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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0:05:46  浏览:82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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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8〕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09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共3天。其中,1月1日(星期四、新年)为法定节假日,1月3日(星期六)为公休日。1月4日(星期日)公休日调至1月2日(星期五)。1月4日(星期日)上班。
  二、春节:1月25日至31日放假,共7天。其中,1月25日(星期日、农历除夕)、1月26日(星期一、农历正月初一)、1月27日(星期二、农历正月初二)为法定节假日,1月31日(星期六)照常公休;1月25日(星期日)公休日调至1月28日(星期三),1月24日(星期六)、2月1日(星期日)两个公休日调至1月29日(星期四)、1月30日(星期五)。1月24日(星期六)、2月1日(星期日)上班。
  三、清明节:4月4日至6日放假,共3天。其中,4月4日(星期六、农历清明当日)为法定节假日,4月5日(星期日)照常公休。4月4日(星期六)公休日调至4月6日(星期一)。
  四、劳动节:5月1日至3日放假,共3天。其中,5月1日(星期五、“五一”国际劳动节)为法定节假日,5月2日(星期六)、5月3日(星期日)照常公休。
  五、端午节:5月28日至30日放假,共3天。其中,5月28日(星期四、农历端午当日)为法定节假日,5月30日(星期六)照常公休;5月31日(星期日)公休日调至5月29日(星期五)。5月31日(星期日)上班。
  六、国庆节、中秋节:10月1日至8日放假,共8天。其中,10月1日(星期四)、10月2日(星期五)、10月3日(星期六)为国庆节法定节假日,10月4日(星期日)照常公休;10月3日(星期六)公休日及中秋节分别调至10月5日(星期一)、10月6日(星期二),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公休日调至10月7日(星期三)、10月8日(星期四)。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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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的通知

(一九八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

  李鹏、杨尚昆同志在首都党政军干部大会上的重要讲话,阐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维护社会稳定、制止社会动乱的重要决策。为了认真贯彻中央重要精神,充分发挥共青团的积极作用,共青团中央要求:

  一、广大团干部和团员青年要认真学习李鹏、杨尚昆同志的重要讲话,深刻领会精神实质,认清当前形势,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充分认识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是保证改革和建设事业的重要前提,也符合青年一代根本利益。共青团作为党的助手,要旗帜鲜明地拥护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坚定不移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维护社会稳定,为巩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做出积极贡献。

  二、共青团作为先进青年的群众团体,在贯彻中央精神的过程中,要发挥党和政府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坚决保护广大青年的爱国热情,继续反映青年的意见和呼声,促成多层次、多渠道的对话,沟通广大青年同党和政府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为在民主和法制的轨道上解决问题创造条件。

  三、各级团组织要坚持疏导、说服、教育的方针,协助党委和有关部门积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动员学生尽快恢复正常的学习秩序,使他们真正认识到,及早返校复课,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对自己的身心健康、学业进步都是有利的。要引导广大团员青年坚守工作、劳动岗位、在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秩序中发挥模范作用,以实际行动推进改革、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的进程。

  四、各级团组织要以积极、负责的态度,做好团的各项日常工作。要紧密依靠同级党委的领导,重大事情要及时向党委请示、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95年中央决算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95年中央决算的决议

(1996年7月5日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了财政部部长刘仲藜代表国务院所作的《关于1995年中央决算的报告》,经过审议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1995年中央决算,批准财政部部长刘仲藜所作的《关于1995年中央决算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