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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5:33:38  浏览:88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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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

财政部


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
财协字〔1998〕9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四条及有关注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外籍非执业会员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注册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
1、成为中注协非执业会员一年以上,并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履行义务,完成后续教育,年检合格;
2、在中国境内一家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执行业务;
3、具有二年以上在中国境内从事独立审计工作的经验;
4、所在的中国境内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认为可以推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
5、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或固定联络处所,并在申请时已累计居住一年以上;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籍人士,不能申请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3、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策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第四条 申请人在申请注册时,除应提交“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见附表)外,还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中注协非执业会员证书复印件;
2、所在的中国境内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的推荐函;
3、有在中国境内从事独立审计工作经验的有效证明;
4、所属国家或地区的有效身份证明;
5、在中国境内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工作的有效证明;
6、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有效证明;
7、注册审批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条 批准注册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申请人所在的中国境内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向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递交第四条规定所列全部材料。
2、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自接到申请人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同意或不同意其申请。如不同意,通知申请人所在的中国境内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如同意,将申报材料和出具的意见上报中注协。
3、中注协自接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意见及申报材料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如果批准,中注协以批文形式通知有关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并随文附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由有关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申请人所在的中国境内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并由该所转发给批准注册的个人;如不批准,中注协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结果书面通知有关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
4、申请人如在中注协直接管理的中国境内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工作,由其所在的中国境内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直接向中注协提交申请材料。
第六条 经批准注册的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及承担义务。
第七条 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中注协发布的执业准则、规则,接受中注协和有关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管。
第八条 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每年必须在中国境内工作至少半年以上;工作时间未足半年的,年检时予以注销。
第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台地区的非执业会员,申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可比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后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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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惠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惠府〔2009〕1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管理办法(暂行)》业经十届8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惠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规划体系,规范规划编制活动,进一步推进我市规划编制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充分发挥规划在引导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确保我市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规划〔2007〕794号)、《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惠府令第38号)和《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及实施工作的意见》(惠府〔2006〕6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规划编制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划,是指镇(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编制的,必须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政府审批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规划编制部门,是指提出规划编制立项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规划编制工作,或同级人民政府指令负责组织规划编制工作的镇(乡)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规划编制单位,是指自行编制、合作编制,以规划编制部门署名的规划编制部门;以及自行委托编制、招标委托编制,以受托人署名的规划编制中介服务机构。
  第六条 规划编制应当遵循社会发展规律和经济发展规律,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 规划编制应当科学合理、公开透明。
  第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规划编制的主管部门,负责同级规划编制的组织协调工作,会同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对规划编制的经费预算进行初审,编制《年度规划编制计划》,并对规划编制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规划编制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规划体系

  第十条 我市实行三级三类的规划体系。按行政层级,规划分为市级规划、县(区)级规划、镇(乡)级规划;按对象和功能,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
总体规划是编制本级区域规划、本级专项规划、下级总体规划以及制定相关政策、年度计划的依据。上级区域规划是编制区域内本级总体规划、区域内本级专项规划的依据。
  第十一条 总体规划是指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战略性、综合性和纲领性规划。
区域规划是以跨行政区的特定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区域的细化和落实。
专项规划是指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延伸和细化,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
  第十二条 严格编制专项规划的领域。编制专项规划原则上限于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需要上级或同级政府审批和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投资数额较大的领域。主要包括:农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水、海洋等重要资源的开发保护,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需要上级或同级政府扶持或者调控的产业,上级或同级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和重大工程,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或同级政府要求的其他领域。

第三章 规划编制立项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政府规划编制决定,于每年十一月底前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规划编制立项申请。
  第十四条 规划编制立项申请,必须提供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规划编制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规划编制的必要性、可行性、方式、规划期、与相关规划的衔接、论证方式、经费预算及计算依据、责任人员组成、进度安排、前期工作准备情况等。
  第十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对同级政府各职能部门提出的规划编制立项申请进行分析论证,经综合平衡后,由发展改革部门于每年年底前编制下一年度的《年度规划编制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第十六条 《年度规划编制计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规划名称(暂用名)、规划目的、编制部门、启动时间、编制费用、编制方式(采取招投标的应明确招标方式)、批准机关等。
  第十七条 《年度规划编制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印发实施后,规划编制部门应当按计划认真组织规划编制工作。
  第十八条 《年度规划编制计划》是规划编制的立项依据,未列入《年度规划编制计划》的规划,原则上不予审批。
  根据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同级人民政府要求必须立即编制,但未列入《年度规划编制计划》的规划编制任务,承担任务的政府职能部门可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计划外规划编制立项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应当编制而同级政府各职能部门没有提出编制立项申请的,应在编制《年度规划编制计划》时提出规划编制及编制部门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章 规划起草和衔接

  第二十条 规划编制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规划编制计划》(计划外规划编制立项批准文件),采取自行、合作、委托、招投标等编制方式,按时启动规划编制工作。采取自行编制方式的规划编制单位要设立专门的临时规划编制办公室,并配备专人负责编制工作。
  第二十一条 规划编制经费在20万元及以下的,规划编制部门可采取合作、委托或自行编制方式编制。
  规划编制经费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规划编制部门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合作或委托编制。
  规划编制经费在50万元及以上的,规划编制部门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规划编制单位。
  第二十二条 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应采用限额招标方式,合同金额应在招标公告中一并发布。
  第二十三条 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的评标必须采用专家评审方式。
  规划编制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依本办法规定进行,本办法未规定的,参照惠州市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规划编制必须认真做好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以及重大项目的论证等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二十五条 规划编制单位必须按照《年度规划编制计划》(计划外规划编制立项批准文件)、招标公告、合作合同、委托(承包)合同的要求,向规划编制部门提交规划文本草案。
  第二十六条 规划文本草案一般包括现状、趋势、方针、目标、任务、布局、项目、实施保障措施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规划文本草案应当符合惠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发展目标尽可能量化,发展任务具体明确、重点突出,政策措施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十七条 规划编制部门必须将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规划文本草案提交本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衔接。县(区)、镇(乡)总体规划提交上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衔接。
  规划衔接要遵循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同级规划相互衔接的原则。区域规划、专项规划要服从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要与区域规划相衔接,专项规划之间要相互衔接。
  第二十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在规划编制部门提交规划文本草案后,应邀请相关规划编制部门、政府职能部门召开规划文本草案衔接会议,并由发展改革部门出具衔接结果报告。衔接中难以达成共识的,由负责衔接的发展改革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五章 规划论证

  第二十九条 规划编制部门根据衔接结果报告对规划文本草案进行修编后,应报请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论证。
  第三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在规划编制部门提出召开论证会议申请30天内组织召开论证会议。论证会议由发展改革部门主持,邀请相关专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规划编制部门、规划编制单位等相关人员参加,并由论证专家组出具论证报告。
  论证报告应全面、客观、公正,由论证专家组组长签字,并附每位专家的论证意见。
  第三十一条 论证专家组一般不少于5人,单项规划编制费用在100万元及以上的,专家组人数不少于7人。
  论证专家组以市政府专家库相关专家为主(县区级以下规划论证,该县区籍专家1人以上),本市外相关专家不少于2人。论证专家组专家由发展改革部门在市政府专家库和本市外专家库相关专家中随机抽取。
  第三十二条 规划编制部门应根据论证报告对规划文本草案进行修编。
  论证报告与衔接结果报告相冲突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协调并形成协调意见,协调不成的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十三条 规划编制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规划编制过程和了解规划内容的权利。经论证、修编的规划文本草案,规划编制部门必须在其门户网站、同级政府门户网站及本区域内主要报纸上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公示期限不少于30天。公示必须向公众提供电子邮箱、固定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等意见反馈渠道。
  第三十四条 公示期满后,规划编制部门对公众意见集中、反应强烈、但认为不宜修改的问题应通过原公示网站和同级及以上报纸进行详细解释。
  规划编制部门对公众意见认为合理且应对规划文本草案进行修编的,应形成修编意见。规划编制单位应根据规划编制部门的修编意见对规划文本草案进行修编。

第六章 规划审核和批准

  第三十五条 规划编制单位根据规划编制部门的修编意见对规划文本草案进行修编后,规划编制部门应将修编后的规划文本草案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对报批文件资料的完整性和修改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初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或批准。
  (一)总体规划文本草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应当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预审,并听取同级政治协商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意见。总体规划编制部门应根据有关意见对规划文本草案进行修编后,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二)区域规划、专项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规划报批,除申请审批报告(正本)和规划文本草案(正本)外,规划编制部门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编制说明(正本),包括编制依据、编制程序、未予采纳的各方意见及其理由;
  (二)规划编制所依据的《年度规划编制计划》或计划外规划编制立项批准文件(副本);
  (三)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除自行编制外的合作合同或委托合同(副本);
  (四)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衔接结果报告(副本);
  (五)发展改革部门发出的专家论证通知书,专家组论证报告,协调意见或政府决定(副本);
  (六)公示文字证据,规划编制部门对公众意见的解释证据、修编意见(副本);
  (七)总体规划文本草案提请审议还应提供: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预审意见,同级政治协商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意见(副本);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报送及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副本)。

第七章 规划公布和备案

  第三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应当在30天内通过公众媒体公布。
  第三十八条 规划编制部门在规划(含规划修订方案和规划废止建议)发布后的30天内,依照下列规定进行备案:
  (一)县(区)、镇(乡)总体规划向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二)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八章 规划实施

  第三十九条 按规划的不同性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合理运用财税、投资、产业、价格等经济政策,调控引导社会资源,有效配置公共资源,确保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条 依据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规划编制部门应在批准后90天内,将规划具体分解到阶段计划和年度计划,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目标责任考核,重要的规划应当列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
  第四十一条 依据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是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立项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规划安排财政资金,并进行项目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资金应优先安排已列入依据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工作任务和建设项目。列入规划的政府工作任务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其责任单位应根据规划的安排适时申请列入各级政府年度预算计划或投资计划。
  第四十二条 总体规划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实施;区域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专项规划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监督实施;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的专项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九章 规划评估

  第四十三条 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加强跟踪监测,适时联同规划编制单位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四十四条 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在规划期中期对规划进行中期评估,提出中期评估报告。中期评估报告是修订规划的重要依据,由规划编制部门报规划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四十五条 依据法定程序批准的中期评估报告,按本办法规定的规划发布和备案程序发布和备案。
  第四十六条 当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规划内容已经明显不适应形势要求时,规划编制部门在经过论证后,可报请审批机关予以废止。

第十章 规划费用管理

  第四十七条 规划编制部门根据《年度规划编制计划》或计划外规划编制立项批准文件中的“启动时间”和“编制费用”确定的规划编制启动时间和费用限额,适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
资金申请的文件资料要求和资金支付、决算办法等由各级财政部门另行制订。
  第四十八条 规划编制费用由同级政府财政列入年度预算,统一拨付,专款专用。
  采取委托编制的规划,规划费用应分期拨付。
  第四十九条 规划编制部门应根据《年度规划编制计划》或计划外规划编制立项批准文件批准的规划编制费用,合理安排使用,不得突破。
  经批准的编制费用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由规划编制部门按程序报批。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国家和省要求编制并已有管理办法的规划,其编制管理从其规定;没有具体编制管理办法的规划,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本市已有的规划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一条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可根据授权对该开发区的规划编制工作实施管理。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中国人民解放军思想政治教育大纲

总政治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思想政治教育大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新世纪新阶段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要求,加强和规范思想政治教育,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制定本大纲。

第二条 思想政治教育,是中国共产党在军队中进行的理论武装和思想引导工作,是党对军队实施思想政治领导的基本途径,是加强军队全面建设、完成各项任务的中心环节,是增强部队凝聚力、提高部队战斗力、有效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 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任务是:着眼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确保我军始终成为党绝对领导下的人民军队,确保国防和军队建设科学发展,确保有效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大力培育“忠诚于党,热爱人民,报效国家,献身使命,崇尚荣誉”的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高素质新型革命军人,引导官兵始终保持政治上的坚定性和思想道德上的纯洁性,始终保持坚强的革命意志和旺盛的战斗精神,真正做到打得赢、不变质。

第四条 思想政治教育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科学理论指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先进性和科学性。

(二)贯彻以人为本要求。始终坚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和宗旨,尊重广大官兵的主体地位和创造精神,坚持启发疏导、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相统一,促进官兵全面发展。

(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贴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和军事斗争准备的实践,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到军事训练等各项工作中,贯穿到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中,为提高部队战斗力和完成各项任务提供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

(四)注重增强实际效果。理论联系实际,注重质量效益,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促进思想进步与保持心理健康、加强思想教育与完善政策制度结合起来。

(五)加强实践活动培育。发挥军事训练、部队管理等实践活动具有的特殊思想教育功能,引导官兵在完成任务中培育革命精神、优良作风和高尚品德。

(六)积极推进改进创新。继承思想政治教育优良传统,吸纳先进文化,体现时代精神,运用现代科技手段,紧贴时代发展、紧贴使命任务、紧贴官兵实际,不断创新发展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形式和方法。

第五条 总政治部主管全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总参谋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军思想政治教育的有关工作。总政治部宣传部归口承办全军思想政治教育的业务工作。

各级政治机关主管本单位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各级司令、后勤(联勤)、装备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单位思想政治教育的有关工作。各级政治机关宣传部门归口承办本单位思想政治教育的业务工作。

第六条 各级党委必须把思想政治教育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坚持议教制度,把握思想政治教育的方向和原则,确定重要教育任务,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党委书记是管思想、抓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负起领导责任。

第七条 政治委员和政治部(处)主任应当以主要精力抓思想政治教育,认真调查研究,精心部署安排,进行授课辅导,深入实际指导,切实抓好落实。

政治协理员、政治教导员和政治指导员,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思想政治教育,掌握官兵思想,认真备课施教,指导官兵讨论,组织教育活动,进行随机教育。

没有编配政治干部的单位,由主官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思想政治教育。

第八条 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学习实践党的创新理论,模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命令、指示,做到言教与身教相一致,用自身的实际行动教育影响部队。

第九条 各级司令、政治、后勤(联勤)、装备机关和各类干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主动参与,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十条 总政治部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中央军委的决议、命令、指示,制定全军思想政治教育的政策制度和规划计划;

(二)部署和指导全军理论学习、重大主题教育,指导全军的经常性思想教育;

(三)组织编审思想政治教育基本教材;

(四)组织军级以上领导干部理论轮训;

(五)组织指导思想政治教育保障工作;

(六)中央军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和同级部队党委的决议、命令、指示,制定思想政治教育的计划和措施;

(二)掌握部队思想情况,制定本单位理论学习和重大主题教育实施意见并抓好检查指导,指导本单位经常性思想教育;

(三)组织编审思想政治教育辅助教材;

(四)组织本单位军、师级领导干部理论轮训;

(五)组织指导本单位思想政治教育保障工作;

(六)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副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参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军、师级单位政治机关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政治机关和同级部队党委的决议、命令、指示,掌握部队思想情况,制定本单位理论学习、重大主题教育实施意见并抓好检查指导,组织指导本单位经常性思想教育;

(二)组织本单位师、团级领导干部理论轮训;

(三)培训本单位理论骨干和基层政治教员;

(四)组织指导本单位思想政治教育保障工作;

(五)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旅、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政治机关和同级部队党委的决议、命令、指示,掌握部队思想情况,制定本单位理论学习、重大主题教育实施方案和每月思想政治教育计划;

(二)组织召开教育准备会,开展各项教育活动,培训基层教育骨干,检查督促基层抓好思想政治教育落实;

(三)组织指导基层进行经常性思想教育;

(四)组织基层军官理论轮训;

(五)组织实施本单位思想政治教育保障工作;

(六)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教育内容

第十四条 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主要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学习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二)人民军队性质宗旨和优良传统。主要学习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学习党和军队的革命历史,培育革命人生观和爱国奉献、艰苦奋斗、尊干爱兵的自觉意识,发扬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英勇善战的优良传统。

(三)我军历史使命和军人职责。主要学习马克思主义战争观和党的军事指导理论创新成果,学习党中央、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建设的决策指示,学习人民军队根本职能和军人职责要求,强化战斗精神,培育战斗作风,有效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

(四)法制纪律和道德规范。主要学习依法治国、依法治军的理论和要求,学习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军队的条令条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学习社会主义公民道德规范和军人道德规范,发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树立和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

(五)形势政策和遂行任务要求。主要学习了解国内外大事和时事政策,学习党中央、中央军委决策部署和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学习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要求,奠定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思想基础。

第十五条 思想政治教育,必须以学习马克思主义特别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为根本,以我军历史使命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战斗精神教育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为重点,把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融入全过程。

思想政治教育,应当与学习现代科技、历史、经济、文学艺术、民族宗教、军事外交和心理学、管理学、教育学等知识相结合,增加科技和文化知识含量。

第十六条 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应当坚持要精要管用,紧密结合形势任务和官兵思想实际,一个时期突出一个重点,增强主动性、针对性、实效性。

第四章 教育时间

第十七条 部队思想政治教育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执行军政训练比例7∶3的部队,年度思想政治教育时间为54天;

(二)执行军政训练比例8∶2的部队,年度思想政治教育时间为42天;

(三)新兵入伍训练阶段思想政治教育时间,按照军政训练比例6∶4执行。

第十八条 团级以上领导干部理论轮训每年不少于7天,党委中心组学习每年不少于24天,专门教育时间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机关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一般与团级以上领导干部思想政治教育同步进行。

第十九条 教学、科研(试验)、医疗、文化体育等单位思想政治教育时间,每年不少于18天。

第二十条 军队院校学员思想政治教育时间,主要在政治理论课和党(团)日安排。

第二十一条 师级以上单位部署安排思想政治教育,应当给所属部队留出自行安排教育的时间。旅、团级单位自行安排教育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年度思想政治教育时间的50%;营、连级单位自行安排教育的时间,每月不少于1天。

第五章 形式与方法

第二十二条 思想政治教育通常采取理论学习、重大主题教育、经常性思想教育等形式进行;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

第二十三条 思想政治教育通常采取下列方法实施:

(一)课堂教育灌输。采取集中授课、举办讲座和报告会、宣讲辅导等方法,学习科学理论,灌输先进思想。

(二)集中学习整顿。根据学习科学理论和重大主题教育需要,组织集中轮训,开展专题教育,进行思想整顿。

(三)群众自我教育。运用民主讨论、平等交流、思想互助等方法,引导官兵在自觉参与、相互启迪中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觉悟。

(四)随机教育启发。根据工作任务和官兵思想变化,随时随地进行一事一议、谈心交心、现场鼓动等,因势利导,析事论理。

(五)用好信息网络。运用全军政治工作网和部队局域网,开展网上学习交流、思想互动、文化娱乐、嘉宾访谈和格言征集等活动,增强先进思想影响的覆盖面和时效性。

(六)新闻舆论引导。组织收听收看广播电视新闻,观看优秀影视节目,开展读报评报、新闻点评和影视评介等活动,运用大众传媒资源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七)典型激励警示。宣扬先进典型事迹,剖析反面典型教训,思想启发与典型引导相结合,分清是非、荣辱、美丑界限,形成奋发向上的军营风气。

(八)军营文化熏陶。广泛开展读书演讲、文艺演唱等形式多样的群众性文化娱乐活动,用好历史、荣誉等教育资源及各种文化设施,建设富有浓郁战斗气息的军营文化,营造健康向上的军营政治环境和文化氛围。

(九)仪式庆典激励。举行升旗、授枪、授装、授衔等仪式,组织入伍、入团、入党宣誓,开展重大节日和纪念日庆典活动,拍摄制作士兵军旅生活纪念光盘,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感染力。

(十)行为规范养成。把说服教育与规范行为结合起来,发挥干部骨干模范作用,加强日常道德修养和行为养成。

(十一)心理教育疏导。普及心理科学知识,开展心理咨询活动,做好心理调节工作,组织心理行为训练,培育良好的心理素质。

(十二)法律咨询服务。发挥军队政法部门、军队律师和基层法律骨干队伍的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咨询活动,为官兵提供各种法律服务,增强学法用法、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

(十三)部队、社会、家庭共育。运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成就,利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各种纪念场馆,发挥官兵亲属和家乡政府的积极影响,借助社会、家庭教育资源进行共教共育。

第二十四条 思想政治教育的形式与方法,应当从实际效果出发,根据不同内容和客观条件灵活运用,并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创新。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思想政治教育通常按照下列环节和要求组织实施:

(一)计划。根据上级指示和本单位实际,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明确教育内容和时间、解决的主要问题、形式与方法、基本要求。思想政治教育计划由政治首长审批,政治机关下达;其中重要教育的计划,由党委研究确定。

(二)准备。按照计划安排,深入分析官兵思想,组织协调教学力量,精心组织备课示教,安排准备配合活动,进行教育骨干培训,认真准备教学器材。

(三)授课。围绕教育主题,阐述基本观点,讲清基本道理,注重启发引导,有针对性地回答解决官兵的思想认识问题。对缺课人员,应当组织补课。

(四)活动。根据教育需要,开展丰富多样的配合活动,组织参观见学等实践教育活动,引导官兵按照教育目的和要求开展岗位践行活动。

(五)讨论。组织官兵联系实际认真讨论,消化授课内容,交流心得体会,辨析疑难问题。干部、骨干应当带头参加讨论,发挥引导作用。

(六)总结。讲评教育情况,总结推广经验,分析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巩固深化教育效果。

第二十六条 组织实施思想政治教育,应当根据各类人员实际,坚持统一要求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先进性要求与层次性要求相统一。

第二十七条 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由旅、团级单位政治机关根据上级指示要求和本单位实际部署安排,基层单位具体组织实施,着重明确军人职责要求和立身做人的基本道理,打牢履行义务的思想基础。

对士官,旅、团级单位政治机关或者营、连级单位还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对其进行专门教育,着重增强爱岗敬业意识,激励发挥骨干作用。

新兵入伍思想政治教育,由组织入伍训练单位的政治机关根据上级指示要求部署安排,新兵训练机构组织实施,着重打牢由普通青年向合格军人转变的思想基础。

第二十八条 基层军官,在参加和组织士兵思想政治教育的同时,还应当根据需要,由旅、团级单位政治机关组织对其进行专门教育,着重提高思想理论素质和履职尽责能力。

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和地方大学生干部到部队后,由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利用岗前培训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着重提高安心部队、熟悉基层、献身国防的思想觉悟和能力素质。

第二十九条 团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党委中心组学习和专门教育由本级党委根据上级部署安排和本单位实际组织实施,理论轮训由各级政治机关按照职责规定组织实施,着重提高理论素养、思维层次、政策水平和思想道德水平,增强领导部队建设科学发展、带领部队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能力。

机关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通常随党委中心组一并实施,根据情况也可以与部队一并实施或者由机关单独组织实施。

离休退休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由干休所或者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组织实施,着重教育引导离休退休干部永葆政治本色,始终与党中央、中央军委保持高度一致。

第三十条 教学、科研(试验)、医疗、文化体育等单位专业技术军官、文职干部和文职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由所在单位政治机关部署安排,所、科、室等基层单位具体组织实施,着重增强献身国防事业、弘扬科学精神、求实创新、团结协作、服务部队的思想政治素质。

第三十一条 军队院校学员的思想政治教育,以政治理论课教学为主渠道,与党(团)活动相结合,由院校政治机关部署安排,承担政治理论课教学任务的单位和学员队具体组织实施。学历教育学员着重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追求,培育高尚道德情操,打牢献身国防和军队建设事业的思想政治基础。任职教育学员着重提高政治素质和思想水平,提高任职需要的能力素质。

第三十二条 职工、非现役公勤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由所在单位政治机关根据上级指示部署安排,基层单位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进行。

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治机关应当加强对思想政治教育的检查考评,督促各级履行抓教育的职责,督促机关改进对教育的指导,督促教育组织实施单位联系实际解决问题。

各级政治机关组织思想政治教育检查考评,必须注重实际效果,检查考评的内容主要包括:教育时间、人员、内容、制度落实情况,官兵对学习教育内容理解掌握情况,党委抓教育、机关指导教育情况,思想政治教育对加强部队全面建设和提高官兵综合素质的作用效果,官兵世界观方法论、事业心责任感等情况,部队精神面貌、风气建设、安全稳定和完成任务等情况。

各级政治机关组织实施思想政治教育检查考评,一般结合半年和年终工作总结进行,重要教育可以专门组织。对基层单位思想政治教育的检查考评,主要由军级以下单位政治机关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军级以上单位根据总政治部的统一部署,组织评选表彰思想政治教育先进单位,评选表彰的对象是师、旅、团级单位。

思想政治教育先进单位的条件是:党委领导和统筹教育有力,机关指导教育规范,部队教育秩序正规,教育时间、人员、内容和制度落实,教育质量效果好,官兵满意率高。

军级以上单位组织评选思想政治教育先进单位,应当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采取考评和师、旅、团级单位自评相结合的方式,由政治机关组织考评推荐,党委审批。

第七章 基本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党委议教制度。党委议教,军区、副军区级单位党委每半年一次,军、师级单位党委每季度一次,旅、团级单位党委每两个月一次,开展重要教育时应当及时进行。党委议教,主要是领会上级指示要求,分析部队教育形势,研究部队思想情况,确定重要教育任务,提出教育目的要求,统筹解决教育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第三十六条 归口管理制度。司令、后勤(联勤)、装备机关结合业务工作安排的教育,需要在规定的思想政治教育时间内安排的,由宣传部门综合报政治机关统筹计划,经党委会或者首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由政治机关统一部署下达。

第三十七条 旅、团统筹制度。旅、团级单位应当从实际出发,加强统筹协调,搞好结合,在落实上级指示要求的前提下,行使对教育内容的调整权、教育时机的选择权、形式与方法的决定权、经常性思想教育的自主权。

第三十八条 思想调查分析制度。各级应当把掌握思想情况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首要环节和基础性工作,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摸清官兵思想和社会、家庭影响,进行思想情况分析。遇有国内外重大事件、部队重大情况和执行重大任务,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和汇报部队思想情况。

第三十九条 教育准备会制度。旅、团级单位政治机关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教育准备会,传达学习上级指示,研究部署教育任务,组织备课示教、评教评学。军、师级单位政治机关在部署重要教育时,视情召开教育准备会。

第四十条 理论学习制度。团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当坚持党委中心组学习、集中轮训、自学、课题研究和考查评学等在职理论学习规定。机关干部的理论学习,一般与党委中心组学习同步进行。基层军官应当落实理论学习日、理论轮训、开展岗位践行活动等规定。士兵的理论学习,主要结合具体教育内容学习基本理论观点。

第四十一条 日常教育制度。各级应当坚持组织收听收看广播电视新闻,组织读报和上网学习,落实开展谈心交心活动、领导干部作形势政策报告等制度。

第八章 政治教员

第四十二条 政治教员应当热爱和钻研思想政治教育,有抓好思想政治教育的责任感,具备所需要的政治理论素养、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授课艺术和心理疏导能力。师级以下单位的政治教员还应当做到:会搞思想调查和计划安排教育,会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备课讲课,会做思想工作,会进行心理教育疏导(以下简称“四会”)。

第四十三条 各级政治机关应当根据本单位教育需要,统筹使用教育力量;注重发挥优秀政治教员的作用,组织优秀政治教员巡回授课、网上授课、电视授课,增强教育效果。

第四十四条 各级政治机关应当加强对政治教员的培训,组织政治干部集训、院校政治理论课教学、新任职政治指导员岗前培训时,应当把提高组织实施思想政治教育能力作为重要内容。军队院校在政治干部培训和生长干部政治理论课教学中,应当开设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旅、团级单位应当通过召开教育准备会、组织学习培训、开展岗位练兵等,加强对政治教员的经常性培养。各级应当为政治教员学习、备课提供必要的时间和条件。

第四十五条 师级以下单位组织开展争做“四会”优秀政治教员活动。

各级政治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和上级指示,组织评选表彰“四会”优秀政治教员。

第九章 保 障

第四十六条 各级应当加强对思想政治教育的保障,把思想政治教育基本设施建设纳入部队建设整体规划,保证教育有场所、上课有桌椅、学习有资料、教学有设备、活动有经费。

第四十七条 各级政治机关应当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教材建设。全军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教材由总政治部统一组织编印,辅助教材由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根据需要编印。各级政治机关应当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积极发展音像和多媒体教育材料。

第四十八条 各级应当完善广播、电视、网络教学设施,改善营区广播电视系统,完善配套旅、团演播室和基层接收设施;建好用好全军政治工作网和部队局域网,逐步实现终端到连;加强基层多媒体教学设施建设。

第四十九条 各级应当因地制宜建设军史馆、文化活动中心、“指导员之家”、学习室和连队俱乐部、荣誉室,加强使用管理,充分发挥效能。

第五十条 各级应当为思想政治教育提供必需的经费保障,政治工作单位标准经费主要用于组织思想政治教育,思想政治教育补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战时的思想政治教育,参照本大纲并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进行。

国防生、民兵预备役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参照本大纲执行。

第五十二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思想政治教育,依照本大纲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大纲自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起施行。二〇〇七年一月一日总政治部印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思想政治教育大纲(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