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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制定食品安全政策的必要性/王胜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34:58  浏览:99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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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制定食品安全政策的必要性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胜宇

  食品安全问题由来已久,美国作家辛克莱于1906 年发表的纪实小说《丛林》就曾对资本家工厂里令人毛骨悚然的食品生产过程进行过生动的描述,该书一经出版就在当时引起轰动,美国第 26 届总统西德•罗斯福收到了全国各地寄来的许多本《丛林》,各界人士都希望总统关注美国食品卫生。
  而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公众的食物消费必将进入一个新的升级时期,随之而来的食品的供求关系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市场上各式各样的食品种类,刺激着人们的消费,如果说改革开放以前我们是“有啥吃啥”,那现在完全可以说是“吃啥有啥”。
  但是,我们在过嘴瘾的同时,也应该看到近几年来,国内外重大食品安全问题频频曝光,疯牛病、口蹄疫、禽流感等疾病相继爆发和传播,苏丹红、三聚氰胺等事件,让我们不得不开始重视食品安全问题,近年来,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已经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食品安全问题已严重威胁人们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且最近几年,我国食品被进口国拒绝、扣留、退货索赔和终止合同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尤其是最近出现的双汇瘦肉精、地沟油事件,再次把食品安全问题推向风口浪尖。
现阶段的食品安全现状堪忧,更加凸显了制定食品安全政策的必要性。
  首先,食品安全问题已严重危害到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安全的食品因其含有对人体有害的化学成分及物质,进入人体后会引起各种不良的化学反应,会对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伤害,尤其是对正在发育中的青少年来说,将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甚至会造成严重的后遗症而影响终身。
其次,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由于食品是人们维持日常生活正常运行不可或缺的必备要素,因此如果连日常的食品安全都保证不了,食品安全事故层出不穷,那么必然会使人们对整个社会的安全感和对生活质量的满意度降低,消费信心下降,甚至会引起人们对整个社会安全的恐慌。
  最后,食品安全严重影响我国的对外贸易。由于我国食品企业受经济发展水平、科学技术水平、制度不健全等因素的制约,与某些已经成为我们贸易伙伴的发达国家存在很大差异,在很多方面都不能满足这些发达国家的要求,这就使我们的国际竞争力下降,同时也深受“绿色壁垒”阻隔之苦,直接导致我国在对外贸易中处于不利地位。例如 2007年韩国因为在我国的水产品中发现了未经许可的抗菌化学物质,禁止我国多家水产养殖企业向韩国出口鱼类等水产品,这样的现实让食品安全问题成为又一个新的制约我国出口贸易的重要因素。
  可见,食品安全问题已经给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已成为我国对外贸易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保持我国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提高对外贸易食品的竞争力,国家必须采取各种有力措施来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必须制定更加有效的政策来缓解我国的食品安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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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2010年教育部高等学校有关科类教学指导委员会成立大会会议纪要及其章程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2010年教育部高等学校有关科类教学指导委员会成立大会会议纪要及其章程的通知



2006年4月27日

教高厅〔2006〕3号

  2006-2010年教育部高等学校有关科类教学指导委员会成立大会于2006年3月30日至31日在北京召开。现将《2006-2010年教育部高等学校有关科类教学指导委员会成立大会会议纪要》和《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2006-2010年教育部高等学校有关科类教学指导委员会成立大会会议纪要

  2006-2010年教育部高等学校有关科类教学指导委员会成立大会于2006年3月30日至31日在北京举行。此次会议采取网络视频会与座谈会相结合的形式召开,38个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以及首届40个高职高专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在教育部主会场参加了开幕式,同时教学指导委员会其他委员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分会场参加会议。教育部部长周济、副部长吴启迪出席了开幕式。周济部长在开幕式上作了题为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报告,吴启迪副部长向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颁发了聘书,上一届法学学科主任委员曾宪义、上届和新一届政治学学科主任委员张永桃以及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晓明分别作了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经验介绍。开幕式之后的座谈会上,主任委员们就周济部长的报告、《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讨论稿)》和各科类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计划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和交流。教育部高等教育司负责人在闭幕式上作了会议总结发言。

  周济部长在开幕式上指出,要运用科学发展观,正确认识高等教育发展的历史成就,客观分析高等教育发展面临的困难与问题。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在学总人数超过了2300万人,规模位居世界首位,毛入学率达到21%,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实现了历史性跨越,进入了国际公认的大众化发展阶段。“十五”期间,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深化,人才培养质量稳步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全面提升,社会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国际合作交流日益广泛,国际地位明显提高,各项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为各行各业输送毕业生1397万,高等教育迎来了生机勃勃的崭新局面。但是,高校人才培养面临不少困难,存在许多薄弱环节,深化改革的任务相当艰巨。

  周济指出,“十一五”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承前启后的重要时期,要站在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准确把握新时期高等教育发展的历史任务。一是必须把高等教育工作重心放在更加注重提高质量上来;二是进一步提升高等学校的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水平;三是扎实推进高等学校的各项建设,以加强建设,增强实力,促进发展。

  周济强调,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高校教学工作,必须紧紧抓住高等教育质量这一生命线。育人是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一代新人,必须要充分发挥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必须加大教学投入。各级领导要加大对教学工作的精力投入,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研究和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要加大对教学工作的经费投入,保证生均教学经费逐年有所增长,确保高等学校生均教育事业费拨款及时、足额到位;要加大教学信息化建设的投入,扩大优质教学资源的领域和共享范围。必须强化教学管理。要加强学风建设,营造良好育人环境;要加强教学评估,完善质量保障体系,这是保证教学质量行之有效的手段,今后必须坚定不移地开展下去;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完善教师教学考核机制,高校教师要把主要精力投入到教学工作,正确处理本职工作与社会兼职的关系,时刻牢记教书育人的使命。必须深化教学改革。要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不断深化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推进教学改革向纵深发展。

  周济部长期望新一届教学指导委员会要努力成为教育部宏观管理教学工作的依靠力量、指导高校教学工作和教学改革的骨干力量、实现高校规范教学管理的推动力量、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引领力量。各位委员要自觉成为致力于教学工作、投身教学改革、加强自身学习、倡导优良学风的带头人。

  主任委员们就周济部长的报告进行了座谈。大家普遍认为,周济部长的报告内涵丰富,求真务实,有深刻的思想性和现实指导性。非常赞同他对高等教育成就的概括,特别是对教学领域存在问题的分析,以及用科学发展观统领高校工作的思想。大家认为,高等教育为国家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中国用最少的钱办了最大的教育,这一成绩应该得到肯定。

  与会者认为,对于高等学校教学工作应该在六个方面“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进一步重视和加强高等学校育人根本任务的实施;进一步重视和加强本科教学在学校工作中的地位;进一步重视和加强素质教育;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学生思想道德和人文修养的教育;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国家优秀教学成果、精品课程以及各种教学改革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主任委员们就《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讨论稿)》和各科类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计划进行了认真讨论。大家认为,新一届教学指导委员会应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充分发挥“指导”的功能,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应该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理论指导。教学指导委员会要进一步组织并加强教育教学理论研究、本学科的发展战略研究、本学科专业的质量保障研究等,用研究成果来指导大学本科及高职高专教育。

  (二)政策指导。把教育部有关教育教学方面的政策及时转化为教学规范,对高校的教学工作起到指导的作用。

  (三)质量指导。“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高等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全面提高质量。这要求教学指导委员会要进一步强化质量意识,加强教学质量保障措施的研究与制定工作。

  (四)经验指导。积极推广教学改革的成功经验,推广优秀教学成果,促进本学科领域先进教育理念、教育方法、质量保障措施的推广运用。

  (五)信息指导。采取各种形式,及时收集本学科领域教学、科研、招生和就业等方面的信息,加强各科类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经验交流,构筑信息交流的平台,为高校提供信息服务。

  座谈会上,主任委员们纷纷表示将努力做好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为培养高素质的人才,实现人才强国的伟大战略,做出更多的贡献,不辜负教育部的委托。同时,他们对教育部进一步加强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提出了许多具体建议。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负责人在闭幕式上作了会议总结发言。他指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是高等教育的根本任务,必须紧紧围绕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大力加强教学工作。今后一个时期,要进一步加强学生守法意识、诚信意识、责任意识和爱心的培养,不断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交流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要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教育教学热点问题的研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教学工作中心地位的落实。他向主任委员们介绍了高等教育司近期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工作思路,请各科类教学指导委员会积极配合开展工作。他希望各委员所在学校,特别是主任委员所在学校积极支持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促进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顺利开展。

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高等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宏观指导与管理,推动高等学校的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教育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

  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教育部领导下,对高等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服务的专家组织。

  第二章 组织

  第二条 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包括高等学校各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有关专项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三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部分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分委员会。

  第四条 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根据思想政治素质好、学术水平高、教学工作或实际工作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等原则,由教育部从高等学校或有关政府机构、行业部门、企事业单位的专家、教授中选聘。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

  第五条 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教学指导委员会(分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协助主任委员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六条 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顾问,可以从正、副主任单位聘请秘书。

  第三章 任务

  第七条 把握国内外有关学科专业教育的发展趋势,研究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全局性重大问题,为教育部和高等学校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组织和开展各学科专业教学领域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接受教育部委托,制订专业规范、教学质量标准和基础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实验教学的基本条件;研究专业结构和布局,承担本科专业设置评审或高职高专专业设置的核定任务;审议、推荐有关教学改革方案和成果,指导、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工作不断深化。

  第九条 指导高等学校的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工作,促进高等学校教学基本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第十条 根据国家对各学科专业本科、高职高专人才培养目标、规格的有关要求,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实际需要,加强教学质量评估问题研究,接受教育部委托,对有关学科专业教学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第十一条 组织师资培训,沟通信息,交流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经验,宣传推广优秀教学成果,为高等学校的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做好服务工作。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教育部的有关方针、政策、工作任务和相关学科专业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开展有关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材料、总结报告等报教育部。

  第十三条 各教学指导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工作会议,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各分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召开分委员会会议。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形成的有关政策性文件如需发至有关高等学校,需经教育部审核转发。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其他文件可自行印发给有关高等学校。

  第十四条 各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所在单位对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应给予积极的支持,主任委员单位应对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活动经费。教学指导委员会接受社会各界的赞助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教学指导委员会可依据本章程制订学科、专业和有关专项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当事人的四种眼神话调解工作

王春胜


  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特色的处理民事纠纷的传统方式。在继续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中,如何创造性地开展诉讼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其价值功能和优势,以实现调解制度之公正、效率、稳定的目标,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应当值得每一位法官深思。为此,我就来到北安市法院15年以来在工作当中总结的一些调解心得和大家共同探讨一下,希望能为做好法院调解工作,促进社会和谐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我认为抓住当事人的心里状态是解决案件的重要环节,眼睛是心灵的窗户,一个人的心里状态可以通过眼睛清楚的表达出来,我们可以通过当事人在不同阶段的不同眼神分析当事人的心里从而抓住办案的最好时机,抓住要点适时出击以达到双赢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现就当事人在案件审理的四个阶段的四种不同眼神来说一下调解工作:

一、 坚定、义愤的眼神。

  因为在我国人们大都遵循的是孔孟之道,一般能在民间自己解决的事全都会自行协商解决,大都能以和为贵。一但要是到法院立案起诉的程度,大多双方当事人都已经过很多次协商双方矛盾都已激化到一定程度了,这时候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来到法院时心中都有一种怒火,大多是来自双方协商当中对对方做法的不认可,他们此时的目光是坚定中带有一丝愤怒,都认为自己有理,对方怎么不对,这个阶段是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关系相处最重要的阶段,这个阶段的当事人是最容易怒的,谁说我就和谁干,情绪不稳定,这个阶段要是搞不好当事人是最容易与法官产生矛盾的。这个阶段也就是最初在刚立案阶段。我总结了几点在这个阶段的几要:一、要少说话。少说话不是不说话,这个阶段法官要交待一下关于本案程序方面的事情,比如答辩期的时间了等等,但要记住这个阶段说话不要对案件发表意见,也不要说原、被告说的是对是错。很多时候会出现因法官说一句对该案的观点时,当事人会马上说出是不是对方找你做工作了?你怎么向着他说话的话语来。如我在2002年审理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当时原、被告合同约定租赁的房屋租期为10年,给付租赁费的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给付,原告是北安市服装四厂这年正好元旦和大礼拜相遇原告单位放假三天,到4号原告单位来法院起诉,以被告未付房租费为由诉讼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当时我接手该案后一看顺嘴就说,你们是不是放假人家没处交钱啊?这时原告方代理人马上就说,你怎么知道的?被告一定是找你了,他们就是这么说的,你没审理这个案子怎么就知道了呢?然后转身就走了,回去和他们领导汇报说“被告找到法院了,我们还没说话呢他就知道是咱们放假人家没处交钱,就开始向着对方说话了”,然后服装四厂的领导就找到了我,我给他们一解释他们才明白,是因为他们合同当中约定的房租给付日期是法定的节假日,还有双休日所以法官才这么说的,被告来了之后一说才知道,原来是被告在年末时去原告处交钱,原告的法人因公去黑河开会,当时新来的财务听说该房要涨房租没该收这笔钱,等到1月1日至3日原告单位还放假找不到人交钱,所以没交上,经双方一对质,该案也就顺利解决了,事情很小,但不注意特别是在这个时候容易被误解,由此可见最好在此阶段不要发表对你审理的案件的观点性意见,以免让当事人产生误解,对法官产生抵触心里,影响案件的审判。二、要有耐心。在接待当事人时,要有耐心。要把当事人要说的事耐心听完,有的人会一个小时或几个小时的说,说起因、说过程,有的会把一个事一次次重复讲给你听,这个时候不要不耐烦,也不要因为你现在正忙当事人来了要和你谈谈案件的事,你说个三言两语的给他打发走,这样当事人会认为你对他的案件不认真,你还对这个案件了解的不清楚,会对你产生不信任感。无论对什么样的当事人都要热情耐心接待,遇到有事时可以与当事人预约时间,让当事人觉得你重视他说的话,重视这起案件,这样当事人才会把你的位置摆正,才会认为你公正。如我审理的一起赡养案件,一个被告。他是一个政府的干部,他父亲86岁了,作为一个被告政府干部他出现在我面前,他觉得非常没面子,就一定要让我听他从小到大的过程,父亲对他什么样,对其他子女什么样,反复多遍。有时我下班在家晚上9点钟给我打电话,一说就到12点(打我家固定电话)。于是我在了解了原告及其他被告后就打电话让他到法院,我说你和我说这么多就是为了让我了解案情,现在我给你说一下你家的事,我把他家的事情一件一件说完摆出来,我最后问他你认为我了解你家的事了吗?他把两个手合十说我服了,法官你是真了解我家的事了,行!你处理吧,你不会处理不公的,我家这几十年的事你能说的这么清楚,我真服了(这大多都是拜他所赐)。最后这起案件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顺利调解了。有时听人说是对人的一种尊重,也是对说事人的一种信任,更是对案件深入了解的一个机会。三、要会听案。在此阶段法官要认真听双方当事人说的案情,要听清楚案件的来拢去脉,把握案件的症结所在,要在这个阶段听出案件的焦点问题。

二、 游离的眼神。

  在第一阶段过去后,也就是在答辩期过去后。法官听出了案件的焦点问题,这个时候法官就要说话了,告知双方当事人就提出的观点和主张要求双方举出相应证据证实,这个阶段也是法官指导当事人举证及告知当事人举证期限及举证责任和举不出证据的后果。也就是指导举证和释明阶段。我要说的重点是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打架)案件时最容易出现举不出证据,或举证不充份的现象,往往当事人只有双方或只有一方家的亲属,有的邻居看到了也不爱出面证实,怕日后邻里之间不好相处,所以导致一方举证不充份或举不出证来,这样也最容易导致法院对实际案情查不清,这时指导当事人举证、搜集证据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对案件公正审理之必要。如我在2008年审理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被被告母女打伤,但被告母女不承认,该案是因为原告家丢了一只麻花鸡,原告怀疑是被告家给偷去了,去被告家去找,于是发生争吵,被告母女两人在家和原告撕打起来,从被告家打到巷道中,可是在开庭时被告方否认此事实,原告也举不出是被告母女将其打伤的证据,法院当庭向其释明如举不证据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开完第一次庭后原告反映激烈,认为冤并产生偏激的想法,当时我想如真象原告说的那样,法院就这样将其驳回诉讼请求原告是冤,因此可能出现民转刑的后果,在原告表示说我家的邻居应当有看到的,就是怕人家不愿给出证的情况下,于是本院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公平、公正的态度给原告再次举证的机会,并且法院为该案的公正审理也找到了其邻居张某,向其讲了公民的义务及法律公正对社会的重要性,终于他说出了实情。法官在此时因势利导找被告谈话,讲明法律政策被告一看抵赖不了的情况下,主动赔偿原告2 100.00元。因为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不同,还有一些当事人虽然举证通知书我们已经送达给原、被告双方了,但他们并不细看,所以这种释明在案件当中是必要的,在这个阶段你再释明一下,虽这不是我们法院必要的程序,但我认为有3点好处:1、对双方当事人负责,对案件能够公正审理负责。2、明确举证不能要承担的责任,使当事人意识到诉讼的风险。3、对案件调解不成判决也有一定的好处,就是当事人案件输了,也不会对你产生想法,认为你法官已经明确告知了,尽到了应尽的义务。这个时候当事人的心里就发生了变化,他的眼神就会由义愤变得游离,他这个时候想的是如举不出证据自己有没有责任和自己有多大责任的问题了,不是自己有没有理的事了,他现在想的是我怎么在举证期满前举证,举什么证的问题,有的证据是否能举出来的问题。如举不出证要有风险了,这时他的眼神就没有刚立案时的坚定了,从而变得游离。

三、 迷茫的眼神。

  举证期满后,双方当事人各自向法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法官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这时当事人双方对对方的证据都会发表意见,一方提出另一方证据存在的瑕疵,法官在此阶段要对双方再次释明,没有证据或提供证据不充份带来的后果,这时当事人在听了对方对自己提供证据的质疑后,对自己提供的证据也都有了进一步的认识,这时举不出证和证据不充份的当事人就会找你了,最常见的一句话就是“法官事实就是那么回事,这证据你让我上那儿找去啊”这时法官心里是最明白的,当事人可以糊涂或者装糊涂,但法官可要做明白人,而且要千方百计的设法让当事人“恍然大悟”可以以案讲法进行适当的法宣工作,讲清法院判案的原则,法院对双方有证据证实的观点怎么处理,没有证据证实的法院如何处理。强调虽然证据是案件的灵魂,没有证据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但为了自己私利想要隐瞒事实的法院应如何处理,这时有的当事人就会“恍然大悟”,那些无证据或证据不充份的当事人经法官的释明后对自己的证据能够证明的问题也有了充份了解,他们的眼神就会变得迷茫了。

四、 期盼、渴求的眼神。

  在交换完证据后,当事人所有证据都固定了,前面三个阶段都过去了,当事人自己也明白比照现有证据他的一些观点站不住了,法官在此时通过各方证据的提交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就已经心中有数了,但法官的工作是为了达到案解事了的纠纷化解效果,要在法官的引导下,依据法律和事实引导当事人接受最合理的调解方案。这时法官要抓住这个机会,给双方当事人讲清你的证据存在的问题,你的证据能证明什么问题,不能证实你的什么观点。还要向双方当事人讲清,在庭审过程中法院有一个庭审调查阶段,通过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对证人证据的质证,在这个阶段也可以把一些可能双方当事人提供不出证据或提供证据不充份的地方,通过庭审调查把真实情况反映出来,但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陈述及其它证人证据间接佐证的过程是要在庭审当中经过法院法官的审判技巧来实现的,这时对双方当事人开始政策攻心,用什么亲情感化法啊!趁热打铁法了等等,抓住这时当事人的心里状态,这时当事人也基本知道现在结果应该是什么样了,这时给双方调解,双方也都能在原有刚来立案的主张上大大的让一步,我主张民事案件以和谐为主,争取把复杂的事情搞简单了,调解比照判决有时能把各自的利益得到最大的保护。这时当事人的心态是证据是找不来了,还想得到保护,这时就得由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把握尺度,在庭审中查清事实了,这时的当事人眼神中充满了期盼和渴求,他们会说那法官就全靠你了,我这真就是那么回事,你就帮帮我吧,不然我就太亏了,谢谢你啊。无论什么案件,无论是否有证据,是发生在当事人身上的事,他们自己是最清楚的,必竟恶人还是少,有些没证据的东西在法官的庭审调查中及技术的政策攻心下大多也能承认,如不承认在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判决,亏理的一方当事人也不会因此纠缠的。比如我在2008年处理的一起拖欠贷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被告拖欠货款8 000.00元后,被告辩称此款已还了,但没收回原条,该款还给了原告的前夫了(被告是在原告未离婚前还的款),但现在原告与其丈夫已离婚,起诉后原告前夫也给被告出具了证明,只是原告不认帐,原告前夫因在上海打工无法出庭做证,我院起动了QQ视频质证,通过网络让上海打工的证人出庭质证,可是原告还是抵赖,不同意调解我院当庭宣判原告败诉,宣判后原告当庭表示不上诉。
  总之,我认为通过我们对当事人四种眼神的理解,可以使我们更好的抓住调解时机解决纠纷,我们审理的案件通过调解结案有以下几点好处:一是可以减少诉讼程序的对抗性,有利于在解决民事纠纷时维护双方当事人的长远利益和友好关系;二是可以最大限度地优化纠纷解决程序的效益,快速、简便、经济地解决纠纷,缓解当事人的讼累,降低诉讼成本,达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处分权,发挥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作用;四是调解协议以合意为基础,更易为当事人实际履行,可避免执行中的困难,实现调解与执行的有机统一;五是在实体法律规范不健全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中的协商和妥协,以探索双赢的审理结果。

        北安市人民法院郊区法庭 王春胜
             二0一0年一月二十日