舶工业保持平稳较快增长,力争2011年造船产量达到5000万吨,船用低速柴油机产量达到1200万马力。
2.市场份额逐步扩大。2011年造船完工量占世界造船完工量的35%以上,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市场占有率达到20%,海洋工程装备市场占有率达到10%。
3.配套能力明显增强。三大主流船型本土生产的船用配套设备的平均装船率达到65%以上,船用低速柴油机、中速柴油机、甲板机械等配套设备的国内市场满足率达到80%以上。
4.结构调整取得进展。大型船舶企业集团在高端船舶市场具备较强国际竞争力,若干个专业化海洋工程装备制造基地初具规模,一批船用配套设备生产企业发展壮大,环渤海湾、长江口和珠江口成为世界级造船基地。
5.研发水平显著提高。三大主流船型研发设计实现系列化、标准化,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品牌船型,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开发取得突破。
6.发展质量明显改善。骨干船舶企业基本建立现代造船模式,三大主流船型平均建造周期缩短到10个月以内,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三年累计降低15%,钢材利用率显著提高。
三、产业调整和振兴的主要任务
(一)稳定船舶企业生产。
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大型船舶企业和航运企业按期履行合同,积极应对推迟接船、撤单、弃船等经营风险。指导船舶企业加强生产管理,合理安排生产计划,确保造船质量和进度,保持生产连续性。
(二)扩大船舶市场需求。
加快报废更新老旧船舶和淘汰单壳油轮,积极发展远洋渔船、特种船、工程船、工作船等专用船舶。
(三)发展海洋工程装备。
支持造船企业研究开发新型自升式钻井平台、深水半潜式钻井平台和生产平台、浮式生产储卸装置、海洋工程作业船及大型模块、综合性一体化组块等海洋工程装备,鼓励研究开发海洋工程动力及传动系统、单点系泊系统、动力定位系统、深潜水装备、甲板机械、油污水处理及海水淡化等海洋工程关键系统和配套设备。
(四)支持企业兼并重组。
支持大型船舶企业集团及其他骨干船舶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推动大型船舶企业与上下游企业组成战略联盟,相互支持,共同发展。引导中小船舶企业调整业务结构,发展中间产品制造、船舶修理、特种船舶制造等业务,开拓非船产品市场。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并购境外知名船用配套设备企业、研发机构和营销网络。
(五)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制定《船舶工业科研开发重点项目目录》,支持优化升级三大主流船型,开发适应新规范、新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的船舶,提高大型液化天然气船、大型液化石油气船、大型汽车运输船、科学考察船等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的设计开发能力,加快新型船用柴油机及其关键零部件、甲板机械、舱室设备、通信导航自动化设备的自主研发,加快现代造船技术、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基础共性技术研究。
(六)加强企业技术改造。
制定《船舶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及产品目录》,支持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专用生产设施项目建设,支持填补国内空白、节能环保效果显著以及产能不能满足市场需求的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及配套产品的技术改造。
(七)积极发展修船业务。
鼓励造船企业利用现有造船设施开展修船业务。加强修船技术研究,增强大型船舶、特种船舶、海洋工程装备修理和改装能力。规范发展拆船业,实行定点拆解。
(八)努力开拓国际市场。
制定并完善相关措施,巩固我国船舶工业在三大主流船型国际市场的竞争优势,扩大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海洋工程装备的国际市场份额;鼓励船用配套设备企业建立境外营销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带动产品出口。
(九)加强船舶企业管理。
引导船舶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深化内部改革,推进管理信息化,全面提高科学决策和管理水平;加快建立现代造船模式,推进数字化造船;加强国际造船新规范、新公约、新标准的研究,积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推广节能节材新技术、新工艺,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和钢材利用率,降低能耗物耗;增强市场分析和预测能力,加强合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控制财务成本,增强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和防范市场风险的能力;加强创新型研发设计人才、开拓型经营管理人才、高级技能人才等专业人才培养,强化职工培训,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满足企业可持续发展需要。
四、政策措施
(一)加大生产经营信贷融资支持。
各相关银行对船舶企业在建船舶和有效合同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要确保按期到位;对船东推迟接船的,要适当给予船舶企业贷款展期支持;对信誉良好的船东和船舶企业要及时开具付款和还款保函。加强银企合作,对在建船舶实行抵押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船舶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加快建立船舶产业投资基金。
(二)增加船舶出口买方信贷投放。
鼓励金融机构增加船舶出口买方信贷资金投放,帮助大型船舶企业集团和其他骨干造船企业稳定现有出口船舶订单。
(三)鼓励购买弃船。
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骨干航运企业购买远洋船舶的弃船,鼓励金融租赁公司购买出口船舶的弃船。
(四)努力扩大国内船舶市场需求。
对国内企业向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继续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加大预算内资金投入,提前实施纳入国家规划的政府公务性、公益性船舶建造。
(五)加快淘汰老旧船舶和单壳油轮。
研究鼓励老旧船舶报废更新政策。抓紧出台单壳(包括单壳双底和双壳单底)油轮强制淘汰政策,严禁超龄船舶改造、运营。
(六)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除《船舶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2006-2015年)》内的造船项目外,各级土地、海洋、环保、金融等相关部门不再受理其他新建船坞、船台项目的申请。新建大型海洋工程装备专用基础设施项目需报国家核准。今后三年,暂停审批现有造船企业船坞、船台的扩建项目。
(七)完善企业兼并重组政策措施。
制定出台鼓励企业兼并重组的政策措施,妥善解决富余人员安置、企业资产划转、债务合并与处置、财税利益分配等问题;采取资本金注入、融资信贷等方式支持大型船舶企业集团实施兼并重组。支持骨干船舶企业兼并重组其他船舶企业,优先核准其技术改造项目,鼓励进行产品结构调整。
(八)加大科研开发和技术改造投入。
增加高技术船舶科研经费投入,支持高技术新型船舶、海洋工程装备及重点配套设备研发,支持关键共性技术和先进制造技术研究,加快船舶工业标准体系建设。支持开展船用配套设备、海洋工程装备以及特种船舶制造专业化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技术改造,支持大型船舶企业兼并重组后进行信息化建设和流程再造,支持中小型造船企业符合相关产业政策要求的调整转型。支持船舶企业和科研机构研发条件建设。
五、规划实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划》分工,加强沟通协商,密切配合,尽快制定和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确保《规划》顺利实施。要适时开展《规划》的后评价工作,及时提出评价意见。
有关地区要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订具体落实方案,确保取得实效。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